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号贩子”治理问题

时间:2024-04-26 09:41:4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号贩子”昧着良心垄断专家号,给真正需要看病的病人造成了重重阻挠,让本已忧心忡忡的病人家属心力交瘁。治理“号贩子”,中国面临法律缺位,执法部门理不直气不壮,极大的打击了公安机关执法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国家,社会,医院多管齐下才有可能撼动“号贩子”生存的灰色土壤,扭正中国社会金钱至上的价值观。

  论文关键词 “号贩子” 票贩子 打击治理 法律

  一、谁是受害者

  号贩子开宝马,老教授却遭打。开宝马倒号的“英雄”不知出处,遭打的却是协和医院周末坚持出诊的老教授。伤害的不仅仅是医生,更是社会大众对悬壶济世的大夫的美好期望。不是社会物质了,就没有好心人,也不是社会物质了,就没有好医生,只是社会在一点点扼杀他们的生存空间。“号贩子”便是凶手之一。

  有这样一群人,他们身穿白大褂,他们按照既定的时间坐在办公室里候诊,他们被告知20个号已经挂满,有可能需要加号,他们打起精神准备迎接二十多位疾病缠身的可怜人,但,他们苦坐了一天,却只有零星的一两个病人前来看诊。他们是被“票贩子”放鸽子的医生,他们更是全中国最缺的优秀资源,有多少被“天价”买号费阻拦在医院大门之外的患者需要他们的望闻问切?当农民工在风雪里排队买票的长镜头深深地刻在人们的心里,那些不眠不休的病人家属深深凹陷的眼窝会不会也让社会痛心呢?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号贩子”治理难,难在何处

  说到“号贩子”的治理,就不得不说一说“票贩子”的治理问题了。“票贩子”的治理问题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就已经提出来了,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倒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但“票贩子”问题更广程度上引起社会关注却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90年代以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为主要标志,中国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对外开放从沿海向沿江、沿边、内陆省份推进豍.在这样的背景下,农民工队伍迅速壮大,“票贩子”的社会危害性显现得更加明显,这样的情况下,光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显然是不够的,于是1990年制定《铁路法》的时候,规定将倒卖车票行为纳入了投机倒把罪的范畴。1997年《刑法》实行后,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设立了独立的倒卖车票、船票罪,涉票案件的起刑点分别是经营额5000元以上,或者赢利额2000元以上。2006年三月起,《治安管理处罚法》实行,第五十二条规定对票贩子进行了规制。除此以外,《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也对票贩子问题给与高度重视。

  在有法可依的的背景下,惹了“铁大哥”的票贩子至今仍然屡禁不止,那么“号贩子”呢?治理难度可见一斑。警方认为,由于目前国家没有相关的法规处理医院内的炒号行为,所以只能对“号贩子”口头教育,然后就放人。因此,“号贩子”自然乐于“潇洒一贩”。竖“号贩子”难与治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法律法规没有对打击“号贩子”做的明确规定,虽然网上有不少人赞同对“号贩子”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方适用必然不一致。更导致警方大量抓人,大量放人的困局。东城警方的统计数据显示,在今年东城警方抓获的458人次医院“号贩子”中,只有66人被治安拘留,其余都被释放了。

  三、对症下药之我见

  (一)遏制“号贩子”生存土壤——医疗资源协调分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认为,导致“号贩子”猖獗的根本原因,便是医患之间供求矛盾的突出。“号贩子”之所以有利可图,根源在于优质医疗资源的稀缺性。最优秀的专家、最先进的器械、最充足的医药,几乎只集中在少数几家大型的城市医院中,这自然就为“号贩子”的生存提供了土壤。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把”号贩子“抓尽,还是有一亿人得不到专家服务”豑的言论就显得不足为奇了。供小于求和优质医疗资源分布的不平衡导致了大城市大医院的门庭若市,小地方小医院的门可罗雀,在这样的情况下,“号贩子”这群群具备商业头脑又抓住法律漏洞的人便深深扎根于优质医疗资源供小于求的的土壤,利用社会大众对专家的信任心理,大赚黑心钱。从一开始一人排队挂数号到现在的雇人排队垄断稀缺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老古话在暴利的面前显示了它强大的生命力。医疗供求关系的不平衡必然会导致某些社会现象的出现。但如同“票贩子”问题一样,韩国,日本,印度,泰国同样有着类似“春运”的特殊时节,但“票贩子”(scalper)却仍是中国的特有词汇。秩优质医疗资源的不足问题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定然也是普遍存在的,但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今天,仍没有看见国外“号贩子”猖獗的报道。这,是不是也值得我们深思呢?

  (二)立法入刑——沉疴还需下猛药客观决定主观,我们或许不能否认“即使把‘号贩子’抓尽,还是有一亿人得不到专家服务”的言论的客观性,但是不是因此就放任自流呢?答案必然是否定的,“事在人为”同样是一句经过历史检验的古话。实际中基本上各大医院都出台了一些针对“号贩子”的措施,最不济的也会在医院门口挂上鲜红色的横幅“严厉打击”号贩子“”,公安机关和“号贩子”斗智斗勇的报道也不少,但“号贩子”仍然乐得逍遥,这虽然与某些医院某些人的作为有关,但法律法规的缺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让我们来看看有法可依的“票贩子”的打击情况吧:2003年,各地展开“会战”行动,清理票贩子;2004年全国铁路民警“大兵团作战”多警联动,密织法网,打掉倒票团伙和窝点607个,缴获有效车票哦44337张;2005年全国代号不同的“铁鹰”“天剑”行动此起彼伏;2006年春运,铁路公安部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集中打击票贩子的“蓝盾行动”艳.而无法可依的“号贩子”呢,只有偶尔的专项治理活动,抓一批,关几天就得放出来,“号贩子”仍是“号贩子”,没有丝毫改变。

  笔者认为“号贩子”比“票贩子”难治理的主要原因有三:(1)打击“号贩子”无法可依,理不直气不壮,耗费巨大精力抓人也是多做无用功,各地公安部门必定产生懈怠;(2)一张14元的专家票可以卖到几百上千元,所获利润明显比贩票高,相对的低风险和高回报,屡禁不止便不足为奇看了;(3)“票贩子”猖獗时间集中,便于打击,也容易奏效,但“号贩子”常年大批存在,罚款拘留这些措施连治标的效果都起不到。倡导对“号贩子”立法入刑,并不代表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但对“号贩子”立法入刑也是必然趋势。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社会危害性直接决定刑罚的轻重。“号贩子”的社会危害性究竟有多大,笔者难以衡量,但笔者窃认为,“号贩子”的受害群体范围比“票贩子”的受害群体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因“号贩子”而产生的延误病情,痛苦一家的情景肯定也有,这属不属于情节恶劣呢?对“号贩子”立法入刑,是必然而迫切的。

  (三)牵手医院,共筑爱心墙当然,打击“号贩子”司法的独家行动必然无法根治,笔者在网上看到了这样一个标题:“号贩子”怕警察还是怕医院?就现行的打击力度看来,“号贩子”明显怕医院更多于怕警察。当医院真的卯足了劲,织密了网,“票贩子”无处插针,“票贩子”又凭借什么逍遥呢?医院的职能是治病救人,我们无法要求医院将主要精力用于对付票贩子,但从这个角度思考,国家或许可以从医院入手,换一个角度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高薪养廉”这个词在当今社会不仅可以用于官员,用于医院相信也是无可厚非的。和医生收入直接挂钩的是医生劳动之后所得的挂号费,其中住院医4.5元,主治医5元,副教授7元,正教授9元,专家14元。急诊辛辛苦苦一夜的班,每个号也只有5元。这里面还有不少是医院的成本,真正给医生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辛辛苦苦学医10年,在医院兢兢业业再过至少15年(才能到正高),这个时候一个号9元才能和一个最普通的理发师接近平起平坐艳.提高医护人员的工资不仅仅可以打击“号贩子”,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医疗费用虚高的问题,是值得卫生部积极考虑的。对于患者而言,可能更愿意花五十元去医院大厅直接挂专家门诊,而不是花几百上千元去医院门口卖黑色号。其二,医院票贩子集中,且票贩子多为熟脸,如果在医院和公安之间建立有机联系,建立一种类似“医管”的职位,会不会大打击“票贩子”的同时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呢?其三,打击“号贩子”,还必须加强社会教育,增强群众对普通医生的信心,对各种疾病区别对待,专家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是解决疑难杂症的,不要因为盲目的专家热而导致稀缺的优质医疗资源的浪费。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号贩子”昧着良心垄断专家号,甚至有些医院里票贩子连普通号也不放过,给真正需要看病的病人造成了重重阻挠,让本已忧心忡忡的病人家属心力交瘁,这显然已经违背了道德对人们的基本要求。“号贩子”治理,不仅仅是治理社会秩序,更是扭正社会价值观的一剂良药。治理“号贩子”,我们拭目以待。

 

  

相关文章:

法治、国家建设与文化复兴04-26

宪政与人性之恶04-26

四项基本原则有两个版本04-26

基本法实施十年回顾04-26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政治成本与效益分析04-26

论巴基斯坦宗教自由权04-26

协商民主及其中国实践模式04-26

试析建立我国诱惑侦查制度的法律思考04-26

试析社会抚养费制度04-26

简论业主大会法律地位研究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