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基于法理学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设立

时间:2024-04-26 09:42:2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经济的发展、特定社会结构的形成以及女权主义使非婚同居成为了一个与伦理、社会以及法律有关的问题,非婚同居首先是在西方受到高度关注,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这也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密切关注,非婚同居在反映出非婚性行为存在的同时也反映出了从西方移植过来的法律与我国现行社会制度结构间的相互作用与冲突。这种新型的两性结合的形式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高度关注,但是目前在我国并没有建立与非婚同居有关的法律制度,由这一社会现象引发的社会及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种新型的两性结合方式的法制性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 法理学 非婚同居 权利 法律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也越来越多,人们关注的不再只是身边的人和事,更多的人开始关注国际大环境下的信息变化,随着所了解的信息量的增加,人们的视野更为开阔,认识问题的思维方式也在不断变化,自身的权利意识与主体意识逐步增强,认识到了自己作为权利的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自主选择。例如女性开始认识到生活对自己的意义以及更加遵从内心的追求与想法,将丈夫与婚姻作为了次要的追求。这种变化使家庭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内部关系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我国的家庭婚姻观以及相关的法律体系面临着一定的挑战。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的出现以及快速蔓延正是这种变化所产生的结果。

  一、非婚同居现象出现的原因分析

  过去中国的女性由于所处的社会制度环境的限制,不像西方的女性那样拥有对性别与性的全方位认识,因此在那个时代的中国所进行的对女性问题的改革一般是不涉及理念而只是制度的改革,改革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效果。随着我国与世界联系的加强,中国的女性接触到了国外的先进思想,女权主义思想传进中国,对中国的女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中国的女性开始审视自己在婚姻和家庭中的角色与地位,开始思考自身作为一个个体的主体意识。随着女性对家庭与婚姻思想观念的转变,不可避免的社会与家庭也开始出现了实质性的变化,一些列的规则也开始出现。

  婚姻自由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提出的。今天我们所说的婚姻自由是在资产阶级与封建制度斗争之中产生的,1971年的法国宪法以及1981年的法国民法典对婚姻自由原则做出了肯定,各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在法律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肯定,婚姻自由思想观念的提出与确定不但对社会的法制建设有显著的意义,同时对解放人们的思想也起到了引导作用,为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观从法律层面做出了引导。随着婚姻自由原则在法律中得到肯定,在资本主义社会,一些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有了自主选择婚姻的自由,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影响,在这种制度中产生的婚姻中里存在着明显的虚伪性。资本主义社会是以商品货币关系为主导,商品货币关系能够对社会的一切行为进行支配,这种商品货币关系对婚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婚姻正是商品货币关系中产生的一种利益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有人出于对婚姻自由的美好向往与追求,但是对于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来说,由于其商品货币关系的深刻影响,婚姻家庭关系中还是有着深刻的利益性。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很多人在思想观念中有着对婚姻自由的绝对向往,也出现了有人多婚姻自由这一权利的滥用,在一些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对婚姻自由的过度追求,也导致了很多闪婚闪离、离婚率居高不下、非婚同居现象普遍等问题,并且有人将婚姻自由与性自由混为一谈。这否定了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严肃性。而社会主义制度中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及两性社会地位的变化,为我国实现婚姻自由提供了保障,在目前的我国,虽然婚姻自由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健全与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建设一样,我国的法律中关于婚姻自由的问题也会不断获得发展与进步。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非婚同居的发展

  经济的发展以及新观念新思想的出现为婚姻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种可能,随着社会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呈现出了多元化的趋势与发展现状。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婚姻制度已经在世界各国建筑并在不断完善,民主健康的婚姻制度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和接受,随着婚姻自由观念深入人心,也导致了个人主义观念的膨胀、人们对婚姻的独特理解和现代科技在医学领域水平的提高都使现有的婚姻制度面临着极为严峻的挑战,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非婚同居、未婚先孕、离婚率上升、空巢家庭等等都是人类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我国这种现象也已经存在。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现有的婚姻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一方面在婚姻家庭中还存在着旧传统与旧思想,另一方面资产阶级的自由化思想也对我国的婚姻家庭观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在个性化以及自由化的思想影响下产生的家庭婚姻问题尤其是非婚同居问题更是值得关注。在我国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的变化,非婚同居越来越多的在年轻人和老年人中出现。

  非婚同居指的是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在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包括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民政部出台的婚姻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果没有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其婚姻效率不再受法律承认。因此在之后出现的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的现象成为非婚同居,而不再用事实婚姻一词。在法律中非婚同居的构成要素有三点:(1)缺少结婚的法定形式文件。(2)同居关系的男女或以夫妻的名义,或不以夫妻的名义。(3)男女双方将同居生活公开。

  非婚同居作为新的婚姻家庭形式正在不断的蔓延发展,我国的婚姻家庭观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在面临这一新现象时存在着明显的不完善之处,引发了诸多的社会秩序以及法律范围内的问题:西方国家在面对非婚同居的现象时,改变了以往的用道德手段进行约束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并未起到明显的作用,西方国家开始用法律手段调整管理非婚同居,但是在目前的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关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解释,也没有对它的内涵与外延进行解释;第二,非婚同居男女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制度和规定能够对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这种状况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有着严重的影响;对非婚同居男女来说,双方关系只是为财产关系,几乎不享受任何人身权益,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对非婚同居男女双方的财产利益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法律制度建设在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上所存在的缺陷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与纠纷;当非婚同居的生命被第三方剥夺时,另一方如何利用法律手段进行诉讼赔偿,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这增加了我国依法管理的难度。随着整个社会非婚同居的现象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问题与纠纷也与之俱来,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必定会导致各种不和谐因素的出现,造成社会风气的下降,给社会秩序带来严重困扰。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应根据我国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实际,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对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实施有效管理与控制。

  三、基于法理学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探讨

  作为社会行为的共同准则以及社会关系的调节者,法律发挥着其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作用。现代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意志活动的产物,法律应根据外在的客观条件以及人们的现实生活需求来制定,法律制定者应使用理性思维、对社会现实进行自由判断,使社会现实生活通过法律反映出来。

  婚姻自由是婚姻关系建立的自由,即与谁结婚,结婚的时间都由当事人来进行自主决定。但是在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都是有一定限制的自由,婚姻自由也一样,应该遵守法律的规定,婚姻中的双方应该抱着对自己、后代以及彼此的未来负责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婚姻,也只有这样家庭才会幸福美满,但是很多非婚同居者所持的并不是这样的观念来生活,而是结婚与否属于我的个人自由,没有人可以干涉我,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婚姻观念好是不合理的。

  在中国传统的观念中,个人隶属于家庭,但是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把人从家庭中解放了出来,个人不再纯粹隶属于家庭,个人有了更多的选择范围与空间,家庭传统角色与功能的转变,并不表明个人将处于放任的状态。法律作为一种统治手段,起着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虽然非婚同居是个体的私事,但是基于在目前的中国法律中个体与国家的关系,非婚同居也应遵从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规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西方法律的影响,我国在法律制定中在对我国的国情进行正确判断的基础上也有意识的借鉴西方的法律,如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公民按自己的意愿使用自己的权利时不受干涉,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中,家庭生活就属于私生活,有不受国家及他人干涉的权利,家庭法就完全成了一种私法,因此也出现了很多人利用私生活权利来规避责任的现象。

  要做到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中的非婚同居现象,提升我国的社会秩序,应合理引进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引进的法律应与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制度相适应,如果不结合我国经济基础的实际,这样的解决方式不但对问题的解决起不了作用,反而可能会把情况变得更糟,我国应制定出符合我国经济基础,同时又能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完善的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制度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在目前的我国非婚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以及法律方面的纠纷,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关于非婚同居的明确规定,这样不仅不利于非婚同居双方以及非婚生子女权利的维护,同时也导致了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为改变这种现状、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积极引进西方的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经济基础的实际,完善我国的家庭婚姻制度,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使法律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充分发挥其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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