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及其局限性

时间:2024-04-26 09:41:32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合理期待原则不仅适用于普通消费者保险合同,也适用于团体保险情形。因保险人或代理人作出误导性表述或行为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合理期待的,也应适用合理期待原则。这一原则自在美国保险实践中适用以来,关于其合理性的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尽管如此,合理期待原则对于我国保险立法而言仍有重要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 合理期待 团体保险 批评

  合理期待原则是美国保险法上的一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是指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存在客观上的合理期待时,即使该期待为保险合同条款所排除,也应当依据其期待的内容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原则。在美国保险法司法实践中,合理期待原则主要适用于普通消费者保险合同,但在团体保险和因保险人作出误导性行为的情形下,也有该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一、合理期待原则的具体适用

  (一)合理期待原则适用于团体保险的情形团体保险最主要的特征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即投保人是各种机构和组织,而被保险人是机构或组织里的成员个体。由于机构或组织的成员个体才是事实上的被保险人,因而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认可并尊重他们的合理期待,即使保险条款明确地将被保险人的期待排除在外。

  从被保险人方面来看,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比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更有意义。这是因为,保险人是团体保险合同条款的提供者,他应当承担由于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而产生的保险责任。由于被保险人可能已经知道团体保险单的限制条款并且开始寻求购买附加保险,故要求被保险人遵守有关团体保险承保范围的条款是不合理的。虽然这个观点假定了团体保险的雇员有一定的经验和收入,但却只是一个合理的假设。如果被保险人并不那么有经验也没有那么多想法,合理期待原则很可能是比传统的合同解释规则更适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从保险人方面来看,如果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对于保险条款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即如果保险人将足够数量的保单以及表述准确、没有误导性的解释资料提供给投保人以便其发放给各个团体成员,那么合理期待原则在这种情形下就不得适用。当然,这也应当根据团体保险的目的和实际情况而具体考虑。若在保险人已经采取上述合理措施让被保险人了解其承保范围后仍有争议的,传统的合同解释原则如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禁反言原则、信赖利益损害原则等都能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以实现正义。但如果保险人没有履行其告知和说明义务,即没有尽到合理的努力让被保险人充分了解保单内容,使其根本没有机会阅读保单内容,就应有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余地,在被保险人对保单上的承保范围有合理期待时,法院应当支持被保险人的这种期待。

  (二)合理期待原则适用于因保险人的行为而产生合理期待的情形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推销或交付保单的过程中所作出的某些表述或行为,有可能是与保单条款内容不相符合的容易误导投保人的错误表示,从而使投保人依据对该表述或行为的信赖而产生某种合理期待。即使投保人的这种合理期待与保单明示的条款相抵触,法庭很可能按投保人合理期待的内容作出判决。

  常见的情形如投保人投保健康保险,在支付保费后获得一张附条件收据,该保险人的代理人口头告诉她:“如果你的身体情况一切正常,保险单今天就生效”。但实际上,这张附条件收据上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作出评定并批准承保后保单才生效。但在保险人批准承保前,被保险人意外受伤并支付了医药费。由于被保险人体重超重,保险人声称,由于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因而不能按通常业务惯例为其签发标准保险单。法院很容易就查明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应是以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述为基础的,并已基于合理期待原则作出了判决。如果保险人的代理人不曾错误表示保险单生效的时间和条件,投保人很可能放弃这家保险公司而到保险市场中另行选择和购买符合其要求的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这样,被保险人很可能亦获得了保险。正是因为保险代理人的错误表示,被保险人误信自己已经获得了保险保障,被保险人丧失其他保险机会而造成的损害是基于其对保险代理人错误表示的信赖造成的。禁止反悔法则为被保险人提供衡平法上的救济,法庭禁止保险代理人反悔其所作的错误表示,该保险合同应当按保险代理人错误表示的条件和时间发生法律效力。从合理期待原则角度分析,由于保险代理人对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做了错误表示,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保险合同已按其所表述的时间而生效,被保险人的这种相信或期待是合理的,应当获得法律的保护。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争议

  自合理期待原则由Keeton教授提出后,该原则已经在英美法国家适用逾三十年,尽管该原则的适用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进入了一个衰退期,至今仍在美国半数以上的州法院适用。关于合理期待原则在保险立法与实践中适用的合理性问题的争议从未停止过,主要批评意见和支持理由如下:

  (一)对合理期待原则的批评意见1.合理期待原则不应适用于保险立法与实践。这是针对合理期待原则最根本性的批评意见。该观点认为,合理期待原则是直接来源于普通合同法理论和长期统治合同法领域的理论观念的一项原则。这个原则的广泛适用容易使保险法沦为与普通合同法没有差别的法律。这个原则的广泛适用容易使保险法沦为与普通合同法没有差别的法律。

  2.合理期待原则导致了合同的不确定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是合同得以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也不例外。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对于保险合同的某些内容存有客观上的合理期待,只要保险相对人对于该部分内容的期待是客观的、合理的,即使合同用语没有含混或歧义,法院也应当依据合理期待原则支持其合理期待的内容。但同时就有可能使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加重,甚至使其承担保险合同中事先并无规定的责任,这对于保险人来说可能是未曾预料的,也是极不确定的。

  3.合理期待原则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得不到长远保护。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使保险人有可能对其已明确排除的风险仍要给予赔付,从长远来看,这样做的结果是使保险人不可预料的保险金支出大大增加,就必然增大了保险运营的成本。因而,保险人要么提高保险费的收取,要么更严格限制承保范围,对于被保险人来说都没有好处。“保险业加倍努力重新起草和限定保险险种和承保范围。被保险人现在处于两难境地,面对更加严谨地起草和限定的很少有解释余地的合同,他们过去从法院对过时的合同条款进行的宽泛的解释所得到的,只不过是付出过大代价而获取的胜利,得不偿失。”

  (二)对合理期待原则的支持理由1.合理期待原则应当适用于保险法。尽管保险合同法与普通合同法有诸多不同之处,但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的基本规则和理论与普通合同法是无法分离的。虽然合理期待原则所包含的要素如“客观”、“合理”等均可在合同法理论中找到相应表述,但是就保险法领域来说,这一原则既不完全属于合同法,也不属于保险学,而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原则,是在适应保险实践需要的过程中衍生的一项法律解释原则。

  2.合理期待原则有分担风险的作用。保险的实质就是分担风险,而合理期待原则的功能正好与保险的实质相符。法官适用合理期待原则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对于其他遭遇同类风险的被保险人来说起到示范作用,提升了潜在被保险人的投保信心。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参加保险的人数增加,也就直接增加了保险人的保费收入,从而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能力增强,无形中也就增强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最终使整个社会有效分散风险的能力得到提高。

  3.合理期待原则促进了公正。如前所述,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似乎对保险人不公平,但实际上该原则的适用是建立在保险人的优势地位基础之上的,仅只是形式上的不公平。一方面,合理期待原则不仅通过避免不公正条款的适用,还通过使投保人接受附合合同而不是知情的同意来促进公正;另一方面,合理期待原则能够刺激保险人为投保人提供更多的真实信息。掌握了更多信息后,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人时将更加谨慎和理智,这样保险市场也将更具竞争性。竞争的市场将带来更大的公平。

  三、合理期待原则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借鉴意义

  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目的在于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保单中某些内容的合理期待。如前所述,在很多情况下,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言辞或行为,都可能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理地认为保单中含有其所期待的保险保障。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基于保险人方面的原因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方产生这种合理的期待,只要这种期待是一个处于同样位置的理性人合理产生的期待,则法律有必要也有理由支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其所期待的也许为保单条款所排除的保险保障。在美国法上,尽管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但由于该原则是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并加以适用的,而且其适用也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更多的是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笔者认为,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单所载有的承保范围或其他内容持有合理的期待,其原因可能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不完全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并不确切知悉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承保范围内容,如果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其明确说明和解释了该部分内容,而此时仍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主观期待来要求保险人对其已经明确排除出承保范围的事故应承担责任,对保险人来说不甚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说,似乎也就没有合理期待原则适用的余地了。更进一步说,合理期待原则保护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由于在我国大部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知识的匮乏,使其不太可能具有确定的期待,那么如何判断其期待是合理的也就丧失了前提基础。不过,从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角度考虑,若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获取保单,未说明或未正确说明合同内容,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告知投保人仅须告知部分内容即可承保,而实际上保单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所列所有问题。在因投保人未告知事实而发生保险事故后,法院应当支持投保人所合理期待的能够获得的保险保障。虽然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尚不具备确立合理期待原则的条件,但是可以作为在保险人未说明或未正确说明时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护手段,即因为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而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为所期待的保障属于承保范围或相信保险人不会解除合同产生合理期待的,法院应当支持这种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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