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以人为本”法治观的实践路径初探

时间:2024-04-26 09:41:2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近期以来,城市管理部门暴力执法事件层出不穷,公众舆论又一次把公权力的合法运用问题推向风口浪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如何才能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得以更加充分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无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探索“实践路径,对构建公正、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 以人为本 法治 法制

  一、“以人为本”法治观的价值取向

  从哲学角度讲,以人为本中的“本”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世界的“本原”;二是事物的“根本”。显然,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不是“本原”的本,而是“根本”的本,它与“末”相对。以人为本,是哲学价值论的概念,不是哲学本体论的概念。“以人为本”标志的是整个法治活动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与神、物相比,人具有最重要、最根本的核心价值,不可本末倒置,不能舍本逐末。坚持以人为本,与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要求一脉相承。科学发展观明确把以人为本作为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不断满足人的发展的合理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法治观认为人的价值高于一切,崇尚和彰显人性,认为权利优先于权力,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实施法治的重要目的,是一种“法的人本主义”。普罗泰戈拉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提出了“人是世间万物的尺度”,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明确提出了马恩理论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我国的古老典籍《尚书·五子之歌》中更有“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之说。近年来,党的各项工作始终贯彻“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党的重要思想,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以人民利益文本是早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原则。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以人为本”法治观的制度基础

  法治与人治对立,与法制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首先,二者的内在含义不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对法制这种实然存在的完善和改造;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由现实中法的各种渊源构成的法律制度体系。其次,二者的基本要求不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崇尚宪法权威,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而不是当权者的任性;而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二者的历史发展不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律制度。第四,二者得主要标志不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而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

  法制健全是实施法治的重要基础。法律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在一国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是社会生活中最具规范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的社会规范。法律作为国家解决冲突、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一部没有人拥护、没有人愿意遵守的法律必然形同虚设。因此,公众对于法律的由衷认同,是人们守法、护法、敬法的必要前提。立法阶段的以人为本是实践“以人为本”法治观的逻辑起点。马克思多次在著作中强调:“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法律对于权利义务的设定,应当与当时社会的物质文化水平相适应,与社会文明程度相吻合,要在各种不同利益群体中寻求基本的平衡。在象牙塔中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多半是水土不服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深入群众,真正了解群众内部矛盾的症结所在,了解群众的需求,才能制定出切实有效地法律制度来,才能使所制定的法律得到人们的拥护,进而得到认得的遵守。法律是在民主基础上制定法律,民主是在法律允许条件下的民主,法律与民主从来就是彼此依赖,相辅相成。

  三、“以人为本”法制观的实践路径

  “以人文本”的科学发展观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制度的规范性表述层面,而要内化为执法者内在的法律信仰,并表现为外在的执法自觉。暴力执法出现的根源不在于我国制约公权力行使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而在于执法者内心的法治观念有待强化,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既要有制度上保障完善,更要有行为上的贯彻落实。现阶段,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本体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一整套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水平的法律制度,有一系列我国社会发展必须的执法体系,守法护法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当公民违法法律法规时,执法者应当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进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安定团结的基本保障。

  (一)实施法治必须要确立法律的权威地位,维护法律的权威需要保持法律对社会现实状况的适用性从一定程度上说,法律对主体行为的调整往往是滞后的,通常是通过主体行为的否定或肯定性评价,从而避免或鼓励相关行为的再次发生。因此,世界上没有一部法律是万能的,也没有一部法律能经久不衰,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思想意识状态在不断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当法律不再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再能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就应该启动相应的法律修改程序进行调整修改,当然权威的法律要与严格的修改程序相适应,朝令夕改的法律是不能得到人们的尊重的。

  (二)就法律实践而言,司法者和执法者既要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也要掌握灵活合理的策略错误的执法和方式不当得执法必然让人民群众感到难以接受,从而产生抵触心理,更会破坏执法者形象,使公众丧失对于公权力执行者的信任和信心。“以人为本”的文明执法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要从思想上、行动上加以体现,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首先要深入了解违法者基本情况,掌握违法事实和违法原因,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法律制度灵活运用,争取做到执法有效、执法和谐。执法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对违法者施加简单的惩治,而是通过执法,使人们更加懂得遵纪守法,使社会更加安定和谐。

  (三)践行“以人为本”的法制观需要执法者应树立正确的权力意识依法治国的实现是一个长期而渐进的过程,期间必然会充满各种成功与失败的尝试。思想是行为的先导,现实的执法实践中,掌握公权力的执掌者,首先要形成正确的权力意识,进而才会有文明公允的执法行为。以人为本,要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为本,而不是行政主体的强势地位和个体意愿为本。执法者首先应当对自己的身份角色准确定位。执法者并不是凌驾于违法者之上的权力运用者,而是与违法者站在一个平台上的法律执行者,执法者与违法者之上的那个权威就是法律。执法者并没有什么可以高高在上的资本,执法者依法行使权力,违法者依法受到惩罚,权力绝不是为无条件剥夺相对人权利的工具,权为谁所用,利为谁所谋,是公权力的执掌者必须清醒认识的问题。在若干的城管暴力执法案件中,究竟“为人民管理城市,还是为城市管理人民”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随着社会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促进社会进步的正能量正在扫平法治实践中出现的波折和瑕疵。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依法治国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细微偏差不容忽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不能动摇。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过程中的贯彻人本思想,充分尊重公众权利,积极回应百姓需求,坚决捍卫人民利益,是践行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核心要义。科学立法、公正司法、文明执法、自觉守法是最直接的依法治国,是最现实的以人为本。大力推进“以人为本”的法治实践,是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民主法治阶梯,更是人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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