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代军事法的价值构成与冲突

时间:2024-04-26 09:42:28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军事法在我国军队建设中一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时代的发展,军事法也在不断传承和变革。在现代新军事变革和我国依法治军的发展背景下,现代军事法在借鉴一般法律价值的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特有的价值理论体系。本文从军事法的价值基本概念深入,着重论述在新军事变革、依法治军的背景之下,现代军事法所展现出来的价值冲突的类型,以及如何在冲突中进行价值取向选择,都是对军事法价值基础理论进行一些探索和思考。

  论文关键词 军事法 法的价值 价值构成 价值冲突

  一、军事法价值的内涵

  (一)法律价值的内涵“价值”一词源于哲学,是指人与物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即事物(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当这一概念结合法学研究时,就产生了“法律价值”。我国法学界对法律价值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对“法律价值”概念存在不同的观点,其中“评价论”认为法律价值是指客体的法律与人作为主体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主体——人对法律的评价。法律价值的本质在于法律的存在、变化和作用的效果,是以满足主体的内在尺度——利益、需要、效益为实质内容的。

  (二)军事法价值的内涵军事法价值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应该是法的价值和军事价值的调和冲突、平衡后的产物。军事价值是军事主体与军事客体之间的一种关系,即军事客体的属性满足军事主体某种需要的效用关系。军事价值是价值的一种特殊形态,本质是指军事与主体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军事能够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属性和功能。军事价值的动态性是主体需要与军事客体属性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主体需要、客体属性以及军事实践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军事法价值应该承袭法律价值和军事价值特点综合并且升华。

  (三)军事法价值的现代背景现代新军事变革并不是一个一次完成的独立事件,它是一个广泛的、持久的过程,它的成果需要军事法的维护和巩固。军事法需要在新军事变革中不断发展,这不仅是新军事变革对军事法的挑战,同时也是军事法自身发展的一个历史机遇。随着新军事变革的逐步深入的过程,也促进军事法自身不断完善,需要对传统军事法价值进行重新确立和考量。新军事革命已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由于各国经济、科技、军事、政治水平的差异,军事法也呈现多样性的特点,在国际军事合作、解决局部地区冲突等问题上,我们都要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现代军事法的价值构成

  (一)国防安全价值国防安全价值是指涉及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安全保障价值,包括保障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等利益,它是国家的根本利益。国防安全是人们评价军事法乃至所有军事法律的根本性标准。国防法在军事法律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和军事活动,国防安全价值最显著的表达。由于国防安全关系到国家存亡的重大事项,军事法对国防利益的明确规定,实际上就是通过法律规范把军事法的这一内隐价值客观化,属于军事法所特有的价值。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位的,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到,“要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和安全战略新要求,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我国《国防法》第2条和第3条、《反分裂国家法》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1条中都以详细条文规定了维护国防安全价值的重要性。

  (二)军事正义价值正义价值永远是法律价值中的不懈追求。军事法中的正义价值是指军事法律制度能否通过体现与维护社会正义,而有利于增强军事斗争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军事法的正义价值应该包括维护社会正义价值和保障军事斗争正义性两个方面。军事法的维护社会正义的价值是对于宪法中社会正义价值的延续和细化,是对国际公认基本价值的一种诠释。无论是在平时还是在战时的军事领域,正义都逐渐成为衡量和决定军事行为的重要因素,而军事法正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国防利益,从法律的层面认可了军事斗争的正义性,因而军事法必须具备军事正义价值。《国防法》第1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正是对军队职责的正义性进行阐述。军事法对正义的追求,除了更好地保护军人的权益之外,更多的是为了军人能够更好地服从纪律和命令,形成一种良好的军事秩序,从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在战时军事法的正义价值也是现代战争和现代法治交融的结果,其内容是指通过调整战时军事法律关系,对各种利益予以切实保护,对遭到损害的战时军事利益予以矫正,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打击危害国防和军事秩序的犯罪行为,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三)军事秩序价值军事秩序价值是指在军事活动中形成的某种相对稳定的社会联结方式,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军事领域内的人员和装备遵守统一的行为规则而形成稳定的,有条理的现象。军事法追求秩序价值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和技能,从而在战争中取得胜利,人们需要军事法保障良好的军事秩序。军事法通过约束和限制军事社会相关成员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免遭来自军队内部和外部的破坏,保障军事行为和军事活动的有序性。我国《国防法》规定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我国军事活动的根本性质,确认了我国军事法的秩序价值。

  (四)保障军人权益价值军事法所规范的对象是军人这一特殊群体,他们从事的是国防劳动,其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军人权益的保障自然也是属于军事法的特殊价值范畴中。在军事法中,对于维持军人权益进行保障,虽然不能直接产生战斗力,但是通过法律保障军人的权益,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从而能够达到增强武装力量内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目的。国防法中,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任何国家都重视军人权益的保障,并通过法律制度予以确定。在外国军事法中,很多国家都是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德国军人法》第6条规定:“军人的公民权应予以完全的维持,尤其是积极与消极的选举权。”在西方国家中,大都通过法律确定军人的特殊公民身份,并立法保障其权益。俄罗斯在建军后不久,就于1993年颁布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部《军人地位法》,随着形势的发展,又先后从军人保险方面、养老保障方面、军人优抚优待方面、退役安置方面四个角度体现保障军人权益的价值。我国20世纪50年代,政府就颁布了《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法规,使得军人在社会上享有崇高的荣誉和地位。军事法设定了军人权益的“大纲”,其中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都作出了专章的规定。这些军事法律以其专门性确立了军人权益的重要价值,成为我国军事法体系的价值导向之一。

  三、现代军事法的价值冲突

  秩序价值、安全价值、正义价值等,都是法的价值中最基本、最主要的价值。它们能否在整体上获得大体平衡的实现,关乎法和法治的整体价值能在多大程度上给国家生活和社会带来它们所应有的实效。在传统军事法价值观念中,军事秩序价值是最为注重的军事法价值,由于在历史上的数次战争中,更注重的是军人的服从职责以及军队的整齐划一,以增强军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对于军人的个人权益的保障涉及很少或根本没有涉及。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军事法价值观念的发展,西方逐渐兴起“军人是穿着军服的公民”这一军人基本权利保障的军事法观念。即军人除与军队有关的事务之外,其基本权利的享受和保障应与普通公民没有任何差别。现代军事法注重维护军人权利,保障军中人权,保证军事法合于社会目的。因而,在传统军事法注重的价值观念与现代军事法价值观念的过渡衔接还存在许多冲突和矛盾,造成了军事法价值的冲突。

  军事法的目的价值冲突则普遍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在立法冲突中,军事法中军事秩序和保障军人权益的冲突激烈。军事法调整范围过宽会扼杀士兵的自由,若军事法的调控范围过于狭窄,又会使一些军队管理的问题无法可依,使军队秩序遭到破坏。但是在我国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军人的结婚、离婚问题都与普通公民有着比较大的差异,不仅军人自身的婚姻问题要受到纪律条令等一系列军事纪律的约束,军人的配偶——非军人一方同样在婚姻问题上也要受到不同程度地限制。这就是军事法中维护军事秩序、国防利益与保障军人权益的冲突所在。

  四、现代军事法价值选择路径

  (一)平战区分原则军事法的价值属性与战争的历史进程是息息相关的。由于军事利益不同于其他利益,一旦失败也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存亡,所以军事法价值的选择必须根据平时、战时而各有侧重各有不同。在战时的某些非常情况下,可以允许牺牲别的的价值维护军事秩序,即“秩序优先,兼顾其它”。在战时以国防利益价值与军事秩序价值为优先,在平时,对于军人权益的保障就可相对注重,也是对战时军人的个人利益的牺牲的一种相对补偿。

  (二)价值比例原则对于军事法来说,每一种价值都可以认为是必须的,并没有一个标准或是制度能对军事法的价值进行价值位阶的排序,因此比例原则是相对稳妥的选择。又由于没有任何一种价值是可以完全舍弃的,因而在舍弃时必须将损害尽量减少到最低,才能保证不会触及军事法最根本的价值目的。法律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制定的,同样军事法是法律基于在军事领域的需要而制定的,我国军队的根本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部队的战斗力高低直接决定着其根本任务的能否实现,军事法作为规范军事领域的法律是直接为军队服务的,是以提高部队战斗力为直接目的的,因此选择军事法价值的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有没有促进部队战斗力的提高。

  (三)整体考量原则21世纪进入了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设想独立于这种联系之外。我们要考虑国际国内整体因素,不仅需要在国际间军事合作中有充分地法律准备,同时还要了解国际法、了解外军法,尤其是相关的战争法,寻找最适合我国军事法借鉴和发展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军事法必须规定各种利益的分配,然而在分配各种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因此如何保证我们所制定的军事法符合利益的分配平衡机制,并适应国家整体的政治经济建设也是评判军事法价值的重要标准。

 

  

相关文章:

法律文本中“法的主管部门”条款设置论析04-26

试论离婚案件司法统计分析04-26

论我国宪法实施保障体系的构建04-26

中间阶层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04-26

浅论我国宪法责任制度的完善04-26

东京高法首判日本大选违宪04-26

德国杂感04-26

公众参与:由制度原理到制度细节04-26

论妇女权益保障04-26

宪法实施:到底实施什么?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