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国家宪法的属性及其与宪政的关系

时间:2024-04-26 09:46:2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新中国制定和颁行的五部宪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国家发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和确认的作用。宪法概念的变迁几乎昭示着我国民主建设的倚重,宪法的概念在学术界也有过广泛的、持久的探讨,至今不衰。宪法固有的本质属性为:确立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一、我国宪法的根本属性

  宪法是人类的一种优秀政治文明成果,它直接导源于人类对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旨在解决建立一种理想的国家,脱离那种“人人为战”、卑劣而无助的自然状态。宪法是人类安排自己幸福生活的根本方案,人类希望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合理配置来保障自己作为人并且幸福的权利。[16]正是为了维护人自身的自由、平等、尊严,实现人的价值,为了追求一种美好的生活方式,人们创造了宪法这一政治形式。而这恰恰是人本主义思想的真谛所在。

  宪法的根本属性,在于一切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都根据宪法而确立,一切国家权力的运行都必须依据此根本法。意即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唯有根据宪法才能获得合法性方式,同时由于国家权力的分工而依宪产生的一切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也都必须遵循宪法铺设的轨道而运行。我们平常所说的“宪法是法律的法律”,[19]只是对宪法在国家权力的一个领域里的阐释,只是宪法在立法权力上的效力使然,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必须依据宪法,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宪法成为衡量所有法律的最高标尺。行政权也是宪法的产物,它具体的运行方式包括行政管理、行政立法都以宪法为最高的准则,不仅在程序上以宪法为至上,而且在实体上也应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司法权也是基于宪法的赋予而存在,司法机关同样也是基于宪法的授权而专门享有司法权力,它不能僭越立法权也不能受制于行政权。

  就宪法这一字的本义言,原来是组织、制度、原则、基础、规则的意思。因而一个国家的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制度、组织的基本法。宪法可以界定为“宪法是确立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根本法。”

  从宪法的内容看,各国宪法最公共的部分就是对国家权力的分配以及国家权力的运行做出规定。于国家权力的分配以及国家权力运行的载体——国家机关却每个国家的宪法都作了详略不一的规定。如迄今法国历史上寿命最长的宪法——1875年宪法并不是一部形式上象1791年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宪法或二战后的戴高乐宪法,而是由《参议院组织法》、《公共权力组织法》、《公共关系法》[14]三部分组成。而这三部法律文件仅仅是涉及国家权力的分配和行使问题,对于有些问题完全不作规定,但是我们却认为它是法国宪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它的规定同宪法的固有本质相一致的。

  从宪法的主要作用和目的来看,宪法的存在主要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以及其运行产生规范的作用,而对权力制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仅仅是由于宪法本身能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避免公民的权利因国家权力的行使受到侵犯或损害,而不是基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而实现对国家机关的限权的。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与归宿,但这并不能构成人权必须是宪法的一个内容的必然结果。从广泛意义上讲,法治的目标就是人权获得保障。宪法,就其现实存在而言,最基础的内容主要是对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以及运行进行规范。当国家权力运行没有按照既定的道路,超越宪法所规范的界限,就会践踏公民权利这块绿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宪法和宪政的关系

  宪法和宪政的关系也是应该注意的一个方面。从理想的社会模式来看,宪政[15]在结构上应包括三个要素:①法制,即宪法的存在或相当于宪法作用的最高法律的存在。②民主,即社会多数人的民主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③人权,即依一定的政治程序或法律程序而实现的公民权利的保障。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16]但宪法又不是检验一国是否有宪政的唯一条件。

  历史上有许多部宪法,但并不是每个历史阶段都有宪政。所以如果我们将道德观强加于宪法概念,一再强调“良宪才是宪”[17]时,横向比较或纵向研究都将带有先验主义色彩,很大程度上影响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允性。宪法本身并不必然包含价值因素。因为宪法是宪政的形式,宪政是宪法的内容,所以宪法只能表现、保障和在某种限度内指导宪政而不能无中生有地创造宪政。民约论者把宪法看作创造宪政的社会契约,和空想的社会主义者要依据自己在书斋里所拟的计划,创造一个理想的社会一样,完全是非科学的见解。宪法既是“在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的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所以它和纲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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