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儒家和谐思想对我国法治运行的影响,一直是学界所关注的话题,其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并存,如何克服其消极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对法治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传统儒家和谐思想与现代法治冲突和融合,是一个任重道远的学术研究课题和法治实践综合工作。
论文关键词 和谐 法治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毋庸置疑,儒家和谐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在我们民族及民众的血脉中都有传统文化的深深印记,时刻影响着生活中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也影响着国家的政治、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我国法治建构属外源性的,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法治建设才真正开始,至今,在立法、司法等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但由于我国借鉴国外的法治理念,而在中国现代社会的土壤中要长出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是需要时日的,苏力教授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对传统文化持肯定态度。但从我国的法治运行情形来看,并不理想!而陈云良教授认为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是相悖的,对传统文化持否定态度。但如何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去辩证的剔除阻碍法治建设的因素,的确是个敏感的问题。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漫长而又痛苦的过程,如何使法治的理念与传统文化、国人的习惯、生活经验、处事原则结合起来甚或是融合起来的确是个大的问题,格拉提安认为一个法律体系并非一具僵尸,它根植于往昔而伸枝于未来。笔者认为儒家和谐思想的提出既尊重历史传统,又贴近中国法治的现实,传统与现实的融合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必过的关口。
儒家和谐思想是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理念,内容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天人合一思想。天是一个完美的系统,其具有完美的德性,自然和谐的秩序性,人的道德性是来源于天,在建构社会秩序时,人们必求天道与人道的和谐统一,注重秩序是天人合一要义。其二,仁者爱人的思想。仁的思想是和谐思想中的人道观总括,其关注的是人的道德自觉和自我约束,以及道德教化的作用,其对社会秩序和法治的推行有稳定与保障作用。其三,中庸思想,是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工具,是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的思维方式,是处理各种关系的重要手段,其力求的目的是和谐发展。
儒家和谐思想中的核心内容构成了一个统一的系统。以天人合一的天道观树立儒家和谐思想的合法来源;仁爱的思想是儒家和谐思想中的人性观的形而上之表达,它一方面是民本思想的来源,也是其性善论的人性观之表述,从而为其仁政、德治等治国方略打下了理论基础;而中庸思想是天人合一思想和仁爱思想在方法论和认识论上的统一,万事万物皆以中庸为核心。笔者不揣浅陋,在此只论及和谐思想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儒家和谐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构建的积极影响
(一)儒家和谐思想之民本思想对法治的积极作用民本思想是儒和谐思想的表现之一,所谓民本就是指一种关注下层民众地位和作用的政治思想,民本思想认为民众是国家的根本,民众供养统治者并对国家的兴亡起着绝对的作用,而统治者必须为民众着想,才能获得民众的支持,从而维护自己的统治,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主要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肯定民众在政治上的根本地位和决定作用。第二,要求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为民着想。第三,反对君主专制制度,追求民众的政治权利。民本思想突出了民众在国家中的地位,强调了人民的力量决定了国家的存亡。“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本作为一种建设性的文化传统在一直提醒统治者注意和改善民生,制约规范君权,在历史上起着积极的作用。然而,民本思想不是民主思想,也没有成为国家形态的民主制度,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中特色的内容,是具有“民主性”的内质,对我国的现代法律建设有借鉴的作用,正如台湾学者韦政通所言,民本思想自然不等于民主,民本也即民主有效,但在近代民主法治政治未成熟之前,对防范权力,实在想不出比民本思想更好的办法,时至今日,环顾各国政治现状,民本思想依然是民主法治之源。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方面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另一方面也是民族传统思想精神与现代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学者孙笑侠认为,选择最大化的法治,这是容易被官方所接受的,官方正需要一种理论能够将儒家思想、中国国情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政纲领都包括进来……,可以肯定的说儒家之民本思想中富有民主性,人民性的思想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本思想在国家立法、行政、执法中起着导向作用,儒家关于治国务得民心,施政务取民信观点,关于管民、利民、富民的思想,关于尊重民意、体察民情、体恤民众的做法与经验,对我国的民主法治制度的建设具有无限的生命力,能够对促进社会和谐进步起到积极地作用。
(二)儒家和谐思想天人合一对生态法治良好影响天人合一的思想,笔者认为突出表现在人与天地万物是统一的体系,没有谁利用谁,谁控制谁的意思,是人类生命和自然环境相互统一的协调,循环交互的协调,天生万物,地生五谷,人也不出其右。
天人合一思想体现出人类这种智慧生命对于自然的改造和创造需要有理性,虽然从大的方面讲,这是没有充足的道理的,因为人的存在也是自然和天的安排。德国诗人荷尔德林感慨人类诗意的栖息在地球上,其实也是表达一种人与自然的和谐情态。所以应该讲,出现人和自然的任何故事是一种必然。但是现实的讲,人是追求一种幸福、理性的生活,所以,人类在追求和谐、理性、幸福生活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是保存自然的资源和生态美好,因为人本是出于自然,如果这一切被无理性的破坏,那么留给人类的是不适宜栖息的地球,等于人类智慧文明的自我消亡。
自然发展要和理性法治结合在一起,利用儒家天人合一的理念来保护我们自己的生态环境,更要保护人类理性自我的发展。
(三)儒家和谐思想仁爱的德治向往对法治的补充作用儒家和谐思想推展出来的治国方略为人治,而人治的具体表现是德治,德治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之上,相对法治而言,德治对人性的看法是积极的,而法治对人性看法是消极的。法治之所以必须,而且历史的经验也表明其确是一种务实的治国方式。究其原因,人无论如何的善良,其人性中原本存在的不完善地方都不可能根本的消除,特别拥有权力的人,权力存在着腐蚀善良人性的作用,人性中的恶就更容易受到权力诱惑,因此,必须依靠某种独置于个人之外,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的理性规则,来限制人性中不完善的地方,发展其社会合作的成分。现代人接受法治是因为凡人都有一种愿意接受理性的引导,而不愿意接受任性统治的天然倾向。
法治只许人们为善,随着制度伦理的发展,现代法治还试图鼓励人们为善,但不许人们为恶,这是法治的底线。
德治对于人性持积极看法,孔子虽没有对人性提出自己的主张,但他的德治思想充满着人性善的取向,孟子明确提出了人性善的思想,他认为,人生而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和是非之心,四心则分别萌生出仁义礼智,而仁义礼智是上天赐予人之为人的根本。人性中的善倾向有构成德治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人们的善良本性决定了他们更多的认同善的做法,而对恶的做法不齿。
德治作为治国的方法有劝善的长处,但他致命的缺陷是不能惩恶,因而他在根本上守不住社会秩序的边界,法治则可以。
职是之故,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统治,而德治也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善的治理,二者结合则可称为善治的佳径。法学家弗里霍夫认为,就社会秩序而言,警察权当然是不可少的,然而永远是不够的,如果大多数公民决定采用暴力,正如历史上多次发生的那样,那么警察权就无能为力了,制度真正的生命力依然来自于内部,是良心造就了我们所有的社会公民。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表现了人们对于治国方式的一种矛盾的立场,就现代社会生活而言,实行法治是不可避免的,但法治也有缺陷,缺陷就需要道德加以弥补,而道德自律在国家治理中通常也是靠不住的,靠不住的德治又要法治的途径来补救,这种情况恰恰反映了社会生活中人性的矛盾。
这种矛盾在共同价值目标下,为了良好社会秩序的构建是可以相互结合和相互补充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儒家的和谐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构建的消极影响
儒家的和谐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应该一分为二,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笔者认为其消极影响对当代法治构建是次要的,其主要对法治架构中的法治社会基础的形成不利。如何克服不利影响是法治构建的当务之急。
(一)儒家和谐思想导致个体权利的迷失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的是注重个体权利彰显的公民社会,其主要是突出自我利益与个性发展。西方传统文化关注自我价值和个性张扬,注重个体利益,这也使得其个体权利在法治化中得到张扬。而儒家和谐思想,由于追求和谐,注重群体的社会利益,因而淡化了人们的个体独立价值和自我追求,形成了以伦理职守为原则的群体本位精神,继而形成了封闭保守的“奴性文化”,这种文化的惯性作用,使人们囿于传统的群体本位,难以克服保守情绪而树立个人奋斗的精神,抑制着社会成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性活动以及个性价值的渴望追求。
时至今日,虽对个体权利和私有财产有所重视,但也确使一部分人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成为了所谓“权贵阶层”。然真正的权利文化没有形成,有人甚至认为这不过是在政策驱使下形成的新的有钱人阶层,传统社会意识仍没有真正的改变。
儒家和谐思想渗透着集体主义的色彩,而不是对个人权利的崇拜,表现出集体主义与义务观念的优先性,对于个体权利的冷淡和漠视,这自然于法治发展是有所阻碍的。
和谐思想渗透着对当下制度的维护情节,要求人们各按其序,否认冲突的合法性,其理想的社会关系就是保持平和、尊贵的和谐。和谐思想是对无序和混乱感到恐惧,将稳定、秩序看做最高价值,这对个体价值的尊重是有阻滞的。
当然,在传统的人情社会大背景下,法治的进程中会出现人情、政策、秩序等方面的较量,会对法治产生冲击。笔者相信,在我国传统文化大背景下,如果能够做好法治与人情、等级与权利等方面的沟通,只要能够让社会更公平、人民更幸福,创设具有中国特点的法治是可以肯定的。
(二)儒家和谐思想阻碍民主意识的发展没有民主就妄谈法治。儒家和谐思想所宣扬的是秩序和安定,特别是现有秩序的稳定。民主意味着平等自由,平等自由就意味着秩序的动态波动,即所谓的抗争,但这是有秩序的,是可调和的。在儒家和谐思想的影响下,中国社会仍处于上、下层级关系之中,权利和义务关系钝化,没有出现相互制衡的阶层,这样就造成冲突的不可调和性,对社会的长期稳定有所影响。美国法学家昂格尔曾认为现代法治社会存在的历史条件之一是集团的多元主义,多元主义意味着不存在一个永恒的统治集团,领导权的归属有或然性,社会犹如一个不同利益集团的竞技场,为公平分配权力,调整利益关系,必须制定出一套中立的具有普遍性的和自治性的法律规范。在民主法治的运行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大多是尊重法律来解决的,而在我国目前还做不到,大多仍是以人的关系来解决,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界定的底蕴依然深厚。儒家和谐思想总希望将人分为三六九等而少有民主平等意识,其明显阻碍了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
(三)儒家和谐思想的泛道德主义对法治的不良影响中国人善于讲究自律的,讲究道德自律性,进而形成了国人心中道德主义至上的心理,干什么必须先问自己的良心,即使是大部分事物是不必追问自己的良心的,及至形成了泛道德主义的思维定势。修身养性成为国人内心的追求,这也符合社会大众要求的,但是这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个体自由的契约精神有较大的负面影响,由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契约自由、责任归己的确立,法治观念的推行的是建立在“人性恶”观念基础上的,法律给人确立的是最低道德标准,为防止人性恶的泛滥,其注重的是法律的他律,并不强调人自身的律己修养,(笔者并不反对个人的身心修养)这恰给人一种发展的定向,使人性发展进退的空间更大,而不像儒家和谐思想影响下的自律对人的要求过高而造成人性的虚伪,不利于法治的施行。
道德化的思维方式也使人们自觉或不自觉的以道德化观念看待、评判现代法治的种种现象,在对法律事件的评价中大量充斥着泛道德主义的话语。泛道德化思维模式从根本上消解着我们对法治的正确理解和追求,使我们在走向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常常不知不觉中造成自身的言行背离自身的目标。
(四)儒家和谐思想的人治趋向抑制法治的开展儒家和谐思想的产生是由于其天人合一的思想,人性与天性相通,天之性就为人之性,天性为理,故人性为天性在人间的具体实践,儒家的社会政治理想始终是以人为中心的,是以人的道德为支点,其社会政治理想就是立足于“德”的人治。
人治作为一种治国的方略与法治是相悖的,人治在政治制度上是专制集权的形式,从法之精神讲,人治是指在法的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集权的个人或极少数人的意志,这少数人的意志又是维护集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专政的治理模式。而法治作为我国现行的治国方略和原则,是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法治意味着民主的统一,意味着民主制定的法律成为中立性的一般性法律,法治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意味着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中国传统文化是以人治文化为基础的,其追求的是一种和谐秩序,是统治的实用性工具。韦伯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社会伦理,而非宗教伦理,其目的是为了纯粹的实用,不可能提出对抗人治的法治主张,与中国传统文化所不同的是西方文化精神绝对不是依附和追随现实政治,为之献媚与辩护,而是以批判精神为武器来对抗现实政治的黑暗面,他作为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一方面深切关注世俗,社会中人的地位、尊严、权利。另一方面又超越现实为未来更能充分展示人的自由天性和潜能的理想社会提供丰富的思想和理论资源,如自治原则、契约自由、民主政治等,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也正是这种文化精神的滋养的必然产物。
我国传统的人治模式虽已经在形式上被抛弃,但其赖以生存的文化底蕴依然偏执的存在着,对法治的建构是个莫名的阻碍。
概言之,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而且受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和谐思想的影响,当然还有诸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体制等方面的影响。在国家层面提倡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是基于权威政治的模式,在此种模式下给与体制内进行改革和协调,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法治的和谐、民主的机制、体制。
如何在法治构建的过程中,克服儒家和谐思想的消极影响,发掘其对法治建构的积极作用,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融合,形成良性的法治社会,如何使法治建设和本土资源结合起来,树立本土的价值取向,充分限制人治模式的阻扰,创造适合国情的具体制度和法治样式,值得我们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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