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习惯伴随着人类社会而存在,习惯法产生后与人类社会共始终,其对于法律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虽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习惯法的影响日益减退,但是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习惯法的作用不容低估。本文通过阐述习惯法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发展的影响,旨在探讨习惯法的积极意义与对当今我国社会法制改革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习惯;习惯法;积极影响
习惯与习俗、道德、伦理密切关联,是不同阶级或群体普遍遵循的行为模式。习惯法从习惯发展而来。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随着国家与阶级社会的出现,成文法律逐渐占据主要地位,习惯法有日益衰退的趋势。其实,习惯法是随着时代不断发展的,只不过发展的速度有些缓慢而不易为人所知。“所有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都能发展出习惯,某些社会中的某些习惯会在另一层面被重新制度化。”[1]
一、习惯法在两大法系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推动作用
就大陆法系而言,习惯法作为法律其中一个渊源,一直存在于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在古罗马时期,习惯被认为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普遍认为成文的法律能够被习惯所改变。罗马帝国灭亡后“蛮族”国家实行属人主义,带有浓厚传统色彩的习惯法因而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不少王国还将自己的习惯法汇编成了法典。后来,封建领主、商业、城市都逐渐拥有了各自的习惯法。后期随着民族国家的出现,习惯法逐渐统一到了国家的法律当中,具有了正式的效力身份。国家的法律正是由此在各种习惯法基础上建立起来,很多法律汇编也是对习惯的认可与肯定。可以说,中世纪的法律是各种习惯的大集合。13 世纪,法国出现了许多由私人完成、极具权威性的习惯法集录,这些习惯对于国家的立法具有重大影响。如法国民法典就采用了许多习惯法的内容。
就英美法系来说,在威廉一世征服不列颠以前,该岛上的居民适用的是盎格鲁-撒克逊人、丹麦人的习惯法。公元 6 ~ 11 世纪,他们根据习惯制定了很多成文法典。1066 年以后,英国的法律随着国王亨利一世、亨利二世对司法的改革而逐步统一起来。诺曼公爵继承王位并没有合法的根据,为了巩固统治地位,他不得不承认当地的习惯法。威廉一世及其以后的国王不仅承认当地的习惯,而且他们进行的各项司法改革如巡回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基本上也都是为了使各地的习惯法得以统一。英美法系判例法传统的生命力在于“遵循先例”原则。一方面,判例法的原则可经过法官的具体解释被灵活运用于后来的案例中,从而丰富和发展例法;另一方面,判例法以过去的经验为依据,以长期的司法过程为基础,其发展是缓慢而稳健的。普通法就是这样不断发展起来的。因此习惯法是英国法律的一个重要的渊源,以致于有些学者将普通法等同于习惯法。[2]英国统一后所做出的各种判决都是对习惯的承认。普通法形成的过程就是习惯法逐渐统一的过程,英国的判例可以看成是习惯法的忠实记录。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习惯法对法律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的原因分析
1、习惯法较之于法律更易使民众接受
习惯法是在较长时间里逐渐形成的,且深受当地环境、生活方式和文化水平等因素影响。习惯内含并体现着区域内民众对道德、伦理、文化的理解与追求,是在民众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并乐于受其调整的行为规范。与成文且具有严密逻辑的制定法相比,习惯法是对过去经验的最好总结,深深植根于民众的认同之中,不易被外来规范所取代。甚至在遇到冲突,而习惯法和成文法有不同解释时,即使法律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但民众依旧愿意接受习惯法的调整。
2、习惯法使用的范围较广,可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现实生活中,人和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纷繁多变,多重的关系互相作用使交往中产生的纠纷所涉及的范围更加广阔。成文法对这些复杂的社会关系不可能预先全都给予规定,即便有相应的规范,其用语的僵硬也很难灵活处理所有纠纷。而习惯法来源于社会生活各方面,其外延包含了人们生产生活的所有领域。通过对既有习惯的直接适用与抽象解释,能够从中发现解决复杂纠纷的有益方法,可以有效的弥补法律规则在调整社会生活时的不足。
3、习惯法随时代变迁不断自我修正完善
成文法具有适用上的滞后性,虽然也可以对其进行解释,但仍是不能脱离静态文字本身的意义限制。习惯法则不同,它孕育和根植于民众的自发行为之中,囊括了一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与该国传统法资源有着很强的融合性。人们自古因为需要而形成的习惯能够解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当现实生活中遇到新的社会问题需要调整时,能够通过基于习惯而整合出的道德准则对新问题予以解释,从而化解矛盾纠纷。而且民众会从以上行为中发现可行的做法,普遍适用并传承下去,从而产生新的习惯。习惯与时俱进的变化,逐渐进行着自然演绎,适应着时代的发展。
三、习惯法的重要作用对我们的启示
当代中国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深受西方文化影响,是在移植西方法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中对本土文化和民俗习惯的考虑不周影响了法律在本土文化中作用的范围和效果。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法治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习惯法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与行为方式。习惯法中有许多可行合理的因素。如果断然认为习惯法全是落后的,那是极不理智且不符合科学规律的。客观来看,习惯法有糟粕也有精华。所以要将习惯法的优良因素纳入制定法体系,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1、充分利用习惯法中的积极因素
中国的习惯法在与当代法的对比中,既有协调法律适用的正功能,同时也存在着维护封建不合理制度的反面影响,但基于中国习惯法的特殊性,我们要尽量在合理范围内改良它并保护它,以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现今的法制建设。
2、灵活合理地适用习惯法
将习惯法引进我国法律体系之中,能够增强法律对民间关系的调整广度,同时也使民众更易接受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结果。但是考虑到因其具有历史性且具有各地区的特色,不可能断然在全国使用统一的习惯。在将习惯纳入制定法体系内时需考虑区域和民族文化特点,要根据不同区域的需要灵活合理地适用习惯要素,才能更好的发挥出习惯法的作用与价值,否则可能会出现适得其反的效果。
3、协调好习惯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关系
两者维护的主体利益、适用范围均不同,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冲突。但是二者在很大程度上又能够统一,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形成习惯法与成文法和谐共存、相辅发展的局面。一方面,我们应始终坚持以成文法为基本准则,将其置于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民间习惯法也仍有其生存适用的必要性,不能一概予以盲目否定。因此政府在推行国家成文规则时要充分考虑到各地的特殊情况,立足于社会实际生活基础之上,使法律在原有的民风、习惯中寻找到立足点。唯有如此,才能在习惯法与成文法之间建立一种共存共荣的良性互动,才能使国家法获得民众的衷心认可,才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参考文献:
[1]保罗·波汉南。法律和法律制度: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0.
[2]潘维大,刘文琦。英美法导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
[3] 郭守兰, 曹全来。 西方法文化史纲 [M]. 北京: 中国法制史出版社,2007.
[4]何勤华,等。法律移植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简介:宋雯(1987-),女,山东济南人,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制史专业 2011 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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