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休谟正义观之我见

时间:2024-04-26 09:42:0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正义问题备受探讨而又异常深邃,不仅在哲学领域频繁出现,其也是伦理学、法学等诸多学科的核心问题,从来都被学者们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不胜枚举的哲人、政治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等都曾从自己的视野对于“正义”二字给出了独到的见解。在这些对于正义真谛孜孜以求的哲学家中,有一个人是不可以不被提及的——大卫·休谟因其对于正义理论独树一帜的见解以及其著名的怀疑论为人所熟知。

  论文关键词 人性 自私 正义

  一、休谟简介

  休谟全名为大卫·休谟,是18世纪英国的著名哲学家,其不仅仅因其系统化、理论体系化的世界观闻名世界,也因为其在哲学界闻名遐迩的“休谟问题”被后世所牢记,其思想上承了康德的哲学,下启了边沁等功利主义哲学、法学领域的探索,后世诸多哲学、伦理学、法学家的身上或多或少有着休谟及其理论的身影。

  休谟所生活的年代可以说是一个社会大变革的时期,在思想上、学术界领域也是出于蓬勃发展的。后随着“光荣革命”事件的发生,资产阶级取代了封建阶级掌握了国家实体政权,创立出了君主立宪的政体。英国资产阶级的革命使人们不复经历颠沛流离、惴惴不安,而是迎来了稳定发展,安居乐业的一段时期。休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创建了自己的哲学体系,论述了自己独到的正义思想。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休谟所采用的研究方法

  休谟开卷立论式地首先论述了这么一个普遍存在于哲学界的问题:“在这些主题上笼罩着程度如此严重的混乱……甚至几乎每一单个体系的部分与部分之间”。这里休谟表达了对于在道德领域研究现状的不满与担忧,正好像是呈现出这么一种情况:哲学家们争论不休,总是尝试着以各自的体系去吃掉别人的理论体系,结果一无所获。于是休谟尝试借鉴于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推及至研究哲学的领域,试着以经验为依据,用以对于人性本质的探究。具体来说,休谟多以观察、推理、实验性的方法进行研究,这也主要是近代自然科学领域通常的做法。

  三、休谟对于善的理解以及对于善的分类

  休谟在《人性论》中开篇立论式叙述其正义观:正义属于一种德,其并非是自然而然的,而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认为措施或设计。在这句话中藏有如下几种含义。首先在“德”这一大的范围之下,包含着正义。其次正义是一种人性化的设计,并非天然产生的。最后这种人性化的设计的目标在于为了应付人们自身的特殊需要。休谟对于正义如此这般的论述似乎完全不同于之前伦理学家、神学家、自然法学家们正义观的定性认识。想要对于休谟的正义观有全方位的把握,我们就必须首先明白休谟所说的“德”的性质,以及其对于德的两种分类——自然之德、人为之德的定义。简单的概括,即手段为善加上目的为善才能表现出对于德的尊重,达到德。休谟为了进一步说明这种达到德的方式,接着论述了一条关于“德”的原理:人性中如果没有独立于道德感的某种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那么任何行为都不能是善良的或在道德上是善的。根据休谟的这条原理,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数重含义:因为存在着手段(行为),动机这两个在欲达到“德”之尊重时要处理的变量,则我们分别来看。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重含义:当行为为恶、动机为恶。这毫无疑问不是善(诸如意图犯罪,同时犯下罪行)。第二重含义:当行为为恶、动机为善。这也不是善(诸如出租车司机带孕妇闯红灯),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出于善良的动机,这时候在社会舆论层面可能会呼吁取消责备,给予尊重。第三重含义:当行为为善、动机丧失或是出于功利性的目的时,在休谟看来依然不是对于德的尊重。(出于自身功利性目标去做些好事,意图获得物质性的回报等等)。第四重含义:当行为为善、动机为某种道德感或是出于道义论层面的义务感时,在休谟的理解上仍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的“德”。这时可以理解成为一种自我性的满足。第五重含义:当手段为善、动机为单纯地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这时才是休谟意义上的善(德)。我们注意到相比于行为层面的注重,休谟的论述花了更大的篇幅在动机层面。正如他自己说道那样:任何行为都只是因为它是发生于一个善良的动机,才能是善良的,并且这个善良的动机必然是先于对于德行的尊重,这两者不是一回事情。

  休谟眼中的那种单纯地产生善良行为的动机,首先休谟认为不会是利己心,因为当每个人都抱有利己心开始活动,而不加约束之说,从经验层面来看(休谟的论证多以经验、推理、实证的态度展开),就会成为非义和暴行的源泉,若人们不能矫正这种欲望,就不能改正恶行,于是想要达到“德”就会变得无比艰难。其次这种动机也不会是对于公益的尊重之心,这是因为公益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其太疏远、太崇高,无法期待其能影响一般人们,以致于每个人都拥有如此动机。同时公益的作用在面对非公开的,大众无涉的事件之时,效用相对整体社会来说较小。再次这种动机也不是普遍的爱(即在休谟的眼中,所谓博爱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在预设的条件之下,无法将动机归咎于博爱)这就必须了解到休谟关于人类心灵中纯粹情感的论述了,休谟如斯说道:如果不考虑个人的品质,以及在社会交往、服务与被服务产生的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时,人类心灵中很难说存在着诸如“人类之爱”(博爱)那样纯粹的情感。这是因为在休谟的伦理学、哲学体系中,人类的纯粹感情(包括人类之爱)都体现哎品质、服务与被服务、与他人的联系之中。因为对于私人的慈善程度并非所有人都相同,有些人甚至缺乏,所以这不是“德”的动机。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休谟从反面说了欲达到“德”的动机不会以哪几种面目出现,而又根据其自己的论述,正义的产生是出自于个人的私心——利己心,以及对于他人有限的慷慨——有限的利他性、私人的优先慈善、对于他人有限的博爱。于是可以推导出,正义不是自然之德而是人为之德的属性。于是结论就是正义与非义的感觉,不是自然得来的,而是人为地(虽然是必然地)由教育和人类的协议产生的,所以我们原本人为存在着的公道(正义)法则,实际上是我们创制出来的。

  四、正义规则被创制的理由以及起源:

  既然已经说了正义规则是由人所创设的,并非自然而生的,那么我们就需要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正义规则通过是通过什么方式被认为措施所确立的。二是什么样的理由决定我们把遵守这些规则认为是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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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即正义的根本性起源问题。这就必须从人性出发,来进行论述。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事实是:人类作为一个个体是呈现出软弱一面的,同时,不同于动物的是,我们不仅仅满足于物质层面的需求(指吃饱),即同时还有与自身软弱(相比于动物之力量、速度、体魄等)不成正比的欲望,所以我们必须将自身融入社会,依赖于其中。因为人类将以社会形式来弥补个体诸如:力量、安全性、个人能力的缺失。这是人类生存的宏观背景,从微观来看,处于社会中的人同时也在个人的领域范围内结成了小型社会——“家庭”。家庭的产生是基于两性之间的自然性欲望,随后家庭关心稳固、有了子女之后又基于自然的爱进行有限制的管教而后直至其逐渐适应社会,又形成新的家庭。在这个过程中,体现了两种天然性:一是人类间的自然爱情。二是人性中的自私感。前者有利于人们结合产生家庭、形成社会。后者则可能阻碍人类的发展。知道了休谟眼中的基本人性之后,我们再来看道德观点,休谟认为人的确存在着某种道德观念,只是并非是我们通常认为的是正义而已。其认为我们对于他人所发生的情感的自然、通常性力量的观察,使我们很容易知道是否道德。意思是,我们最为直观、感性的道德观念实则是基于自身心理结构对他人行为的判断。可这种道德观,却是无法对人性的自私提供丝毫补救的,反而是依附关系。(如果自身亲属、朋友、陌生人做了同一件坏事,我们在主观上会更偏向亲近的人),所以这就论证了休谟说的:正义的观念绝非那种原始的,自然产生的道德。于是为了对于自私人性的约束,我们发展处了认为的措施——社会全体成员所缔结的协议,这也就是休谟的人为之德——正义了。

  关于第二个问题的解答——我们为何会遵循我们制定出的正义规则,需要以了解人类处于社会之中时享有的福利为基础。前文已经叙述过,人类因自身的软弱以及不成正比的欲望之间的冲突,结合成了社会,在社会中增强了力量、安全性、能力。所以概括来说,人类于社会群体中享有的福利基本上有三种类型:我们内心的满意(安全性享受);我们身体的外表的优点(呈现出可剥夺性但无益于他人的特性的外表);对于我们凭借勤劳和幸运而获得的所有物的享有(呈现出可剥夺并且剥夺行为有益于他人的性质的财产)同时第三种福利相对于前两者来说,占有层面更为不稳定、在社会中更为稀少。休谟论证正义规则的产生的出发点就是这第三种可被剥夺,占有层面不稳定的福利——个人财产。正义规则这种人为之德的复杂性在于:一方面其必须符合人性(任何正常性的行为皆应符合人性),但人性按照休谟的说法是自私与有限的慷慨组成的(即对于亲戚、朋友、陌生人递减性的慷慨),即正义规则是基于自私产生的。另一方面来说其又必须约束,或者说对于人性进行补救、救济。休谟基于上面的论述认为:由于第三种福利的特性,使其成为人类社会组成的最必要条件,即财产权利的划定与稳定性。而在休谟眼中,最应该受到约束、补救的原始欲望是:为自己(自私)以及为亲友(有限的慷慨)取得财物和所有物的贪欲。并且他认为当这种欲望没有任何约束之时,当我们只是遵循着原始的、自然的“道德” ,每个人都会活在充满不安定性的恐惧之中。于是我们创造出了协议,作用在于:一是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同时没有违背人的本性。(其产生基于人之本性自私及有限的慷慨,而又反过来对其进行了限制、补救)因为每个人都期盼安全、稳定。而正义规则的目的正在于维护安全和稳定。二是限制了轻率和鲁莽的活动。(以人们普遍缔结的规则进行了约束)。正义规则的性质在于,其并非是一种许诺,而是出于对于共同利益的认同(遵守这种规则对彼此双方都有利),同时为了达到对于社会交往中的双方都有利的目的,人们依次产生了适当的决心和行为,在自身做出这些行为之时,也假定对方同样如此。

  总的来说,正义规则的起源是出于我们对于自身人性的警惕以及尝试对自身人性的约束。而我们遵循正义规则的理由是出于自利的感情,意图凭借此去维护自身的安全、稳定。正义规则不是自然层面的规则,因为原始的道德感呈现出附庸于自私,而不进行限制和约束的特点,而人为之德——正义虽然同样基于人性自私而产生,但产生的作用却是反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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