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家从何而来? 国家产生何以可能? 在关于国家的种种起源中,“自然状态”学说是一种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理论,在 16,17 世纪风靡的“自然状态”假说潮流中,卢梭以其缜密的逻辑性,论证的严谨性给人们清楚地展示了从自然状态到国家产生的整个历程,从而形成了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主权国家这三部曲。
〔关键词〕自然状态; 社会契约; 主权
自然状态是美好的,可它却从未真正存在过。在卢梭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由平等,没有奴役与被奴役,统治与被统治,没有邪恶与美德。可现实的人类状态却与美好的自然状态相去甚远,“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1〕。生而自由之人却从未真正自由,究其原因卢梭认为“不平等使人们丧失了自由”,私有制的形成导致了不平等,不平等进而使人类社会出现了奴役与被奴役的状态。好的国家应该去无限接近“自然状态”中的自由与平等,而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性国家则是基于社会契约而产生的,国家的灵魂- 主权是公意,公意是由全体人们一致形成,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的“绝对权力”。
一、自然状态———人类美好的心灵伊甸园
卢梭时代是一个崇尚理性的时代,人们更多的倾向于对自身进行思考,特别是人类本源性的东西。关于探求人类的本来面目对人类发展历程思考的“自然状态”学说在16,17 世纪的欧洲学界盛行一时,其代表人物主要有三:霍布斯,洛克,卢梭。为了寻求人类现实困惑的解脱,都提出一种“自然状态”假说来回答现实的国家如何得以产生,其实是为了解答当时众多关于国家给人们所带来得心灵困惑对人类发展历程进行构想。当文艺复兴吹响了人类自我解放的号角,宗教改革对神权权威发起了猛烈无情的进攻之后,人们开始从基督教神权社会过渡到世俗社会。从此宗教信仰产生了混乱,人们只能依靠自我对上帝进行理解,人们所依据的不再是基督教的经典教义,而是自我理解意义上的教义阐释,这种阐释是源自自我的理性,源自自然法。那么什么是自然法呢? 自然法实际是基于人的本性,需要人类自身去发掘正确的东西。霍布斯认为: “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2〕,卢梭虽未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明确指出,但基本认同自然法是永恒正确的,但他并不认为人民永远的正确性( “由人所述,可见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但不不能由此推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3〕,因此卢梭才强调立法者必须是卓越的,制定法律需要的只是人的理性( “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4〕) ,此中的立法者有点类似于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哲学王”。但霍布斯与卢梭都赋予自然法崇高的地位,当自然法从永恒法,神法,人法中脱颖而出时,它又从何而来呢? 自然法就是自然状态之法似乎又顺理成章,那么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必须是智慧的,不再受物的支配而是受其个人的理性支配。实则不然,卢梭并不认为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都是完全理性的,因为自然状态中的野蛮与动物并无区别,他们根本就不具备理性。不过可以依靠其不断完善的能力成为真正理性的人。自然状态虽然是一个野蛮的时代,但却是一个人人自由与平等的时代,自然赋予每个体质与本能,每个人能不受限制的做他想做的事。卢梭将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幸福美好时代可以说是人类最美好的心灵追求,是人类美好的心灵伊甸园。可现实社会不平等就是在对自然状态的不断扭曲,这些在卢梭的不平等发展的三个阶段论述中得到体现。既然自然状态是如此美好,那么现实中的不平等就显得毫无理由。从哪里来就回到哪里去,既然人类自身发展对人的本源造成诸多扭曲,那么就只能重新回到自然状态来寻求那种自由与平等,化作心灵的慰藉,抚平现实的心灵伤痕。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社会契约———国家产生何以可能
自然状态只是一种神往,而且也并不是完美无缺的,那么只有在现实当中去寻找一种人类状态去努力接近自然状态,在现实中对理想进行完美自然状态的种种缺陷使得思想家们去寻求一种理论构建使其完善。卢梭如此美化自然状态并不是鼓吹人类回到自然状态,而是表达了其对文明的现实社会的不满和对一个自由平等的社会的向往。事实上,卢梭提出自然状态的最大目的便是为其理论寻找支点。个体的理性将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自然状态中每个人的理性将会导致人对人如狼,陷入永久的毁灭性战争。这是霍布斯关于人类订立社会契约的必要性的基本观点。霍布斯认为人天生是邪恶的,因为在自然状态之中人并不善恶之分,人们始终处于战争与冲突状态。与霍布斯从人性恶的内在因素分析人与人之间订立社会契约的必要性不同的是卢梭基本上肯定人性是善的。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每个人对于自我的保存的关心而又不妨碍他人自我保存的状态,所以它是能够保持和平的。卢梭从外在自然阻力因素来论证人们之间订立社会契约的必要性。“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阻碍,在阻力上已经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5〕改变生存方式则是从个体活动走向集体联合( “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力量,而只能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合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有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6〕。自然状态中的人为了自我保存而实现集体联合,从而使个体活动演变成集体活动。那么人们就不能再依靠自我的兴趣与欲望去活动,而应遵循一定的原则,这类原则便是自然法则。( “唯有当义务的呼声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嗜欲的时候,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7〕) .列奥 - 施特劳斯认为从自然状态到文明社会的过渡使人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只本能的行事,进入文明社会状态后他必须按原则去行事,因而选择与自由也有了道德意义,但并不丧失自由。那么怎样实现这种过渡呢? 卢梭认为实现过渡形成联合的方式便是所有参与联合的人订立一个社会契约(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个结合而使得每人与全体的相联合的个人又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前一样自由”〔8〕) ,这种社会契约只是提供了一种合作的大环境,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9〕) 社会契约订立以后,每个个体都是自由的,服从其本人意志又说明其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这也是卢梭向来所推崇的自由与平等从来都是一致的( “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全体最大幸福究竟是什末,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 即自由与平等”〔10〕)社会契约实现了人的自我保存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需要,使人从和善的动物变成了道德的存在物。外在阻力因素使人出于本能走向联合。权利取代了嗜欲,义务代替了生理本能,如此社会契约便成为了可能。社会契约实现了单个的自我走向“大我”,每个个体服从“大我”,从而实现了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变,也就产生了国家。( “这一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成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 当它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11〕) .
三、国家的灵魂———主权的不可转让与不可分割
主权是国家的灵魂,这在霍布斯,洛克,卢梭的学说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肯定,只不过三者关于主权的范围界定不尽相同。霍布斯主张的主权囊括了自立法权至大学教师任免权的几乎一切权力; 而崇尚自由主义传统的洛克则认为主权的构成只不过是由人们订立契约时所转让的裁判权,至于生命权与财产权则属于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从而主张“有限政府”; 卢梭所主张的主权应该是一切权利的汇集,只不过由于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因而它的界限止于公共利益服务领域。我们也可以简单的归结为立法权,因为卢梭认为其他一切权力都服从它。但在关于主权是否可分割上,霍布斯主张主权者应该足够的少,最好是一人实质主张君主主权; 而卢梭则主张应该“人民主权”,极力反对主权者与人民的脱离。这源于二者对主权者为谁的态度的截然不同。霍布斯认为人性是恶的,当主权交给一个人或会议时,人数应越少越好,这样才不会至于私欲对公益侵害的过多。( “因为一个君主的大臣,家仆和朋友不会很多,他可以在不牺牲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给那些人提供在战争与和平中的职位来或多或少的满足他们。而在民主制中,要去满足的人太多,而且还总是有新的需要满足的人数在出现,因此,要满足他们就不能不去剥削公民。”〔12〕) 卢梭基于主权被少数人操纵必然会对其他人的利益构成损害,因此主张人民主权。卢梭认为主权作为一种意志是不能被代表的,只有主权被主权者代表时才不会被异化。“主权者既然只能由组成主权者的个人所构成,所以主权者就没有,而且也不能有与他们的利益相反的利益”〔13〕。与这两者不同的是洛克主张对主权进行分割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裁判权所衍生的立法权与执行权是对内的两种主要权力,而对外权则是国家对外联系的权力来源。
卢梭学说所主张的主权不可转让与不可分割其根本在于他追求的是一种自由的平等。主权的转让必然导致每个人的权利不平等,从而也是对自然状态的一种扭曲,惟有当主权是每个人所有权利的转让所形成的具有公共人格的“大我”时,主权者由全体人民所组成时才不会发生主权失真,因为公意与众意是不能划等号的,就更别说个意了。( “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利益,而众意则是着眼于私人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14〕)“主权既然不外乎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移转,但意志不可以移转。”〔15〕并且卢梭还认为个意主宰公意将会导致国家的解体,因为国家是基于社会契约产生的,如果人们一旦不能自由的服从自己的意志,那么国家将不复存在。在卢梭看来,强力并不能产生国家,国家只能够存在于社会状态之中。( “强力并不能构成权利,而人民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16〕。)主权的不可转让可以类推主权的不可分割,同样也是为了追寻自由的平等,一旦对权力进行分割,那么人民又是在服从谁的意志呢? 可以明确知道绝不会再是每个人都自由的服从自我的意志。卢梭认为主权不可分割同样基于公意不可分割( “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理,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末是公意,要末不是”〔17〕) 并且还一再反对政论家忽视原则而在对象中对主权进行分割,并认为这种对主权的错误分割出自没能形成对主权权威的主权概念。他认为公意所产生的法律才是构成主权权威的唯一来源,并对国家,政府和主权者进行了区分,只能接受公意的指导来决断公民行为,政府成为必要的邪恶。主权的不可转让与不可分割从而形成了国家的“绝对权力”,这在后来被黑格尔与鲍桑奎大力宣扬,但他们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卢梭关于主权论述的影响。在自然状态到国家产生的过程中,卢梭的论证较之他以前的所有人更富有逻辑性,更具有严谨性。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与主权形成了国家产生的三部曲。虽然自然状态只是一种假说,但其本身的真假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为揭示人类社会何以可能提供了思想源泉,在那里人们能够找到心灵的伊甸园,并且可以提出主张来无限接近那种美好状态。社会契约则实现了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探讨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才能恢复人类由于不平等所丧失的自由与平等问题,人民主权从操作层面寻求社会有序运作所遵循的核心原则。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构成了卢梭的基本主张,也为近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3〕〔4〕〔5〕〔6〕〔7〕〔8〕〔9〕〔10〕〔11〕〔13〕〔14〕〔15〕〔16〕〔17〕〔法〕卢梭。 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 4. 35. 51. 18. 18. 25. 19. 4. 66. 21. 23.35. 31. 10. 33.
〔2〕〔12〕〔英〕霍布斯。 论公民〔M〕。 应星,冯克利译。 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15.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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