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的驾车劝阻责任

时间:2024-04-26 09:43:5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基于收益与风险项一致原理、法人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质平等保护理念的要求,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应当承担驾车劝阻责任。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驾车劝阻责任本质上为一种侵权补充责任,其构成要件为:怠于履行驾车劝阻义务的行为、受害人受有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经营者有过错。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增强实践的可操作性,驾车劝阻责任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论文关键词 驾车劝阻责任 侵权补充责任 构成要件

  针对酒后驾车这一社会顽疾,有人提出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应承担驾车劝阻责任,这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Q关于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驾车劝阻责任,我们并没有充分的理论和现实准备。因此,探讨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的驾车劝阻责任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驾车劝阻责任的法理依据

  (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的要求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所从事的是一种营利性的活动,能够从中得到收益。作为消费者的驾驶人因为向经营者支付费用而使经营者获利。如果经营者能够在售酒给驾驶人的时候承担酒后驾车劝阻义务,虽然可能会暂时引起驾驶人的不快,也可能会降低营业额,但是从长久看,经营者酒后驾车劝阻义务的承担,必将改善消费的环境,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倡导安全、健康的消费方式,进而间接地促进经济的繁荣。而这样的良性运作,必将增进消费,有利于经营者作为一个整体获得更大的长远利益。这也最终将有利于经营者的发展。除了特定信任关系也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法律观念外,从危险源中获取经济利益者也经常会被视为具有制止危险义务的人。?R因此,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驾车劝阻义务是合理的。

  (二)法人社会责任的要求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根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公司法人(经营者)不仅应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而且也应当最大限度地增经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的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其核心内容体现了对公司营利性之外的社会性的关注。?S针对日益严重的交通事故,售酒给驾驶人的经营者有责任也有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即酒后驾车的劝阻义务,为减少交通事故,净化社会风气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出于强化售酒给驾驶人的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也应当规定经营者对其消费者的酒后驾车劝阻义务和责任。

  (三)实质平等保护理念的要求现代民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所有主体形式上平等保护到立法注意对社会弱势群体(比如消费者)的保护,从抽象平等人格到具体人格立法,从形式平等保护到实质平等保护的变迁。现代的消费者立法更加注重从实质上实现对消费者的平等保护,即在充分认识到消费者的弱势处境的前提下对消费者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的形式即倾向保护消费者,让经营者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因此,规定售酒给驾驶人的经营者承担酒后驾车劝阻责任是符合现代民法发展趋势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驾车劝阻责任的性质界定

  关于酒后驾车劝阻责任的性质问题,学界至今没有进行过深入的探讨,我国立法也没有确立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的酒后驾车劝阻责任。如何界定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的酒后驾车劝阻责任,使该责任能发挥减少交通事故、保护生命的作用,同时又能在驾驶人、经营者和受害人之间保持权利、义务、责任的均衡和统一,是亟需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并考虑驾驶人、经营者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均衡和统一,笔者认为驾车劝阻责任应为一种侵权补充责任。

  一般认为,侵权补充责任是指数个侵权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主责任人不能给付或者不能完全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对不足部分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从而在补充给付的范围内消灭所有责任人的责任,补充责任人对自己承担给付的部分可以向主责任人请求追偿的责任形态。而驾车劝阻责任是指在售酒给驾驶人的经营者应当在驾驶人饮酒后承担驾车劝阻义务,如果违反了该义务,则应当由驾驶人和经营者共同承担该责任,但是在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上,不能无视驾驶人与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差别,而侵权的补充责任正好满足了驾车劝阻责任所需的所有条件,两者之间具有高度契合性。

  首先,侵权责任人为多数,且存在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区分,这是侵权补充责任的首要特征。在驾车劝阻责任中,应当由驾驶人和经营者共同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此共同责任中,应当区分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以体现责任分担的正义性。

  其次,侵权补充责任中的债务是由主责任人产生,主责任人因其与权利人之间直接的侵权关系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人则是因其和主责任人的行为是受害人同一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也就是说损害的发生是他们合力作用的结果。?T在驾车劝阻责任中,正是由于经营者售酒给驾驶人的行为和驾驶人酒后驾车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再次,侵权补充责任的承担可以由法律规定。驾车劝阻责任的发生是因为直接侵权人(驾驶人)存在侵权行为,而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则与驾驶人之间又存在某种法律上的特殊关系,即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应承担对驾驶人酒后驾车的劝阻义务,该义务应为法定义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而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将在酒后驾车,而不行使劝阻义务,这正说明经营者有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酒后驾车)的行为。因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即是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所应承担驾车劝阻义务的法定依据。

  最后,主责任的存在且未全部清偿是侵权补充责任成立的前提,因此,侵权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顺序性。同时,补充责任人与主责任人之间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划分问题,且在补充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主责任人要求追偿。在驾车劝阻责任中,驾驶人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其应当对事故受害人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不能直接单独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而应当要求直接侵权人驾驶人先承担责任,只有在驾驶人不明或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才能要求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否则,经营者享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给付责任。由此可见,驾驶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顺序的责任人,经营者是第二顺序人,经营者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驾驶人无法或没法承担责任时才承担责任,且该补充责任应当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由于直接侵权人驾驶人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其应负担终局责任,在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

  三、驾车劝阻责任的构成要件驾车劝阻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补充责任,要求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补充责任,是由于对其法定义务的违反。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驾车劝阻责任极容易被滥用,从而造成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必须严格界定驾车劝阻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符合驾车劝阻责任的构成,才能认定驾车劝阻责任。

  (一)怠于履行驾车劝阻义务的行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基于现代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趋势和理念,售酒给驾驶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作为消费者的驾驶人驾驶安全,应当承担酒后驾车劝阻的义务,而此种义务的履行,应当通过明示或其他方式行使,如可以提出饮酒警示,对明显醉酒的驾驶人的酒后驾车行为进行劝阻,由于经营者没有公法上的强制权力,必要应通知执法部门。如果在驾驶人事先同意的基础上,也可以由经营者开展代驾服务。

  (二)受害人受到损害损害结果,是指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怠于行使驾车劝阻义务的行为与驾驶人酒后驾车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的后果。同时两个行为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受害人所受损害不仅应当包括人身权益的损害,还应包括财产利益的损失。基于售酒给驾驶人的行为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危险性和对实质平等保护理念的追求,对于驾车劝阻责任中举证责任,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驾驶人在经营者处饮酒后驾车并造成了损害即可,而经营者则需要证明自己应经履行驾车劝阻义务。

  (三)行为之关联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经营者怠于行使驾车劝阻义务应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尽管受害人受到损害是由驾驶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但是若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积极履行了自己的驾车劝阻义务,则受害人可以避免损失或者减少相应损失,故可以认定经营者不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未尽驾车劝阻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直接,经营者怠于行使驾车劝阻义务仅为损害后果的条件之一,对于此种因果关系的要求较低。因此,怠于行使驾车劝阻义务的行为,可以成为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且这种因果关系的形成机制比较特殊,是由经营者怠于行使驾车劝阻义务的行为与驾驶人酒后驾车的行为共同作用与损害结果之间建立和形成因果关系。

  (四)经营者具有过错对过错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在驾车劝阻责任中,笔者认为在认定经营者具有过错的标准时,应当采用客观过错说,即过错实际上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判断一个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应当以抽象的标准即理性人的标准。?U而如何认定是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应从民事义务产生的渊源进行分析。一般认为,民事义务产生的根源有两个方面:对法定规则的违反和对习惯性规则的违反,而对习惯性规则的违反由包括对因惯例产生的规则的违反和对因道德产生规则(如善意、一般的谨慎和基本道德等)的违反。?V因此,驾车劝阻责任中经营者具有过错是因为其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即对法定规则的违反。

  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并未规定售酒给司机的经营者的驾车劝阻责任,笔者建议在未来中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规定侵权补充责任,并在侵权补充责任的框架下规定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对驾驶人负有驾车劝阻责任;明知或应知驾驶人酒后驾车而不履行驾车劝阻义务的,对汽车司机造成的伤害事故,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补充责任;而具体行政处罚办法,可以由交通事故法规确定处罚幅度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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