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门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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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门徒;霍姆斯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耳熟能详的名言,出自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法治门徒霍姆斯,不仅仅是美国被公认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而且也是被公认为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

1866年霍姆斯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其间担任了詹姆斯·肯特大法官所著《美国法律评论》的主编。1882年8月他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成为该法院的首席法官。1902年8月,美国总统罗斯福任命他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接替病中的大法官葛列。就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后,他一直任职30年,直到1932年以91岁高龄退休。

霍姆斯在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过程中提出过许多与大多数法官不同的意见,被誉为“伟大的异议者”。例如,在1905年的洛克勒诉纽约州(Lochner v. New York)一案中,纽约商人洛克勒雇佣面包师一周内工作超过60小时,违反了纽约州限制工时的法令而遭受处罚,霍姆斯认为纽约州劳工立法合宪,从而与其他大法官的意见相左,其异议确立了“普遍命题不裁决具体案件”规则;在1919年申克诉联邦(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一案中,其异议确立了解决公民言论自由和公共安全相矛盾的“明显的和现实的危险”标准。尽管霍姆斯的司法生涯过程中颇受争议,但其限制司法权的主张和司法能动性主张对美国宪政发展影响深远。

霍姆斯在法学理论方面颇具造诣,他出版的《普通法》(The Common Law)和《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 ),是法学学者久盛不衰的研究教材。从公法到私法,到处都留下了他不可磨灭的足迹。在合同法领域,他利用传统的“思虑”概念导致了一场“形式主义”革命,经过威廉斯顿等学者的发展而成为合同法的主流理论,至今仍统治着美国法学界。在宪法学领域,他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发展了言论自由的法律标准,积极保护宪法赋予在美国处于少数的左翼党派的自由权利。

据说,霍姆斯“热爱女人和美酒,而且是社交界中的闻人”,会写诗,做过无数煽情的演讲,有考究入时的穿着和军官风度,谈吐风雅,五十多岁还有浪漫的跨国婚外情。这使他更富于人情味,后人也可使从中领略他的独特个人魅力。一战结束了,罗斯福的新政缓解了经济压力,人们对霍姆斯的热情还没有消退,一位作者写道,“汽车工业有亨利·福特,爵士乐有路易斯·阿姆斯壮,好莱坞有玛丽莲·梦露,棒球有巴比·卢斯,美国法有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尽管霍姆斯没能成为像美国联邦最高法马歇尔大法官那样的“常青树”,但是霍姆斯的司法经验对后人来说无疑是极其有益的,甚至一个评论家把他誉为“几百年来人类文明的巅峰”。时至今日,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对我们的影响仍旧是巨大的。实用主义的基本原则是一个概念的内容和意义在于它所能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即法官的终极任务是以某种妥当的方式调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具体的纠纷。霍姆斯所说的“经验”是指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充分根据变化中的社会生活,给予先例以新的生命。他并不否认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只是当逻辑无能为力时,法官才应该抛弃形而上学的束缚,在法律的空隙“立法”。霍姆斯对法律中逻辑与经验的论述,同时也是对传统形式主义法律观念的一种批判。这个观点反映出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观,阐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则,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国普通法的精神。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观对我国的司法制度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无论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还是对证据的质证、认证,又或是对适用法律的选择,不能单从理论上判断,还应该据更丰富的诉讼经验和生活经验,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来裁判。司法能动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并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因为很多案件,不能照搬法条,按图所骥。只有阅历丰富的法官懂得如何洞察社会现实,灵活运用法律,避免出现适用法律的尴尬,才能对当事人更有说服力,才能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或许是巧合,河南继“天价过路费”案之后,又出了一个“天价手机”案。两案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法条作出判决也并不不当,但是一审判决不仅没有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甚至招来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非议”,其根本原因是该案的一审法官片面地依照法律逻辑规则判案,而没有从经验常识方面灵活运用法律。这两个案例警示我们,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司法的过程之中,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法律规则的理解、运用乃至完善、创制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司法人员,都是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名门徒,通过不断的学习运用,积累经验,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才能为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贡献更加强大的力量。因此,霍姆斯的“经验说”对我们的启示是,司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的作用,以彻底地解决纠纷,这才是一位优秀的法治门徒所应当具备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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