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目前,国际金融业取得了角度幅度的发展。因此,1988年巴塞尔旧资本协议与当前国际形势相比显得不合时宜,在银行业中监管作用有较大程度的减弱。因此,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1月出台《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草案)》,经过二次征求世界各国的意见修改后,于2006年底在成员国开始实施。近年来,金融全球化进程极大地改变了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面貌。在崭新的世界经济格局中,各种风险缓释技术在国际活跃银行大规模地跨境和跨行业拓展业务中得到了空前的广泛的应用。于是,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银行业,法律风险问题得到了各国的重视。因此,如何防范与降低法律风险已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管理的迫切要求。
论文关键词:国际金融业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银行业法律风险
一、法律风险概述
(一)法律风险的概念
法律风险是银行业务往来中固有的风险,不过,由于各国的国情不一致,经济发展步伐的差异,他们对法律风险的观念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由国际律师联合成立的“法律风险工作组”将“法律风险”界定为银行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导致风险敞口的可能性。这一定义,说到了法律风险的本质问题,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因此,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可。
(二)法律风险的特征
熟悉并准确剖析法律风险的概念,才能针对风险管理的不足,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实现法律风险的影响管理和控制。
首先,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根据《新资本协议》的规定,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者失效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者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其次,法律风险在商业银行的各种业务活动中均有体现,是一种时刻存在普遍存在的风险。因此,根据这个特征,银行业对法律风险的监管应当独立于对其他风险的监管。
再次,法律风险发生后的效果是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形式责任。
最后,银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同属于银行管理风险,其不是孤立存在的,总是在某个阶段某个环节与其他风险发生关系。
(三)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与程序
明确风险管理的部门及其业务职责,才能有针对性的对法律风险做出及时到位的反应,进行有效的监管。
1.法律风险管理的组织
(1)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有对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监控的职责。其首要任务是为银行业进行法律风险监管营造一种适宜的法律环境。
(2)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从事法律风险监管工作,并与商业银行的其他风险监管工作达到协调互助的理想状态,确保各项工作环节的有效衔接,避免脱节现象的发生。
(3)内部审计部门。对法律风险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综合评价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因此,银行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确保法律风险监管的可靠性、可行性和及时性。这也是确保商业银行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2.法律风险管理程序
(1)法律风险的识别。法律风险识别自然以熟悉法律风险特征为前提条件,这样,才能对风险性质进行有效的甄别和筛选,做出科学准确的评价和判断。
(2)法律风险的评估。法律风险的评估是以法律风险识别为基础,并对风险进行量化考量的过程。是对已经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量化的过程。根据量化结果,银行能够确定法律风险的可接受度和不可接受度。继而对不可接受的法律风险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加以风险缓释管理。
(3)法律风险的监测。法律风险的监测是及时地对已经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重要性方面的判断和评价,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重要的法律风险信息的过程。定期监测行为有助于迅速发现并纠正法律风险管理政策、程序中的缺陷,从而大大降低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和重要性水平。
(4)法律风险的控制和缓释。法律风险的控制和缓释是通过有效的措施和监督机制,来防止法律风险可能遭遇的不当扩大和蔓延,从而降低法律风险的程度的过程。巴塞尔委员会强调,商业银行应当立足现实,结合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制定控制或者缓释重大法律风险的政策、程序和步骤,确保法律风险缓释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要求
将法律风险列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内容,是《新资本协议》银行资本监管规制操作中的一大亮点。《新资本协议》为各国进行银行资本监管体制的适时变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动态指南。《新资本协议》对国际银行体系安全稳健的运转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保障,产生了深远意义。然而,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制度仍然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尚未确立商业银行法资本监管中法律风险的监控系统,毫无疑问,这将大大落后于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潮流。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更高要求,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提出了新的问题,对我国银行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我国只有处理好这个问题,才能变挑战为机遇。因此,我国银行业必须转变风险监管理念,将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提上日程,予以及时解决,力争在新资本协议的环境下,寻求更为广阔长远的发展。
三、新资本协议下我国银行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建议
尽管我国在一定时期内还不具备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条件,但是放眼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现状及银行监管体制的国际化程度,构建我国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监管制度确有必。
(一)明确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银行业应当明确并熟练掌握其特征、表现形式等问题,使银行业对法律风险有一个较为准确的认识和判断。这样,才能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分析管理水平,及时应对随时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
(二)引导商业银行完善法律风险的管理组织结构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无法对法律风险进行准确可行的监督管理,究其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缺少过硬的管理组织机构,这必然导致我国银行业在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陷入工作效率性低下,工作效果不甚明显的怪圈。因此,我国银行业有必要对法律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重新梳理和定位,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推广商业银行管理法律风险的技术和方法
法律风险管理依赖于完善的程序和步骤。完善的程序和步骤有利于管理方法的切实落实,发挥实效。因此,法律风险管理人员不仅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熟练掌握法律风险的识别方法、评估方监控方法和缓释措施等,确保我国银行业法律风险的妥善解决和处理。
(四)发挥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控制机制的主导作用
银行法律顾问是银行法律风险的动态监测仪。因此,要实现对银行法律风险的有效检测,应当建立一套可行的法律顾问制度,通过此项制度的实行,能够充实法律管理队伍,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节省时间资源,提升工作效率。同时,银行应当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使他们对法律风险有一个思想上的重视,有效的发挥自身作用,及时发现和控制法律风险。
四、结语
《新资本协议》为世界各国的银行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同时,也为各国带来了挑战。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银行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但是借鉴新资本协议的得力措施,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有利无害的。因此,我国要认清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立足国情,加强银行业法律风险监管组织的建设,并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同时,银行业监管机构还应积极引入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管理法律风险的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全面的、敏感性强的法律风险监管体系,为我国银行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相关文章:
浅议“另案处理”04-26
美国共和宪制内的“总统”幽灵04-26
卫生间里的法治04-26
宪法上征收规范效力的前移04-26
从理论分析与实践适用看驱逐出境04-26
公民政治参与的宪法解析04-26
宪法学研究中的政治逻辑04-26
“社会宪法”及其制度性保障功能04-26
中国宪法学脉络中的政治宪法学04-26
孙中山的宪政阶段论与旧政协的宪法意义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