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探析

时间:2024-04-26 09:43:2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是英美刑法关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普通法一贯坚持的“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进入本世纪后,在同属普通法系的美国与英国,其维持程度却不同:美国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同时,承认其例外情形;英国则严格维持上述原则,几乎不承认有任何例外;我国理论界关于法律认识错误能否免责存在争议。美国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同时承认其例外情形,这种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也应当成为我们今后处理法律认识错误问题的指导原则。

  关键词: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理论基础;现状

  一、理论基础

  在英美刑法中,对于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承认其能够作为抗辩事由,而法律认识错误却一贯给予处罚。由于事实认识错误影响犯罪成立,而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故英美刑法中存在如何区分二者的问题。而且,在英美,“关于法令的认识错误”不成立抗辩理由这一原则,一般仅限于关于刑法的认识错误;如果是关于私法的认识错误,则不管它叫法律的认识错误还是叫事实的认识错误,均成立抗辩理由。在英美刑法中,不知法律与法律认识错误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概念。但从判例上看,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不知法令的存在;二是法律解释的错误。不知法令的存在时,又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行为人长时期生活在外地或海上因而不知某法令的施行。其二是外国人不知自己的行为在所在国是犯罪。法律解释的错误,是指虽然知道存在某种法律,但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是英美刑法关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英美刑法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起源于一概不允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期的绝对责任。不知法律或法律认识错误也不能免责的原则,具有各种理由或根据。英美刑法判例主要反映出三个理由: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这一原则是维护公共政策的必要。第二,这一原则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第三,这一原则是刑法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英美刑法理论也从三个方面说明上述原则的根据: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即应当知道法律。第二,如果法律认识错误是免责事由,则被告人常常主张法律认识错误,事实上又难以证明,因此根本不可能裁判。第三,法秩序具有客观性,法律是具有客观含义的规范,刑法所表现的是通过长期历史经验和多数人社会舆论形成的客观伦理。当法律与个人的信念相对立时,法律处于优先地位,故法律认识错误不是免责理由。

  “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虽然具有上述根据,也几乎是不可动摇的原则,但进入本世纪后,也出现了一些变化,特别是在美国,出现了承认这一原则有例外的判例,尤其还出现了因相信法律家的意见而误解法律时认定为不可罚的判例集。后来又出现了信赖地方法院判决而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判例。这样,在美国,在某种法律以前被法院判定违宪后来又判定合宪时,信赖违宪判决而实施的行为,就被认定为“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的例外而不可罚。另一方面,信赖具有某种权限的行政官员的意见,误认为某种犯罪行为被允许而实施该行为时,也不可罚。由上可见,在美国判例中,明显存在承认“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的例外的倾向。但英国判例还没有如此明显的变化。社会的复杂化等原因,使得法官对法律的见解发生变化,使行政官与法官对法律的见解不同的情况增多。与此同时,对因信赖其中一方而实施的行为不能予以责任非难的情况也增加,美国法院判例的变化正反映了这一点。但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在英国,还是在美国,“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仍然是处理法律认识错误案件的基本原则。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美国的现状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 202 条第(9)项规定:“关于行为构成犯罪或规定犯罪成立要件之法律的存在、意义以及适用的认识、轻率及过失,并非犯罪成立要件,但规定犯罪的法律或本法有特别规定时,不在此限。”据此,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犯罪的成立,或者说基本上肯定了“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但又肯定了上述原则的例外。该项规定:“关于事实或法律的不知或错误,在下列所定场合,即可作为抗辩:(a)其不知或错误在否定证明犯罪基础要件所必需之目的、认识、确信、轻率或过失时;(b)由其不知或错误所证明之心理状态,经法律规定可作抗辩时。”可见,在上述情况下,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同样可作抗辩理由。

  对于行为人信赖律师这样的私人性质的法律家的意见而实施的行为该何处理的问题,在美国,只有新泽西州的制定法规定信赖律师的错误意见因而造成法律认识错误时可能成立抗辩,其他州一般不承认这是抗辩理由。信赖律师的意见之所以不成立抗辩,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理由: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如果承认这种抗辩,则使法律认识错误的抗辩过于广泛。第二,如果由于律师的不知或错误而允许违反刑法,则律师的价值高于法律,在多数案件中,被告人会寻求律师的意见。总之,不管行为人信赖何种公共机关的意见,要免责还要求行为人的误信具有相当理由,轻信下级公务员或律师的意见而招致的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得免责。要求法律认识错误基于相当理由,旨在要求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即一般人可能意识到违法性时,不承认抗辩理由。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普通法一直承认的“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仍然是美国处理法律认识错误的基本原则,只是在进入本世纪后,才逐步承认这一原则的例外。所谓“例外”,也只限于基于相当理由完全不知法律存在的场合以及信赖有关权威者意见的场合;而且,法律认识错误能否成为抗辩理由,还取决于法院具体的、实质的认定;另外,模范刑法典公布后,许多州的制定法也只规定了事实认识错误,而对法律认识错误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三、英国的现状

  与美国例外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能免责不同,英国的立法与司法机关现在还严格遵守“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不承认不知法律或误解法律是抗辩理由。在英国,因法律认识错误而欠缺违法性意识的情况可分为两类:一是信赖公共机关的意见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错误的法律评价;二是对法规符合性欠缺认识。在英国,不知法规存在的而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免责。关于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类型的法律认识错误,英国现在还不承认其为抗辩理由。关于第二种类型的法律认识错误,即没有周密认识行政刑罚法规因而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符合该法规的,英国也不承认其成立抗辩。英国之所以与美国不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美国国土辽阔,各个州的文化规范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各个州又有自己的法律。在这种国情之下,难以一律要求国民知法,故有必要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而英国则不同,国土并不辽阔,人口也并不众多,各地之间的差异不是很大,故没有必要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第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具有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州最高法院对本州法律也有违宪审查权。当法院宣布某法律违宪时,公民便认为可以实施该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但法院又可能变更以往的判决,认为该法律合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就会引起公众的不满情绪,且造成公民无所适从。而英国法院不享有违宪审查权,不存在上述问题,故没有必要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第三,美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权力相当大,行政机关的裁决往往具有最终的决定力。在这种情况下,信赖行政机关的意见或裁决而实施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犯罪。因此也需要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相比之下,英国各级政府的权力相对小一些,行政机关的裁决不一定具有最终的决定力。故在这方面也不承认上述原则的例外。

  美国模范刑法典的例外规定给英国的刑法学说产生了很大影响。许多学者也对法律认识错误的严格责任规定提出异议。尽管英国刑法理论对“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提出了批评和修正,但英国 1985 年的刑事法草案以及修改后的 1989 年刑事法草案,对法律认识错误仍然采取了与以往一样严格的态度,并没有象美国的模范刑法典那样对上述原则作例外规定。1985 年刑事法草案第 25 条规定:(“1)关于事实与法律的不知或错误,可能阻却犯罪的主观要件。(2)在第(1)项中,有关刑法事项的不知或错误,如果没有特别规定,不成立抗辩。(3)'有关刑法'是指有关(a)犯罪或抗辩的存在与定义,(b)犯罪的防止与追诉或逮捕犯罪人的所有法律规则。”上述第(2)项规定依然维持了法律认识错误不成立抗辩的原则。虽然条文表明,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成立抗辩,但英国刑法在这方面的特别规定极为罕见。而第(1)项的含义是,如果对一定事实的认识是犯罪成立条件,不知或误解该事实时,阻却犯罪主观要件;只是在此范围内,法律认识错误有成立抗辩的可能性,即法律认识错误导致不符合犯罪主观要件时,才可能成立抗辩。1989 年刑事法草案同样维持了“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该草案第 21 条规定:“对有关法律事项的错误或不知,除下列情形外,不影响责任:(a)法律规定免责时;(b)否定犯罪的主观要件时。”与 1985 年刑事法草案相比,该条没有规定事实认识错误,但关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定没有什么变化。在上述两个刑事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英国的起草者们也讨论过象美国模范刑法典那样,对“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作例外规定,特别是提出将信赖判例与公共机关意见而实施的行为作为抗辩理由。但讨论结果是不能承认上述情况为抗辩理由。

  四、我国现状

  在我国,关于法律认识错误能否免责,或者说故意的成立是否以认识到违法性为前提,还存在争论。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也可以说是对构成犯罪与否毫无影响。法院不是根据行为人是否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来决定其是否犯罪,而是根据每一刑事案件的具体事实,按照刑法的规定衡量是否构成犯罪来决定。”可见,这种观点旨在严格维护“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要成立犯罪的故意,行为人不仅应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应该包括认识行为的违法性。”看来,这种观点完全否定了“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说来并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能绝对化,不能排除个别例外的情况。如果原来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一旦用特别法规定为犯罪,在这个法律实施的初期,行为人不知道有这种法律,从而没有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是可能发生的。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有这种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那就不应认为具有犯罪故意。”显然,这种观点在坚持“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原则的同时,也肯定了特定的例外情形。针对这个问题,张明楷老师认为,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的多数刑法学者,在讨论违法性的认识问题上,都混淆了实质的违法性(即社会危害性)与形式的违法性(行为与法律规范相抵触),因此不可能正确解决法律认识错误问题。张老师认为,故意的成立均以认识到实质的违法性为前提,形式的违法性原则上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但因为不能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进而不能认识实质的违法性时,则不成立故意。笔者赞同高铭暄老师和张明楷老师的观点,认为前述英美刑法一贯坚持的“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实际上是故意的成立不要求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的原则,但是不能绝对化,在不能认识到形式的违法性进而不能认识实质的违法性时,在这种情况下,应作为“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例外。美国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同时承认其例外情形,这种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也应当成为我们今后处理法律认识错误问题的指导原则。

  参考文献:

  [1]李光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上册)[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

  [2]赵秉志。刑法新探索[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3.

  [3]高铭暄。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4]张明楷。犯罪论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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