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的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我国也不例外。如何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有效的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也是学界、立法、司法部门共同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加强了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内容上单列一章,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这一制度具体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落实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任何制度的制定都存在其固有的缺陷,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设立也有一定的局限,本文结合未成年人刑事工作的实践,浅谈目前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参与制度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基本内容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在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给予特殊保护的重要制度,该项制度起源于英国。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涵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为了避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要求合适的成年人参与的制度。该制度起源于英国的Confait案件豍,该案件后,英国在《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引入了该项制度,也称为少年司法制度。该制度作为当今西方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保障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特别程序,它主要体现为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或者存在认识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时,应当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为他们提供帮助,监督违法行为,避免权益受到损害。
(二)国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情况概述根据记载,英国最先开始实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根据英国于1984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合适成年人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主要包括了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者其他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但是,与案件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调查人员、律师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权利的人员不能担任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在案件侦查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做的笔录,合适成年人应当认真阅读,并在阅读后和犯罪嫌疑人一样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注明情况,否则该份笔录因违反法律程序性的规定而不会被采纳为定案的依据。
美国的法律中也同样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规定了刑侦人员在讯问之前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场并告知他们讯问的内容。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家长必须在场旁听,否则该讯问笔录将很难作为刑事审判中的证据使用。当今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而开展社会调查,设定与成年人案件不同的程序,从宽从轻判决,着重保护、教育与改造,设置专门保护机构竖.纵观国际上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可以得出:其一,合适成年人大多数未成年人最亲近的人或是最了解未成年人的人,他们的参与能够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以后对未成年人的矫正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二,合适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与办案人员沟通的桥梁,由于未成年人大多心智不太成熟,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存在困难,成年人的参与能够有效的缓和他们的沟通困境。
(三)国内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引入中国的时间较晚,2013年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确认了该项制度。2013年以前,许多地方的办案单位也在摸索适用这项制度,出现了以下几种公认的形式:一是补充模式,即法定代理人不是合适成年人的范围,他作为法定代理人的补充,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参与时,才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二是独立模式,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与法定代理人没有关系,他具有独立的身份参与案件的处理。三是包容模式,合适成年人包括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表人,但在案件办理中,通知参加的人员有先后次序,在相同情况下应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只有当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参与。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适用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适用案例2013年2月,17岁的欧阳某朝因涉嫌抢劫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羁押在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看守所。首次讯问前,承办检察官遇到了一个不小的难题:欧阳某朝的父亲去世多年,母亲离家出走多年,爷爷奶奶无法管教孙子,不愿参与讯问,讯问时谁来在现场做他的监护人呢?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实施意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实施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是保障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在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人时,合适成年人到场,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支持和法律帮助,保障其在讯问中充分地行使权利,既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又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项工作制度的建立使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有利于承办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沟通,提高诉讼效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立场是对立的,两者之间有着天然的隔阂,很难畅通的交流、沟通。
三、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带来的问题
(一)法律层面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不够明确。新刑诉法笼统地规定讯问或审判未成年犯罪人时,在无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人到场,但没有具体规定如何选择、怎么选择,如果选择的其他成年人不愿到场又该怎么办,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现实生活中,案件是纷繁的,特别是笔者所在的基层办案单位,时间紧、任务重,且列入合适成年人的人员素质可能存在参差不齐。一旦查明犯罪人为未成年人,需选择合适成年人时,如何选、选择谁、怎么选,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障碍。
2.对未成年人口供的真实性产生影响及降低办案的效率。办案机关也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适用有担忧,合适成年人大多数未成年人最亲近的人,他们担心涉案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他们的亲人面前是否会为了害怕他们生气、担心而不会交代真是的案情,他们更担心这些合适未成年人会不会与犯罪嫌疑人共同串通而给办案带来阻碍,影响办案进程。
(二)实践层面上存在的问题在笔者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多年的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制度的适用还有以下几点问题:
1.制度的经费保障。要落实好这一制度,首要问题就是费用问题。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到案件中,不仅要物力和人力,更要财力保障,这些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来说,特别是在基层检察院是难以做到的,财力和人力这两大方面的问题都很难得到解决。
2.组织保障问题。该项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之间共同的配合,但在实践中由于各部门的各司其职,缺乏统一有效的运作。
四、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对策
(一)合适成年人的选择2013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向来自团委、妇联、文教等部门的9名合适成年人颁发聘书,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聘请合适成年人履行法律职责。目前,已经有部分检察院用聘用的形式建立了专业的合适成年人队伍。如何选择合适成年人,笔者有几下几点建议:
1.入选人员范围。逻辑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表人应该作为合适成年人的当然主体,其他的近亲属、老师、居委会干部均可以作为合适成年人的范围。合适未成年人参与刑事案件中不仅需要亲情、伦理的感化,更需要专业的保障。
2.人选条件。除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表人、老师外,其余的合适成年人应当具有较好的认识水平和认识能力,丰富的社会经验,特别是能接受过未成年人教育、懂得法律知识,有正确的教育方法,有爱心,有耐心,为人正直,有积极的心态,要鼓励未成年人重视自己,鼓励是一个重要的阶段,通过被鼓励与被彼此的积极体验与品质,来改善未成年人与办案人员的交往方式与态度,进而形成积极向上的心态豏.(二)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在案件处理中的各个阶段基本相同,但是侧重点各不一样。
1.在侦查、检察阶段,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是监督办案人员是否具有违法行为,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为了防止涉案的未成年人在讯问过程中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因为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而做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2.在侦查阶段,合适成年人还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即对未成年人的情绪和心情进行安抚,在未成年人与办案人员间起到桥梁作用。由于未成年人进入了一个陌生的对自己不利的环境难免会紧张、害怕,或者对办案人员有抵触情绪,成年人的参与能够安抚他们的情绪,在心理上进行疏导,以便他们更好地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
(三)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及其参与地位1.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在司法工作人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有在场旁听的权利,保障未成年人的口供不受诱导、干预等,提出办案人员在办案中的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目的;给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告诉他应有的权利;合适成年人还应当享有因参与案件而需得到的适当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2.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有权利就有义务。合适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与未成年人串通,影响未成年人口供的真实性;不干预办案人员合法的司法活动,阻碍司法程序的进行;保守与案件有关的秘密和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四)破解实践层面问题的基本途径1.增加经费来源渠道。一是要求政府在财政上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给予一定的支持。在地方上成立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经费的运用有委员会负责,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建立专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暂时由当地的民政部门负责。二是吸收社会资源接受社会捐赠或成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基金的方式来增加经费。三是建立司法罚没专款专用制度,即从刑事案件的罚没缴款中重新划出一部分罚没款归专门机构,用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建设。
2.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要设立一个管理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程序的专门机构,用于专门协调资金、人员及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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