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之提倡:以功能比较为视角

时间:2024-04-26 09:43:5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关键词: 个案全过程教学/模拟法律诊所/提倡/功能比较

内容提要: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传统的案例教学习惯,能够在改革的触动面和成本较小的情况下大幅度提升学生的实务能力,从而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具体言之,该教学法可以作为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主要教学方法,以适应模拟法律诊所课程大班上课的需要;鉴于该教学法中的法律文书教学“实战性”更强,可以考虑将法律文书课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以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采纳该教学法之后,法律实务课可以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或被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所取代。

经过长期的诊所教学实践,我们教学团队创建了以法的运行过程来培养学生律师职业技能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并将其应用到全日制法硕模拟法律诊所课、在职法硕民事诉讼法专题课、本科生民事诉讼法课和法律诊所课课程教学中,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笔者认为,该教学法在提高学生实务能力方面有重大突破,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现通过与国际上主要案例教学模式的功能比较,结合我国的国情,就“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特色以及在我国法学实务性教学中的推广和应用做些探讨。

一、当今世界案例教学的主要模式与发展趋势

在法学的实践性教学中,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个案教学法”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实例研习”,以及起源于美国并风靡全球的法律诊所教育

美国案例教学的主要模式“个案教学法”(Case method)是由著名法学家、哈佛法学院前院长朗代尔(Langdell)教授于1870年初创立的。虽然从朗代尔时期开始,“个案教学法”就不断地遭受来自批评者的攻击,但它却很快成为美国法律院校的主要教学方法,并沿用至今。

由于“个案教学法”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它领域诸如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文件中的许多基本技能训练,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的培养。[1]所以,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质疑朗代尔建立的典范教育模式的叛逆之风愈演愈烈,其中风势最为强烈的一股是主张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旨的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并催生了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cy)等教学方式,以弥补个案教学法的不足。[2]

除了直接接触当事人的法律诊所外,教学成本较低的模拟法律诊所在美国也比较流行。这类诊所根据真实客户法律诊所的实践和程序,从中挑选出合适的问题,重新组织教学活动。目前,美国几乎所有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法学院都开设有这类模拟法律诊所课堂。模拟可以是对全部案件,也可以仅挑选其中一部分,更多的是围绕某些技能进行。尽管这种诊所教育方式使学生感到缺少在真实诊所中的那种紧张和危机感,但由于这种方法给教师提供了一个系统的教授特定技巧的最佳机会,整个模拟过程是经过精心设计的,材料及案件是从真实案件中挑选的,可以反复使用,而且所需费用比开办真实诊所低得多,所以,模拟诊所仍然是诊所法律教育活动的一个主要方式。[3]

与以培养律师为目标,法学院的培养与法律职业实践紧密结合的美国法学教育模式不同,德国的法学教育一直是以法官为职业导向的。培养方式是法学本科的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法律职业培训由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职业机构承担。学生在大学教育结束时必须通过“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所有毕业生都在大学外继续他们第二阶段的实务训练,并在两年的训练结束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唯有如此,他们才能获得成为法官、律师或者从事其他法律职业工作的资格。

德国法学教育非常重视案例,许多教科书主要是由案例构成的。这种以案例为基础的学习方式从大一开始就非常重要。在德国,老师和学生都要经常研究判决,国家司法考试的案例就是在真实判决基础上加工的。[4]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案例教学的探索和困境

在我国,实践性教学薄弱是法学教学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和不争的事实。我国的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我们培养的法科毕业生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加强法学教学中的实践性教学在主管机关和学界既是一种共识,也是多年来我国不断探索一直想解决的问题,而案例教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

在案例教学方面,上述三种案例教学模式对我国大陆影响不尽相同。单从介绍和研究美国的“个案教学法”和德国的“实例研习”两者的中文论文的数量比较,前者数量众多,而后者则甚为罕见。由此来看,我国学界对美国的“个案教学法”的关注度远超德国的“实例研习”。但是,美国的“个案教学法”是与美国特有的法律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密切相联。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法律的规则和理念都体现在各式各样的判例之中,因此,判例教学法就成为美国相对适合的一种教学方法,非判例法国家引进该制度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尽管这方面论文数量较多,关注度很高,但关于如何借鉴的论文较少,在实践中具体尝试借鉴该教学法的教师就更少。

德国案例教学方面的中文论文虽然很难看到,但中国大陆学者对其了解的深度和广度远超美国。除了从德国的教科书了解以外,台湾是了解的一个主要渠道。台湾法学教授毕业于德、日的较多,他们的案例教学与德、日比较接近,由于不涉及语言障碍,自然这种影响潜移默化。特别是王泽鉴先生将德国的“实例研习”推广到极致,并将其著作在中国大陆系统出版,其中《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更是被大多数老师和学生所推崇,在中国法学界向有“天龙八部”之称。这些著作不仅对民商法专业,而且对其他法学专业的教师和学生也都有很大影响。但整体上看,王泽鉴先生“实例研习”方面的书籍更受中国大陆教师和学生的关注。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人们对案例的重视。尽管如此,“实例研习”的方法在中国大陆推广的效果并不是特别好。关于其中的原因,江平教授认为:中国既不是判例法国家,也不是判例具有法律或“准法律”性质的国家,因此,没有现成的、具有法律或准法律性质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或认可的“典型”案例也为数不多。[5]此外,笔者认为,我国法院判决理由过于简单也是其中重要原因。所以,在我国大陆,对上述两种案例教学模式的借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上述三种案例教学模式,比较而言,法律诊所的推广效果要更好一些。这其中除了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推广外,与我们中国大陆一直缺乏一种好的案例教学形式,对案例教学的需求有很大关系。此外,全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该委员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诊所方面的各类活动(包括国内、国际诊所教育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教学观摩、师资培训等等)蓬勃开展,诊所教育委员会具有常委以上头衔的教师所在学校大多建立了自己诊所教育的网站,通过这些网站和他们发表和出版的诊所教学方面的论文和著作,使诊所多样化的教学活动能够充分展现出来,从而大大扩大了诊所教育的影响力和辐射面。

但是,即便是目前在我国推广效果最好的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经费紧张、师资紧张、学生办案时身份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在许多学校能够参与诊所学习的学生十分有限,参与诊所学习的学生也因学校和教师重视程度和投入水平的不同而收获差别很大。总体上看,诊所在我国大多数学校尚处于边缘化状态。而事实上,即使在美国也存在诊所教育的师资缺乏,课程地位相对边缘等问题。

在当今中国法学案例教学中,真正占据主导的还是在法学主干课程教学中处于辅助地位的案例分析教学。这种案例教学虽然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上述三种教学模式的影响,但更多的还是对中国传统案例分析教学方式的延续和发展。近年来,我国许多出版社组织编写了与法学专业教科书相配套的系列案例教材。[6]这些案例教材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案例教材相比在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在法学理论和实践结合,以案例指引进行教学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整体上看,这种案例教学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案例教学因教师而异,有些教师重视案例教学,也有不少教师并未将案例教学放在重要位置。

三、确立“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意义

笔者认为, 我们教学团队创建的以法的运行过程来培养学生律师职业技能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提供了案例教学的新思路,符合当今世界案例教学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国情,具有较大的推广价值。其理由主要在于:

(一)“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借鉴了国际上三种案例教学模式的优点,弥补了其部分缺陷

1、“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美国的“个案教学法”的比较

美国的“个案教学法”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其间经过了几代法律人的实践和改革,积累了大量的高水平的案例,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中都有重要地位。从这个角度讲,我们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根本没有资格与其相提并论。但另一方面,美国的案例教学法从其诞生时起,围绕其产生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批评的意见很多。而在我们自己看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又确实弥补了“个案教学法”的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1)美国的“个案教学法”是建立在判例法基础上的,学生主要是研究上诉法院判决,且案件“事实”已经被剪裁了好多次。学生不能够看到最原始的法律问题。而我们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以法的运行过程来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的,学生基本上能够看到全部案件材料,而且就像它最初呈现在律师面前的那样;(2)美国的“个案教学法”忽略了律师初审阶段和许多基本技能的训练。而我们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学生能够经历案件的全部过程,并能够得到全方位的训练;(3)案件的新颖性和真实程度不同。“个案教学法”所选案例许多是几十年甚至一个世纪以前发生的已经解决了的案件。而且,所选案例许多都被重新编辑过,其真实性大打折扣。而我们案例来源真实、案件新颖,都是刚刚结案甚至尚未走完全部诉讼程序的案件。

2、“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美国的法律诊所的比较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主要运用于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是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教学的主要内容和方法。在此之前,中国的模拟法律诊所基本上是照搬美国的教学内容和方法。由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运用,使中国的模拟法律诊所与美国的模拟法律诊所有了重大区别:(1)“个案全过程教学法”通过将美国模拟法律诊所教学内容的更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诊所小班上课成本高的难题。诊所必须小班授课是因为其传统教学内容主要是一系列的角色扮演和模拟训练,大班上课比较困难。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许多训练内容与美国的“个案教学法”和我国法学主干课程的案例分析有共同之处,当然,这部分内容传统上大班上课是可行的。而涉及模拟法庭这类角色训练时,大班训练尚有一定困难。但由于这类训练在我们的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所占比重较小,通过分组训练和缩短模拟法庭开庭时间等改革措施,[7]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2)“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训练的案件比法律诊所中学生接受的案件更能全面地训练学生的律师技能,提升学生的理论水平。案件来源不论是在美国还是中国始终都是困扰法律诊所教育影响法律诊所教学质量的一个大问题。学生在法律诊所日常接待中接受的案件,有相当部分并不适合学生律师技能的学习和训练,且这些案件通常又以偏简单的居多数,涉及的法律知识也较为狭窄、零散。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选择案例范围扩大至法院所有案件,每个案例的选择不仅要考虑案件的难易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案件应当包含较多的有价值的问题点。由于上述差别,使模拟法律诊所的学生能够获得更高层次的律师实务技能训练和理论上的收获。

3、“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德国的“实例研习”的比较

与美国的“个案教学法”学界争议很大不同,德国学界整体上对其“实例研习”的案例教学方法是认同的,对其教学质量也是肯定的。正如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皮特·吉勒斯( Peter Gilles)教授所说,德国的法律教育的确是很耗费时间精力, 但德国的法律人在全世界的范围内都享有良好的声誉。在很多国际组织和欧盟机构中,德国的法律人经常占居了主导性的位置, 他们的工作能力确实很强。[8]

德国学界对法学教育的批评除了学制过长,成本过高以外,还有以下方面:(1)德国案例教学对事实关注不够。德国有很多法官和律师认为, 德国的“实例研习”把重心仅放在法律适用上是有很大问题的,他们认为,法官和律师90%的时间其实都在和事实打交道,没有必要将那么多的时间花在法律问题的学习上;(2)德国案例教学缺乏律师视角和思维的“实战”培训。德国学生在分析案例的时候都被要求从中立的法官的视角来思考, 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但是大部分的法科毕业生都是从事律师职业,这就导致了学非所用;[9](3)德国法律教育的两阶段划分不尽合理,影响到案例教学的“实战”效果。德国法科学生在大学阶段学习的案例都是事实清楚的假想案例,目的是避免学生缺乏训练的证据规则和程序策略掺入其中。

(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符合中国的国情和传统的案例教学习惯,能够在改革的触动面和成本较小的情况下大幅度提升学生的实务能力,从而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们借鉴美国和德国的案例教学模式,均涉及到制度、传统文化和与当前中国司法现状适应等系列问题。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则完全植根于中国自身的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不存在上述障碍。

首先,“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解决了我国判决书达不到案例教学要求的问题。我国案例教学涉及到的瓶颈是判决书问题。我国的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于简单,离美国、德国等国家案例教学对判决书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而这又非短期内能够予以解决的问题。但是,通过选取律师辩论水平较高且比较充分的案件材料,即各种诉状、代理词、庭审笔录等个案全过程材料,说理部分过于简单的问题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弥补。

其次,“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比较容易实现与传统案例教学内容的转换。无论是美国的“个案教学法”还是德国的“实例研习”,都涉及到法律条文、判例及其背后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法学理论等诸多复杂的问题,对教师的要求很高,涉及教师的范围也比较广。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则不同,它主要针对从事律师实务课和法律诊所课教学的少数教师。对于做兼职律师的这部分教师来说(正常情况下这部分教师应当具有律师资格和从业经历),这些就是自己常做的事情,内容自然非常熟悉容易上手。即使从案例教学的角度来看,大部分也是自己训练学生常用的方法和内容,只是过去的训练缺乏“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完整性、系统性。自己要做的也只是按照此模式加工自己以往比较满意的案例。

再次,“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比较容易实现与其他案例教学形式的衔接。无论是美国还是德国包括我们国家,大部分案例教学都是限定在部门法范围内,各种学科的专业教师都是将真实的或虚构的案件编写成适合本专业教学需要的案例。所以,案例教学模式的推广基本上会涉及到所有专业课教师。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则不同,由于这种案例教学与真实案例涉及的问题是相同的,完全打破了学科界限,需要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为基础。因此,此种跨学科的案例教学只能在主要实体法、程序法课程基本学习结束的情况下才能开设。如果部门法案例教学开展得好,学生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将会大大提高,个案全过程的训练也会更顺畅。在学生能够比较系统地掌握上述基础理论和知识之前,“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教学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四、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推广的建议和构想

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的,职业技能训练自然比较扎实。德国法科学生专门有两年的实务训练,自然也能解决学生的实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实际上,由于德国的“实例研习”在法学本科的五年制法律素质教育中居于重要位置,德国学生在两年实务培训前的法律思维和实务能力也是远超我们法科学生的。

要改变上述状况,在目前条件下,我们的建议和构想是:

其一,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中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模拟法律诊所”这种课程形式在美国法学教育中早已存在。我院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在没有法律职业实务背景的法律硕士学生中增设实务性必修课程”的精神,自2009年开始在法律硕士学生中开设的“法律诊所与模拟法庭”就属于这种类型的课程,其他法律院校也存在类似课程。我们的模拟法律诊所课程建设和其中采用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应当说也是法律诊所课程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建议,在高年级法科学生中,不管是本科生还是法律硕士研究生,都应当增设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为了适应大班上课的要求,“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目前不失为可以选择的一种比较好的教学方法。

其二,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律诊所课程的融合。美国的法律诊所,大致可以分为内设式真实客户法律诊所、校外实习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三种形式。模拟法律诊所是在法律诊所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教学方式,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模拟律师角色从事一些律师业务。由于三种诊所各有利弊,现在美国越来越多的法学院根据自己的情况,将上述形式和方法结合使用。有些法学院逐渐将重心放在模拟法律诊所教学上,仅提供给学生有限的机会代理真实案件。三种诊所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不清。这种发展趋势的背后,既有师资、财力等原因,也有认识上的原因。比如有些法学院认为,在有组织的模拟环境中学生能够学得更好。因此,我们也完全可以采取以模拟法律诊所教学为主,以代理真实案件的法律诊所为辅的方式。各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其三,律师实务课(有些学校叫法律实务课)可以考虑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或被法律诊所课程所取代。该课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已经运行了几十年,尽管其与大多数法律课程相比案例教学的比重较大,对提高学生的实务能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已有教科书和笔者了解的教学情况来看,律师的概念及性质、律师资格、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的职业道德,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法律顾问等侧重于理论教学的内容占了较大的篇幅和教学比重。另外,近年来法律诊所课程开设后,有些在法律诊所上课的律师实务课教师,已经开始将法律诊所在校内的先进教学方法应用到律师实务课教学中,使律师实务课逐步向法律诊所校内教学转化。而我们的法律诊所校内教学,由于不接触真正的当事人,实际上就是模拟法律诊所课。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律师实务课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或被模拟法律诊所课程所取代的可行性。

最后,法律文书课应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以避免教学内容的重复。“法律文书”课在本科生和法律硕士学生中已开设多年。之所以我们建议其应融入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中,是因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教学中会涉及大量的法律文书训练内容,给学生布置的作业主要就是撰写各种类型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与代理人的诉讼策略是密切相关的,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代理人对案件的意见和诉讼策略也主要是通过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比如起诉状的撰写,哪些内容需要写,哪些内容不需要写或暂时不写,如何写,这里面就有很多技巧,需要放在整个案件中来考量。代理人不能在起诉状或某一个法律文书中将所有的“炮弹”都打出去。所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中的法律文书教学“实战性”更强,这在单纯的法律文书教学中是不可能做到的。

模拟法律诊所课担负的任务加大后,应当增加其课时,甚至可以考虑每周两次,安排一个学年的课程。

当然,要使我国法科学生实务能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加强在我国起主导作用的涉及各门课程的案例教学改革才是最重要的。其中,对美国、德国案例教学方式的借鉴和改造,对我国传统案例教学方式的深化,新的案例教学模式的创造都是可以探索的路径。此外,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引入各专业课的传统案例分析教学中也是可以考虑的方案之一。笔者在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曾将涉及程序问题较多的李明诉南海市道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材料发给学生,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所有的诉讼程序。通过该案件的训练,不仅使学生对各种程序的特点和实际案件诉讼程序的全貌有了一个概括地了解,而且使学生对不同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文书写作、诉讼策略的确定和运用等方面的能力得到了历练。[10]从现实来看,编写侧重实体法的个案全过程训练案例应当说更为容易。

国际上三大案例教学模式已有一百多年或近百年的历史,围绕这些教学方式的争论始终没有中断。我们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才刚刚起步,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要将其提高到上述三大案例教学法的层次,还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需要长期的全方位的努力,远非我们团队的能力所及。我们欢迎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使我们能够不断完善该案例教学法。也希望其他同行在此基础上,创造出更适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教学法。

注释:

[1][美]Titi M. Liu : 《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王慧译,http://www. law - walker. neVdetail. asp.访问日期:2013年2月20日。

[2]Th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Section of Legal Education and Admissions to the Bar,“Long-Range Planning For Legal Education In The UnitedStates”, 1987, p. 8.转引自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法学与社会的发展》2002年第2期。

[3]郑自文:“赴美诊所法律援助考察团报告”,来源于中国法律援助网:http://www.chinalegalaid.gov.c n/,下载日期2013年2月20日。

[4]参见赵国君,李娜:“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访谈录”,《法制日报 周末版》,2009年12月10日。

[5]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程》,江平总序。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6]如知识产权出版社组织编写的“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系列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组织编写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分析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组织编写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等等。

[7]本学期我们民事方向的法律诊所教学班听课学生超过100人,按每组15人,共分7个教学小组。为了使学生都能参与其中,我们选择法院事实调查需时较短,争点集中的案件,每个案件在法院审理时间通常也就是40分钟左右。我们将每个庭开庭时间压缩为半个小时,一个上午即可开完7个庭。为了避免同样的内容多次重复,7个庭所选案件不尽相同。

[8]刘毅,张陈果:《德国法学教育访谈》,《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3期。

[9]同上注。

[10]参见章武生主编《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第二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诉讼全过程训练”,第19页——44页,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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