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宪政是现代国家运用宪法管理国家的政治制度,具有权利保障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以及法治原则。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宪政基本原则与现代公共管理之间存在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并由此构成了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张力。在宪政的视阈下,公共管理需要同时强调效率、价值和宪政支持的模式,既有政治的价值,同时管理又具备足够的能力,还有来自宪政的权力支持,从而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效率优先-均等共享-宪政支持”公共管理模式。
论文关键词 宪政 公共管理 模式创新
一、宪政基本原则与现代公共管理的内在张力
宪政是现代国家运用宪法管理国家的政治制度,我国宪法学家张友渔先生曾经指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显然,公共管理是宪政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宪政基本原则与现代公共管理之间存在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并由此构成了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张力。
(一)权利保障原则与部门条块化的冲突宪政的基本价值追求就是对人权的保障,“宪政的本质就是用宪法和法律来限制政府专横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竖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确认和保障成为近代宪法鲜明的主旨。从制度安排的角度讲,应当“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作为国家机关职权的确立和执行的底线”,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入侵与伤害,同时可以“以权利制约权力”。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公民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是近代宪法的真谛。然而,目前我国以分工为基础、以各司其职和层级节制为特征的传统官僚制日益导致了行政业务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各地方政府之间、垂直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各行政层级之间的分割,形成了“碎片化”的分割管理模式。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这种管理模式的缺陷日益凸显,既妨碍了政府整体效能的实现,又妨碍了服务政府的建设,对保障公民的基本全力带来了极大不便。
(二)权力制约原则与公共权力拓张的风险在马克思主义的视阈中,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并有其萌芽、异化与回归的过程。权力制约原则认为权力需要制约,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然而,国家公共权力的回归需要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限制和制约公共权力成为了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正如黄健荣指出:“没有宪政保障和制约的公共管理尤如沙滩上的楼阁一样,而没有规范和有效的公共管理的支撑,宪政则如同空中楼阁”,公共权力与公共利益的辩证关系需要统一于宪政的现实基础之上。
(三)法治原则与市场化政府行为的矛盾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秩公平和正义成为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中国公共管理而言,法治原则是一项基本内容。然而随着市场化改革,中国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结构由单一的政府供给转向政府公共部门、市场企业组织及社会非营利组织多元参与,关键问题是:在社会公共服务产品购买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能否做到公开、透明和规范?如何改变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临时性”?政府把本应承担的公共服务责任推给市场,容易引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错位,“不少公立服务机构偏离甚至抛弃了公共服务机构的定位与定向,产生了大量的趋利行为,少数甚至成了自行其是的营利机构,陷入了畸形市场化与产业化的困境。公立服务机构在体制上的严重缺陷是造成近些年来所谓的‘上学难’与‘看病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显然,中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改革在实现效率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公平和正义的法治原则。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宪政视阈下公共管理创新的模式分析
构建一种有效、合理的公共管理模式成为一种必然选择。目前学界对公共管理模式的认识存在着诸多见仁见智的观点,但分类依据都缺乏整体性的视角,很难为我们提供一种具有普遍性和科学性的范式。在宪政视阈下,以公共权力的组织形态为依据,公共管理的模式可以分为分割管理模式、整体管理模式和服务型管理模式三种类型。
(一)“市场主导-效率优先”模式该模式强调效率和合法性,公共管理具有高效的管理能力以及这种效能得到了宪政支持,但是没有价值诉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是产生效率的前提,因此我们可以此种范式视为一种由市场主导的公共管理模式。在这种范式下,政府不仅需要积极完善市场秩序,创造各类市场活动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还需要根据市场的竞争机制,解决公共服务产品的供需问题。因此,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官僚体制下公共服务的政府单一供给模式,有助于纠正传统公共服务的失效现象。但是,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共管理同样有可能面临着如何代表和实现公众要求和愿望的合法性,即政治学意义的合法性的挑战。
(二)“分权融合-公平至上”模式高模式强调价值和公民政治诉求,公共管理由明确的政治价值诉求,而且有宪政支持,但是缺乏高效率的管理效率。在当下的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民主的价值诉求成为一种主流,该模式能够凸显公共行政的公共利益指向和公民指向,将公共服务的范式建立在民主治理框架的基础上,但是对与高效率相关的管理技术、体制安排和行政程序并没有具体的主张,而且认为以市场价值作为公共行为的主要导向,无法克服市场失效带来的价值问题,即市场在限制垄断、提供公共品、约束个人的极端自私行为、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降低统计成本等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局限,尤其在实现社会公平方面更是无能为力。
(三)“多元竞合——均等共享”模式此种模式能够比较清晰地反映出当前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状况,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激发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能量,以期推动公共服务总量和质量的迅速提升。但是,由于我国现行宪法仍存在着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保障乏力、国家权力分配体制不明确、秩序缺位和面临宪法实施困境等宪政缺失,官僚体制的弊端依然存在,整个公共管理体系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在缺乏宪政支持的背景下,基于不同的利益定位和实现机制,不同供给主体对公共服务供给具有不同的目的,容易导致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不公平的现象产生。
三、宪政视阈下公共管理模式创新的路径
一个政府如何选择自己的公共政策,选择什么样的公共政策来干预社会生活,直接关系到该社会中种种矛盾的解决以及社会结构的调整,从而也直接影响社会的未来发展方向。“豖基于上述范式分析,我们认识到,中国公共服务范式的构建和完善,既要强调公共服务行为的管理效率、能力(怎么做事),又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的政治价值取向(为谁做事),同时还需要发挥宪政作为一种支持的存在(何以可能)。”由于公共管理的两重属性使然,它既是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又是政治过程与技术过程的统一,公共管理难免会陷人民主与效率、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选择的两难。“豗只有建立在宪政基础上,公共管理才能够实现民主与效率以及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辩证统一。
公共管理需要同时强调效率、价值和宪政支持的模式,既有政治的价值,同时管理又具备足够的能力,还有来自宪政的权力支持。处于这个区域中的公共服务范式是最具有价值,也最有可能获得成功,我们将此定位为“效率优先-均等共享-宪政支持”范式。此种范式包括符合宪法原则的合法性和政治学意义的合法性。一方面,社会公共事务大量增加,角色群体不断分化,公共管理只有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共利益,不断满足个人的利益需求和意愿才能获得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公民社会正日益发育成熟,公民的参与性不断增强,社会自治能力明显提高,社会自主治理功能本身蕴涵着合法性。这就要求政府不断回应公民,形成一种以政府权力为中心,同时包含社会自治权在内的互动体系。同样,公民只有主动参与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的管理,形成在一定公共事务范围内维护相应权益的组织,才有利于达成与公共部门的良好合作。
可以明确,“效率优先-均等共享-宪政支持”模式是对管理、政治和宪政这三种不同途径所拥有的价值、结构与程序安排以及技术方法进行的整合,倡导在实现宪政的框架下充分发挥公民的参与意识,从而形成一种具有相对合理的公共管理模式。首先,公共管理中所运行的民主机制本质上不仅不排斥效率要求,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还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效率;其次,从制度规范的角度来看,此范式使政治运作实现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要求政府所有权利的行使都以宪法为基准并受宪法的制约;再次,宪政的实施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与限制和制约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公共利益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为公共权力意志和政治价值。最后,因为现代社会公共事务趋向复杂化、多样化,现代管理也日益专业化、技术化,不可能由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亲自参与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政府主导这种公共权力意志,通过设立一系列必要的专门机构授予其相应的权力来履行相关职能的方式来进行,从而能够实现公众共同的意愿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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