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法律的立场正如国家的立场一样不是诡辩的命题,它经历了神本说、道本说和人本说的过程;法是人的产物,树立正确的理念发现法背后隐藏着真实的利益:每个个体人的正当的、理性的、合理的利益,其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的本源。明确这一点对于倡导以人为本理念、构建和谐社会不无裨益。
论文关键词 法 法律 法律的立场 个人 利益
一、有关法律立场的实例
(一)宪法有关国体的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国家制度中国家性质居于核心地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表明了国家的性质,确认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国家性质决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形成法律,宪法与法律应体现和维护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一北大教授就《物权法(草案)》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物权法律制度是民法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物权法是有关物的归属的法律。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主体的多元化,物权法草案被纳入立法议程,但一封公开信打破了立法进程的平静,2005年8月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了一封《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书》的公开信,提出“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其实,富人并不是天生的有罪,任何人只要是通过劳动和智慧获得的合法财产都应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的初衷在于确认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私权,为他们提供诉讼救济的根据,防止公权力的侵入。总之,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和利益都应受保护。
(三)刑事辩护律师为谁说话——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面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控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地位上显得苍白无力,且遭到社会公众的心理歧视;同时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漠视对他们权利的保护。因此,关注、尊重和保障他们的人权极其重要,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辩护人责任在于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能充当第二控告人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辩护制度存在的根基在于为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屏障,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刑罚,因为任何人都不敢保证一生都不违法,每个人皆有涉嫌犯罪的潜在可能性,据此,辩护律师当然为每个个人说话包括他自己。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有关法律立场的不同观点极其简要评析
(一)关于法律立场的不同观点1.神本说神本说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上帝或神的意志,认为法是上帝意志的体现,一切法律都应当服从神权法,维护上帝或宗教的权威是一切法律的落脚点,“没有权柄不是出于上帝的”,只有上帝才是主权者,托马斯·阿奎那将神法至于世俗法之上即是对神权法正当性的理论阐述,现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仍有规定法是以上帝的意志制定的,如瑞士宪法前言规定:“仅以全能上帝的名义制定联邦宪法。”
2.道本说该说认为实在法的背后隐藏着自然法作为评价善恶的永恒标准,自然法源自人的本性,强调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在于人具有社会性和理性,理性应用于社会生活中即是道德性——一个人在追求幸福的时候不妨碍他人追求,人与人之间要和谐即成正义,这便是道德法追求的目标。法律根源于道德性,“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道德,所以自然法也称为道德法则。”自然法将法律视为事物的自然规律与事物的性质相关,因此,道德法的本质即为理性、正义、自由、规律等。
3.人本说(1)部分主体说。一些学者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他们引用列宁的话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另一些学者指出法体现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根据民主原则,少数必须服从多数。
(2)全部主体说——整体说与个体说。按照社会契约论,人们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中的弊端以保障各自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通过结合形成了社会契约组建了国家,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如果政府侵犯人民利益,人民可以推翻它并通过新的契约组建新的政府。后者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强调个人本位和个人自由,国家扮演着守夜人的角色,个体是基础和目标,个人权利具有优先性,社会和法律无权剥夺。
(二)简要评析神权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人的需求,它在使人们将法律看作一种信仰和习惯、限制教皇滥用权力、强调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道德本质说体现的法律要有理性、正义及自由等自然法的内容对现代法具有重大影响。但两者未免带有神秘和唯心的色彩,没有立足于人本和事物发展的规律考虑。法是人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要求,人类社会需要法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使其协调以保证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因为任何社会都存在三种矛盾:社会秩序与人的思想和行为自由的矛盾;权威与服从的矛盾;人与人在利益道德的矛盾 .解决三种矛盾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否则社会将处于无序状态,国家组织不能正常运转,个人自由和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法律有其存在的客观依据,应从社会现实中的矛盾寻找,不应唯心的认为法源自神的意旨或抽象的自然法,说法是“绝对精神”的外化。
阶级统治说在阶级社会里确实是统治和压迫的工具,但是在不存在压迫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应将法作为一种人人共同遵守的规则,发挥它为社会服务的职能,“民主的底线在于尊重少数人的意志。”法律不应只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忽视少数人的利益,也不应模糊地说兼顾少数利益,否则,少数人的利益必然会被漠视得不到合理保护。整体说对于否定“君权神授”论,肯定人民的作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民粹思想,将个人利益等同于就是公众利益,相对抹杀了个人不同的利益需求,因为每个人处于不同地位需要定会不同;个人本位虽强调个人的价值,但是不免会产生私欲的膨胀,使社会利益受损,社会处于混乱状态,引发社会危机。
三、法律立场的定位
(一)理念1.人本观念法是意志的产物,人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一切活动都离不开人的参与和以人为中心。立法者要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个人以及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承认人的价值和尊严,以人作为衡量的尺度;法律应注重人文考量,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每个群体的文化传统、风俗、信仰及习惯等。
2.科学观念法律的意志性并不是随意性和盲目性,而是需要自律和理性。“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3.公正观念正义作为法的伦理性价值是法得以存在的道德性基础。通过法律制度对人和事物赋予适当的位置,这个位置是根据人类生存秩序本身来确定的,立法者通过法律使每个人各得其所是认识真正的生存秩序的核心。法律不应爱一个有罪之人而宽恕他;不应恨一个无罪之人而惩罚他。
4.法律专业观念法律是一门逻辑性很强的艺术,有自己的构成要素,必须使用正确的法律术语以符合逻辑思维的要求。现代法律是规范性非意识形态的科学,任何形态社会都不能没有管理社会事务的技术法律规范,法律在管理公共事务、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和权利方面与人类社会共始终,有利于全社会,会给每个成员带来好处。
(二)科学的法律立场及其实质笔者以为,法律体现每个个体人的利益,这种利益是每个人正当的、理性的、合理的利益。人是本质和目的,不是布匹和土石,法应当是为每个人谋福利的。法律作为一种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应当具有良法品质,要求一个人遵守一个规则前,他有权知道理由;一个罪犯经过公正审判被判刑,他甘愿受罚的前提是在违法行为前这部法也是为保护他而存在的。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每个人的合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的作用表现为其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无论法律是提供财产法律制度的保护机制鼓励人们热情参与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物质文明的发展,通过惩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通过立法保障人们的权利来促进精神文明建设,还是通过体制创新扩大和维护人民权利,限制公权力,力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理性平衡的政治文明建设,以及通过环境保护来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的生态文明发展,都在说明法的目的在于人类的发展和延续,为了每个人的利益。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内容,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但在价值层面上,法律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的内涵首先在于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资格;其次为权利是归宿,义务只是实现权利的手段;最后表现在当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形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公民有权作为或不为。而权利从实质上讲就是一种利益和需求。自由、正义与人权是法的基本价值。自由作为人的本性应成为一种评价善法与恶法标准,“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没有自由意蕴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但自由不是绝对的,因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 自由的社会是每个人正当的利益得以实现并和谐发展的社会。利益性和正义性贯穿于法律的各个方面是人类的永恒追求,是法律目的与价值的集中体现。立法的核心问题在于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如何进行分配和平衡,这需要有一个准则,正如庞德所说“在法律调整和安排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这种准则即是以正义为核心的一定的法律价值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同样强调和重视法应是公正的,因为共产主义的理想是建立在一个人人平等、自由与幸福的社会。人权作为一个人所天然享有的不可或缺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即便是违法犯罪者也应当尊重他们的基本人权。社会主义的法更应尊重每个人自主地安排、决定与塑造自己的生活方式。法要在人类的公平正义的基础上,尊重客观规律,体现每个人的利益,不应一味地强调整体人的抽象利益。
排除了个体人的利益,抽象的公共利益就根本不存在,公共利益是在个体利益中体现的,合理合法的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源泉,应充分尊重个人价值鼓励人的创造性、积极性和进取心,实现社会正义,维护人的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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