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1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布了《2011年联邦司法系统年度报告》。依循既往旧例,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会在这份报告中回顾本年工作,反映当前困难,回应公众关切。之前6年间,这份报告的主题,始终围绕为联邦法官加薪展开,但国会至今未予回应。尽管如此,坊间仍以为,在2011年的报告中,罗伯茨还会穷追不舍,继续拿“加薪”说事。然而,令公众讶异的是,新报告剑走偏锋,指向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大法官的司法伦理。
法官伦理问题成为焦点
所谓司法伦理,是指法官为保持司法的独立、公正、中立、正直,所应当恪守的职业规范,如不积极参与政党活动、不发表与案件有关的不当言论、主动申报个人财产和业外收入、自觉从与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回避,等等。2011年以来,受几起重大案件与政治事件牵连,司法伦理话题,尤其是大法官的回避问题,逐渐成为美国各界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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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案件,是去年6月宣判的沃尔玛公司性别歧视案。这起案件中,代表沃尔玛公司的律所,正好是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儿子的雇主,虽然大法官的公子并未参与这起案件,当事人还是申请斯卡利亚回避,但斯卡利亚拒绝了这一请求。最高法院最后以5票对4票判定沃尔玛公司胜诉。
第二起案件,涉及到雀巢公司收购的一家公司,已于2011年12月开庭。有意思的是,直到开庭前日,一方当事人才发现,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前年的个人财产申报记录显示,他妻子名下拥有雀巢公司股份,虽然市值不到5万美元,但仍然有悖司法伦理。当事人迅速提出申请,要求布雷耶回避,后来,还是大法官的夫人赶在开庭之前,卖出雀巢公司的股票,布雷耶才顺利参审。尽管伦理之争被提前化解,仍有媒体批评布雷耶大法官不够自觉。
第三起案件,就是大名鼎鼎的“医保案”,将于今年6月底宣判。此案可以算最高法院近两年审理的最重要的一起案件,它表面涉及奥巴马总统的医保改革措施是否违宪,但由于宣判时间正值总统大选中段,两党鏖战正酣,判决若对奥巴马不利,将直接影响到选战结果。为此,民主党、共和党都高度重视此案,竭力寻找制胜良机。
为确保万无一失,国会中的共和党人和部分利益集团提出,奥巴马提名的新任大法官艾琳娜·卡根必须主动回避,因为她出任大法官之前,担任过奥巴马麾下的首席政府律师,参与过医改方案的酝酿和起草,显然无法在此案中保持中立。民主党人则反戈一击,要求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回避,因为他的妻子维吉尼亚在一家保守派机构任职,该机构一直大张旗鼓地反对医改措施。“枕边人”立场如此鲜明,大法官也很难独善其身。然而,卡根、托马斯均表示,他们不会主动回避。
除了这三起案件,大法官审判外的言论或社交活动,也引起媒体连串质疑。2011年中,斯卡利亚大法官参加过“茶党”一次高层会议,还就若干宪法问题,进行过现场指导,犯了法官不得干政的大忌。此外,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托马斯大法官都参加过保守派组织的活动,发表过敏感的政治言论。而对于下级法院法官来说,这样的行为都是绝对不允许的。
中国读者或许会感到奇怪,美国号称法制完备,像大法官回避这类重要的司法伦理问题,按法律规定来不就可以了,何必闹得沸沸扬扬,还影响到最高法院的公正形象。然而,这件事的动静之所以这么大,恰恰是因为在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伦理问题上,根本就无法可依。
假球丑闻催生法官伦理
联邦法官伦理准则的形成,其实与美国的“国球”棒球有很大关系。1920年,深受国民喜爱的“芝加哥白袜队”在1919年世界杯大赛中参与“打假球”的事件曝光,史称“黑袜丑闻”。当时,举国震惊,棒球业的信誉跌至谷底。为挽回恶劣影响,重树国民信任,业内集体推选德高望重的联邦法官凯纳索·芒汀·兰蒂斯出任棒球联盟执行长。尽管这一人事任命受到各界认可,但也有人质疑道:现任联邦法官,到底能不能兼任棒球联盟执行长?为化解公众疑虑,兰蒂斯法官于1922年辞去司法职务,全心投入棒球事业。
受此事推动,美国律师协会1924年发布了《法官伦理准则》,列出了法官应当遵循的34条行为准则,但是,这些准则只限于“指引或提示”,并不具有强制效力。此后,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各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及地区法院法官代表组成的法官自治组织——美国司法会议,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官行为准则》,作为联邦下级法院法官的行动指引,并定期修订,沿用至今。
然而,无论《法官伦理准则》,还是《法官行为准则》,原则上都只适用于联邦下级法官。以回避为例,准则就法官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列出了判定标准。如果法官拒绝回避,准则也提供了复议途径。比如,本院法官(包括首席法官)不得决定同事的回避事宜;地区法院法官拒绝回避,可由上诉法院复议;上诉法官拒绝回避,可由最高法院复议。可是,如果最高法院大法官拒绝回避呢?准则没有给出答案。实践中,当事人如果申请大法官回避,通常由大法官自行斟酌确定,如果他不愿回避,也无须提供书面解释。
1974年,受“水门事件”影响,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首度涉及大法官的回避问题,法案规定:“合众国的任何大法官、法官或治安法官,无论任何诉讼程序中,如果其公正性受到合理质疑,必须选择自行回避。”但是,法案提出的仍然只是一条概括性的标准,如果大法官拒绝自行回避怎么办?法案并未给出答案。
谁来决定大法官回避
美国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正常情况下,9人一起出庭听审,以少数服从多数形式裁判。如果有1名大法官主动回避,形成4票对4票的僵持票数时,下级法院的判决将被维持。实践中,大法官会在明显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中回避。比如,奥康纳大法官就曾因自己的妹夫是某起案件的一审法官,主动提出回避。也有大法官因持有某公司股票,而从涉及该公司的案件中回避。
然而,实践中总有许多“打擦边球”的情况,是否回避,全靠大法官自觉。例如,某起案件涉及“单一性别俱乐部”是否违反宪法,奥康纳与好几位大法官都是该俱乐部成员,但只有她打算回避,其他人则拒绝回避。2003年,在著名的密歇根大学法学院招生案中,斯蒂文斯大法官考虑到密大法学院院长曾是自己的法官助理,打算主动回避,后因此案实在过于重要,还是硬着头皮参审,并投出决定胜负的关键一票。
1993年,7位大法官发布了一项公开声明,同意在近亲属是相关案件的出庭律师,或案件结果对自己或亲属利益有重大影响时,将会选择回避,尽管如此,戴维·苏特和哈里·布莱克门大法官还是拒绝在这项声明上签名。他们认为,我们都已经是大法官(Justice)了,代表着公正和正义,为什么还需要避嫌呢?
其实,许多大法官们之所以不愿回避,既是对自己公正度的自信,也是怕影响审判工作。因为最高法院只有9人审案,一人空缺,无人递补,判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自然会受到质疑。为改进回避制度,约翰·保罗·斯蒂文斯大法官曾在内部会议上提出,最高法院应当制定自己的回避规则。如果一位或多位大法官回避,可以邀请退休大法官补缺审案。但是,斯蒂文斯的提议,没有得到其他同事响应,最终不了了之。
2004年,大法官的回避标准及程序问题,首度在政界掀起波澜,而且引发众怒。当时,副总统迪克·切尼卷入最高法院正在审理的一起案件,可斯卡利亚大法官却毫不避嫌,照旧在案件审理期间与切尼进餐、聚会,还一起外出猎鸭。此事被媒体披露后,社会各界纷纷要求斯卡利亚从此案回避,但斯卡利亚不仅拒绝回避,还在媒体上撰文高调回应,说大法官与政治人物有交情是正常现象,公众不能因为这些,就质疑一位大法官的公正度。
2011年3月,来自全美76所法学院的107位教授联名提议,要求国会立法解决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回避问题。他们认为,大法官也应当遵守其他联邦法官遵守的伦理准则,如果他们拒绝回避,当事人起码应该可以向一个独立、公正的委员会提起上诉。受“医保案”引起的伦理争议影响,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也意识到,最高法院如果继续采取“鸵鸟政策”,拒绝回应社会各界关于回避程序的质疑,司法公信力迟早会遭遇危机,所以才将这一议题列为2011年年度报告主题。
首席大法官的强硬回应
罗伯茨的年度报告以1920年的“黑袜丑闻”开头,回顾了法官行为准则形成的历史。随后,罗伯茨将话题转向公众关注的焦点,即最高法院大法官是否受《法官行为准则》约束?大法官自行决定回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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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的回应,罗伯茨的说法完全可以用模棱两可来形容。他明确指出,“根据字面含义,行为准则只适用于联邦下级法院”,不过,“最高法院全体成员在判定自己的伦理义务时,都应参考行为准则”。行文至此,他却话锋一转,宣称“最高法院并没有将《法官行为准则》作为司法伦理的最终指引。实践中,准则仍是大法官及下级法官行为的基本参照和基础指引”。事实上,早在“1991年,最高法院全体成员已经通过一项内部决议,将相关行为准则作为内部惯例施行”。罗伯茨的意思很明确,《法官行为准则》是最高法院大法官日常行为的重要参考,甚至已成惯例,但是,没有强制约束力。
罗伯茨对第二个问题的回应,就更令质疑者失望了。他指出,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最高法院已经是终审法院,大法官们的回避决定,当然不能再转交其他机构复议审查。针对将回避申请交本院其他大法官集体审议回避问题的提议,罗伯茨解释说,如果一位大法官是否回避,需交由另外8位大法官决定,可能会导致某些人联合起来,故意将那些与自己意见相左的同事排除到特定案件之外。而且,最高法院只有9位大法官,平时都是集体听审,如果有多人回避,将导致审理人数不足,所以,不能用对待下级法院的标准,去要求一国的最高法院。
罗伯茨最后总结道,大法官们都“非常正直,经验丰富,品质、素质在接受任命和确认期间,都已受到过极为严格的检验。在履行司法职责期间,我知道他们每人都会慎重考虑任何回避方面的问题。在维护最高法院作为公正中立的法庭,切实守护法治的职能方面,我们承担共同利益,肩负艰巨责任”。很显然,这里所说的“他们每人”,指的是卷入“医保案”争议的卡根大法官和托马斯大法官。这相当于代表最高法院表态,卡根和托马斯无须从“医保案”中回避。
或许为增加说服力,罗伯茨在文末强调,“没有任何成套的伦理规则能够确保司法品质”。意思是,就算制订了专门适用于最高法院的伦理规则,如果没有法官的“高度审慎和良好判断”为基础,司法品质一样无法得到保障。归根结底,人民应当相信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自觉性。
媒体的激烈反应
罗伯茨发布年度报告的初衷,是直面问题,澄清误解,但由于最高法院拒绝作出改变,罗伯茨的回应还是招致各界不满,媒体、学者也纷纷发文批判。
今年1月5日的《纽约时报》针对罗伯茨的报告,发表了题为《司法伦理与最高法院》的批评性社论。社论质疑说:凭什么大法官们就可以不遵守法官行为准则,却让下级法院法官必须遵守?最高法院口口声声说“没有任何成套的伦理规则能够确保司法品质”,却又不愿在严格自律上下工夫,这显然是一种回避问题、缺乏诚意的态度。
面对质疑,也有大法官站出来为首席大法官辩解。近日,布雷耶大法官就在华盛顿的一次学术论坛上,面对诸多法学院教授,发表了一番个人体会。布雷耶说:“我在下级法院任职时,如果涉及伦理争议,当然会选择回避,因为会有其他同事替换。但是,在最高法院,没人能替换我,而且,最高法院审理的都是十分重要的案件,我们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谁又能体会到我们面临的压力呢?”布雷耶承认,他的办公室里,有24卷关于法官伦理的书,面对实践中出现的伦理问题,他也会参考《法官行为准则》,查询相关依据,并征求研究司法伦理的教授们的意见,其他同事也是如此。
其实,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审理模式上看,如果有大法官回避,人数不足确实是个问题,但斯蒂文斯大法官关于以退休大法官补缺的提议,未必没有可行性。不过,由于最高法院最近几年审理的重要案件,意识形态色彩都特别浓厚,许多判决都是以5票对4票达成,每张票都至关重要,而且,越是重大的案件,相关大法官越不愿回避。所以,为维持判决的公信力,最好的办法,还是增强回避程序的透明度,比如:针对最高法院的特殊性,制定专门适用于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伦理规则,细化、明确回避的具体标准;即便是否回避仍由大法官决定,但至少应出具一个书面说明,澄清不予回避的理由。否则的话,关于大法官回避谁说了算的争议,还将一直持续下去。而最终被伤害的,恐怕还是司法权威本身。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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