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农业生产单位在适当的土地面积上的经营。本文在概念分析的基础上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分为家庭承包型、有组织的联合生产型、企业入驻型三种经营形式,并就各形式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论文关键词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经营形式 经营形式建议
一、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之概念厘清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文件及法律。究其最初的原因,主要在于:首先,从农村、农业的发展理论来看,分散经营不利于管理和引导并且其成本会高于规模化经营;其次,从原有土地经营形式的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是许多有能力的土地经营单位为了扩大生产规模而寻找土地(使用权)却没有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城务工,他们留下的农村土地因没人耕种而荒废;最后,有研究表明,在我国现有农村经济体制下,户均30亩左右的耕地规模的土地产出率最高,粮食产量可达2.07万千克,因此,长期过于分散的农村土地经营不利于我国农业朝向现代化,专业化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农村的小康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基于这些原因,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可。
然而,政策的放开和法律的支持也产生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许多地区的村干部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再低价发包给外来企业谋取私利,致使农民实际可种植耕地面积减少,甚至在一些地区,农民连口粮的种植都难以得到保证;也有不少地区的农民盲目的进行“规模经营”而不考虑市场风险,致使其在农产品价格波幅较大时,会蒙受巨大的损失。这些类似情况的发生,在笔者看来,主要是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没有形成科学而全面的理解体系。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农业生产单位在适当的土地面积上的经营,要想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一概念的内涵,要从农民和土地这两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分析。
“农民”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本生产单位,对该因素的认识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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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农民利益是关键。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出发点和目标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的收入增加,这就要求在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对各种发展形式严格把关,不能让农村土地变成城市经济效益增幅、城市“掠夺”农村的工具。因此,任何一种经营形式的实践,都必须以实现与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要求。
第二,农民不需要离开土地。有不少学者建议通过输出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来“空出”足够多的土地让种田大户承包,以此类形式实现农村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在笔者看来,这是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片面认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形式不单单有种田大户大面积承包他人土地等类似种类,还可以是有组织的较多农户共同生产经营;同时,农村劳动力过度进入城市,可能会导致城市的劳动力供需失衡,进而产生失业、社会治安变差等问题。
“土地”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对象,在此,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实现对土地这一因素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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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土地。笔者建议对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中的土地做广义理解,即不仅包含用于农业生产的农地、林地等,还应当包括可以用于农村第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第三产业发展的土地。因为单纯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并不一定能带来足够大的经济效益,与其让下游产业获得增值效益,不如将这些效益留在农村,造福农民。
第二,粮食安全。规模化经营可能会使成片土地的种植作物品种单一,这会破坏土地原本的使用结构,甚至会将农户原有的“口粮田”配额侵占,致使粮食安全受到影响。因此,在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过程中,无论我们采用何种形式,都必须关注其对原有土地使用结构的影响,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并重。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形式探析
(一)家庭承包型家庭承包型是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中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形式,它是指一户或者几户家庭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经济效益增幅为目的而承包(包括接受他人转包、租用)一定量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经营形式,主要包括大户经营、联合经营等形式。这种类型的规模经营主要特点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自发组织。一户家庭自己独立承包土地或者几户家庭自发联合各自承包的土地共同生产;第二,决策自主。这种类型的适度规模经营由于成员少,没有统一的负责人,因此对生产的农产品类型,联合与否等等都有自主决定权;第三,产销自负。家庭承包型仍然是一种家庭生产,农产品的销售依靠农户自己寻找市场。
(二)有组织的联合生产型有组织的联合生产型是指由个体或者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多农户生产,并专门负责市场销售的适度规模经营形式。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引导的生产,以及订单农业等形式。区别于单纯的家庭联合生产,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专门的组织主体。这一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专门负责组织农户进行统一生产的主体,即这一形式已经突破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种形式中仅有单一类型主体的一元结构,引入了专门负责统筹管理的第二类主体,农户不再是盲目的生产,而有专门的组织者对其进行引导,而组织主体既可以是村民组织、村干部,也可以是“订单农业”中的发单企业等。第二,主体间关系多样化。组织者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因组织者不同而不同,例如,村干部、村委与农户之间是行政领导与普通民众的关系,订单农业中的发单企业与接单农户之间是合同关系等。第三,按产出分配收益。组织者与作为生产基本单位的农户之间是一种“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组织者可以通过寻找买方市场或自己收购来“消化”农产品,但无论是何种方式,作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农户都是依产出数量和质量来决定收益多寡的,这样既激发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也保证了实质公平。
(三)企业入驻型企业入驻型适度规模经营超越了第二种形式中企业对生产单位的统一组织,将企业自身变成了生产单位,即企业通过转包获得土地或者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将土地集中于企业,再由企业反聘农户为其员工进行土地生产。相较之于前面两种形式,其自身也有如下特征: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生产主体是企业。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将土地使用权集中于自身并用于生产,作为前两种形式中基本生产单位的农户有可能参与企业经营,但其是以企业员工的身份参与到土地的经营过程中的。第二,农户获益方式多样。农户将土地使用权让与了企业,农户不再是生产主体而成为了生产主体的员工,因而农户的收益主要包括作为入股股份的土地使用权的股份分红或者土地转包的价金,以及作为企业员工的工资等。
三、对各经营形式之建议
(一)家庭承包型1.资金支持。一户或几户联合的经营形式在现实经营过程中,往往难以通过自筹生产资金来充分满足经营需要。笔者以为,可以通过政策和法律加大金融机构对农村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立法来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通过规范其操作模式等方法来实现资金向农村、农民流动,让有一定条件进行规模化经营的农户们能够顺利的进行生产。
2.合理规避风险。不论是一户或几户联合的生产形式,在抵御农业自然灾害、商业风险等方面都显得势单力薄,自然灾害、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等问题往往会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致使农户很难再恢复生产。笔者建议政府可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采取直接设立保险公司、组建多样化农业保险体系、对农业保险施行较高比例的补贴等方法帮助农民规避风险。例如,法国、瑞典等国设有政府保险机构、合股保险机构、互助性合作组织等机构负责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并且政府还向农民补贴50%-80%的保险费用。
(二)有组织的联合生产型1.组织者责任。组织者与农户之间的关系类型多样,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组织者的决定会直接作用于农户,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即是组织者将决策可能导致的风险转移给了农户承担。因此,我们应当针对各种具体情况都建立组织主体决策和管理的问责机制,要让组织者意识到其不仅是对农户进行“引导”,还必须对农户的风险承担一定的责任,以此防止组织者独断专行,损害农民利益。例如,在订单农业中,订单的违约条款可以约束发单企业在农产品市场不好的情况下也必须履约,否则应当承担不理后果,以此种形式体现组织者对风险的承担。
2.口粮田保护。在这一形式的经营中,组织者常联合较多数量的农户共同生产某类经济作物,这样的情况往往会引发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结构变化,甚至出现连基本口粮田配额都无法保证的情况。因此,在有组织的联合生产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采取诸如设置口粮田种植面积下限、耕地置换等方式保障农户生存口粮田配额,确保任何组织主体都不以经济发展为理由损害农户基本的生存利益。
(三)企业入驻型1.农户土地保护。现实中,企业入驻型适度规模经营的规模比较大、成本比较高,因此,企业为了快速获得土地并减少土地转包费用成本,极有可能不与农户交易,而是直接通过乡村集体以“反租倒包”等形式获得农户的土地,在农村引发新一轮的“圈地运动”。以上情形是与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之目标相违背的,有鉴于此,笔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对“反租倒包”等可能存在违法内容的行为进行实质违法审查,确保土地流转市场的正常秩序,并保证普通农户的利益。
2.农民参与方式的选择。企业获得土地,主要通过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和转包两种形式实现。笔者以为,为了契合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行之目的,确保农村、农民获得更好的经济利益,应当鼓励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杜绝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而以非法手段“圈地”,同时,当农户成为了企业的股东,其自身也有了更高的生产积极性,乐于参与生产、关心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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