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警民冲突

时间:2024-04-26 09:41:4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近年来,警察在日常执勤及执法过程中频频遭遇暴力袭击,不仅严重威胁着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危,更对警察执法乃至法律的权威性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因此,主张将暴力袭警单立为一种独立之罪的声音不时见诸报端。而本文以为,目前的暴力袭警绝大多数仍应归属警民冲突的范畴。这就要求我们的政法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对待暴力袭警案时,不能简单地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角度对此类案件加以处置,而应从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认识和探究化解袭警案件的有效之途,即从严治警,依法用警。

  论文关键词 暴力袭警 警民冲突 社会管理创新 法治

  近些年来,暴力袭警案件频频发生,已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更有多位人大及政协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袭警罪。袭警案件侵害的不仅是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更挑战着警察的执法权威乃至法律的权威。因此,如何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寻求杜绝暴力袭警的良方,将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一、暴力袭警案件多属于警民冲突范畴

  近年来,呼吁设立袭警罪对涉嫌暴力袭警者予以定罪处罚的声音不绝于耳,但笔者以为,如果袭警行为危害严重,现行刑法所列相关罪名足以用来对袭警犯罪进行定罪处罚;而袭警行为倘若并不严重,对其做非罪化处理方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暴力袭警虽然危害大,时间长,范围广,但综合分析袭警者与被袭警察双方的情况可以得出,目前的暴力袭警绝大多数仍应归属警民冲突的范畴。

  (一)从被袭击的警察一方来看,袭警案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案件大多发生在与群众接触较多的基层公安执法执勤单位;二是受袭击的主要是负责处理交通违法、查处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抓捕任务等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如社区民警、交警、巡警等,刑警反而较少被袭;三是与涉嫌袭警者相比,被袭的执勤民警往往在人数上处于劣势,很多时候是一人对多人。下图是陕西省公安厅的调查情况,显示遭受袭击的治案警察占绝大多数。

  (二)从袭警案发生的直接诱因分析,大体有以下三类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类,犯罪嫌疑人为抗拒抓捕而袭警。比较典型的是2011年1月山东泰安袭警案,四名警察死亡。该案中,人民警察在执行抓捕涉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由于对案件的危险性缺乏清醒的认识,没有配备防护措施导致被袭。但此类案件在袭警案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

  第二类是民警在查处一般违法案件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因不服处理而袭警。比如,2011年5月16日《检察日报》报道的一起袭警案件:交警史英才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遭到当事人韩方奕及其父亲韩家敏等人的殴打,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类案件的起因多微不足道,但其影响及后果往往出乎意料。再如2008年6月18日凌晨,特种兵出身的民警詹某在处理一起因私家车堵门而影响居民出行的治安案件时,被群殴致晕。特种兵出身的警察被打晕,反映了警察的高度克制。更有甚者,山东历下公安分局针对其辖区接连发生的暴力阻碍民警执法事件,拟对受侵害的警察设立“委屈奖”,以安慰那些在执法过程中遭受攻击的警察(《齐鲁晚报》2012年3月12日)。显然,不论是我们的警察。还是政法机关,并没有把袭警者当成应当予以果断打击的犯罪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只是将此类事件划归警民冲突之范畴。

  第三类是发生群体性事件时,负责维护秩序的警察被当成政府部门的代表而遭袭。最为典型的是贵州瓮安群体性事件。瓮安事件之后,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三次向百姓鞠躬道歉,并公开表明此次事件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地政府在处置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众上访过程中,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随意动用警力,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更损害了警民关系,置警察于矛盾的端口。

  从袭警者的职业来看,据陕西省2005年的调查,其职业构成如下:农民331人,占总数的42.3%;无业者181人,占23.1%;个体经营者98人,占12.5%;工人74人,占9.5%;学生36人,占4.6%;其他职业者63人,占8.0%.警察被袭击,早已有之。但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当前遭袭击的多是治安警察和交警而非刑警;袭警者以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治案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家属为主,而真正涉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袭警的反倒不多。就袭警人员的身份而言,既有社会闲散人员,也包括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士;既可能是利益相关者,也可能是围观者。甚至有的袭警者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与被袭警察也没有私仇,而是自认为曾遭受过不公平对待,借机宣泄不满情绪而已。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即当前袭警案的性质大多仍可归于警民冲突,是转型时期社会管理不能适应社会矛盾冲突而导致警民关系恶化的一种表现。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袭警案背后的深层原因

  将袭警案件放置于转型社会的大背景下进行观察和分析,袭警案频发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宏观方面1.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中国的改革开放在经济上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是在分配制度上还存在不公平性,加之贪污腐败和不正之风的推波助澜,造成贫富分化的日趋加剧。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还存在着诸多不相协调的问题,使一部分较少享受到改革成果的社会公众感到自己被边缘化,产生心理失衡和不满情绪。在文化上,传统价值和规范的约束力越来越弱,却没有新的价值和规范取而代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诸多腐朽和消极思想在社会广泛蔓延,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失范现象。这是当前袭警案多发的时代背景。

  2.公权力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受到诸多限制,但在实践中这些限制却经常被轻而易举地突破;另一方面,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却在实践常常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相继写进党章(1997年)和宪法(1999年)之后,公权力像被戴上笼头的野马,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政府也逐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过渡。但是很多公务人员的思想意识却没能与时俱进,“权力本位”、“官本位”的意识仍然占据着他们的头脑。某些地方党政官员公然派警察去跨省抓捕敢于对其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的记者,就是这种官本位思想的突出表现。这种无法无忌的霸道作风不仅极大得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声誉,更是令人民警察被迫充当起了其违法乱纪的工具。

  与之相反的则是,当前,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但在实践中却经常被肆意践踏,致使广大群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感渐趋强烈。在这种情势下,发生警民冲突的可能性也便大大增加了。

  (二)微观方面1.非警务行为降低了警察的权威,加深了警民的对立与冲突。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借助警察的强制力去推动工作,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承担了很多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诸如计划生育、房屋拆迁、土地纠纷、取缔无证摊贩等。这种滥用警察强制力的行为,一方面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加深了官民矛盾;另一方面,消弱了警察权威,加重了警民对立情绪,使警察成为群众发泄积怨的对象。更有些地方政法机关既欲借警察之力,又恐冲突升级,便要求警察“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致使警察进退失据,陷入里外不是人的窘境。

  2.部分警察的执法理念、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尚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执法活动。一些警察在执法时习惯以管理者高居,只强调被管理者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其应当最大限度地为被管理者服务的执法目的;习惯于借力警察的职权,却忽视对被管理者应有的尊重。还有少数民警自身的素质差强人意,无法适应人性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更缺乏群众工作的技能和方法,易与当事人发生言语冲突激发对立情绪,导致非对抗性矛盾升级,最终导致暴力袭警案件的发生。

  3.个别地方公安机关违法办理的恶性案件极大降低了警察执法的公信力,破坏了警察的形象,进而引发公众对警察执法合法性的质疑。这些案件经媒体披露和追踪报道后,往往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比如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麻旦旦处女嫖娼案,躲猫猫死亡案等。

  三、从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寻求解决袭警案件的途径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又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从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认识和思考袭警案件的化解途径,不仅是治标,更是长远的治本之策。

  社会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总体格局中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通过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维系社会秩序”是社会管理的核心内涵,是人类从事一切活动的基础条件。我国当前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大背景下展开的。只有维护体现先进理念和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宪法法律的权威,尊重依据宪法和法律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我们的社会才能够达到长治久安、持续发展进步的目标,人民幸福安定的生活才有保障。因此,严格依法办事实际上就是最大的也是最好的社会管理创新。明乎此,化解袭警案背后的警民冲突,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党政领导机关带头遵守法律,使用警察力量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以建立法律权威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公安机关更多地依靠政策来进行社会管理,所形成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现实需要,比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日益加快,法律制度也日趋完善,党政官员的法律意识比过去普遍有所增强,但远远没有达到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程度。

  (二)公安机关执行公务时应做到依法、公正和坚决依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一切公务行为都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行使权力,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公正,是指秉持公心,公正无私。特别是在需要人民警察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做到“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只有公正执法,才能产生真正的权威。《论语》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坚决,是指在执法过程中,只要执法行为有法律依据,执法目的正当,就要坚决执法,毫不退缩。惟有如此,方能树立法律之尊严,借打击不法之徒的嚣张气焰以彰显警察强制力的权威。

  (三)全面提高警察素质,培养懂法律,善沟通,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的现代警察随着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社会利益关系日益复杂,人们的价值观念日益多样,人财物的流动性日益频繁,信息的传播日益便捷,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随之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然而部分民警的执法素质却亟待提高。这就要求我们的警察要深入学习法律法规,理解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自由方面的对立统一关系,在保护公民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不断强化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展现人民警察的崭新形象。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目前的暴力袭警绝大多数仍应归属警民冲突的范畴,因此,化解袭警案背后的警民冲突,我们应当从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去寻求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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