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法学实践教育要面向社会,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这样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我国法学实践教育面临着很多困境,主要是实践流于形式,对社会需求认识不足等,而社会需求的理论对指导法学实践教学很有意义,适应社会需求才是法学实践教学的出路。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曾在北京大学2003届本科毕业生典礼上作过题为《社会没有义务待你成长或成熟》的演讲,他认为,校园与社会是两种完全不一样的评价体系,校园是一个贤人政治或精英政治的环境,以教师为核心中央集权式的评价体系,奖励的是学生的智力;而社会则不同,社会是一个利益交换场所或平民政治环境,以市场需求为核心的评价体系,评价的不是你的智力,而是你能否拿出市场想要的东西。苏力教授这番独到而精辟的分析,为法学实践性教学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发。法学实践性教学的价值何在?推广和发展的出路何在?笔者认为,尽管法学实践性教学是在校园中展开的,但其评价体系应该以社会和市场为导向,能否培养出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人才是法学实践性教学是否成功的关键,如苏力教授所言,“法学教育如何能面对正在发生的社会转型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有市场需求的优质产品。”
一、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困境
法学实践教育,一是从教学内容的角度而言,以教授实践能力为主,与理论教学相对应;二是从教学目的的角度而言,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的,这就与以培养学术法律人为目的的理论教学又区分开了。“法律的生命力始终不是逻辑,而是实践。”可见法学实践教学的意义不仅在于其本身,甚至还将影响到法学理论的更新与变革。中国大陆对法学实践教育的探索兴起于2000年9月由美国福特基金支持的“诊所式”法学实践教育,最初只有北大、清华、人大、武大、中南财经政法、华东政法、复旦等七所重点院校加入该项基金,后来又有多所院校加入,在法学院展开诊所式法学实践教育,没有加入该项基金的院校也凭着自己对诊所教育的理解开展实践性教学。可以说我国各大法学院校对实践教学具有浓厚的兴趣,而且教学方式也呈现出多元化,包括诊所式、司法实习式、法律咨询与调查、模拟法庭式等教学模式。但法学实践教学发展至今,在理论上的探讨要远胜于实践中的操作,法学实践教学的长足发展还面临着诸多困境,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三点:
1.从教师到学生对社会需求的认识不足
这是困扰法学实践性教学,甚至整个法学教育的核心瓶颈。
首先,什么是法学教育的社会需求?不少法学教育机构的认识还局限在招生规模上,认为法学院的招生要满足高考招生的需求,全国有六百多所高校开办了法律专业或成立了法学院即与此有关。据统计2007年全国招收法学专业本科生11万人,专科生约9万人,博士生200多人,硕士生2万5千人,总共合计约22万人。我们说法学教育要以社会或市场为导向的时候,是强调法学院培养的学生能否适应并很快地融人社会,而不仅仅是法学院的招生要满足市场的需求。
其次,社会需要什么样的法学人才?作为学生,自己适合哪一类型的法学人才,即自己的人生定位问题?作为法学院校和法学教师,最适合培养哪一类的法学人才,即法学院的社会定位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妥当地回答,决定着法学实践教学能否从流于形式走向真正有价值。大学生刚步人大学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年是最迷惘的一年,对未来和人生都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完整而系统的规划,法学院的学生同样如此。但是如果到了大三,甚至大四,学生依然很迷惘,则不能不说我们的教育是有问题的,是我们教育者没能很好地引导学生去认识自己、认识社,甚至我们教育者自身也没能正确的认识。在学生缺乏自我认识和社会认识方面,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实践性教学形式化趋势突出
实践性教学的价值在于使学生认知司法、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动手能力,是一种社会责任感和办事能力的培养。然而现有的实践教学往往未能完全其价值。以毕业实习为例,多数法学院都将毕业实习安排在大三暑期或大四上学期,意图用两到三个月的时间安排即将毕业的学生进行实习。但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学校的监督,多数学生并未真正到有关单位实习,而是托亲友或其他关系到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盖一个章子,回学校后应付老师,换取毕业实习阶段的学分。这种现象近两年来日趋严重,应当引起更多的重视。这一现象主要原因是:就业压力大,一些学生畏惧日益白热化的社会竞争,而是希冀通过考研延缓就业时间,或者为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因此在大三和大四上学期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复习考研,根本无暇毕业实习;另外一部分学生在在大三毕业后到处投简历,参加招聘会,以及各地公务员考试的笔试、面试等,因此只好托人到相关单位盖个章子,应付毕业实习的环节;还有就是近两年出现的新情况,司法部允许大三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因此大三暑期多数学生都在备战司法考试,因为司法从业资格是本科毕业生踏人社会再好不过的敲门砖了,而安排大三暑期从事毕业实习的学校,只能将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未能很好体现毕业实习的价值。
3.实践性教学方式缺少过程控制
实践性教学是重要的教学过程,需要教学、教务部门像监管任何一门基础课专业课那样实行全程监管、控制。然而不少学校对法学实践性教学几乎放任不管。据笔者了解,有的学校法学实习环节完全采取个人的方式,实习地点、实习单位全由学生个人联系、寻找,学生基本放任自流;虽然有的学校集中组织实习,但学校也仅是提供实习单位,对实习的过程缺少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甚至进入我国不久的法律诊所的方式,也因为课程组织问题以及教师自身担任兼职律师,而使学生变相成为任课教师个人的小工。
上述困境的核心是对社会需求的认识不足,因为司法实践教学的困境寻根究底还是因为教育者对实践性教学价值认识不清、学生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社会定位,导致实践能力较弱。这是法学实践教育的失败。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社会需求的意义
对社会需求一词可以有两种截然相反但却本质一致的理解:一是将社会需求理解为主动语态,即社会需要什么;二是将社会需求理解为被动语态,即被社会需要或认可。前者以社会为核心,强调社会对人类的凝聚力;后者则以人自身为核心,强调人类只有被社会认可才有价值。但二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人只有在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才会体现自身的价值,这就决定每个人都必须有自己的社会定位。个人对社会需求最大的满足,就是个人自身选择最恰当的社会角色。社会需求对人类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至少有以下意义,这些意义对于指导法学实践性教学同样具有启发性作用。
1.社会需求是人们行为的动力来源。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社会生活中都以追求一定的社会意义为目的,这些目的包括物质利益、成长条件、社会关系和精神食粮,这四个方面构成了人们向社会进取的动力。例如,我们常说高等院校要面向社会、服务社会,正是因为社会是每个人动力的源泉,而认识到这一点,高等院校在培养人才方面才会有的放矢。特别是法学实践教育,作为教育者,我们要认识到对于大多数学生而言,一定的实践能力是他们获取物质利益,拓展社会关系,促进个人成长和满足精神需求所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要坚定信念去教会学生掌握这些实践本领,根本动力正是社会的需要。
2.社会需求是人们社会关系基础。“为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成长条件,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小至一个家庭,大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其目的便无法实现。”法律实践性教育相对于理论教育的一个重大不同就是要使学生懂得法律是“活的”,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才具有生命力,而不是简单地书面推理与解析。并且法律只有运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会和物质利益相联系,才会给运用法律的社会人带来精神上的满足。以社会需求为向导,教会法律学子如何应付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是职业法律人立足于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在素质。
3.社会需求与人的实践相结合共同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人的实践与社会需求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人的实践活动推动着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则会推动社会需求的发展,在满足社会需求的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需求。另一方面,新的社会需求又成为推动生产和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推动着生产和社会的进步,可见社会需求与人的实践活动是密不可分的。法学实践性教学就是以提高法律学人的实践能力为己任,满足社会需求,推动社会进步,而社会的进步又会对法律学人提出新的社会需求,迫使法律学人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从而满足更高的社会需求,推动更大的社会进步,在这样循环往复,但却不断向上的趋势中实现社会生产力发展与进步。
总之,社会需求的理论让我们认识到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在动力,也看到了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方向,对社会需求的深刻理解可以指导法学实践性教学。
三、实践性教学的出路——适应社会需求
如前所述,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核心困境实际上是对社会需求的认识不充分,因此笔者提出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指导法学实践性教学培养出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具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引导学生提高自我认识,尽快明确自己的社会定位
当然这里的定位是一个粗线条的,因为人生的风风雨雨和太多的不可预测因素,使得任何人都无法细化自己的确切人生规划。笔者认为,对于法律学人而言,至少在本科二年级或三年级的时候应当明确自己今后是要做一个实践型人才还是要做一个学术型人才,这个方向是可以确定的,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离不开法学教师的正确引导。只有学生的方向明确了,实践性教学才能更好地进一步展开。
2.正确规划本科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课程
在诊所式法学实践教育尚未完全普及的中国大陆,司法实习依旧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模式,但关键是如何合理安排实习时间。对于那些有志于从事法律学术研究的学子而言,如果硬要他们在大三暑假或大四上学期实习,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他们的学习时间,从而影响考取研究生的成功率;而对于另外一些奔波于招聘会和公务员考场的学生而言,这一阶段的时间也是特别宝贵。因此,比较折中实习时间最好安排在大四下学期毕业答辩结束以后,建议将答辩时间安排在三月底或四月初,这样就能使学生在六月底或七月初毕业前的两到三个月时间里安心实习,既提高了实习质量,又不会影响学生考研或找工作的时间。当然,或许这一阶段依旧有同学没有找到工作,这依然是个棘手的问题。其实,实习不在于时间长短,而在于效果如何,如果能够使学生接触到最真实、最前沿的实务工作,那么实习两到三个月的时间也是足够的,况且大四学生已经全部掌握了法学基本课程,他们完全有能力在短时间内熟悉实践环节。
3.将实践性教学贯穿本科教学始终
学生之所以会对自己的人生有茫然的感受,正是因为他们还没有真正走向社会,缺乏对社会的认知,而校园的局限性也使他们不可能完整地认识社会。因此,从法律学子进入校园的那天起,学校就有义务为他们提供接触社会的机会,如举办送法下乡活动、街头法律咨询活动,理工科院校还应充分利用短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见习学生法学专业或者鼓励学生自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等,让学生在与社会真实的碰撞中认识社会,认识自我,树立为社会服务的人生观,在与社会的互动中提高学生对社会的认识。这样既有利于学生的职业规划,又符合了实践教学本身的意义。
4.制定详细的课程规范,加强实践性教学的过程控制,实现科学管理
任何学校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中均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安排,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如何组织实施?笔者认为重点是规范三个问题:一是实践性教学方式的选择、开始的组织、与实习单位的协调;二是教学过程中教师职责及对学生的管理;三是实践性教学环节结束时教师的考核、学生实践课成绩的确定。详细的课程规范有助于对实践性教学的全过程控制,实现实践性教学的价值。
5.实践性教学决不能抛弃理论教学而孤立实现。法学实践教育永远都离不开学生对法学理论的一定掌握与理解,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之间其实有一个逻辑先后的问题,这跟中国传统教学习惯,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先后是分不开的,因此,一般而言,法学理论教育总是要先于法学实践教育,而伴随着两种教育的展开,二者存在着相互交融和相互弥补的关系。从社会需求的角度而言,实践教学只能交给学生在那个时代所能迅速融人社会的本领,而社会却是在不断变化的,因此一定的理论素养可以使学生在离开校园几年、十几年、几十年后依然能够适应时代的变化。这也是社会需求更深层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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