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对新时期劳动改造的研究与思考

时间:2024-04-26 09:41:5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50多年监狱生产的发展史,揭示了劳动改造罪犯的惩罚性功能向改造性功能转变的过程。新形势下,我们应该看到罪犯劳动既不是单纯的惩罚性劳动,也不是单纯的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劳动,而是为了改造罪犯需要。

  论文关键词 劳动改造 监狱 技能

  中国监狱已走过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劳动改造罪犯早已成为中国特色的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离不开劳动,这是因为劳动具有改造和教育功能,从我国三大改造手段的作用、方式和相互关系来看,它们的作用都是使罪犯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增长文化知识,掌握劳动技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表现形式上看,管理是通过监管制度来约束规范罪犯的行为;教育是灌输以政治、文化、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说服教育;劳动则是通过生产劳动,主要让罪犯在劳动中实现自我改造。50多年监狱生产的发展史,揭示了劳动改造罪犯的惩罚性功能向改造性功能转变的过程。新形势下,我们应该看到罪犯劳动既不是单纯的惩罚性劳动,也不是单纯的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劳动,而是为了改造罪犯需要。

  一、劳动改造的三重目的

  (一)劳动改造的矫正目的我国《监狱法》第70条规定:“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这充分说明了矫正目的是监狱劳动的首要目的。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犯罪呈现出不同的特质。以山东某监狱为例,目前有押犯2186人,其中盗窃287人,诈骗228人,涉毒198人,涉淫132人,其他1341人;二次犯罪判刑罪犯90人(包括累犯和前次判处缓刑的罪犯),其中盗窃24人,,涉毒21人,诈骗12人,涉淫5人,其他28人,共占二次判刑人数的,涉毒犯罪、涉淫犯罪是增长最快的两类犯罪,盗窃、诈骗、涉毒、涉淫是在犯罪率最高的四类犯罪。这四类罪犯的特点是好逸恶劳、奢侈无度,当自己无法通过正当途径满足自己的需求时,就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对这类罪犯最好的方法就是纠正恶习,通过劳动矫治提高改造积极性。因此,为了贯彻落实“首要标准”,减低重新犯罪率,必须吧矫正放在首要目的。

  (二)劳动改造的惩罚目的《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必须”一词就是监狱劳动的强制性。对那些思想上厌恶劳动,不愿意劳动的罪犯,依法强制他们劳动,并结合其他的改造手段,使罪犯在逐渐转变其懒惰的行为、歪曲的心理、丑陋的灵魂的过程中,变被动劳动为主动劳动,变被动改造为主动、积极地改造。虽然,在罪犯还未产生这种自觉能动性之前,强制劳动有一定的惩罚和强迫性,可能使部分罪犯产生抵触和抗拒心理,但随着劳动意义与乐趣的不断反馈及正确思想的疏导,这种抵抗和抗拒心理会逐渐的消除,并开始走入劳动改造的正常轨道。

  (三)劳动改造的经济目的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在这种情况下,罪犯作为中国的公民,应该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监狱组织劳动也应该有一定的经济目的。再者,经济意义上的罪犯改造的劳动属性和价值,更加务实,更易被罪犯在改造中接受。在尊重罪犯的劳动权,切实维护罪犯劳动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追求罪犯的经济属性和价值,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环节,是罪犯改造成果的衡量标准。组织罪犯劳动的经济效益越高,经济增长越快,所反映出为罪犯提供的劳动岗位的质量越高,罪犯所学的劳动技能的技术含量也越高,越能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和兴趣,达到罪犯改造的目的。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新时期劳动改造工作发生的变化与发展趋向

  在三大基本改造手段中,劳动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改造手段作用。它不仅能使罪犯通过劳动,感悟劳动价值和意义,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培养劳动技能,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和利益观,还为教育改造提供信息、检验成效和论证价值。并对教育成效作进一步巩固,为狱政管理提供新的管理空间和途径,更为监管安全和秩序的维护提供有利条件。但是,一直以来,由于担负提供监狱经费任务,使其综合改造职能被掩盖和忽略了。尽管多年来在罪犯改造过程中也发挥着一定作用,但主要还是作为创造物质财富和提供监狱经费过程的副产品而存在的。随着监狱经费保障逐步到位,提供监狱经费的压力将逐渐减轻直至消失,组织罪犯劳动的综合改造手段作用将逐渐显现,劳动改造的“改造”职能必将回归和凸显出发,我们将这个回归过程总结为“四个转变”。

  (一)劳动改造由注重劳动的经济效益向突出改造职能转变回顾建国近六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监狱通过组织罪犯劳动,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在经济效益上起到了巨大作用,虽然改造了大批罪犯,但掩盖和忽略了“改造”这一根本目的,弱化了监狱职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深入,由监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和生产收入与监狱经费直接挂钩的保障制度所造成的种种弊端,越来越突出地体现出来,监狱职能的回归和为劳动改造“正本清源”的呼声也越加强烈。当前,监狱体制改革的实施与深化,已将这一制度打破,而“首要标准”的提出,不仅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赋予了劳动改造更多的改造实质。因此,新时期、新形势下劳动改造理念应从过去的重经济效益向突出对罪犯的改造方面转变,使劳动改造真正走上回归之路。‘

  (二)劳动改造由参与市场竞争向劳动生产过程管理的转变要有效实施劳动改造,提高劳动改造质量,必须加强生产劳动过程管理,但在过去监企合一体制下,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监狱不仅要加强生产劳动过程管理,更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饭吃”。这就必然牵扯大量精力,导致职能弱化。监狱体制改革监企分开以后,监狱企业专门从事市场营销和产品研发,解放了监狱精力,劳动改造工作将有条件专攻直接改造罪犯的生产环节,通过加强生产劳动过程管理,创造良好生产环境,融入教育改造成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三)劳动改造由提高生产能力向培养罪犯劳动技能转变罪犯的劳动技术、劳动行为自我约束能力和劳动关系处理能力,直接决定罪犯回归社会后的谋生能力。在监企合一体制下,受经济利益驱动,监狱紧紧围绕创造利润的固定项目组织罪犯进行生产,注重的是罪犯劳动产出的数量、质量和成本,注重的是创造多少价值,而不是从提高罪犯谋生技能出发,注重罪犯劳动思想、劳动技术和劳动能力。监狱体制改革,监企分开以后,特别是“首要标准”的提出和贯彻落实,劳动改造工作必将转变到提高罪犯劳动技能上来。通过劳动技能教育特别是职业技能教育,培养罪犯的多样性劳动技术,培养罪犯的劳动行为自我控制能力和劳动关系处理能力,也就是从关注劳动的经济产出转变到关注职业技能上来。

  (四)劳动改造由强制性向自愿性转变罪犯劳动改造具有法律强制性,《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是,在劳动改造强制性的前提下,监狱必须意识到罪犯之间的个体差异,并根据罪犯劳动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不同,让罪犯自由选择不同考核分值的劳动改造岗位和劳动生产产量,促进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发挥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三、目前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凸现的几个问题

  在我国,传统的组织罪犯参加监狱生产劳动的工作理念,在很多方面制约着监狱生产改造功能的有效发挥。具体问题表现在思想理念、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上。

  (一)监狱的管理者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的认识还没有从旧的思想转变过来《监狱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这是对几十年来的监狱财务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和变革,为监狱基本经费的来源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现实的监狱管理实践中,在全国范围内,还有很多监狱在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把监狱生产作为监狱经费的重要来源,还单纯的认为让罪犯参加生产劳动就是必要的惩罚性措施。没有认识到监狱生产是为改造罪犯服务的,是为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服务的。

  (二)监狱劳动改造没有同罪犯掌握专业技能的实际需求相结合,生产门类狭窄,科技含量不高罪犯进入监狱服刑,无论捕前是否有一定的职业技能,但经过长期的、相对封闭的改造生活,如果监狱对他们没有有效的改造手段,势必会使他们变得一无所能。通过对罪犯日常的管理工作,我们不难了解到,绝大多数罪犯都会在服刑期间努力地了解社会生活,都会为自己刑满释放后的未来生活进行构想,因此,他们非常渴望能在服刑期间,学到一门或几门适合自己、适合时代经济发展需要的实用技能。但事实上,监狱在培养罪犯实用技能方面的组织现状并不理想。在我国,罪犯的职业技能学习,长期在“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下进行,与监狱的生产劳动紧密结合,事实上也使罪犯获得了一些技能。但是,从监狱生产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在多数监狱,这种职业技术教育方式,在知识经济主导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部分曾经“辉煌”的监狱生产门类现实的市场需求已大为减弱,而且监狱原有的生产技术和设施已经陈旧落后,在社会市场经济中缺乏适应性和竞争力。更严重的是,监狱由于受市场经济大潮的猛烈冲击,为了完成生产任务指标,技术含量低的劳务加工大量涌入监狱,据统计,某监狱的生产项目,技术含量低的劳务加工项目,如糊纸袋,装邮册,叠纸叶,包书籍等等已经占到监狱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罪犯的60%以上。因此,就目前而言,大部分监狱的生产现状与社会蓬勃发展的经济现实比较,不仅门类狭窄,而且技术含量低,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教育改造罪犯的现实需要。也就是说罪犯在参加现有的改造活动中,很多人不能学到专长技能,制约了监狱对罪犯改造工作的有效提高。

  (三)在对罪犯的管理体制上还很不完善和成熟,制约罪犯能在稳定的劳动岗位上学习技能在监狱改革体制的新时期,在对罪犯的管理体制上还处在不断的发展和尝试当中,有些管理制度与监狱生产的组织形成矛盾。例如:有的地方在近几年进行罪犯分级管理新模式的试点工作,在这种分级管理模式中,出现罪犯在监狱各分监区之间频繁流动的现象。这种工作制度势必会对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方向性和稳定性产生消极影响。另外,监狱形成的监管和生产格局导致了罪犯被分到哪个分监区,就得参加本分监区生产车间的劳动项目。罪犯对所参加的劳动项目没有选择权,只是被动地参加生产劳动,积极性不高。由于许多罪犯参加劳动不是兴趣所致,只是为了挣取加分,这又从一个方面导致了罪犯想要学习、增长实用技能以及发明创新的主动性不强。罪犯干一天活,挣一天分,自身没有对学习知识技能的强烈和旺盛的渴求,造成劳动改造的效果并不显著。

  四、对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思考

  (一)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观念,正确认识《监狱法》关于劳动,改造罪犯的立法本意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也是监狱工作的最终目标,这是监狱各级管理人员的共识。然而要真正做到规范执法行为,使依法治监的理念深入人心,并能自觉地把罪犯的劳动放到依法治监的高度去思考、去对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我们必须要全方位地提高监狱各级管理人员的法制意识,转变思想观念,摆正生产经营与监管改造的关系,坚持生产为改造罪犯服务,推进依法制监,使罪犯的劳动实现法治化,走出以单纯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罪犯劳动误区,使罪犯改造回归到矫正罪犯的本意上来。

  (二)加快监狱体制改革,实现监狱职能单一化,逐步建立监狱经费的财政保障体系做大做强监狱企业,坚持不懈的打造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性强的、有利于服刑人员就业的劳动改造平台,真正使监狱企业成为罪犯的习艺场所。

  1.通过对市场的调查,选择适合监狱企业服务罪犯改造这一特性的生产项目,为罪犯提供充足的劳动岗位,并要考虑劳动项目所含技能在罪犯回归社会之后谋生的需要2.建立罪犯动态人力资源库,坚持以人为本,让有一技之长的罪犯充分发挥其才智,做到人尽其才,避免让会识图纸、懂技术的罪犯做搬用工之类的现象发生,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另外可根据监狱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需要,适时做好监区之间,乃至监狱之间的人力资源共享。

  3.入监教育中,要对罪犯实行上岗培训,根据考核结果,企业择优录用。培训不合格者,再次培训或实行转岗培训,直至有岗可上。

  4.对罪犯的劳动适时进行评估,根据其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效率给予合理的劳动报酬(现行的劳动补偿费、罪犯零花钱,已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分配的原则)。其意义如下:调动罪犯劳动的积极性;为刑满释放走向社会打下一定的经济基础,一定程度上减少重新犯罪;支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罚金;个人日常零用,在有条件的监狱还可根据罪犯分级处遇改善饮食(仅限于劳动报酬款项);家庭困难的,可用于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其他必要开支。

  5.保障罪犯的劳动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严格控制劳动时间,实行劳动工伤、死亡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减轻监狱负担,解除罪犯后顾之忧。

  6.加大出监教育的力度,搞好市场调研,针对社会就业急需的职业,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让罪犯学到一门甚至几门谋生的技能。在此基础上,监狱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刑释人员就业推介会,为他们就业创造条件。

  (三)教育广大监狱民警正确认识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相互关系,把有限的精力投入到改造罪犯的伟大事业中去作为一个监狱民警,要明确认识劳动改造是罪犯大教育体系中的一部分,二者相互作用,互为补充的。首先,如果单纯地组织罪犯劳动,并不能使罪犯自罚产生正确的细想,只有在劳动的基础上,同时加以教育引导才能真正体现劳动改造的功能。其次,劳动与教育相结合培养罪犯的劳动动机和劳动技能。罪犯在劳动过程中,通过引导教育,使罪犯对劳动的意义和目的有了正确的认识,从而培养其正确的劳动动机;在此基础上,通过自己的劳动实践,学会一些劳动技能。再次,我们对罪犯思想教育的内容更需要罪犯在劳动实践中去体会、认知,然后才能上升为自己的主观意志,最终达到改造罪犯思想的目的。

  (四)监狱设立劳动改造科,具体管理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对罪犯的劳动项目、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报酬、休息时间、工伤死亡处理、职业技术教育、劳动奖惩等做出明确规定,便于实际操作。并由劳动改造科负责监督制度的落实,真正把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纳入依法治监的日程上来。

  总之,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一大特色,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劳动改造罪犯将会得到更加可靠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也必将在改造罪犯的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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