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对文化所具有的重要性描述是“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十七届六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这为法院文化在新时期建设提出新的目标和方向。因为,作为软实力的国家文化与作为软实力的法院文化一样,在国家生活与国家法治生活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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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是法治软实力
所谓“软”,是指文化所具有的意义寄寓和情感投入,可以勾画出某些群体所具有的共同因素和群体界限;所谓“实力”,则意味着文化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某个群体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形成了角色意识和身份定位,从而为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的社会整合而努力,并形成一股“实力”。
“文化可能具有整合作用,但它可能同时具有分裂作用。它可能将默认的公民联合在某种共同的政体和共同的符号下,但它也可能是分化、斗争和冲突的焦点。”
由此可以看出,文化作为“实力”所拥有的“力量”,既是建设性的,也可能是破坏性的。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注意防止另一种极端,即赋予文化高于政治、经济等其他社会因素的特殊地位。
“社会可以是统一的制度,这意味着政治控制的有效实施。社会也可以被统一协调,这意味着不同角色、利益和价值观的人们通过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制得以和平互动。社会还可以是统一的共同体,意味着人们共同忠诚于一系列共同的信念和价值。”因此,是各种因素结合在一起对社会进行整合,而非文化自身一个因素。这也是为什么文化只能叫“软”实力,而非实力本身。
上述认知对法院文化同样适用。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法院开始进行文化建设,尽管当时并没有明确提出文化是软实力概念,但经过若干年的实践,法院文化在全国法院已经开花、结果。最为显著的成果就是法院在进行文化的物质建设过程中,融入当代法治理念和传统法院文化遗产精髓。如,很多法院都在审判大楼中设置专门的文化长廊,“上海二中院‘文化长廊’建于上海二中院审判执行综合楼的6楼和7楼,主要利用楼道墙面、回廊等空间建设而成。‘长廊’由前进中的二中院、情怀、情操、情趣、历史回眸、展望未来、高级法官长廊和实物展示区八个部分构成。通过珍贵的纪实照片、实物和多媒体演示等手段,全面展现该院建院十四年来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全院干警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面貌,昭示了二中院人的光荣、梦想与追求。”在法庭和法院公共空间建筑设计和装饰空间中凸显具有公平、公正等价值的符号;法官在审判时穿法袍、使用法槌等器物,等等,这些都是文化建设物质层面的果实。这些建设成果是法院文化客观化的存在形式,是法院文化实力的反映,也表达着法院具有何种文化能力和文化独特性。以在全国法院较早开展法院文化建设的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办公大楼的外观从四面看都像‘山’字,寓意着‘执法如山’。审判法庭形方顶圆,昭示着‘无规矩不成方圆’。办公大楼门厅两侧悬挂着以中西法制史为内容的青铜浮雕,正面是一个古体硕大的‘法’字,让人一看就知道是法院,而不同于其他机关。”
与此同时,在精神层面,法院文化建设在锻造法官对法律的信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程序正义的维护、对司法效率的遵行上,都有所贡献。“培养‘崇法致公,追求卓越’的法院精神,塑造‘公平公正、博学笃行、廉洁自律’的法官品格,才是法院工作的需要。”对精神价值的认同,会引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自觉依照法律规定裁判案件,即使在诉讼之外和诉讼中进行非裁断性的调解,也能够依照程序性规定,采取公开、公正、平等以及透明等行为模式,从而为依法调解积累经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言,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途径。法院文化软实力也要通过审判活动予以表达和彰显。法官在审判中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兼顾效率,讲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现代化。例如,有报道称,“近年来,佛山法院以文化建设激发创新改革,通过裁判文书改革、社会纠纷治理模式创新等一系列举措,为佛山法治文化、城市文化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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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推动法治进程
显然,法院文化建设并非法院自娱自乐,最终落脚点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构。
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一直是在“中国特色”的叙事背景下展开。以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新的时间起点,中国今后的法律治理之路仍然要以中国特色为逻辑起点。这是否意味着中国的法治与西方法治相比,可能并非一条道路上的前后之分,更多的可能是走在两条平行的不同道路?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时间验证的问题。在我看来,法院文化作为软实力,恰好可以省去对这个问题过多的讨论,以实践加以回答。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传递了关于法律具有至高权威性的理念,即治理国家需要通过对法律规范的遵循获得合法性,政治行为如此,司法行为也是如此。从学理上分析,遵从法律规范的行为获得的是合法律性,而最终取得合法性,则需要正当性要素的参与。正当性实现有各种方式,如德国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认为,以民主协商的模式为基础,就可以实现法律的正当化。当代中国法院所走过的“依法裁判”之路,也是一条以法律规范性规定为基础如何获得更多正当性的试验之路。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司法改革,提出了“公正与效率”是法院世纪主题,就是在法律自有的公正之外,增加了效率因素,从而力求法院裁判在总体上更具有正当性,更有效力。原因在于,始于上个世纪的司法改革,更多吸收了国外司法的经验,一方面认识到公正是司法的最高理念与追求,另一方面也因为诉讼延迟受到各种诟病,从而认可了西方法谚“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到了21世纪,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社会建构学家认为,社会既是一种人类建构的结果,也是一种客观现实的表现。因此,通过我们上述对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演变的简单梳理,就可以证明,法治进程具有认知性,它更加关注的是何为可为之事,从使得司法的正当性得到不断的认可,而司法权威的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加强都与司法的正当性密切勾连。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核心价值观的变迁可以随性而为,其有着自身的传承性,而这恰好是法院文化作为一种集体认知和记忆所具有的自治性,从而保证法院文化所型构的中国特色司法可以不断为中国特色法治提供鲜活的实践样本。当代中国的法治之路显然并非是某种西方国家法治正当理性的逻辑展开,而是中国的实践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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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的体系性构成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法院文化的概念,即“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在我看来,这是最广义的法院文化概念,对全国法院的文化建设具有较强的指引性。
但我并不赞成《意见》中将法院文化细分为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而倾向于将法院文化的体系定位为由浅入深的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这实际上也是《意见》中法院文化概念的应有之义。原因在于,法院文化是需要经过特殊的培养后才可能养成的一种倾向。尽管我们承认法院文化的历史传承性,不过从当代中国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线索,即法院文化是随着司法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的产品,并逐步发展出自己的行为轨迹。而其历程,与中国当代司法的转型基本保持一致。在这之前,我们并没有看到任何关于法院文化的论述。这说明,法院文化作为一种资源,之前并没有得到认知,也没有被充分加以利用。以司法改革的职业化追求为明确指引,法院文化开
始被当做资源加以重视。无论是当时法院大规模对法官进行在职学历教育,还是在法院建设图书馆,提倡建设“学习型法院”,都是希望通过对法官个体的文化培养与培育,使得法官将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以及司法职业道德不断内化,从而最终在法院范围内形成某种对司法活动共同的看法,并以此指引自己的行为。这就是法院文化的框架,也是法官的个体化的形态存在。这种培养,目的是将法官从个体的社会人,转变为司法者。这也是让法官穿上法袍的最主要的原因。穿上法袍的法官,不再是一个随意的作为人的个体,而是法院文化具体化的存在。而所谓的法庭建设、法院建筑等,不过是法院文化的客观存在形式,也就是《意见》中所谓的“相关物质表现”。此其一。
其二,《意见》中关于法院文化的概念在表达上是否存在不够严谨的问题。问题出在这个定义的前半部分。“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我们都知道,审判实践中与管理活动中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显然是不同的。包括我们现在审判管理,或许兼具审判与管理特征,但更多的还是偏管理。在审判中,共同的价值观是公正、公平、公开、程序理性;在管理中,服从性、效率性、效益性应该更加占据主流地位。因此是否可以将其分开,做更为精细化的分类与研究。
综上,对于法院文化的体系性构成,首先,应当强调法院文化是审判活动中法官所共享的基本认知框架,这个框架中最深层面的是精神,中级层面的是精神折射在其中的行为,最为直观和表面的是法院的各种制度文化;其次,法院文化需要通过一定的物质与实体予以反映,这也隐含着法院文化所具有的从属性。因为法院文化尽管具有自主性,但依然具有明确的物质从属性。这种从属性首先表现为对经济的从属,即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是塑造文化的决定性因素;其次表现为文化的独立性受到某些限制,具体体现之一就是需要通过实体进行表达。第三,法院文化可以延伸出一种亚文化,即管理文化,从而将审判管理和法院日常管理的内容融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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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的三个误区
有学者撰文指出:“具体来说,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目标涉及三个方面,即国家形象的国际亲和力,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以及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法院文化软实力也涉及法院形象、法治宣传以及司法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在这个意义上,通过司法行为模式和物质表达——法院文化符号系统——所营造的法院文化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总结若干年来各地法院文化建设的经验,本人发现法院文化建设方面存在如下误区:
首先,符号系统的冗杂堆砌与无中心意义表达。走进很多法院,我们都可以看到各种文化符号,中国的、外国的、古代的、当代的。有些法院在设计一些标志性图标时,堆积了太多想表达的含义,反而使人无法理解,从而无法达成符号系统所具有的表达功能。尽管古今中外有很多法律名家、名作、名言,但其理论体系可能是对抗的,其表达观点也不相同,如果只是简单加以组合,并不能真正提炼出法治精神。这不仅无助于我们法院自身形象的建立,也缺乏向公众进行法治宣传的说服力。
其次,行为模式偏离基本的合法律性要求。尽管我们上文论述到为民、廉洁是为司法争得合法性而加入的使其获得正当性的要素,但我们应当牢记的是,司法为民、司法廉洁是法院为民、法院廉洁,应与行政机关为民、行政机关廉洁有所区别。法院为民是以法律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以程序为中心,而不是简单地以民为中心执行法律;法院廉洁是以司法伦理性提高为目标,而不是以惩戒法官,以不信任法官为手段。
最后,法院文化成果没有与公众分享。法院文化建设的诸多成果,如法院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法院文化长廊不仅是法官自我教育的基地,也应是教育公众的基地;法院应当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设施;法院所取得的荣誉与公众赞誉也应当在法院公众区域中展出;等等。
对上述误区的修订,或许就是当下法院文化建设的一种方向。
实践样本
上海二中院
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2011年10月12日,上海市委政法委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市政法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推进会。上海二中院曾荣获“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并被中纪委确定为“全国廉政文化建设联系点”,这在全国政法系统是唯一一家。该院把法院文化建设与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根据中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和履职特点,形成了一系列富有个性和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设成果。该院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法院廉政文化建设的核心,积极倡导先进的法院廉政文化,教育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培育清廉为人、公正司法、干净干事的廉政文化理念,努力在三尺法台上实践“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该院不断创新廉政文化载体,营造廉洁司法氛围,充分运用廉政文化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充分发挥廉政文化的教育、示范、熏陶和导向作用,促使干警把廉政建设的制度、纪律和要求内化为公正司法的坚定信仰,内化为廉洁司法的具体行动。
(详见人民法院报2011年10月13日一版)
会泽
创学习型法院做学习型干警
多年来,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以文化建设为突破口和切入点,走出了一条“文化育人”、“文化建院”、“文化兴院”的新路子。该院坚持一个做法,每次全院大会或院务会前5分钟,由全体中层干部轮流进行经典诵读,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只要诵读者认为可以启人心智、发人深省、与人共勉的内容都可与大家分享。为了深入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争创学习型法院,争当学习型干警”活动,会泽法院通过院长“赠书”引路、征订各类业务书刊、鼓励法官参加在职学习、高层次学历教育等举措,不断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文化修养。通过采取制定制度规范学、领导带头示范学、营造氛围全员学、创造条件激励学、换位思考相互学、权威授课引导学、走出院门交流学等多种形式,使干警学有压力、学有动力和学有能力。
社会评议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
法院文化建设不仅要解决“有文化”的问题,还要回答“有什么文化”的问题。法院文化是一个包罗甚广的概念,其中有共享的成分,也有因历史阶段、国别和地域、政治架构和意识形态等不同而成为特色的成分。法院的文化建设要在广泛的意义上解决使法院“有文化”的问题。而穿插其中,并越来越突出的则会是“有什么文化”的问题。法院的文化建设在大致解决“有文化”的问题后,继起的必然是“有什么文化”的问题,而这恰好是一个借助于一定的文化价值观进行文化识别、选择和系统构建的过程。所以,我们经常说,在法院的文化建设中,价值观问题至关重要。需要辩明的是,文化是一种与时空场景密切联系的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文明有高下,文化无优劣。对文化或法院文化的选择、取舍,甚至是所谓的“优劣评价”,常常是基于文化或法院文化之外的因素的考量——是在某种外在因素的影响下,对文化或法院文化的属性和关系的应时性判断。对此我们不能不察。
■ 中共佛山市委书记李贻伟:
一个城市能否实现跨越发展,文化和法治将起到主要作用。经济和社会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文化,追求“治以法尊”的管理目标,依靠法律、法治才能让社会更加有序、和谐,才能让民众感觉到稳定安心。
【作者简介】吕芳,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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