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一词的英文为“human right”。就“right”既有权利,又有正当性的含义来说,人权在广义上译为人的正当性更为恰当。之所以将其译为人权,实际上是一种现代话语的表达。进入现代以来,研习法律之人都直接或间接为英国著名的法史学家梅因的名言所激励,“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古代法》)。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从身份到契约不仅是一个不断追求的奋斗目标,也是一种现实的写照。这一目标套用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话,就是为了权利而斗争。对于契约作为一种法律观念来说,权利就是契约时代的标语。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对人之为人所具有的资格和正当性来说,就体现为对人之权利的保护。
然而,这样一种翻译极易引发混淆,日常生活中难免将人权误解为就是某种权利。实际上,二者之间差别甚大。就人权表达的是人之为人所具有的资格与正当性时,它是一种具有形而上学属性的道德理念,而权利则不然,它是一国实定法上的规范。从人权到法律上的权利,如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并不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是一个从道德理念到法律权利的制度转化过程。如果从“契约”这一角度来定义,人权不仅会被狭隘地理解为某种实定法上的权利,而且还是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在这样一种片面理解的权利关系中,人也被片面化为单纯的利益载体。也就是说,梅因所言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中国当代语境里,就是告别宗法身份走向经济人的过程。但是,契约观念以及经济人对人的单向度的理解,绝非没有问题,一旦对人权的保护仅仅局限到这样一种关系上,法律对人权以及权利保护得越多,财富与利益的初次分配关系就会越被强化,于是走向两极分化,而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并非如追求者所期待的那样,是一个自由平等的关系,而是走向一种经济上的主奴关系。
从经济契约合意不能带来理念意义上的人权,相反会走向主奴关系,已是国际共识。一言以蔽之,契约理论并不是人权保护的理论基础,而只是人权保护的一个面向而已。回到当下,我国三十多年来全心全意发展经济,可谓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一成就的典型表现就是巨大的财富积累,但由此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仅仅依靠分配正义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为此,新时期继续经济建设的同时,民生建设亦提上了议事日程。一般来说,民生就是指民众的基本生存与发展状态。民生建设总体上包括如下五端:教育、就业、分配、社保以及稳定。其中的分配,更确切说是再分配,对应的是矫正正义。无疑,推动民生建设已经开始缓解我国因经济和财富增长过快而产生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可是,推行民生建设能否也算是人权保护的内涵之一呢?
显然,如果单纯从契约范式来思考人权保护与民生建设的关系,肯定无法找到出路。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意味着冷战之后全球推行的新自由主义秩序宣告失败。这种新自由主义秩序最大的特征在于,它将百姓的生活方式压缩为单一的经济独立,新的、微妙的管理与计算等方式以扩大自由的名义不断侵蚀百姓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当百姓逐步掌握这些新的策略形式的时候,所达到的却不过是以只会做经济计算的生命为主体的相互交往。这样一来,他们只对自己负责,不再相信与他人之间的团结互助,甚至不再相信家庭的亲情友爱。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正表明,从身份到契约这样一种范式走到了极致。面对这样一个处境,如果说这样一种思维已经走向尽头,那么,今日当取而代之的则是一个新的范式:从契约到承认。
当上个世纪90年代,霍耐特为自己的教授资格论文起了一个颇具政治动员力量的标题“为承认而斗争”的时候,其实正是新自由主义在全球如火如荼展开的时代。为了应对新自由主义,思想界不断地有各种呼唤正义与平等的理论产生出来。在这些思潮中,社会批判理论一直没有放弃学术上的努力。当哈贝马斯看到现代以来启蒙哲学由于囿于单一主体的视角,使得启蒙方案成为理性对日常生活的“专制”,从而提出了从主体哲学走向主体间哲学的转向,这一理论转向为其学生霍耐特所承续。但霍耐特显然不认为超验的理性言谈有能力克服工具理性,从而担负起构建现实世界法律制度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既不可以单纯用劳动关系来概括,也不可过于期待人的理性化能力,而应从承认范式来重新构建。
民生建设的困难之处,若是从经济关系角度来看,通俗讲就是“为什么我的劳动税收要为他人的福利埋单”:“为什么我要友爱一个不相干的人”。那么,友爱团结是人权的内容吗?承认理论对此给予了肯定的回答。人与人之间的承认关系统摄在三个基本的领域之内:友爱、律法与成就,对应这三个领域的承认分别是情感承认、法律承认以及社会承认。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种承认互为条件。法律对人的承认依赖于友爱与成就,缺失二者,所谓的民生与社会福利都是画饼充饥。因此,任何人谈及人权保护,都要在这三个方面对主体加以承认。通过承认关系,人权保护与民生建设可以获得统一。当我们说,人权保护乃是为了人成之为人的资格与正当性获得承认时,它就必然包含着民生建设,包含着对人的友爱与扶助。
从身份到契约,再从契约到承认,既对传统的身份关系加以承认,又对现代经济关系加以承认,我们似乎看到了一个历史的回归,但又不是简单的回归,而是否定之否定后的扬弃。正是建立在承认的基础之上,古代与现代的思想家对于人权——人的正当性——的权利追求与民生追求都可获得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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