法律是什么?关于这个法学理论终极命题的学术争论,自有法学以来便从未停止。坚持构建理性的分析法学传统认为,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产物、理性的结晶,是可以为人类理性所构建出来的。秉持法律具有无可或缺的道德属性的自然法学家们则认为制定法律之上存在着一个高于国法的自然法原则体系。制定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原则才具备效力。
尽管出发点和理论归宿并不相同,但是这些理论都无一例外地将目光聚焦在了法律的主观性成分之上,而忽略了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成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政治制度,并非高悬于人类精神世界和意识领域之上的空中楼台,而是深植于人类经济、物质生活土壤中的现实制度,撇开了经济的基础必然无法得出“法律是什么”的真正答案。
早在19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开创性地将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同物质的生产生活关系联系在一起,富有远见的指出“不应忘记法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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