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于保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杜绝翻供,规范检察人员的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促进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检察机关在执行这一制度过程中存在种种滞后和问题,限制了同步录音录像进一步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拟从检察机关基层院工作现状出发,谈几点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看法,以期对侦查实践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全程同步 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录音录像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录制人员和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高检院制订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要求进行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同时,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也是一种监督,如果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什么违规、违法行为,都会清楚地反映到录制的声像资料中去,这就促使办案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文明执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体现司法公平公正。
一、现阶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亟待解决的问题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防止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职务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技术手段,是侦查部门取证合法性的有力证明,更是侦查人员的保护神。自2006年底实行以来,在社会上取得广泛认同和赞誉,但笔者根据多年的基层院工作实践,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和分析,发现目前基层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需要解决:
(一)技术部门相关技术人员缺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由专职录制人员制作,这既是侦查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技术设备保障的基本要求;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往往耗时很长,甚至时差颠倒,必须安排技术人员全程值班监控,但基层院技术部门往往人手不足,连续作战能力严重不足,工作人员人困马乏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应付式办法,必然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质量。
(二)侦查部门与技术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涉及检察机关内部两个部门,因为它的技术特性,说明制作部门必须是技术部门,但其服务的对象却是侦查部门。工作中显然后者是主导部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显然由侦查部门启动和结束,但在基层院往往因为两个部门信息沟通不畅,侦查部门事前不及时通知,导致技术部门仓促上阵,在人员安排和设备检测、技术储备等方面措手不及;事中变更讯问室或事后不及时通知,则导致录像漏录或空录,必然严重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质量,挫伤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三)设备质量不达标(讯问室装修和技术设备不匹配)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要求主画面显示同步录像时间,但因设备质量原因,往往使得讯问室固定装修的时间、温度、湿度电子显示屏不在主画面内;如果要在主画面内,往往要把摄像镜头拉远,又无法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等要求,陷入两难,从而影响工作质量。另外《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要求在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但在办案实践中被讯问人在上述环节往往会离开座位(即离开主画面范围),也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质量。
(四)三方封签名不副实基层院最为为难的是《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第九条,该条明确要求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员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手印。很显然该条规范是要求在被讯问人的见证和捺印承认下,确保录制资料的真实性。但在实践中,却因以下种种问题导致名不副实。
原因在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间往往很长(甚至超时),要求存储介质容量巨大,但实践上使用的光盘存储容量有限,全部刻录成光盘耗时很长,讯问结束后侦查部门往往等不及就把被讯问人转移,致使三方封签无法实施。基层院技术人员为了保证三方封签的完成,往往在讯问前就让被讯问人在密封袋上签字和在封口处骑缝捺印,如此,在讯问结束后技术人员才能有充分时间制作光盘;同时因为讯问时间过长,刻录全程所需光盘数目大,基层院为图方便往往就只刻录被讯问人交代问题的一段,并不是全程刻录,但这样操作必然违背该条原意,为被讯问人翻供埋下隐患,严重影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质量,甚至导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形同虚设。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技术人力储备、培训和技术升级更新能力首先,检察机关基层院因为种种原因,技术部门在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时任务重人员少的矛盾将持续突出,特别是面对大要案或窝案侦查讯问时更是如此。要破此矛盾,除了在政策范围内尽量增加人手之外,还必须加强现有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储备,培养多面手技术人员;相关领导干部更要合理调配人手,防止过度疲劳给技术人员带来的身心伤害。
其次要大力加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相关技术的升级更新能力。技术设备的升级换代或多技术门类的结合,往往能大幅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品质,降低相关人员的劳动强度,甚至减少相关人手。从这个意义上讲,技术的升级更新是破除基层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困局的根本出路,也是提升此工作品质的根本出路。如有的基层院技术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自动感应技术将讯问场所的灯光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联系起来,实现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自动开启、关闭和衔接,既节约了录制资源,又保障了录音录像的全程进行,也降低了技术人员的劳动强度,是一个比较明显的技术结合创新,在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二)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应共同学习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流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保障侦查取证合法性的有效手段,有赖于两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侦查人员更应认识到这项工作的意义,讯问过程中有碍技术人员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时应当及时主动通知;技术部门则应当全程配合服务,双方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应建立健全两部门的追责机制,明确划分权责,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质量。
(三)基层院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设上应注重设备质量和讯问办案区建设的匹配基层院受经费场地等因素的影响,录音录像设备配置不佳致使摄录效果不太理想,比如讯问室未进行吸音处理,灯光不好,话筒及拾音器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致使画面不够清晰,声音不太清楚等情况突出。因此在建设阶段,上级院应加强指导,基层院应加强向先进建设单位的学习,既防止因建设上的不匹配而导致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也有利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质量。
(四)确保三方封签真实性三方封签作为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合法有效的最后保障,如果这一步骤形同虚设,可以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功亏一篑,也就没有意义,因此必须确保三方封签的真实性,才能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划上完美的句号。而要做到这点,首先就必须让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思想认识上重视三方封签的意义,行动操作上适应三方封签的要求。其次应建立封签告知制度,即封签前侦查人员必须告知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的相关内容、程序及其权利(如违反程序其有权拒签并投诉),让被讯问人在封签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其已知悉。再次在三方封签时,应将被讯问人“封签捺印”步骤放在最后,由被讯问人亲手完成最后的密封步骤,从而确保三方封签的真实性。
三、结语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至今虽效果显著,但仍未臻尽善尽美。基层院除了亟待解决的上述问题之外,还存在一些技术性问题,如对录音录像设备设置如何保证摄录讯问现场全景、采取明录还是暗录方式等,在实践中随意性非常大。另外,录音录像设备配置不佳致使摄录效果较差,被讯问人不同意进行录音录像并保持沉默如何予以处置,录音录像在庭审中因连续播放会耗用大量时间而导致庭审效果不好,由此是否能提前进行剪辑编辑等等,这些问题无形中也会降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应有的效果,同样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认真研究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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