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人权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永恒的主题。人权的保障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构成的基本法律为支柱,以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辅助。
【关健词】人权保障 宪法 实体法 程序法
在当前,人权一词,无论是对于政治家、理论家抑或是普通的公民,都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藻。自从上世纪年代,在我国,首先从理论上打破人权研究的禁区后,对人权从法律上加以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加之国际人权运动的推进以及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和生效,都促使我国对人权的保障在立法和司法上觅待完善。为了尽快使我国的人权状况得到改善,使人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也为了改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人权的保障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构成的基本法律为支柱,以单行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辅助,共同构成了我国对人权进行保障的有机体。
一、中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其产生至今,各国宪法概莫能外地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具体的规定。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毋庸置疑地要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自从新中国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宪法即1954 年宪法伊始,就非常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而我国现行的年宪法,在对以前的宪法修改时,充分考虑到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从而对宪法在结构上做了调整,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原来的第三章调整到第二章,即将其调整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改变了以往传统观念中重国家权力,轻公民权利的思维。从表面看,似乎只是对宪法结构的调整,而考量其实质,却是立法者理念上的突破与更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在现行宪法的第三十三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用语简短,但这一条修正案却成为我国宪法修改的亮点,不仅改变了我国宪法条文缺少人权一词的缺憾,而且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宪法原则,由党和政府执行政策理念上升为国家建设的理念和价值,进一步确立了保障人权在中国法律体系和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突出地位,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川综观我国宪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涉及了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各个方面,这些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批评控告检举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宪法不仅对一般主体的基本权利作了规定,而且对于诸如老人、妇女、儿童以及少数民族等的基本权利特别采用单列专条的形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除此而外,我国宪法还在总纲和其他部分对公民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如20( 抖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第2 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由此可见,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与世界人权公约中规定的人权内容基本一致,符合国际人权公约中对人权保护的要求。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中国基本法律对人权的保障由于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往往过于抽象并且因为缺乏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而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无法得到实现。在我国,宪法要真正发挥作用还有赖于基本法。我国基本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民法、婚姻法、刑法等对人权的实体保障,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人权的程序保障。
一)实体法对人权的保障民法对人权的保障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因此在我国的理论界又将民法称之为权利法。民法之所以具有权利法的属性,主要原因在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以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民法以充分创设权利和保障权利为己任。诚然,民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宪法中已经有所涉及,但由于我国目前宪法的司法化问题悬而未决,加之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多体现为原则性而非具体性,故而需要部门法对宪法中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作以详细地规定。对我国民法的内容考察,其规定的核心权利为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对民事权利作了专门规定,在其中 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节和第四节分别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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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法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法学有句谚语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权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英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将私有财产权作为天赋人权的核心内容,认为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人社会的目的。个人自治的核心是个人对其财产的独立的排他的支配权,连治产的权利都没有,哪有权利治身。川如果公民的财产权得不到保护,也就谈不上保护人权,财产权是人权的基础,是个人自由权利的基础和组成部分,关乎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度,所以,我国民法通则在第75 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人、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76 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毋庸讳言,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制定时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民法中对财产权保护的规定过于笼统,其弊端日益显现,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解决民事财产方面的各种纠纷。为此,( 物权法》也就应运而生。2(X) 7 年月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自2007 年月1 日起施行。《物权法》颁布施行的意义绝不仅停留在物权上,更深远的意义在于对人权的尊重,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尊重市场主体,尊重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宪政意识。《物权法》实质上就是一部财产法川。
第二,民法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人身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历来受到法律的多方面的保护。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专设人身权一节,以八个条文规定了健康权、生命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
同时在知识产权一节中规定了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刑法对人权的保障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刑法的保障,即只有通过刑法禁止于制裁侵犯人权的行为,防止侵犯人权行为发生,人权才得以实现川。就刑法而言,随着对人权理念的深化,我们渐渐认识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法的双重功能,忽视二者之一都是对刑法功能认识的片面。较之于民法不同的是,其对人权的保障具有两重性,其一通过对被告人的刑罚制裁以保护受害人的人权;其二即使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时,亦应该对其人权进行保护。刑法对受害人人权的保障在此无需赘述。笔者仅结合我国刑法谈谈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
我国刑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首先体现在刑法的基本原则上。我国1997 年刑法于第3 条至第5 条明文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中第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条的规定是对1979 年刑法的突破,因为在19 79 年的刑法中不仅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在第79 条还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 年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与保障个人权利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作为现代刑法的首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如类推定罪、刑溯及既往的效力、不定期刑、习惯法、模糊用语等,均绝对排斥。
其次,刑法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体现在量刑和刑罚的适用方面。我国1997 年刑法在第17 条规定: 已满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第49 条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中的以上规定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刑法贯彻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最后,必须一提的是关于近年来在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等各方如火如茶争论的死刑的存废问题。在此,笔者不想考察或表明死刑究竟是应该存或应该废,而要说的是对于该问题争议的本身就是源于对人权的保障。主张废止死刑也好,主张保留死刑也罢,都是站在保护人权的立场,都是出于保护人权的需要,都是以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为内容。特别是死刑所涉及的不是一般的人权,而是作为最基本人权的生命权 ,这大概是死刑存废受到如此关注的最主要的原因。无论死刑在多久以后将会被废除,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我国现阶段在死刑问题上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可杀可不杀不杀。这一刑事政策无疑强化了我国刑法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二) 程序法对人权的保障英美有法谚云: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救济是法律的灵魂,权利离不开救济。凡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有法律救济之方法,此为权利本质。然而,救济是依靠正当的程序来实施,在现代国家实行法治的过程中,程序扮演着承载民主、自由、人权、正义价值功能的角色,正当法律程序是对权利的最低限度的保障。在任何国家仅有实体法赋予公民人权是远远不够的,为了使人权得到全面的保障,还需要一系列程序法实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为国家宪法的子法,担负着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平息纠纷、惩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当秩序的繁重任务,它应当而且必须充分体现宪法的精神与宗旨,充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保障与尊重人权的思想不但要充分体现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而且要体现在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由于文章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仅以《刑事诉讼法》为例阐述程序法对人权的保障功能。
在刑事诉讼价值理论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被奉为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为目标。基于这一目的,刑事诉讼不仅追求实体正义,而且追求程序正义。如果说惩罚犯罪体现了对实体正义的追求,那么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人权则更多地体现了对程序正义的价值追求。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严格的程序,以防止司法权滥用,随意侵犯人权。为此,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辩护原则等。之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死刑核准权部分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一直遭到垢病,适用法律不统一、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频发、二审与死刑复核权的重叠等弊端的严重显现,刑事被告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2(X) 4 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后,备受瞩目的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如同箭在弦而不得不发,2006 年10 月31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自20 7 年1月1 日起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一决定的做出是23 年来,中国对最严厉的刑罚 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是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一步。,,目前,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进人倒计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应该重塑的价值目标各界也达成了共识:人权保障与犯罪控制。在权威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稿中,人权的保障功能得以淋漓尽致地展现。在陈光中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一书中,他旗帜鲜明地认为,应该将现行( 刑事诉讼法》中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条的保护人民修改为保障人权,不仅如此,还要增加一些国际通行的基本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比例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未成年人特别保护原则; 同时完善程序法定原则、辩护权原则、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究原则等州。
刑事诉讼法这些立足于保障人权的举措及改革,无疑彰显了我国政府对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的践行,对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非凡的意义。
三、其他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在这里,其他法律主要指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改革开放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 0 多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480 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许多是与人权保障直接相关的。
近年来,地方性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越来越注重遵循宪法的精神,对人权的保障成为地方立法价值理念的基本内容,如:20 3 年北京市人大在制定《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时,通过比较学校与中小学生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和利益,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此举是重在对中小学生 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加以特殊保护,体现了尊重和保障特殊人群享有人权的立法价值理念。
人权是这个时代永久的话题,人权是依法治国的内在精神,法治永远都是人权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支点! 人权的法律保障是人权之最为基本、最有力的保障。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应该不断促进我国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我国的人权保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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