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期来,我国媒体连续报道了关于教师虐待儿童的事件。对于这种现象大家激愤难平,纷纷表示应当严惩这种恶劣的行为,并给予这种道德败坏的当事人法律惩治。但是我国是法制国家,在崇尚法治的社会里,应当依法行事和依法处置,并不能接受这样的“舆论审判”。那么对于虐童事件应当如何解决,儿童的权益应当如何得到保护,这都需要我们深入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 虐童 法律困境 解决机制
一、虐待儿童的社会现象
最近,教师体罚和虐待幼儿,成为了社会的焦点。先是山西太原某幼儿园的一位教师,半个小时之内打了孩子70次耳光,并且通过对该校监控录像的调查,显示多名幼儿被殴打过。之后又出现了浙江温岭的女教师以拍虐待儿童照片为乐的事件,揪耳朵、提着男童将其扔进垃圾桶等一系列照片在网上传播开来。事实上,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幼儿园教师伤害学生的事件,令人发指。甚至出现用电熨斗惩罚学生的情形,这类事件引起了舆论的哗然。但是为什么在社会的指责、网络的恶骂下,虐待儿童的事件还是接连发生呢。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国内外预防虐童措施对比
从媒体分析来看,我们知道在美国和日本等国家针对儿童被虐待的信息都有确凿的数据进行统计,而我国并没有将虐童的问题纳入到统计和研究的范畴。虽然近几年频频出现的虐童事件引发了我们广大民众和司法工作者的重视,但是迄今为止,我国依然对此没有进行过系统的研究和统计。现在面对虐童事件我们还是止步于网络上的舆论、民众的谴责、司法部门以莫须有的罪名进行处罚的阶段。可以说我国对虐童的规定还是处于法律的空白状态。
而在预防虐童和惩治虐童事件的法律中,美国是向着严惩的方向发展的,举报人员的范围日益扩大,虐待的标准也日趋严格。在没过制定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以及《儿童保护法案》,甚至规定了知情不报者要收到法律的惩罚。美国的卫生和公共服务部下设立专门的儿童及家庭管理局。对儿童被虐待的状况进行了系统的统计。同时美国政府通过传统的法律拨款程序,给各个州提供专项资金,用于建立各种预防儿童虐待的项目。
日本也设有专门的制定法来保护和预防儿童受虐的,最典型的是将语言暴力也纳入了虐待的标准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保护措施的程度性很高。除此之外,日本的社会组织也积极的干预虐童,并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三、法律视角分析我国虐童事件
(一)法律意识不足
教师在我们的意识中是一份神圣的职业,而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七八点钟的太阳,我们应当竭尽全力的保护他们。同时从其本身特性出发,他们不仅是未成年人,还是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对儿童实施暴力的行为,无论是从伦理道德还是从法律常识来看都是不可容忍的。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件,而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应当受到刑法约束的法律行为。但是由于现在幼儿园的管理疏松导致了招聘教师的门槛降低,很多幼儿教师都不具备专职的资格,因此法律意识较低,认识不到自己行为的恶劣性。
(二)法律规定的真空化
就目前的虐童事件的司法处理结果来看,我们明显可以看出法律对于这类事件的尴尬地位。对于山西太原幼儿园教师施暴的处理结果是山西警方以“行政拘留”的名义进行了处置。而相比之下,浙江温岭警方对女教师的处置更加严厉,但是却是以“寻衅滋事”为名对其进行刑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我们认为牵强的罪名来对幼儿进行保护呢。
我们试着从当前我国的法律中寻找依据。我国唯一一部与儿童有关的法律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虽然明确规定了:禁止虐待和遗弃未成年人。但是实质上只是形式上的宣言,没有意义。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针对性的规定。最为接近的就是虐待罪,但是在主体方面却明确规定了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教师并不在其行列当中。可见我国对于儿童的保护并不存在“虐待儿童罪”的罪名。这就使得对于虐童的法律规定处于灰色的地带。至于对已经发生的虐童事件的处罚也只能是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于现在发生的虐童事件来看,这种惩罚力度是显然不够的。因此,对于整个虐童的法律规定可以说成是真空化的。
四、建立虐童事件的解决机制
(一)依法治校提高师德
中国是个法制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相应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关键在于依法治校,对教师的行为加以规范。要想改变这一问题,应当改变传统意义上的师德教育,加强法律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教师这个特殊的职业,必须遵守《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
由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学校也都采取了一种竞争的模式,对于教师的任职方面也以成绩来评价的,所以绝大多数的教师将心思放在了提高学生成绩上,在如何做好为师之道方面并没有重视,也忽视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因此,应当加强教育当中的法制教育,多开展法制教育的活动,提高法律认识,依法教学。
同时不少专家指出,国家应当加大幼儿教育的投入,建设更多合格的幼儿园,是避免虐童事件发生的根本。当前,我国教育投入总体上不足,其中学前教育投入经费只占教育总经费的1.3%,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在公办幼儿园短时期内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情况下,政府必须加大对民办幼儿园中教师队伍的培训和监管力度,同时取消无资质的幼儿园的办园资格,将虐童事件扼杀在摇篮里,而不应当是在发生虐童事件以后,简单地辞退当事人、关停相关幼儿园就了事了的。
(二)立法规范弥补法律漏洞
为了正本清源,防止虐童事件的再次发生,应当生成专门的法律规范,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可以减少社会与幼儿教育工作者之间的冲突。在连续出现虐童事件之后,法律界的学者及其他部分人士疾呼,我国刑法应当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并且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
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说:“虐待儿童是静悄悄的犯罪,其身体伤害通常不严重,但心理和精神伤害尤其是对成长的负面影响是巨大和长远的。如果不对虐待儿童作刑法上的单独评价与定性,并确定严厉的刑罚后果,此类行为恐怕还会层出不穷。”在很多国家都设有独立的虐童罪的罪名,但是我国刑法中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只有“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而“虐待罪”指的是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教师的家庭成员故无法以虐待罪来惩治:“故意伤害罪”又强调的是受害人伤势要达到轻伤以上。而儿童受到的虐待通常不能达到轻伤以上,所以很难用故意伤害罪来评判。
法学学者们指出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高压线,但在中国却还是一条虚线,虽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处罚疲软。因此,我们应当尽快的完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形式上的推向实质,从而遏制虐童的恶劣行为,并同时为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法律问题时建立一个法律依据,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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