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在我国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程东,其他立法解释程序规定仍不完善,但这不足成为怀疑立法解释其有与立块相同法律效力的原因,更不可因此质疑立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因为法律解释本身的从属性及有限性仍可保证其法律效力的正当性。
其实既然已经认亩只到了缺乏程序规定就是解决问题的关健所在。所以我们应致力于立法解释的程序规定完菩,以保证立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法律效力的正当性。
[关链词”立法解释;法律效力;原因分析;程序完替
一、立法解释的含义及特征立法解释是由特定的主体在法定解释权限内,遵照法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对法的内容和含义进行解释或说明的活动。这一定义表明了其基本特征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立法解释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立法解释作为一种立法活动同样是一种政权活动只有某些有权主体才能进行。 在不同的国家和历史时期其主体会有所不同。第二,立法解释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活动。即使是有权主体,它的权限范围也要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超法定范围的解释是无效的。第三,立法解释是运用一定的技术所进行的活动。
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使所立之法臻于完善,如果不能运用正确、有效的技术就难以完成立法解释任务。 第四立法解释是对法的内容和含义进行解释或说明的活动。立法解释的直接目的是要通过解释来明确法的内容和含义。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关于立法解释的法律效力的之争从我国立法解释的整体现状看我国一直缺乏立法解释程序规范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对立法解释程序不够重视。长期存在的人治传统造成了人们在法治实践中只看重实质正义,不在乎程序的正义性。这造成了解释程序相当大的随意性。 二是受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观念的影响。
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建立一个系统完普的立法解释制度的积极性。
程序上的不完善引发了一些学者对立法解释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的质疑。现在我国各层级的立法程序是较为完善的,而在立法解释方面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解释的程序规定之外,其他各层级峡少进行立法解释的程序规定,加大了产生立法解释的轻率性和随意性。但实践中立法解释法律效力与立法的效力是相同的。这使一些学者对随意出炉。 的立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提出了质疑,认为程序方面的缺失会给解释主休留下过大的发挥空间,使立法解释失去实质的合法性,甚至是合宪性。 所以其效力应低于被其解释的祛律文件。更有学者进而质疑这种违宪的立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 诚然,如上所说,若解释主体利用程序方面的不足任意解释法律文件,使之成为~ 家之言户,背离原法律文件的立法目的与精神,则立法解释的确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更无须谈其法律效力了。
但程序方面的缺失是否必然澳岛足以导致立法解释的随惫背叛呢? 是否还有其他条件能对之加以限制呢? 笔者认为,程序方面不完善肯定会导致一种随意背叛。 危险趋势的存在,完善程序规范是必须的。但现在亦有一此程序规定己趋于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难以遵免一定程度上随意背叛的现象的出现,是否也将它们都废除呢? 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法律制度具体分析其是否应当存在、效力如何不能以其现阶段发展的是否完善为标准。 具体到立法解释制度,应看到其特殊性,即使现阶段程序不完善之际,亦不能单就以此否定立法解释的法律效力,更不可因此将该制度废除三、保持立法解释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的原因分析、立法解释具有尊重立法的性质这也可被理解成立法解释的从属立法性。作为立法的延续部分,立法解释在完兽和发展立法时必须基于立法,尊重立法。 具体要求为:一是立足于法文本和具体法条:二是格守立法精神。立法解释立足立法,可对已有立法的含义作出具体、明确的说明,只要不改变立法原意,不违背立法精神,其甚至可从予既有法条新含义,但不能突破法文本的框架而增添新法条。 否则就属补充立法了。立法解释不能改变立法者原有立法意图,应在精神层面上保持其与立法的一致。否则就属修改立法了。
立法解释的限定性有助于保持其与立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限定性可从两方面理解: 一是对立法、行政、司法各主体间解释权的比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无权进行立法解释,只能对法律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而非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立法解释,,如国务院有权对法津作出具体应用的行政解释,最高法院未经授权能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但它们无权作出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立法解释。不能对进一步明确界限与具体应用不加区分,而以行政和司法解释取代立法解释。 而我国现状是解释权规范不够严格,行政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解释通常超越了具体应用的限制。作出一些立法解释性质的解释。造成了我国各机关解释范围及效力的混乱从而让人对真正的立法解释的效力产生了怀疑。但我们应做的不是降低立法解释的效力等级甚至废除立法解释制度,而是应理顺各机关解释的权限范围,恢复对立法解释主体的限定要求。从而其与立法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一点就显而易见了。
二是指立法解释主体的层次限定性。即从解释主体体系内考虑。立法解释主体必须在法定解释权限或授权范围内进行解释,授权解释不能突破授权范围。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宪法和法律进行解释,而其他下位立法机关则不可; 国务院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是不可为之的等等。它书懈释主体的层次均是确定的,相互间不可越权解释,否则无效因此立法解释很大程度上并非是任意机关漫无边际的任意解释。其法律效力的正当性是有相当法理基础保障的。
四、完善立法解释的程序性规定由上可知,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完善立法解释的程序性规定。但鉴于其有限性及相对于立法本身,在一定程度上的追求效率性认为其程序不宜与立法程序完全相同。对立法解释程序的总体定位应是在保证其基本的程序规定的基础上,较立法程序更宽松一些。参照《立法法》有关规定,立法解释的程序规定应包括提出解释议案、审议和通过解释议案、公布三个荃本环节构成。
提出解释议案有关的国家机关可向立法解释机关提出立法解释议案。不能提出立法解释议案的组织和个人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解释建议,由其向立法解释机关提出立法解释议案。认应逐步扩大可直接提出立法解释议案的主体范围,适当简化提出程序,不统规定有关机关受理期限等程序规定。
审议和通过解释议案立法解释议案须经有关部门审查。这里要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程序应比一般立法的解释程序更严格。对其他法律文件可根据其立法效力的不同。 制定不同的立法解释程序;审议过程中,应更加强法制工作机构的专业作用。
解释的公布立法解释经有权机关审议通过后应以立法解释者的名义公布。公布后成为所解释的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所解释的法具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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