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利益衡量中利益如何界定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运行的统一性、平等性和权威性,并且造成了“利益”与“价值”混淆的情况。利益衡量中的利益就是利益是人们在社会关系,当然包括法律关系中所做出的行为而追求的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条件的需要。
[关键词]利益衡量;利益;价值
一、利益界定的必要性
利益是权利保护的核心,利益是法的价值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同时利益也是以之命名的利益法学的核心概念。赫克说:“利益法学是为实现法律的实际目的而创设的的一种方法,其目标是发现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原则。所以,利益法学不仅对于法官而言是重要的)))我们做的所有工作都是为了法官有所裨益。但是,我们并不认为法官有理由自由的创设新的法律秩序。他们的工作是在既定的法律秩序范围内,使各种利益协调起来。[1]既然利益的不断实现和追求是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动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那么,承认和保护人们的利益,从而激励人们在法的范围内各尽其能的实现利益,就成为人类之所以需要法律的一个重要理由。然而,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对立和摩擦,这种对立和摩擦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法在承认和保护人么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以便把对立和摩擦减小到最低限度。法的整个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选择、取舍,并通过权利和义务对这些不同的利益进行权威性、规范性调整的过程。[2]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利益衡量中利益的涵义
(一)利益的定义
利益衡量中“利益”是何种涵义,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观点,对其理解不同。利益是一个复杂的概念。赫克认为,利益是一个与“欲求”相互联系的概念,它不仅意味着人们的实际需要,而且还包含着那些在受到刺激时,可能进一步往前发展的稳藏在人么心中的潜在欲求。因此,利益不仅仅意味着各种欲求,而且还包含着欲求的各种倾向。最后,这一术语还包含着使各种欲求得以产生的各种条件。[3]有的认为,利益就是指好处,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实物。[4]也有学者这样认为,利益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表现为社会发展规律作用于主体而产生的不同需要和满足这种需要的措施,反映着人与周围世界中对其发展有意义的各种事物和现象的积极关系,它使人与世界的关系具有目的性,构成人么行为的内在动力。[5]同时,在哲学上,马克思认为,“每一个社会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是同他们的利益相关”、“利益是人的需要”。[6]
(二)利益的种类
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利益机制也是复杂的,但是我们应当以法制为基础形成正当有序的利益关系。法律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7]有学者把利益分为八种: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私人利益、集体利益、制度利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整体上看,利益衡量的中利益范畴包括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其中私人利益包括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公共利益包括集体利益、制度利益和国家利益。私人利益指与个案当事人不可分割的利益,其不能与其他主体所共享,具有个体性、具体性、非共享性的特点。个人利益是具体案件中单个个体所具有的利益。群体利益是与个案当事人个人利益具有相同或类似情形的群体所具有的根本利益,其仍属于私人利益的范畴。公共利益是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是一个特定社会群体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该社会群体中不确定的个人都可以享有的社会价值。其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共享性、长远性、非营利性、不确定性等特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密不可分。“不理解什么是私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8]在公共利益之下存在集体利益、制度利益与国家利益三个概念层次。集体利益就是若干个人利益的有机集合,其本质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集体利益并不是若干个人利益简单相加的结果,是集体成员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根本利益,为该集体成员所共享,其构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利益,区别于私人利益范畴的群体利益。制度利益也是一个模糊的抽象概念。它是指一项法律制度所固有的根本性利益。国家利益是指民族国家追求的主要好处、权利或受益点,反映这个国家全体国民及各种利益集团的需求与兴趣。国家利益主要适用于国家的政策领域,属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范畴,具有公共利益所具有的正当性。
三、利益与价值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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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两者的历史基础不同。权利所涵盖的是人们在历史上经过不断的斗争而逐渐取得的涉及人的基本生存和安全需要以及政治上的参与要求等组成的价值体系。因为这一体系主要存在与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等规范体系中,因此与今天在西方已被广泛“利益化”的价值体系不同。这里所称的“价值”,并非所谓的“利益化”的价值,而是指“价值”的规范的本义)))被规定于宪法和法律之中的权利体系。权利是历史的产物,只有到了一定的历史阶段,才有可能产生与权利时代相适应的权利形式。而利益则不同,利益本身不是一个具有历史和道德涵义的词汇,无论是过去的利益还是现在和未来的利益,也无论是工厂主的利益还是市民的股市收益、农民销售的粮食,这些利益都可以公平的相互折算、交换,而无根本差异。而权利,尤其是基本权利,则由于其与人的生命与生存所具有的本身性价值,从而被赋予了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和须臾不可离之的特性。
第二,两者的基本内涵不同。根据西方自然法传统,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和安全是人得以有尊严地生存的基础权利,这些构成了人作为人的基本价值体系。利益则不同,它从根本上讲的是一个经济学专业的术语,利益本身是可以数字化的,是克衡量的某种权益,这种权益的计算方法,往往采用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的方法加以确定。从而,利益实质上只是衡量社会财产的一种常用的方法,对于诸如权利、义务、生命、健康、安全等具有抽象人格意义的人的权利。它既不具有涵盖后者的意义)))尽管在今天,由于“利益”一词已经被泛化到统指各种权利,从而人们的权利也有被“利益化”的庸俗化的危险,也不具有衡量后者重要程度的手段,因为“权利不能化身为利益而存在,反过来,利益也不能作为权利的同义词”。[9]
第三,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关于权利的表现形式,传统上往往根据权利的功能、实现方式等作出不同的分类。霍菲尔德认为,权利首先表现为自由权,即权利人作为与不作为的可能性,这是权利人对于作为与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进行选择的自由,与之相对应的为无权利。其次,权利为请求权,即请求人要求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在该意义上等同于权力,相当于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对义务人发出“命令”,与之相对的狭义意义上的义务。再次,权利为能力(即形成权),即权利人创设、变更、消灭某一法律关系之力,与之相对的为责任,即义务人的一种无条件承受。最后,权利为豁免权,权利人对义务人创设的法律关系不承认,与之相对的为无能力。[10]从权利自身所蕴涵的这些不同层次看,权利是一个具有多向度含义的综合概念体,在不同的情景与场合,应该对之做出准确的鉴别与应用。而利益则不同,它是一个单一内涵的概念,单一到一切利益都可以转化为抽象的数量值。权利所具有的丰富含义是利益所无法取代的,而当利益与某个主体相结合而具有了“某种人的利益”的含义时,它也只能说明,利益因不同主体的存在而有了质的区分,这种区分恰恰是建立在人的权利区别基础上的,而非利益本身有什么不同。
第四,两者的实践指向不同。权利具有独特的人格属性,它作为一项历史成就深深地扎根于每一个公民的灵魂深处。黑格尔指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性和规定性。”[11]在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看来,法律作为道德与规则的合体,公平守护着每一个生活于其中人,而不管他们的差别有多大。实证主义则侧重于从实在法的角度来揭示权利,把权利置于现实的利益关系来理解,从而把权利利益化、对象化了。而功利主义者则认为,应该由社会功力来规定全部的权利与义务并派生出所有的道德标准,从而权利的实质是普遍的功利。上述不同观念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就必然导致不同的权利的或利益的要求:对于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和功利主义来说,就分别意味着对权利保障制度的兴起、利益的追逐与补偿,以及司法制度的功利化倾向。
参考文献:
[1][3]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151. 151
[2]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78.
[4]沈宗灵。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 213.
[5]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83.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人民出版社, 1962. 742.
[7]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6. 430.
[8][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 2000. 58.
[9]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288.
[10][美]霍菲尔德。司法推理中的法律基本概念[OL/EB].www. law)thinker. com.
[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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