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征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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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在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运行需要信用机制 也就是说,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离不开信用,在一个不守信的国家,市场经济将无法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予贞示着信用经济的全面到来。同时,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信用经济发展的保障,中国经济转轨时期普遍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除了产权制度改革不彻底、信用市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征信业法律的缺失和缺位。因此,从理论上对我国征信立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及时化解阻碍我国征信立法的障碍,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的征信法律体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征信的概念现代国际上所指的征信实际上是指第三人征信, 即征信所征。第三者征信是在授信主体征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是征信业务专业化的结果。最初,零售商为了方便地获取赊销人的全面信用信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组建或者认可某个专业机构,由它来收集、汇总零售商等提供的赊购人信息,并向赊销人提供。

  这些处于第三方的机构叫做征信所。因而,从详细定义的角度来说,征信是指从贷款人联合共同调查借款人信用状况而独立任务出来的征信业务,是由独立的第三方, 专业化的征信机构,通过采集、整理和分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用资料,并以此为基础对外提供信用信息咨询、调查和信用评估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和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一种商业活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征信业的现状及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一)我国征信业现状我国大陆地区个人征信业起步较晚,开始于2O世纪9O年代,是随着次级消费、拉动内需等宏观政策的出台及银行 能的转变发展起来的。然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滞后,银行不得不以繁琐的手续、严格的条件来抬高消费信贷的门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建没银行于l999年l1月正式实施《龙卡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这是国内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个人信用评估办法。这一措施虽然为建设银行内部建立个人信用评估奠定了基础,但是对客户在其他银行以及社会上的信用表现却难以收集,因此这种信用评估带有很大的局限性。直到2000年6月28曰,上海资信公司举行正式揭牌。上海资信公司成为新叶J国历史上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家专rJ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机构,为中国的银行业无个人信用记录的历史画上了句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开始。

  此后,各地也开展了建立个人联合征信制度的尝试。同时,其他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在尝试建立服务本辖区的征信系统。

  国内许多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担保公司、信息咨 公司和贷款服务公司等中介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地也在从事部分征信业务,少数知名外资征信机构已在我国开展业务,许多国外征信机构对我国征信市场表现了浓厚的兴趣。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成立,其主导的全国个人征信系统并于2005年7月实现了北京、浙江、广东、重庆、陕西、广西、四川和湖南8个省市联网。这意味着我国已经结束了非征信国家的历史,划时代的公共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开始投入运作。

  二)目前我国征信业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我国征信业建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离系统化合规范化的目标还很远,个人征信制度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仍面lI缶着不少问题与难点需要解决。

  首先,征信业法律依据不足。人征信管理条例》和《个人数据保护法》等全国性法律法规没有出台,对征信数据的收集、开矗殳、使用和披露,特别是对消费者个人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尤其是大量的民营征信机构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之下,与个人征信制度胚胎的法律制度滞后。

  其次,尚未打破对数据源的垄断。大量基于个人基本特征及其信行为的“原 料”,要么掌握在与政府部门现关的部门手中,如公安、法院、人事、工商、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么掌握在银行、公用事业单位、通信、保险等非政府机构,处于极端分散的状态。由于缺少征信立法以及体制上的原因,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信用体系建 殳的条块分割情况严重。

  个人征信机构向他们提取数据缺乏合法依据。

  再次,个人资信评估及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标准。在个人信用制度建改中,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砹、信片j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在我国,个人评估虽然已经逐步开展起来,但实际工作中有不尽人意之处。一方面,各家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依稀,重复操作,相互之间难以衡量,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火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不利于与国际同行业接轨。另一方面,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的砹 F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某些信用评级机构出台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在“性别”这一指标中,女性信用的评分时2分,而男性评分是1分,存在明显的性别歧}见。总体看来,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沦证、权威度高、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 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的公 r化、标准化和公平性。

  最后,个人征信中介机构的运作尚不够 范。我国尚处于个人缸E信中介机构建立初期,业务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央行和各家商业银行的支持与配合,但从长驯稳定发展的角度考虑,这种联系仍需要JJu以明确,明确规定各机构在征信运作中的分工和 责,以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独立、透明、公正的性质。

  三、我国征信机构的设立及征信业的立法之完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征信公司的设立问题。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应该说,党中央对面向市场的私营征信公司模式是情有独钟的。而私营征信公司以其效率高、数据覆盖面宽和市场化程度高,也确实在很多地方超过了公共征信服务系统。目前,学界大对数学者也都倾向于中国在将来能建立起~ 个市场化的个人征信体系。所以,在中国应当允许设立私营个人征信公司应该说是没有太多争论的。但对于如何设立私营征信公司,恐怕就很有必要进行一番讨论了。

  第二,数据市场开放问题。上海在建立市场化的征信公司的过程中,上海市政府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政府在征信公司建立中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政府的背景,征信业就不能得到发展。上海资信公司是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才获得了各大商业银行和各政府N;(如公安、法院、税务、海关、财政部门、国家统计局、工商管理局、保险、消费、电信、票据等)的信息。所以,学者认为,完全由民营企业以类似美国的纯商业模式来操办,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是不太现实的,因为没有哪家企业有能力协调社会的各个部门有效地提供信息。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却有相关法律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强制开放那些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个人数据。如美国《信息自由法案》(TbeFreedomo1]nforma.就规定政府部门必须向公众开放有关数据,而且美国有关专家认为“政府信息属于公众财产,必须确保政府i皮开放给公众的眼睛进行严厉审查。”美国的个人征信业也正是在这些法案保护下才有了繁荣发展的可能。我国的现行法律却Ⅲ止了个人信用信息合理流动,甚至在许多方面限制了信息主体个人了解自己信息的权利。如我国l996年修订的《档案法》第19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股应当自形成之曰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1980年实施的《干部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干部档案室党的机密。在管理工作中必须艰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卫、保密制度,严密保密,保证于部挡案的绝对安全“,第2l条规定,干部档案只限于查阅单位党组织派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1司;?? 干部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年3月30曰颁布的《流动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而所有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际上阻碍了我国个人征信业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我国民主制度的进步。

  所以,笔者认为,如果我国将来的个人征信业要能真正地面向市场,由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和一些掌握着个人信用信息的机构强制开放那些并不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个人信用数据,就是必行之路了。只有这样才能建立真正的市场主导型个人征信机构体系。

  第三,市场化征信机构的监管问题。上文我到上海资信公司的成立与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是密不可分的。其中一个较为关键环节就是上海政府成立丁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对上海征信业依法进行监管,剥征信行为进行宏观指导,引导上海资信公司健康发展。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却缺乏一个相应的私营征信业的监管机构,使我国目前个人征信尚处于无序发展阶段,出于个人征信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立法恐怕应对此早作决定,而不应:I寻目光仪局限于各部门的利益之争中。就笔者个人观点而言,将征信机构监管权力主要交由商务部负责,应更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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