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必定会受到本土诸多因素的审视并过滤后才能使部分内容适应中国社会的发展,本文主要阐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政治家、公民法律心理等三个主要因素对西方法治思想的过滤。
[关键词]法治;本土化;过滤
法治是中国百年来不断追求的理想之一,当今中国,“依法治国”已作为治国方略载入宪法,获得了崇高的宪法地位,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而把宪法中明确的法治国家与人民民主的规定变成中国的现实,是目前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正在努力的事情。
产生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西方法治思想,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历经神学统治的中世纪,一度遭遇宗教神学思想的遏制,又历经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思想启蒙运动,通过思想家们特别是启蒙思想家的努力,形成了近代法治主义。随着资本主义对外扩张,它也开始了对整个世界产生影响的过程,直至形成现代的法治思想。现代法治思想主要有如下几个特征:它是以理性自然法思想为基础的,崇尚法律至上,强调主权在民,保护人民权利,主张分权制衡等,这一系列的思想对中国社会主义的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它在中国的传播一定能在某些方面促进中国社会的发展,但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传播时一定会受到某些因素的过滤。总体而言,主要有三种因素对西方法治思想在我国的传播进行了过滤。
一、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对西方法治思想的过滤
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居于指导地位,作为工人阶级的科学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在本质上是同资产阶级的理论体系相对立的,它的产生,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伟大革命,它能够批判地吸取人类文明的优秀遗产、批判地吸取资本主义文明的积极成果,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得以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特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就是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在中国实践的基础上吸收西方法治思想而形成的重要理论,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具体来说,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借鉴吸收西方法治思想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执法工作上的体现。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法治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领导干部及司法、执法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在上述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中国政治家对西方法治思想的过滤
政治家既关注国计民生,也关注国家政治管理,既关注国与国的外交,也关注国家在众多国家中未来的发展,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是政治家必备的政治素质条件之一。法治思想作为一种治国思想,政治家必然认识到其对国家长治久安的作用而为政治家所接收,至于如何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在政治家看来也必然是个长远的考虑。渐进式的增量民主方式已成为整个国家采用的方式,而这些增量民主如何慢慢推进与实现却又是政治家不断考虑的现实问题。西方法治社会中所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多党制度等管理方式在中国的政治家看来显然不合适,这样的管理方式无异于忽视历史,把新中国建立后,人民大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已经巩固了革命成果的一整套社会制度推翻重来,而且这种管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照抄照搬了西方的制度,在实践运行上也肯定会不断接受西方国家的援助和受到西方文化的渗透,在接受西方国家援助时很多政治势力一定会被西方国家所拉拢甚至是控制,使国家依附于西方社会。东欧与中东一些国家的现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作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是绝不可能允许这样的事情在中国出现的,作为中国共产党队伍中精英层次的中国政治家也绝不会允许西方社会的三权分立制等等制度在中国出现。选择何种方式实现人民民主,既是中国人民的事情,更是中国政治家要考虑的事情。不能说西方社会的三权分立等等制度是发展成熟的制度就下结论说非这些制度不可。西方法治思想古已有之,中国只是近代才有法治思想的传播,难道说中国几千年的文明都是不成熟的表现?很显然,从一个国家的强盛、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来看这个结论是武断的!因采用西方社会的三权分立等制度而使国家失去稳定、民族失去独立性,人民民主又何来保障?因此,正视近代中国历史,正视现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保障中国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来自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成果之一“两票制”,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增量推进民主保障村民当家作主的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之一。我国的很多村级单位与乡级单位的党委书记的上任就是经过两票制的方式公推直选出来的,先经过信任投票,再经过党内选举出党委书记,这种方式有效地体现出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已被很多人看好是中国民主发展的突破口之一,中国共产党也早就认识到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意义。2006年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就强调,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深刻认识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推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中国国民的法律心理对西方法治思想的过滤
中国国民的法律心理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重视伦理关系和厌讼的思想影响了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没有人会认为所有的中国人或绝大部分的中国人在个人权利被侵害时会选择法律的途径去救济或弥补。诉讼本来是最权威、最规范、最能体现国家强制力、是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法院是维护权益的最后一道保障线。但是,诉讼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程序繁琐、费用昂贵,时间持久,特别是难以做到当事人之间不伤和气与维持原有和睦关系。在相当多的国家中,高额的诉讼费用与漫长的诉讼过程常使人们望而却步,成为人们寻求司法救济的重大障碍,法院无法为保障权利和解决纠纷提供有效的途径。对于中国人而言,很多人则会认为私了是首选途径。虽说近年来部分中国人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了,但仍然有相当部分中国人不愿意去打官司,就是怕耗时耗力耗金钱,还会伤害感情。自古以来,“和为贵”的思想在人们头脑中已经根深蒂固,就是因为中国人非常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儒家思想中重视道德教化,相对弱化法律作用的思想对后世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孔子在鲁国为官时曾经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他善于劝讼息讼,这实际上就是主张用调解的方法解决民间纠纷。古代社会中调解有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官府调处三种形式。从官府方面来说,调解是为了息讼,因为“讼”的多寡是与官府的政绩联系在一起的;而对老百姓来说,“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有惹是生非的嫌疑。那些经常参加讼诉的人,往往被冠以“好讼之徒”的恶名。老百姓就有了“以讼为耻”的思想,认为“对簿公堂”是极不光彩的事。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之间发生纠纷时,宁愿通过调解而不愿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所有这些思想都影响到了现在我国公民的法律心理。
2.法律工具主义和崇尚政府的思想影响了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从而具有明显的“人治”倾向。儒家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文化把法律当成辅助道德教化的工具,在儒家思想看来,法律就是“刑”,孔子认为法律不过是“导之以政,齐之以刑”的治民工具,孟子认为,只要用道德教化人民就行了。以“德主刑辅”为主导的思想,在历代统治阶级的宣扬中逐渐地深入人心,统治阶级引儒入法后也强化了这种思想,这种思想到现在仍存在着很大影响,而这不可避免地包含有为社会主义法治所不容的思想,因而现在对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中国人普遍把法律看成工具时,自然就出现一个问题,谁的工具?受苏联法律思想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当一段时间里,法律界普通把法律定义为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这种论断也恰好能证明中国自古以来的确就是统治阶级用来统治人民的这种事实。
社会发展至现在,统治阶级是没有了,被宪法赋予行政权的人民政府就引人注目了,中国人习惯上有事找政府,在过去就是找司法与行政权力合一的衙门,到现在这种思想仍残存着,仍有相当部分中国人在出现纠纷事件或碰到麻烦的时候乐意找政府或是上访,上访其实也是找上一级政府直至到中央上访,这些都是依赖政府解决问题的思想,深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苏联人对法律内涵的界定也恰恰暗合了中国的国情,暗合了中国人的心理,因此苏联人对法律的定义也易为中国人所接受。
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格格不入的,而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缓慢的原因与这种思想是分不开的,它甚至成了法治健康发展的障碍,我们应当摒弃法律工具主义的思想。同时在社会实践上也不能事事找政府,希望政府解决问题。在法治社会里,政府没有很大的权限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法律赋予政府的管理职能是有限的,应当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政府的权力。公民也应当慢慢习惯把政府看成是法治政府,形成崇尚法治,崇尚法治政治的思想。法治政府就是奉行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政府,它强调公民权利为本位、自身责任为本位,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下,适应本土法治资源的政府。
总之,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不管有多长时间,它对中国的影响一定得通过中国的很多因素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必须通过中国很多因素的过滤具有了中国特色才能在中国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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