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法律现象漫谈

时间:2024-04-26 09:43:27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可以称为伦理法,虽然由于其产生的历史局限性,伦理法有着很多不足,同现代中国以契约原则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存在着很大的冲突,但其独特的立法基础和司法方式仍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关键词:伦理法 契约法 契约原则

  “无讼”出自《论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主张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以伦理道德指导法律,甚至以伦理道德代替法律来解决问题,是中国古代伦理法思想的具体体现。现代中国的法律建设以学习西方为主,普遍认为“无讼”这一伦理法概念是有悖于现代法律追求个人权利的精神的,是法学发展的初级阶段,是应该抛弃的糟粕。但在我们学习西方建立起以契约原则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之后,却发现契约法不仅带来了人性的解放、创新意识的增强、个人权利的保护,也带来了社会关系的淡漠、道德的沦丧、温情的消失。契约法的这些弊端中外皆是,解决方法也多有讨论,笔者认为伦理法正是契约法的最好补充,尽管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冲突,但仍希望从冲突中找到一丝融合的可能。

  一、核心概念的冲突和融合的可能

  对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最深的是道家和儒家的思想。所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不论老子所描述的“小国寡民,鸡犬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还是孔子提出的“大同世界,天下为公”,其核心概念都是“和谐”。这种和谐不仅要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应该是和谐的。为了实现这种和谐,中国古代的哲学家们认为应该以“礼”作为社会行为的基本规则,这其中的“礼”是指一个人为了维护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自然平衡而需要遵循的恰当的行为规范的总称,他们同时还认为“礼”是要求自发自愿本能服从的。正是这种提倡和谐的哲学思想构架了伦理法的理论基础。在伦理法中,“礼”规定了法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立法的指导原则。当礼与法出现冲突时,往往会曲法而全礼。

  我们再来看契约法,西方契约法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来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哲学思想。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给一切动物的法律,在自然面前万物平等。罗马法学家把其注入法律,且被后人冠以“不言而喻的真理”——人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法律的一切规定都必须以此为最高原则。从中可以看出这些理论的核心概念是“权利”。这种权利的确立和实现需要契约的保护,以契约原则来规范社会关系,从维护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进一步深化到维护契约的神圣不可侵犯,正是契约法的理论基础。

  伦理法的“和谐”和契约法的“权利”从表面上看是互相冲突的,维护和谐必然压制个人权利的获得,而伸张个人权利也一定会触动整体社会的自然平衡。但是,纵观整个西方思想史,我们不难发现不论经济学、法学、哲学,不断地强调个人权利的目的恰恰是为了整个社会的繁荣向上,而中国传统文化追求自然和谐也正是为了实现社会中每个人的幸福。从这个层面上来看伦理法和契约法又是相通的,只是将各自的核心推到极致而已。

  伦理法和契约法核心概念的融合不是简单的折中主义,他们之间应该是并重和互补的关系,维护和谐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前提,伸张个人权利以社会道德标准为底线。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价值取向的冲突和融合的可能

  伦理法的出发点是人生而为善,人们信任人胜于信任法。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一切法律以伦理精神为准则,甚至伦理就是法律,而法律只是一种工具和手段。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以宗族伦理为最高标准,目的是为了维护整体利益,最终导致人治社会。

  契约法恰恰相反,它的出发点是人生而为恶,人们信任法胜于信任人。自然法规定的权利不可侵犯,法律与正义、权利紧紧相连,成为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石。法律地位的崇高化使理性主导一切,最终导致对法理的重视和法治社会。

  伦理法和契约法的价值取向无论从出发点、内涵、最终形态看似都是背道而驰的。但正是这种背道而驰,更说明了两者之间的互补关系。就出发点而言,人生而为人是无论善恶的,只有放到社会关系中才产生了善恶的判断,单纯的强调某一方面都是片面的。再就内涵和最终形态而言,人治和法制都有致命的缺陷,只讲人治会导致公平的缺失,而只讲法制会造成社会的整体冷漠。伦理法和契约法在价值取向上的融合,更多的要归结到观念的融合,信任人也要信任法,适当的降低法律的理性化,融入更多的伦理观念,正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

  三、具体内容的冲突和融合的可能

  伦理法的具体内容就是实现其法理精神的方式,归纳起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1、以礼立法、以德为先

  伦理法可以说完全依附于“礼”,首先立法上要求“礼法结合”,其实质应可认为“法”是载体,“德”是内容。法要服务于德,如“法家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思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常用也。故曰:严而少思。”“及刻意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政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可见,伦理法的一切原则都以道德作为标准和依据,甚至可以说道德标准就是伦理法的法律底线。

  2、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说的:“中国古代法律虽然不像西方学者断言的那样'只有刑法而无民法',但重刑轻民的确是历史的事实,它既是中华法系的特点,又是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张中秋先生也指出,中国传统法律刑事性的社会原因既不是商品经济不发达也不是社会的古老。中国传统法律刑事性的社会原因是传统中国国家权力和观念的发达。传统中国是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形成一切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最高价值,这种价值观的无限扩散,渗透到包括纯私人事务在内的一切领域。中国传统法律的刑事性并不表明伦理法是落后的,相反,它说明了伦理法的独特性。诸法合体是古代中外各民族法律编撰的共同特征。例如罗马《十二铜表法》就是如此。而古代中国经过秦汉魏晋,至唐代制定《永徽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臻于定型。唐以后,无论是《宋刑统》还是《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袭了纳诸法于一典的编撰体例

  3、以义正我、无讼为上

  伦理法中一个重要实行办法是以义正我,如前文提到的“礼”是要自发自觉从自身出发的,就产生了伦理法特殊的法律教育方式。司法审判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安宁,而不单纯是为了判断是非。无讼是诉讼的最高追求。

  相对于伦理法的简单古朴而言,契约法的具体内容要庞大复杂的多,在这里只针对伦理法作一些简单的描述:首先,不论是严格法时期还是衡平法自然法时期,道德和法律都是分离的。抛开古罗马和中世纪英国的严格法时期不谈,现代西方契约法的基础是自然法思想,它本身就包含着把应有和实有对立的二元化思想,所以契约原则下的西方法律为了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摒弃道德干预的。契约法的法律底线和社会要求的道德底线并不重合且相去甚远。其次,由于契约原则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其为基础的西方私法理论中民法更为发达。“公法私法化”是近现代西方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核心就是把民法的原则贯穿到公法之中。最后,区别于伦理法中的“以义正我”,契约法是从“以义正人”的角度出发的,这是由于其理论核心是保护个人权利,司法审判也单纯是为了判断是非、寻求公正。法律本身并没有教育的作用。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伦理法和契约法虽然存在着种种冲突,但两者的融合却是必然的趋势,东西方的法律建设都已经开始做这方面的努力,虽然这些努力一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总有成功的一天。

  参考文献

  [1]《]论语》。北方文艺出版社,2007.

  [2]司马谈《。论六家要旨》。

  [3]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

  [4] 张晋藩。 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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