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传统法语境下的法律语言投影偏差

时间:2024-04-26 09:46:5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关键词:中国传统法;语境;法律语言

  论文摘要:语境是理解法律语言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当历史上或不同国家间法律体系所适用的法律语言在进行彼此之间沟通时,如果不能正确的设定语境,会造成概念,术语等法律语言间内涵和外延的模糊以至混乱,这是由于不同语境下的法律语言投影出现了偏差。这一问题在解读和构建中国传统法中表现的更为显著。本文试图分析中国传统法语境下的法律语言投影偏差的原因,并寻找其中原因。

  中国传统法是传统中国社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类型法律规则,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术语、原则、思维逻辑,与中华法系以外的法律有明显差异,而这会造成解读传统中国法上的偏差,其中一部分就是不同传统的法律在语境中的投影偏差。

  一、法律语言中语境的投影偏差

  “语境”(context),是指使用语言的环境与情况,起到固定词义、语义、句义的作用,其英文解释为“what comes before and after a word, a phrase ,a statement, etc helping to fix the meaning”。对法律语言来说,语境就是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运用法律概念术语、进行法律思维逻辑的根本前提和背景色彩。

  而语境并不是不变和唯一的,法律语言中语境的差异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宏观语境上出现的差异,即源于不同历史传统的法律,或者说是  不同法系的法律在使用、理解法律概念术语,进行法律思维上的差异;二是历史语境与现实语境上出现的差异,因为历史的不断演进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法律语言及其语境也必然存在差异。

  将不同语境下的法律进行链接时,首先应在不同语境下建立一个对等的沟通平台,其来自于独立语境下法律语言之间恰当、准确的对接,即彼此法律概念、术语在不混同语境的前提下进行最大限度的重合,并准确发现法律语言间存在的内涵与外延的差别,以此保证公正、准确阐述、理解、还原不同的法律,并得出恰当结论,这是不同语境下法律语言良好、客观的相互投影。但这种投影常会出现偏差,解读者会忽略另一方语境,用本位语境固定的法律概念、术语以及思维、逻辑强行套用,从而产生语境投影偏差。《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就指出:“完全可以说我们教授给学生和读者的是一个被现代法的。语境和,体系,阉割了的,完全就不是曾经存在过的‘中国古代法,。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我们固执和习惯的用非传统语境下的法律语言和思维逻辑投影传统中国法。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中国传统法的语境投影偏差

  中国传统法的语境投影偏差是指自清末以来传统法在非本有语境下的重新结构、重组,从而导致法律术语、概念、法律思维逻辑,以至整个法律体系被按照另一套系统的各个元素和内部要求套用、肢解。比如“法”对于西法和中国传统法而言,在各自语境下内涵与外延大相径庭,不考虑语境时会产生如此问题:传统法中法律指的是那些形式的规范?传统法中的“法”与现在使用的“法”是否相同?现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划分是否适用于传统法?“礼”是否是法?

  严复就对此指出:“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己失。而西人则谓凡着在方策,而以令一国之必从者,同谓法典。至于不率典之刑罚,乃其法典之一部分,谓之平涅尔可德(Penalcode),而非法典之全体。故如吾国《周礼》,《通典》及《大清会典》、《皇朝通典》诸书,正西人所谓劳士((Laws) .若但取秋官所有律例当之,不相作矣。‘,及”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故人意遂若理法同物,而人事本无所谓是非,专以法之所许所禁为是非者,此理想之类于文字者也。中国理想之累于文字者最多,独此则较西文有一节之长。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异译,学者审之“。由此可知:中、西法对于”法“的界定因为语境的差异而不同:如用西法语境中’法”的范围套用中法,则包含礼、法、制等内容,即传统法语境下“法”所涉及的范围小于西法。当我们在西法的语境中在传统法中寻找法律时,语境的投影就己经产生了偏差,即扩大了传统法的涵盖范围,所以才会出现将,,礼。,是否是法?的问题。

  而对于传统法语境中的“法”是而言,《唐书·刑法》一言:“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庚者,一断以律。‘因此可知唐时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后三者为行为准则,”律“则为惩罚性规则。

  《宋史·刑法》言:“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放,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牧。”及“禁于己然之谓救,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

  当了解传统法稳定时期的法律形式后,我们可以引进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法律体系,在本有语境下重构一个传统法的法律体系模本。所谓法律体系“是指由根据一定标准或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从这个概念中除去西方法学理论中“部门法”界定不论,对于应用于传统法是不存在障碍的。而传统法语境下的法律体系则是这样的一个形态:在法律体系之外,天道这种“自然法”之下是礼,它对法律起到的作用就如同《唐律疏议》中所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法律体系内部,则为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或者是不同于西法的“法律部门”。

  由此可知当我们用固有的语境去分析、建构传统法律时,现有的法律语言能够在最大的程度被准确适用,这时当前研究传统法最贴合实际,并高效的方法,而这也有利于对传统法建立一种更为完善和准确的知识体系。

  三、中国传统法的语境投影偏差的原因

  中国传统法的语境投影偏差的根源在于传统法产生、形成、发展全过程的封闭性和自我圆满性,这些让传统法拥有了特有而无法简易替换的法律体系、法律传统,以及由此而生的特殊法律语言和语境,这是传统法生命力强大的体现。

  传统法自在的生存于由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中,外来文化难以快速、直接影响这个区域,加之广阔的适耕地和良好的气候条件,促使此区域较早发展,并孕育出一体性的强势文化体系,传统法也就是这一体系的组成部分和体现之一。其中,传统法在历时数千年的发展中,逐步形成了植根于本土环境与文化的独立概念、术语、思想、原则等法律语言。

  但自清末,随着西法与西方法学理论的涌入,西法或者说是现代多数国家法律通用的语境也出现了,,是以不同与传统法律的语言和思维环境去阐述法律。可以想象在使用以上两种不同语境去观察、思考、论述中华法系时,必然会出现法律语言在不同语境下的投影偏差,造成冲突和误解。

  四、结语

  对于传统法的研究除过完成还原的目的不论,更多是是从实用的角度,寄寓于从传统法中汲取制度或价值方面的营养。当这样的工作完全可以以更为理性的方式进行,这就是按照传统法固有的语境去完整的解读,并用现今的知识体系建构传统法,完善概念和法律体系,这更有利于进一步深入挖掘传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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