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实现产业民主达成劳资双方利益的公平分配需要劳资双方良好平等的对话机制,但由于劳资利益对立中劳方具有先天的弱势性,就要求通过立法的倾斜保护和集体谈判机制两种方式进行调整,在劳资双方博弈中追求双方利益的最优分配和企业收益的最大化,以期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相结合。集体谈判作为一种平衡劳资实力的有效机制,以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为基本前提。2011年武汉市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成功签订也是我国劳资双方集体谈判具有标志性的成功范例,但是我们仍可以看到诸多问题的存在: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政府的监管不力,行业协会对企业约束不足,立法的模糊指导,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等等。本文将以《武汉餐饮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为研究起点,以“三方机制”为视角对集体谈判权进行分析,审视我国现实“三方机制”的不足,提出三方角色改进的途径。
论文关键词 劳动三权 三方机制 独立工会 政府监督
一、引言
2011年4月23日,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与武汉餐饮业协会分别代表职工方和资方经过近两个月的三次谈判,《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通过审核并生效,惠及45万从业人员,是我国目前涉及从业人员最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于2012年4月19日在经过新一轮的谈判协商,被誉为中国工资集体协商“武汉样本”的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得以续签,餐饮业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高。
此次集体谈判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劳资“双赢”的积极效果,在建立和谐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功不可没,使得我国劳资双方迈向平等谈判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步。
《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一项区域性、行业性的专项宏观性的集体合同,代表武汉市餐饮业从业人员利益进行谈判的是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代表资方的是武汉餐饮业协会。可以看出,此次集体谈判并不是劳资双方的直接博弈和交锋,而是比直接代表劳资双方利益的工会和企业更高一层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自上而下的一次谈判,仍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在肯定此次集体谈判重大进步性的同时,通过进一步的思考,不得不对一下几点提出质疑:
代表职工方利益的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是否具有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谈判主体资格,同时从维护职工方利益的角度是否具有谈判资格,它能否代表职工行使集体谈判权?
合同中的所订立的标准是否能够体现出武汉市餐饮业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从业人员的不同的利益诉求?行业内部的协调机制如何达成?
合同将武汉市餐饮业分为中心城区和新城区进行调整,覆盖范围是否过大而有失具体性?
合同对于餐饮业雇主的约束性和强制力如何?合同仍然不能防止低工资就业的情况。
工会维权是否具有持久的动力,订立合同的后续执行如何保障、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以下将以此次武汉市餐饮行业集体谈判为起点,来进行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研究。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集体谈判权行使中“三方机制”
(一)何谓集体谈判权对于集体谈判权有多种定义,综合各类说法,可将其定义为:集体谈判权是由劳动者集体享有的由工会或其它劳工团体组织代表劳方行使的,在平等基础上与用人单位或单位团体确立劳动条件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
(二)应然层面的三方角色三方机制产生于国际劳工组织建立之时,其内涵是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进行集体谈判的过程中,由劳资双方加上政府三方代表进行,将政府纳入其中劳资双方进行谈判,政府与劳资双方三方进行共同决定的机制。这使得对原本劳资双方之间的契约关系进行了“公法化”,原因在于劳资双方利益的天然不平衡以及劳资关系对整个社会的深远影响力,需要政府的加入以监督谈判和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
工会:劳动者行使“结社权”的结果,工会是由劳动者组织和建立的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实力,对劳动者负责,能够表达劳动者利益诉求,与资方进行平等谈判的组织。工会的职能就在于维护劳动者的权利,表达劳动者的合理愿望,与资方进行平等谈判,对劳动者权利进行救济。
企业和组织:作为与工会相对的另一方谈判主体,代表资方利益的在不同层次上由不同种类的代表,应该与工会的覆盖范围相适应,不管是哪一层次的资方代表,其职能都是要代表资方与劳方进行平等谈判,争取资方利益。企业组织和行业协会与企业应该具有约束和被约束的关系,对企业的行为进行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保障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有效落实。
政府:有学者将政府在集体谈判中的角色概括为“集体谈判和雇员参与的促进者(Promotor)”政府作为集体谈判的第三方,并不能直接参与到集体谈判之中,应该起到监督和协调的作用,政府不能过度干预双方的谈判,也不能支配其中任何一方。
在劳动者行使集体谈判权的过程中,权利主体的劳方和义务主体的资方应该为权利行使的主导,并由双方代表进行博弈,政府应当以“第三方”的角色参与其中,体现其监督、促进和协调的行政职能。
三、审视我国现实中的“三方机制”
(一)一元模式的工会体制缺乏独立性我国工会属于“一元模式”的体制,工会的行政色彩浓厚,工会有层级之分,由政府进行主导,缺乏独立性,表现在(1)经济不独立。我国工会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会法》41条)工会经费来源是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可以看出我国工会没有一套独立的财务体系和资金链,更多是依附所在的用人单位,工会经济不独立直接受雇主的资助和操控。(2)人员不独立。工我国目前立法并没有将企业高管和经理层完全排除,存在非选举产生的企业领导高层担任工会的领导,这样就等于将工会的维权职能架空。(3)行动不独立,我国工会的活动受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度,工会看政策办事,加之政府有意保护企业方,使得工会的独立性丧失。同时,我国工会还存在专业性不足,覆盖率不高等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下区域在特定行业内工会才有代表劳方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约束力不足的我国上没有企业联合和行业协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它们之间松散的非法定的民间关系使得企业联合和行业协会对企业行为不能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约束,保证企业遵守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缺乏有效的行业内部的监督。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并为商业生产者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能否承担得起区域集体谈判的重任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政府主导模式显著集体谈判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政府干预过多,公权力过大,使劳资双方力量难以达到真正的平衡,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权钱交易使得体制腐败难以抑制,由于企业发展会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得地方政府容易偏向企业方,违背了倾斜保护弱者的价值,甚至会扩大这种不平等性,使劳资双方难以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独立的谈判。
四、我国三方角色关系的改进
(二)加强企业层面独立工会建设我国目前工会的“一元模式”从国情出发时合适的,由于我国劳工民主参与意识淡薄组织难度大,工会资助建设经验不足等原因,我国尚不具备建设国际上通行的多元体制。如何在一元模式下完善工会制度更好的反映劳方利益诉求应该是我们研究的重要任务,在企业层面实现工会独立(1)能够将不同层次不同区域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更加全面的反映;(2)能够促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更加具体化,可操作化;(3)能够促进集体合同的具体落实,为职工权利提供更加充分地救济。实现工会的经济独立,人员独立,行动独立,不再依附于企业方和政府,能够独立地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行使集体谈判并且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真正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
(二)行业协会对企业的有效制约建立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合法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两者之间的关系,赋予行业协会监督权和授予适当的行政权力,使得行业协会对于企业具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得由行业协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更好的落实对企业行为有强制能力,才能真正实现集体谈判权的意义。同时,也可以加强企业和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利于行业协会集中不同企业的意见和愿望,更好的代表企业方进行谈判,淡化行政化色彩。
(三)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从一手管控的角色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重新确立其在劳资双方集体谈判中的职能,促进工会的组织成立,协调双方的关系。我国劳动立法倾向与保护劳方利益,价值取向为“倾斜保护弱者”因此以劳方为权利本位,资方为义务本位,政府在协调双方劳资关系时,应当遵循这种价值倾向,保障劳动者权益,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引导,宣传产业民主培养民主意识。对集体合同的落实进行监督,提供纠纷仲裁。
另一方面,“政府介入劳资关系,首先应当尊重鼓励劳资自治”“目的是为了防范并消除在信息不对称,市场势力不对等下建立的劳资关系对某方的损害”,政府应当给予劳资双方平等契约意思自治的尊重,协调双方关系,平衡两者利益,提供信息服务,给予适当的干预,防止公权力私权的过度干预,以法律介入为主,行政干预为辅。
五、结语
武汉市商贸金融烟草工会联合会是隶属于全国总工会下的市级的工会组织,具有较强的行政性,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53条的规定,是不具备集体协商的主体资格的,虽然在谈判前进行了很多的调查工作,但是其仍难以充分反映不同层次和地域的劳动者的需求。由于我国工会的高度行政化,能够主动采用集体合同的形式体现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在我国企业层面上的工会尚未实现独立,行业协会对企业的约束力不足,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的集体合同难以保证有效实施,且缺乏救济措施,劳动者民主意识和维权意识淡薄,工会维权动力后续不足,因而此项集体合同并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
集体谈判权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的核心的权利,是实现产业民主,维护劳方权益,促进经济效率提高的重要保障,只有正确认识并实践集体谈判中“三方机制”的角色职能,划分权责,相互独立,互相配合,才能保证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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