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立法的沿革

时间:2024-04-26 09:43:3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对容隐制度给予承认,但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亲亲相隐却体现在了古今中外的诸多法律中。中国的容隐制立法经历了从维护封建王权到尊重个人权利的转变,西方也经历了从维护家父权威到保障人权的发展过程。对这些法律规定的考察是进行容隐制价值研究的前提,无论是作为历史还是现实的存在,容隐制立法都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关键词:亲亲相隐 立法沿革

  作为一种法律的文化现象,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在古今中外的法律中都有着相关的体现和规定,但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对容隐制度给予理解和承认,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立法者没有认清容隐制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地位和价值,并在立法时对亲情做了简单化的处理。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容隐制的漠视及问题

  按照我国《法学词典》的解释,“亲亲相隐”也可表述为“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容隐制度作为一个完整严密的体系,不仅包括实体法上规定的亲属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为罪或从宽处罚,还应当包括程序法上拒证权的设置,以及司法上的具体配套实施规定。

  于此同时,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由于亲亲不相为隐而导致的社会问题。刑法惩罚的是犯罪,而亲属包庇属于一种亲情关系,是出于人的本能,不具有某种可罚性。同时,禁止亲属容隐的法律会在一定意义上加大社会成本。与现行立法对容隐制的漠视不同,作为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重要表现,容隐制在我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渊源和丰富的内容。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我国容隐制立法的沿革

  我国容隐制度的萌芽至少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学术界普遍认为孔子是提出容隐思想的先祖,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从此,儒家思想首先为容隐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按照范忠信的观点,最早将容隐原则应用于法律的似乎是秦律:”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这或许可以看做中国容隐法开始形成的标志。也有学人指出这是值得商榷的。两汉时期是容隐制度的发展期。汉宣帝地节四年五月 ( 公元前 66 年 ) 正式颁布了”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令,这一诏令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容隐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隋朝的立法已经灭失,无从考证。唐朝最大的立法成就是《唐律疏议》,其关于容隐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完备的立法规范体系。这一系列规定为其后宋、元、明、清沿用容隐制度创造了基本的模式。

  清末是中国容隐制度的一个转折点,大规模的变法修律活动使许多体现中华法系特征的内容荡然无存,但容隐制度却得以保留。经过变法修律,清末容隐制度已经不再是纯粹的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国民党时期,政府颁布的 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保留了清末关于容隐制度的规定。

  由此可见,自汉王朝以来,儒家正统思想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其最显著特点就是以宗法等级原则为核心,通过血缘关系的远近,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亲疏、远近,并规定不同等级的亲属在宗族内部拥有不同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义务。清末变法和民国时期法律就保留了容隐制的这些合理因素,同时吸收西方权利话语,对我国古代的容隐制立法予以改造,使其从义务向权利转变。

  在历史上,亲亲相隐是作为儒家法律化的重要思想出现的,而新中国的立法却对它予以废弃,不在法律中给予体现。建国以后,我们一直提倡人人去私心,存公道,培养良好的公而忘私的义务本位精神。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的法律对亲亲相隐合理之处的漠视与疏漏就不足为奇了。此外,也与我国在利益选择时所主张的国家主义、义务本位分不开。因此,在这种价值选择的支配下,我们现行法律中没有类似亲亲相隐规定的法律条文,也就顺理成章。

  三、 西方历史上容隐制的沿革

  古希腊时期的西方已经初具容隐观念。据柏拉图在《游叙弗伦》中的记载,青年游叙弗伦为了一个被父亲误杀的奴隶而告发自己的父亲,智者苏格拉底很讶异,于是与他展开讨论。虽然在苏格拉底对待游叙弗伦告父杀人的态度问题,学界颇有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古希腊社会确实存在着容隐的观念和意识。

  古罗马法中关于亲属容隐的规定很多,主要有如下规定:一是家属(子)不得告发家长对己私犯 ( 帝政时代以后,允许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准许控告严重的侵害 );同一家长权之下亲属相盗不发生诉权;未经许可而告家父者,任何人可对其提起刑事诉讼。二是尊卑亲属 ( 主要指父母子女 ) 互相告发者丧失继承权 ( 告发叛国罪除外 )。古罗马时期家子的权利甚至是依附于家父的权利而存在的,从社会意义上来看父与子是一体的,因此不能互相控告和作证。

  欧洲在长达千年的中世纪时期,法律系统纷乱,日耳曼法、教会法、罗马法以至地方法错综并存,相互竞争而又相互渗透。很难对当时的法律现象作出简单的断语。中世纪教会法是否允许容隐,未见记载。根据教会法的规定,亲属之间是不大可能容隐罪行的,因为所有犯罪的人都应当受到上帝公正的审判以清洗他的罪孽。

  西方近现代法律中的容隐制度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崇尚平等,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取消了为亲属容隐的义务性规定。第二,与此相关,规定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第三,规定司法官有义务保护证人此种权利,防止司法专横和变相株连。第四,再也没有容隐方面不平等的规定。这些变化是与资产阶级革命主张自由、平等,反对专制等要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各国立法(如法国、德国、日本)和判例(如英国、美国)所普遍确立和遵循。

  四、结语

  无论在中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还是西方灿若繁星的文化脉络里,容隐制都在各自的历史和文化进程中占有重要位置并发挥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容隐制自身也在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地改进,从维护封建王权到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容隐制在东西方的社会里都曾被作为对已有文明和社会秩序予以保护的重要手段而得到认真对待。

  参考文献:

  [1] 法学词典编辑委员会:《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年。

  [2] 张燕婴:《论语 · 子路》,中华书局,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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