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中国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的因素探讨

时间:2024-04-26 09:42:1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 要:现今人们在重视国家制定法意义的同时,也逐渐审视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历史进步性问题,并已开始保护既存的优秀的民族法文化的工作。这一工作虽任重而道远,但其价值却是有目共睹。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族法文化;法文化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中国少数民族法文化,众多的学者在提出/取其精华、弃其糟粕0的口号下似乎显得再无计可施,观点的提出固然重要,但如果仅仅作一些保留性的陈述,那未免显得过于简单。然而,在/保护0呼声日盛的时候,保护的困难是什么?怎样保护?谁来保护?谁有权利去保护?保护的结果又会怎样等诸多问题使得要给出满意的答案变得相当困难。而本文将要论述的影响中国民族法文化保护的因素是与民族法文化的保护措施同样重要的问题,因为只有深入了解影响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的因素后,才能为少数民族法文化的保护提供更为科学、行之有效的途径,且为国家更快、更有质量地进行调整民族关系的立法提供合理的依据。

  一、传统观念对中国少数民族法文化的误解

  也许在很多人看来,少数民族法文化只是一种低层文化现象,难登大雅之堂。但何谓/大雅0?基层民众的创造就理所应当的被排除于/大雅0之外吗?那我们难免要问中国文化的根基是什么?精英文化难道就能调和所有基层民众吗?我想答案不言自明。的确,由于经济社会客观条件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不可避免地有其浓厚的原始性,内容也较为粗糙,但这种原始性并不全然等同于愚昧,粗糙也不只是落后,它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的结晶,是文明进化和法文化发展的不可缺少的一环。从某种意义上讲,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这种原始和粗糙,恰恰是人类本性最起初的反映,是人类社会生活最生动的记载,弥足珍贵。[1]更何况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也逐渐朝科学化、合理化、人道化的方向发展,在不同区域、不同社会、不同阶层发挥着不同的作用。[2]那种完全以自己的文化为准绳来评判其它文化优劣的民族中心主义,将会阻碍我们理解其它优秀的异质文化,以致难于产生民族文化之间的认同和交融,更难以产生民族法文化的保护意识。由此可见,文化保护的前提面临的是文化自觉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去认识每个民族自身的文化问题,如果我们在向前发展的道路上摒弃了许多优秀的文化传统,把它们作为一种落后的因素加以剔除,使许多民族在失去其文化自信心的同时,也失去了其文化上的原创力,那么人类文化的未来发展就将受到种种局限,并将失去许多新的可能性。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少数民族法文化收集整理的困难

  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一种特定形态,也是西方法律现代化的一个巨大成就。西方法治进程的超前和成功,一定程度上证实了西方法律的进步与优秀。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西方人在价值取向和实际操作的层面上并不避讳学习、使用乃至/创造0新的法律,且现代西方法律也是力图从旧的法律体系中借助理性的力量脱胎出具有科学和文明形式的新的法律。反观中国,在中国这片土壤上,更多的也许只有对业已逝去的先贤及盛世的追忆与仰慕,对尧、舜、禹、汤贤明的历数以及对被看作教化臻于极致典范的/三代之治0的重点提及,惟独对传统法文化包括少数民族法文化的保护与开发极其吝啬。[3]法治在西方的成功,让中国人乐于移植西方的法律,这似乎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定势。探讨其原因,乃是因为内存于中国的法文化资源开发艰难,而移植西方的法律相比之下更具效率。的确,对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文化(包括少数民族法文化)进行挖掘、整理、归纳和总结,这样的工作会是繁重的和长期的,因为各民族的历史资料大多以民族语言记载(当然指有民族语言的民族),这样势必造成在民族法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翻译、归纳中出现很多的困难。况且,大量散落、遗失在民间的少数民族法律法规、口承的法律法规也需要收集和整理,大量的田野调查和专题性调查更需要法律工作者长期、艰难的工作,这些影响法律创生效率的因素当然成为民族法文化保护的障碍。

  三、国家对制定法的高度重视

  国家制定法的地位决定了法治建设的主流在于国家层面法律制度的创生,国家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国家制定法的制定、实施中,无形中形成了国家对内存于民族地方法文化的忽视。不可否认,国家制定法中也涉及到有关民族地方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往往是笼统的,对于民族地区原始的可行法律观念更是极少触及,这样的规定无法满足民族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事务管理,且在中华民族中,不仅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存在着差异,而且居住在不同地理位置的同一民族群体之间也有着差异,试图以一部国家法代写论文囊括规定所有的民族事务是不具有可行性的,即便存在着调整民族关系的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但是在解决民族之间以及本民族内部的矛盾时发挥的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现代化要素以及建设现代化的方针、措施及体制,大都首先发轫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汉族地区,然后再以汉文化为载体向民族地区扩展,这就难免产生指导方针上的一般化和体制、政策上的/一刀切0等弊端,从而引发现代化与民族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可能造成有限范围内民族关系的紧张。[4]我国的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特点0进行自治立法和变通执行的权力的最根本原因也在这里。

  四、法律移植方式的盛行

  20世纪以来,西方的法律制度在日本、土耳其等国的成功移植并且在这些国家有效地发挥作用的事实,使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现代法治及其制度的安排也同样适用于中国。因为现代法治是一种性质真正伟大的制度,它能使法律制度超越民族性的局限,而且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它能使该法律制度在精神价值和实际价值方面具有普遍的意义。[5]新加坡、香港等华人社会法治建设的成效,更使我们对中国大陆法治建设的前景充满信心。实际上,法律制度自一种文化向另一种文化的移植是常有的情况,当改革是由于物质的或观念的需要以及本土文化对新的形势不能提供有效对策,或仅能提供不充分的手段的时候,这种移花接木就可以取得完全或部分的成功。[6]清末沈家本的修宪运动可以说是我国近代法律移植的开山之作,中国其后百余年的法律发展史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法律移植的历史。法律采取移植的形式出现并不是毫无意义,它至少在某种层面上借鉴了其他国家、地区的优秀法律成果,为国家法律的创生节约了大量的时间,但是一味地采用此方式而未与中国传统的法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法文化相结合,这势必会给中国的法制建设带来历时性的问题要求共时性解决的巨大压力。民族的法律离不开一定的文化因子,对民族法律文化进行分析和研究时,不能抛开传统法律文化因素而就事论事。对今天所观察到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辨别、分类而作出结论之前,先要了解它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环境、原因,特定时期所起的作用,要了解它的发生、发展、变迁、类型、结构、功能及所表现出来的价值观,采用历史的、比较的、统计的以及田野调查的方法,借助考古发现、历史文献等,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来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的结论。[2]而中国法律的移植恰恰缺少了这一过程。这里并不是反对西方民族国家的法律文化,也不是要求所有的本土文化都要原封不动地保持它的原貌,而是希望国家的法文化,在吸收外来法文化的基础上还能保持自己文化的原创性,还能具有一种原创性的生命力。

  /-桔生淮南则为桔,桔长淮北则为枳。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移自西域的中国现代法制,情形正复如此。究竟是弃绝异域之花木,还是改造本地之水土,人们必须对此作出判断和选择。,,中国法律之未来,端系于此。0[7]

  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冲击

  我国是多民族、多宗教并存,文化又具多元性的国家。在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现代化潮流日益冲击的今天,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受到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大量民族地区的人民外流到经济发达地区,市场经济条件下特有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交易原则、诉讼制度等都改变或影响了传统民族法文化固有的价值和意义,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主要以汉民族为主体,少数民族人民受汉文化影响深刻,其固有法文化受到不同程度的消减,民族自身的保护意识在逐渐淡化;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让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广泛,特别是交流所带来的本民族语言的缺失意味着凝聚在这种语言之中的文化不得不借用另一种语言来转述。转述过程中的失真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人类学家的研究已经证明了这个道理。另一方面,现代化所代表的思想意识,猛烈地涤荡着民族传统文化因素,并以其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力量为自身的发展开辟道路,从而决定了一切民族的传统文化都必须适应现代化的进程、体制和政策的变革。[4]少数民族地区为了脱贫致富跟上现代化步伐往往在不考虑自身特殊民族性、地域性的情况下片面注重了经济效益的提高,忽略了对自身文化的保护,此外,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科学技术的普及和义务教育制度的推行,也对少数民族固有法文化的保存产生重大的影响。当然,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利大于弊,我们在此将其列为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的障碍性因素,只是为了分析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中出现的困难,并在保护的进程中做出措施调整。

  上述所列也许只是少数民族法文化保护中的部分困难而非全部。提及其困难并无意打消保护民族法文化的积极性,而是为了制定更为可行合理的保护措施尽一点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高其才。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J].中国法学, 199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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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乌小花,李自然。试论新时期民族文化交流与民族关系的深化发展[J]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 2001(1): 59-69.

  [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201.

  [6] 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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