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交通肇事中“二次碰撞”问题时有发生,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和法医学鉴定一般不会具体分析事故责任原因,对于死亡原因的认定也是整体认定,由于发生了二次碰撞形成了多因一果的情形,涉及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中断,这给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的认定带来了诸多困难。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的“二次碰撞”案例进行分析,以理清案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为此类案件的认定提供借鉴和参考。
论文关键词:交通肇事 二次碰撞 因果关系
一、典型案例
2012年1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蓝某驾驶小轿车(车牌号:粤AUX743)沿花都区金狮大道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新扬市场路段时,因驾驶不当导致车辆越过路中双实线驶至北侧路面与被害人赖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迎面碰撞,导致被害人赖祥添受伤倒在中间快车道上;碰撞发生后,被告人蓝某下车查看后将被害人赖某置留在上述地点后离开现场。三分钟后,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小轿车(车牌:粤A662Z8)沿金狮大道北侧路面由东往西驶至上述地点时,因避让不及从倒在路面的被害人赖某某身体上碾压经过,并驾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赖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多器官损伤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蓝某某、罗某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观点分析
对于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双方均不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虽然事故责任认定是两被告人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在两者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沟通的情况下,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的共同犯罪,由于无法判断被害人的死亡具体是由那次碰撞导致,根据“疑罪从无”的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双方均不承担事故的刑事责任。
观点二:双方均应承担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认定,双方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两被告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如果责任之间不能明确划分,但双方均各自对交通肇事的行为具有过失,虽不构成共同犯罪,但应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均应承担事故的刑事责任。
观点三:本案应分别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具体分析。本案基于被害人死亡的客观事实,被告人蓝某要么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碰撞中导致被害人死亡,要么是因为其在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碰撞后继续将被害人置于危险境地导致被害人第二次碰撞死亡,无论哪种情形被告人蓝某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由于不能排除在第二次碰撞前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可能性存在,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了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观点评析
经办人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中,被告人蓝某首先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并在碰撞后没有及时将躺在马路中间的被害人转移至安全地点,也没有及时报警,导致被害人被随后途径该处的被告人罗某车辆碾压。虽然现有的事故责任认定及被害人的死亡鉴定无法证实具体是那次碰撞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无非就存在两种情形,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被告人蓝某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并当场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第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被告人蓝某的碰撞并没有直接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被告人罗某的第二次碰撞后才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首先,被告人蓝某的刑事责任分析。无论是上述那种情况,蓝某都应该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原因如下: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如果是被告人蓝某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蓝某的过失驾驶车辆的行为导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疑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如果被告人蓝某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碰撞行为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是由被告人罗某的第二次碰撞直接造成的,那么被害人躺在马路中间的危险境地是由被告人蓝某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碰撞造成,而被告人蓝某由于发生碰撞后并没有及时将被害人转移至安全地点或者在被害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及时报警,导致被害人一直被置于马路中间的危险境地,并客观上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同样应该对蓝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第三,如果被告人蓝某在发生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碰撞后,明知被害人并未死亡,但因为害怕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意让被害人躺在马路中间,并在主观上希望其他车辆在途径时与被害人发生碰撞,从而减轻自身责任,那么此时被告人蓝某的行为应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综上,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将被害人置于危险境地是被告人蓝某有意为之,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无法认定被告人蓝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蓝某应当承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其次,被告人罗某的刑事责任分析。对于被告人罗某的刑事责任应当具体分析,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如果是上述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情形,被告人蓝某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碰撞行为已经导致被害人死亡,那么此后驾车途经的被告人罗某虽然与被害人发生了碾压,但由于当时被害人已经死亡,被告人罗某碾压的仅是尸体,由于侮辱尸体罪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被告人罗某属于过失,并不具备侮辱尸体的主观犯意,故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侮辱尸体罪,其行为无罪。第二,如果是上述第二种情形,关键是看被告人罗某是否具有相应的预见义务和能力,如果认为被害人在深夜躺在马路中间也超出正常人的预见能力,那么被告人罗某的行为仅仅属于意外事件,但如果认为罗某具有相应的预见能力,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这就需要从当时的现场环境上具体分析,本案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凌晨2时许,案发地点位于狮岭主干道上,当时道路两侧均有照明路灯,且由于被告人蓝某与被害人的碰撞较为剧烈,道路上大面积的散落着机动车碎片和血迹;同时,从视频监控上可以看到,在两次碰撞发生的间隔期内,途径该路段的机动车有七辆,在事故路段均采取了减速、绕行等措施,但被告人罗某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减速,导致车辆高速碾压被害人,所以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具有相应的预见能力,属于“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本案中无法具体判定具体是那次碰撞导致被害人的死亡,根据“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本案中应认定被告人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本案应认定为被告人蓝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交通肇事罪中因果关系问题分析
本案的关键就是刑法上因果关系问题。一般认为,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中断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当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时,由于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危害结果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终的危害结果,与前原因没有因果关系。一般认为,介入原因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可以中断原来的因果关系:一是必须是介入了另一个原因,即这一原因中确实存在与危害结果质的同一性,本身包含结果产生的实在可能性;二是介入因素必须是异常的;三是介入因素必须是合规律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产生。本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被告人蓝某具有作为义务和能力而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被告人蓝某具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定义务,而根据现场情况其完全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没有履行,并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将被害人赖某置留在现场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2.被告人蓝某的行为与被害人赖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蓝某的肇事行为导致被害人赖某处于上述危险状况,而其不作为使上述危险状况得以延续,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两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被告人罗某的介入行为不构成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中断。虽然本案无法认定被害人罗某具体是基于那次碰撞而死亡,但由于被告人蓝某的不作为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出现上述危害后果的可能性,是被害人死亡的关键原因;而介入的罗某的“二次碰撞”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意外,因为被害人是在凌晨2时许躺在主要交通要道的道路中间,这是一个正常人不可能预见的情况。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蓝某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关键原因,介入的罗某的“二次碰撞”行为不成立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中断,被告人蓝某应当对被害人赖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五、关于本案的思考(一)关于事故责任认定的采信交通肇事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整个刑事案件的基础,但由于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行政方面的认定,其认定的结果不能直接、完全、无条件的在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中全盘采信,特别是在涉及罪与非罪、是否属于“肇事后逃逸”等定罪、量刑的关键问题的认定中,应当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和刑事责任的认定规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关于技术分析的问题本案中发生“二次碰撞”但具体碰撞的车辆、车速、部位具有明显区别,但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仅仅根据双方在肇事后逃逸,即认定双方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责任划定上没有明确双方的具体过错,也没有清晰划分双方碰撞导致被害人的损伤情况;同时,对于被害人死亡的具体原因也没有做明确划分,无法具体分析具体是那次碰撞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些技术性问题给整个案件的审查带来了诸多问题,甚至导致部案件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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