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研究

时间:2024-04-26 09:41:21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在何种情况要出庭做出了规定,并对证人不履行出庭义务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同时还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豁免。另外还对证人出庭的后续保障即证人作证补偿及证人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对证人不出庭或者出庭不作证没有进行规定。

  论文关键词 证人 强制出庭 豁免 补偿 保护

  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对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实现诉讼活动的任务,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诉讼的基本要求,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是否科学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证人出庭,在法官或陪审团面前陈述自己亲自感知的案件事实,对于保障被告人对质权、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都有重要意义。但具体到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成为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率极低,证人不出庭导致证人在审前所做的陈述(包括侦查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证人的书面证言)在法庭上被大量使用,控辩双方无法对其质证,法官也难以审查证言的真伪。其结果则是法官依赖庭后阅卷和调查,从而使审判重新沦为走过场、看形式。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是新刑诉法重点修改的内容之一,因为这关系到我国审判方式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证人在哪种情况下需要出庭作证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大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人出庭作证,需要同时满足“三有”条件:

  1.“有异议”,即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辩护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价值是实现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同时发现虚假证言,发现案件真实。如果控辩双方对证言内容并不存在异议,那么证人出庭作证就没有必要了。

  2.“有重大影响”,即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言如果对案件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也就是说它并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很大作用,那么也就没有必要要求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了。

  3.“有必要”,即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新法将证人出庭作证的最终决定权交给法官,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控辩双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证人出庭与否的判断。同时满足上述三项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本条第二款中规定的警察是作为证人出现的,此时警察出庭是由于其亲眼目睹了犯罪情况,是“目击证人”,出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鉴定人出庭作证与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不同,只要具备“有异议”和“有必要”就应当出庭作证。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刑事诉讼法》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候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本条款规定了证人出庭制度、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和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规定,是新增加的非常重要的内容。

  证人出庭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因此本条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款明确规定了除享有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证人外,其他适格证人都必须出庭作证。也就是说,只有两类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二是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证人,这里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证人在庭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而无法出庭,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证人客观上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形。

  法条规定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豁免权是指不能强迫要求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这体现了我国“人本主义”思想以及“亲亲相隐”的传统法律文化制度。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正当理由是什么?法工委主任郎胜认为,正当理由就是我们常人判断他的这种理由是正当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了,他来不了,或者说那天他有一个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那天他真患了严重疾病,根本就起不来床,这些都可以,作为常人,作为一般的人来理解都应该视为正当理由。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上,就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故意的为逃避这种义务而找种种借口不出庭。因为如果这样的话,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可能犯罪就难以受到追究,可能被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正义就难以伸张,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所以,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义务,当他故意拒绝履行这种义务的时候,司法机关就可以强制其到庭。

  证人出庭作证对诉讼程序无疑具有重大的价值。在所有案件中所有证人都出庭作证是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最为理想的状态。但是,在实践中常常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或者是考虑到诉讼效率,有的案件中的有的证人不能出庭作证或者是不必出庭作证。法官在决定证人是否需要出庭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要求、证人证言对案件的影响、案件本身的特殊需要、证人的个人情况等多种因素。建议对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作如下理解: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证人享有作证义务豁免权的。第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三,证人在庭审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或者由于不可不可抗力导致证人客观上无法出庭作证的。第四,证人为未成年人的。

  为能够保证应当出庭的证人能够出庭,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了证人不履行出庭作证及出庭义务需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人民法院强制其到庭;第二,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候拒绝作证,予以训诫;第三,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证人作证的后续保障

  证人作证的后续保障包括证人作证补偿和证人保护两个方面。

  (一)证人作证补偿《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此条款规定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证人的经济补偿权是证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证人无论是接受司法机关到场作证陈述案情的要求或是出庭作证,都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一定的精力、时间、金钱,并影响到工作与生活,因此,应对证人作证作出一定程度的补偿。在理论界,对于给予证人一定经济补偿并没有太大异议,问题是通过何种方式,如何有效地实现这种补偿。履行作证义务对证人而言实际上就是一种付出或一种经济利益的损失,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证人作证进行经济补偿确有必要。它既是对证人作证行为的一种鼓励,更是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出现的状况是,一方面理论界对于建立经济补偿制度已经达成共识,而另一方面我们立法中并没有对证人因出庭作证而遭受的损失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予以规定。

  (二)证人保护《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证人保护措施是针对一些特定案件的,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而在其他案件中证人是不享有该条规定的权利的。

  证人如果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也就赋予了证人请求保护的申请权,更有利于证人维护自身的权利。但谁来保护证人?办案机关还是统一由公安机关来保护,以后需要司法解释要进行规定。

  三、特殊情况下证人证言的效力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不出庭或者出庭不作证,其先前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是否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定。如何处理?现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已经开始尽量对证人作证也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防证人翻供或者到时候不出庭作证及出庭不作证。尽管是一种无奈之举,但是否能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还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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