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义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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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獬豸,廌,宗周文化,南方文化

内容提要: “法”在字源和词源上有三个系统,即法、法、*。许慎在《说文》中仅以战国篆文为据,未能考察商至战国前期文字发展的理路,对“法”的词源解释有误。廌与作为神兽的獬豸有差异,并无掌法神兽之义。法字在西周时代作为“废”的本字使用,与后世的“法”义并无关联。宗周文化系统中有一个表规范、法则意义的“全”字;南方文化中有一个表达规范、法则、效法甚至法律的“*”,因此在先秦时代有宗周的“法”和南方的“*”两个与后世“法”有渊源关系的概念系统。这两个系统在春秋中叶至战国时代发生碰撞、融合,最终以“*”吸纳并取代“法”,并写作“法”为终结。具有“刑罚”、“审判”之义的“法”,通过“法”的字源和词源无法解释,而当与宗周文化系统之外的南方文化中的*系统有关。

一、研究综述与问题

20世纪30年代陈寅恪在读过沈兼士《鬼的原始意义试探》后,致函沈氏说:“依照今日训诂学之标准,凡解一字,即是作一部文化史。”此可谓不刊之论。时至今日,仍有诸多文化史上的关键字词有待深入解析,“法”就是其中之一。它的字源、词源及涵义的流变,对于法律史、思想史乃至文化史均意义重大。本论旨在结合出土文献和前人研究,进一步阐明先秦时代“法”的形义变迁,及其所反映出的文化风貌的变化。

“法”字(词)的起源和早期含义是中国法律史学界关注的若干基本问题之一。原因很好理解,因为无论是研讨早期法律史抑或法律文化、思想,古人对“法”的理解及其变化乃是讨论的起点。近代以来对“法”的形义的研究,大致可分作两大进路:其一是以严格的文字学和训诂学为基础展开,探讨法的早期涵义及变迁。杨树达《释廌》一文可以视为代表。[1]其二是以“法”字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义理为基础,置于早期文化背景下研讨古人的法观念。试举三例:蔡枢恒基于《说文》提出了新说,其观点因为被梁治平、朱苏力等学者征引而受到广泛重视。蔡氏认为“法”的古义是流,“法”义的发展演变过程与“刑”有关{1}。胡大展根据字形提出法的最初含意应是“判决”,描绘廌触逼人抱器进入流水,去接受神明(流水)的考验。“氵”系实物水{2}。武树臣认为:一个世世代代执掌兵刑的部族,在古代法律生活中发挥了持久的影响;水在原始社会中具有禁忌上的和行为准则上的特殊功能;在诉讼活动中证据具有重要意义以及由此可产生严重的后果。以上三方面的因素合起来就是“法”{3}。褚宸舸《“法”义研究的中国语境》{4}对以往国内法学界的相关研究作了详细的评述,可藉此对以往研究的累进形成清晰的认识。[2]

上述的两种进路体现出不同的研究方法和旨趣。文史学的研究着力于探索法的语源、词源及其语义变化;法学领域的研究则着重于通过对“法”义的探讨,获取对古代法观念、价值及其在诉讼、刑罚等领域状况的理解。随着出土文献的丰富及相关考释工作的进展,对“法”的早期字体的文字学讨论有了新的依据,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法史学界对史料和文献学、语言学知识的日益重视,基于法学视角的研究大量吸收了文史学研究的成果。张永和《法义》即是其代表{5}。该书《“法”义》章考察了法的三个组成部分以及相关的刑、法和相关音学问题,是近年来最为卓越的研究。[3]

西方汉学界对此问题也有相当的关注,以埃姆斯(Roger Ames){6}、史华兹(Benjamin Schwartz){7}、葛瑞汉(Angus Graham){8}为代表。三人均是基于西方语言学和诠释学展开研讨,论及“法”在古代词义上的变化,包括了“规范”、“标准”、“模仿”乃至于“刑事法律”和“官僚制度”等等。韩森(ChadHansen)以方法论上的质疑为基础对上列诸研究进行了批评,指出了法在词义演变上所体现出的连续性{9}。贝尼卡(Jana Benicka)以对韩森前揭文的评述为基础,进一步指出“法”在儒法二家之间语法功能上的转变{10}。西方学者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野与思路,但其局限和问题也较为明显,例如缺乏对金文文献的利用,缺乏汉字训诂学方面的研讨,以古代中国语境中的“法”牵附西方语言系统中的相关词义等等。

以往的研究成果构成了进一步讨论的基础。同时也需要注意到其中的几个缺陷: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文史学和法学的讨论在研究方法和问题意识上存在分野,有待加以整合;第二,对“法”义的研讨缺乏本土化的问题意识,这一点在法学界的研究中有较为明显的体现;第三,对“法”义流变的阐释,仅关注到时间链条上的变化,而缺乏对不同地域文化圈之间差异的分析。本文将尝试对以上三个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解决。

在讨论法、法、法等字的早期含义及其转变之初,有必要对由来已久的两个前提加以辨正,其一是《说文解字》中对“法”所作的解说,其二是法在今人话语系统中的含义。许慎将法分作水、廌、去三个部分,以会意字的标准阐释其早期含义的做法,反映了汉人对“法”的词义的认识,但是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法的古义则是值得商榷的。且许慎善于臆测和望文生义的做法早已不断受到质疑。

在早期文献材料散乱与缺乏的现状下,因为只有许慎的阐释较为近古,无论对其观点认同与否,研究者都不得不以之为讨论的起点。这实际上对理解和思考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制约。许慎基本上以战国大篆文为古文字字源的依据。至今甲文、金文和简帛、木犊等文献大量出现,学界已经逐步建构从商至秦文字发展的谱系。其中存在很多与《说文》解释相出入之处,因此许慎对“法”字源与词源的论说有进一步辨正的可能与必要。按《说文·廌部》载:“法,刑也,刑平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许慎考证的是包含有水、廌、去三部分的“法”的词义,而对“法”的系统则列于文末,仅以为是“古文”,未作任何解释。从中可以读出一些隐含的思路:一是认为“法” 、“法”、“法”在先秦时代是基于同一词源和词义系统的异文。二是以“法”的字形作为理解其词义渊源的基础。这基本上成为现代学界展开进一步阐释的前提。又《说文》中的记载分为两个系统,即从水的“”的系统和从人的“法”的系统。“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引起学界的关注,深入的研究更是稀见。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关于“廌”及其相关字

在许慎的解释中,具有“触不直者去之”的神明裁判功能“廌”对许慎形成“法”义的阐释非常重要。正是作为“神判者”的廌的存在,才构成了“法”与汉人的法观念联系的基础。本节中将重新审视许慎对“廌”的认识是否准确。

《说文解字·廌部》云:“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狱,令触不直;象形,从豸省。”又“荐,兽之所食草,从鹿,从草。古者,神人以廌遗黄帝,黄帝曰:‘何食?何处?’曰:‘食A。夏处水泽,冬处松柏。”{11}[4]由于他关于廌的基本判断如此[5],所以《部》之荐、法等字的阐释均受制于此。

历代对“廌”多有讨论,一是集中在对其物种的分判,二是关于其是否具有神明裁判的功能。关于前者,即廌究竟是牛、羊还是麋鹿以及是一角还是二角,与本文关涉不大,在此不予讨论。大抵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吃草的“善兽”。[6]后者关系重大,有必要详细论说并将此问题放大一些,思考“廌”的功能性意义。

从《甲骨文编》和《甲骨文字典》等字书的收录来看,“廌”习见于甲骨刻辞中,写作*后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三、三、四*明藏四七二*明藏六三三*京津三八七六,字形较为稳定。[7]商承祚指出卜辞有“获廌”{12},可知廌在商代为一狩猎对象。[8]于省吾《释》指出*字契文作*****等形,罗振玉云,象两手荐牲首于且上。按《周礼·夏官》小子执掌珥于社稷,郑司农曰:珥,社稷以牲头祭也。又“羊人”,祭祀割羊牲登其首。观此字知升首之祭。殷已然矣。(原注:殷考六八)……*即*之初文{13}。于氏引甲文论证*为祭名。廌字象形为兽名,*同荐。字从艸为直藉,*字从皿为进献。*字象共牲首于几上,为祭登牲首之专名。自以直藉之荐为荐进,而*废矣。周代登牲首之礼虽存,而*祭为牲首之专名亦废矣。[9]因此可知廌在商代应作为一种祭品的兽。

近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字具有神判性质的理解均基于许慎对廌具备掌法神兽性质的解说,其基础是很薄弱的。以张永和《法义》为例,可以窥知这一思路所存在的缺陷。张氏以甲文******************(原注:南明四七二,释文:“乙酉贞王其令****从**白*廌协王事)为基本证据,认为此文中“廌协王事”之“事”即审判活动,而廌即作为具有神明裁判禀赋的神兽参与其中,进而推出“‘廌’就是后来的法”的结论{5}17-18。但是,“廌”在此文中的含义是否如其所说是有疑问的。郭沫若将1971年安阳小屯村出土的甲骨文原标号四释作:“御臣,父乙豚,子豚,母壬豚。御廌,丙鼎犬,丁豚。祖庚豚,父乙豚,子豚。”关于“御廌” ,郭氏指出“御”凡十一见,其中单言“御”的是用字义;所谓“御臣”“御廌”“御牧”“御众”的“御”则是治字义,即是整顿、料理之意{14}。从文例上看,御所对应的臣、牧、众均是某种政治身份或职守,没有理由认为御廌之廌是一种动物,而更应该是某种官职之称。况且,在甲文众多对动物的记载中,并未看到有以兽治人的记录。参考其他兽名在甲骨文中的情况,以兽为族名(方国名)、人名、地名、职官名者皆有之,然至今未见以兽为职事之助者。[10]故将“廌协王事”理解为廌作为具有神明裁判能力的神兽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怕是脱离了原本的语境。由于“乙酉贞王其令****从**白*廌协王事”句义尚无从确解,故其中的廌的所指亦无法明确,但大致应是人名(族名)或官名。

以廌为部首的字,在甲文、金文中有**、**、*、荐、*、*,具言如下:

**(五期前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一五、一),徐中舒认为从廌从*,所会意不明。卜辞有“……王田*......**王田”,地名{15}。

**,从廌从*,《说文》所无。甲骨文有*(二期京三七二四)*(三期佚四四七)*(三期甲二○三三)。甲二○三三“贞**田其雨”和“贞**先田亡宰”,徐中舒据此释作地名{15}1078-1079。

*字在甲骨刻辞中的使用对我们理解廌的意义很有帮助。[11]甲文字形作*(三期六七七)*(三期甲一七九)*(三期甲一九七七)*(三期后下二三一六)徐中舒认为从廌从*。*象络形,则*象以系络廌之形。或从牛从*,则象系络牛之形。皆会羁縻之意,乃羁之初文。据郭沫若的释文,此字从册、从系、从廌。《殷契粹编》中四见,第二四七篇两见,不成句;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五八九片,郭沫若释文“五**,*牛,王受又。*羊,王受[又]”,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五九○片,释文为“贞*三*”{16}。

荐字不见于甲骨文,金文出现频繁,字形作*(郑伯兴鬲)*(吊朕簠)*(华母壶)*(*公汤鼎)。《庄子·齐物论》中有“麋鹿食荐”{17},崔注“甘草也”,故许慎所谓“兽所食之草”语义于战国时当无误。又《左传·襄公四年》有“戎狄荐居,贵货易土。”此“荐”字当释作逐水草的、游牧的,意指游牧的生活方式。由此可见廌当是一种善择草的兽类,由此而引申出春秋时代的“荐”义。[12]

*字《说文》中有收录,作“*,解廌属。从廌,孝声。”《玉篇》作“*”,《广韵》作“*”,甲文中不见,金文作*(延盨)[13],字义亦不明确。高田忠周以*为籀文,*为古文{18}。

*字仅见于被称为“*雚戟”的战国中晚期兵器铭文上,于中航释为从牛从*。由于拓片清晰度有限,无从深论,似为人名{19}。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与廌相关的文字,在一定程度上确与作为食草善兽的廌有一定的关系。且在商代廌乃是狩猎得来以用于特殊祭祀的善兽,从其有专名来看,在商人眼中是一特别的物种。虽未见有廌为神兽的记载,然似乎有以廌为名的官职或族名,与王室的政治活动有关,或是某种与特殊祭祀有关的群体。从这个意义上看,武树臣认为廌是古老部落的图腾{20}的推论有一定的可能。[14]

不妨基于上述的观点,重新分析《墨子·明鬼》中常为人们当作神明裁判的事例的文字。其文如下:

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由谦杀之,恐不辜;犹谦释之,恐失有罪。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泏洫,*羊而洒其血。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祧神之[15],而槁之,殪之盟所。当是时,齐人从者莫不见,远者莫不闻,着在齐之春秋。[16]

法史学界多以之为先秦存在神明裁判的证据。但根据文中所述,羊角触人致死,并非成制,而是在盟誓之时所出的突发事件。狱讼之时盟誓在先秦应是一种制度性设计。《周礼·司盟》云:“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郑注云:“使其邑闾出牲而来盟。”孙诒让《墨子闲诂》卷十中认为上段引文中狱讼之盟,即是此一制度的反映{21}。这种特殊的盟诅,亦可算作用于解决人力所不能及的疑案的特别司法程序,早期所谓“神明裁判”,应更接近于这种盟诅的形式。这种情况当有其久远的传统。且在此盟诅仪式中羊是用作祭品的。[17]前文中已经论述了廌在商代作为祭品的情况,但是具体用作何种祭礼无法从刻辞中直接读出。它会不会是经常被用作有关狱讼的盟诅仪式之上的祭品,是有待新的文献证据方能解决。另外引文中用羊而非廌,同样是值得注意的。

现有文献上最早将廌与神明裁判直接联系起来的是许慎《说文》“廌部”中对“廌”、“法”二字的解释,这与他将“廌”、“豸”二字的含义弄混有关。

廌与豸的关系,是厘清关于廌作为神兽与否的重要线索。豸在甲骨文中作*(前四·五三·一)*(乙四四二)*(存一三○六)*(天七九),与前引“廌”字在甲骨文中的写法差异明显。金文仅见西周中期訇簋,《殷周金文集成引得》释文作“弁豸尸(夷)”(《集成》8.4321){22}拓片模糊,字形无从辨认,郭沫若未释{23}。若从《金文编》、《古文字诂林》所收豸部其他字形来看,豸与廌在金文中的字形差异亦很明显,主要在头部是否有角。拙见以为,容庚释*为豸{24},是有问题的。

前文已论廌为善兽,根据今人对豸及豹、豺、貊等字的释义来看{25},豸及豸属则当为猛兽,其类大抵在今生物学分类猫科、犬科狐属之中。刘兴隆释其甲骨文像张口猛兽{26},甚是。但其渊源则不甚清晰,《尔雅·释虫》“有足谓之虫,无足谓之豸”,不知何据。后世的解释也很牵强,其原因尚不明确。传世文献中最早对豸的记载是《左传·宣公十七年》范武子将老,召文子曰:“……余将老,使郤子逞其志,庶有豸乎”,杜预以为“豸,解也。”杜注之说难以通畅,其义尚多难解处。马叙伦认为当释作“有救” {27}。

西汉已有獬豸之说,《淮南子·主术训》载:“楚文王好服獬冠,楚国效之。”《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引司马相如“弄解豸”之文,《集解》引《汉书音义》曰:“解豸似鹿而一角。人君刑罚得中则生于朝廷,主触不直者。可得而弄也。”汉人以獬豸为明法的神兽,可称一时之风气。《左传·成公三十年》孔《疏》引应劭《汉官仪》云:“法冠一曰柱后冠。《左传》‘南冠而絷’,则楚冠也。秦灭楚,以其冠赐近臣,御史服之,即今解豸冠也。古有解豸兽,触不直者,故执宪以其角形为冠,令触人也。”《后汉书》卷一三○《舆服下》载:“法冠,一曰柱后。高五寸,以纚为展筒,铁柱卷,执法者服之,侍御史,廷尉正监平也。或谓之獬豸冠。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胡广说曰:“《春秋左氏传》有南冠而絷者,则楚冠也。秦灭楚,以其君服赐执法近臣御史服之。”《初学记》卷一二《职官部下》“豸冠、铁柱”条引《汉官仪》曰:御史似然持书皆法冠。一名柱后,一名獬豸。獬豸孺名,知人曲直,触邪佞。《汉官》曰:侍御史,周官,为柱下史,冠法冠。一名柱后,以铁为柱,言其审固不扰。按,《史记》卷一一八中载淮南王安“令官奴入宫,作皇帝玺,丞相、御史、大将军、军吏、中二千石、都官令、丞印,及旁近郡太守、都尉印,汉使节法冠。”此法冠当即獬豸冠。可知《后汉书·舆服下》所言不虚,然其本楚冠,后为秦所效仿,是值得注意的。可惜现有的秦以前文献并无相关的记录,故此观念在战国时代及之前的流传、变化状况尚难知晓。

关于獬豸及其与掌法之官的联系,陈荣《论獬豸冠与“西王母”》一文提供了非常有启发意义的思路。[18]他认为这是古人崇拜羊图腾“獬豸”的一种图腾文化现象。“獬豸冠”其实是羌人图腾文化的标识{28}。从人类学的大量研究成果来看,将獬豸理解为先民的图腾的遗留应不误,问题在于为什么,以及在何时獬豸与廌被混为一谈。吴玉搢《别雅》已注意到:“解廌、觟*、獬豸也。《说文》獬豸字本作解廌,犬部,无獬。豸音止,其义为虫。豸为兽,长脊,豸。豸不与廌同。《论衡·是应篇》觟*一角之羊也,改作觟*,音读与解廌同。*一从虒作口。《前汉书》司马相如《上林赋》犹用解廌字,自《晋书·舆服志》始沿俗作獬豸。郭忠恕《佩觿》云虫豸之豸为獬廌,獬廌之廌为举荐,其顺非有如此者。”

先秦与西汉文献中,廌属与豸属的字界限清晰,并没有将廌等同于獬豸的情况。正如林义光所言:“按豸字古作*(貉子尊彝,貉字偏旁)与廌形近,故以廌为解豸。廌为庆字,荐字。法字偏旁,古作*(师虎敦法字偏旁)作*(史颂敦法字偏旁)作*(陈侯因资敦荐字偏旁)皆不像一角兽形,实非解豸”。{29}。而在使用或抄写上的混同,大抵是东汉晚期以后方才出现的,我想,或许与许慎在《说文》中对廌与法的解释有关。将獬豸说成是羊、牛或鹿之属的独角兽,最早见于《论衡·是应篇》,其文曰:

儒者说云:觟*[19]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此则神奇瑞应之类也。曰:夫觟*则复屈轶之语也。羊本二角,觟*一角,体损于群,不及众类,何以为奇?鳖三足曰能,龟三足曰贲。案能与贲,不能神于四足之龟鳖;一角之羊何能圣于两角之禽?

文中的“儒者说”不知具体渊源,但估计不会太早,可能是两汉之际方才出现的。考虑到王充、许慎二人生活的时代比较接近,不排除在当时社会中存在普遍误读的可能。

三、西周的“法”

由于在甲骨文中至今没有发现“法”字,而在西周金文中已有,因此对该字的文字学层面的讨论只能以周代为起点。由于文献阙如,“法”义的源头很难获得确实的解释,尽管可以提供一些推论。因此,研究的重点应当转向“法”义的流变,通过对“流”的考证和思考提供观念变迁的脉络。

按《说文》,篆文的“法”,标准字形应包括水、廌、去三个部分,且分别含有不同的象征意义。这些意义的整合即指向先秦人对法的内涵和价值的理解。根据上文的论证,廌在早期文化中与后来被楚、秦和汉当作与掌法官吏有关的神兽的獬豸泾渭分明,因此,对“法”字中的“廌”的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解释显然难以成立。

拥有水、廌、去三分结构的“法”字,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已有。[20]最早的记录出现在被认为是西周康王时器物的大盂鼎上。其字两出,字形分别作*和*,其文曰:“故天异(翼)临子,法保先王,口有四方”;又“王曰:盂,敬若乃正,勿法朕命。”{30}[21]这两个法字的用法是很有典型意义的。因铭文所载是周康王对盂的训诰之词,故可认定其话语模式代表了当时宗周文化系统的“规范”的官方话语。也可以推论其铭文用字是比较考究的。“保先王”,此法字,王国维在《盂鼎铭考释》中指出“,读为废。废,大也。《诗·小雅》:废为残贼。《释诂》:废,大也。‘天翼临子,法保先王’者,尤《召诰》云:天迪子从子保矣。”{31}且《尚书》中多以“稽古”之“稽”表达今人“法古”之“法”,而无法古、法先王的用法。

通说认为,“勿法朕命”中的“法”通“废”字。西周晚期的师酉簋同样出现了“勿法朕命”之文,其字作*,与大盂鼎字形非常近似。此铭文是西周后期册命文的典型,文中“唯王元年正月,王在吴,格吴大庙”中的王就是周厉王。铸成于西周中期后段的恒簋盖铭文亦有“勿法朕命”。同属于厉王时的大克鼎铭中出现了作*形的法字,用于“勿法朕令”。大克鼎是膳夫克记述先人功业和本人所受历王褒赏的自作器,属于宗周文化系统无疑,从语法和句式上看与大盂鼎类似。法的字形与大盂鼎比较,水、去二部分倒置,结构较为松散。但水、去、廌三部分明确。师克盨有“敬夙夕勿法朕命”之语,其法字写作*。[22]春秋早期,“ 法”仍作废义用于“勿法朕命”一语中。如晋姜鼎“勿法文(侯景)命”,“法”写作*(吕大临《考古图》卷一拓本)。

从西周至春秋金文中所出现的法字来看,基本上以水、去、廌三个部分构成,其中水与去的位置并不固定,廌则一般出现在右边或右边偏上的位置。在用法上,均作“废”义,多构成“勿法朕命”的成语。[23]不过也应该注意,这些铜器大抵是周王之封属所作,其铭文内容亦与周王有关。相比较于整个社会的思想和多重的话语系统而言,铭文所代表的仅仅是冰山一角。因此,铜器铭文中仅作“废”义的“法”的使用的结论,应该限定在宗周文化圈中官方话语系统之内。

西周金文中也出现了异体现象,以伯*鼎铭中的*最为特殊。其字形由水、廌两部分构成。[24]吴大澄释作“废”。铭文是伯嗣韩侯之位时的册命文。考虑到其铭文字体较之前引几篇铭文更为圆润,字形上亦多异体,故其法字的写法,应可看做是当时的一种简体。

综上可知,“法”在西周时代已是成型的文字。金文中的“法”可以看作是基本型。同时,还有若干的异体字存在,省去“水”或“去”均被认可,结构方式也较为随意。尽管字形上有渊源关系,但没有任何证据可证金文中的“法”就是后来战国时期表“法则”、“效法”等义的“法”一词的前身。也可以理解为,字源上可能是有渊源关系的,但是词源上没有。如果抛开许慎的解释,认识“法”与战国以后法的字形和词义的关系,至少有三个前提值得重视: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尽管在西周铜器铭文上出现了多次,但据考证从来没有作为“法则”或“效法”的意思,而是“废”之义。应是在后世某一时期“”字被假借来表达法则、效法之义。第二,“法”字在金文中从未出现。第三,简帛中存在一个书写与法非常不同的古体。详见后文论述。

四、法的初探

在西周时代,尽管金文中所出现的“法”没有表达出任何与规范、标准等相关的含义,但是并不能武断地说西周没有“法”的观念。但显然这一观念所对应词的书写方式绝不是“法”。《尔雅·释诂》中有“典、彝、法、则、刑、范、矩、庸、恒、律、戛、职、秩,常也”的说法。据此,西周官方话语中当有具备规则,标准之义的“法”的概念。许慎在《说文》中曾指出“法”乃是“法”的古文,虽没有任何相关的解释,却为探究西周时期与“法”的观念相对应的字形提供了重要线索。

现在对“法”的研究有限,且争议颇多。张永和使用书法史与文字训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讨论了“法,古文”之说,指出“法”和“法”字的结构不存在任何书法上的内在关联性。由此推断出“法”的古体实际上存在两个书法上完全不同的系统—“”的结构系统和“法”的结构系统{5}26-27。

关于“法”的字形,主要的分歧在于其结构究竟是“人一正”还是“人二止”,前种意见的代表者是蔡枢恒认为这是“一人正”的权力的表达{32};张永和则将此字与“合”、“会”、“今”看做一个系统,以为其本义是占卜得合意结果的记录{5}32-33。许进雄在《谈与金有关的字》中指出“金文的金字,**等,即由甲骨文铸字中的*形演变而来,表现范与模已套好,待浇铸或已浇铸之状。《说文》对于法的解释,其中铸型之一义是解释其古文字形法,也是范与模已套好的形状。因为型范也像法规,是规范铸器的准则。……战国中山王墓所出器物以*、*等字形作为百字使用,也是范与模已套好的形状,因法的发音在某地区与百相近,故而得以借用。法的韵尾是-jwap,百的韵尾是-rwak。本是不同的韵,但谐声中,偶尔会有这种情形,或是某些地区的特殊现象,如依周法高的拟音,……。布币上百字写作*,大半是法字的借用。”{33}1此说甚允。新的证据来自江陵雨台山21号战国楚墓发现4支律管,其上有墨书,两支有法字,辞作“法新钟之宫为浊穆”、“平皇角为法文王商”,发掘者隶为定字,于义不通。当隶定为“法”,谭维四亦指出与定的字形相去较远,隶定为“法”才是对的{34}41。从上举数例应可确证战国时代有些地区有使用法为法字的习惯{33}1。以此为基础,可以重新理解被基本认定为早期文献传本的《尚书》、《逸周书》、《周易》经和《诗经》中对法这一概念的使用。

我们不妨对比《尚书》中被认定为近于西周文本的篇章中出现的法的用法:

(1)王曰:“若昔朕其逝,朕言艰日思。若考作室,既厎法{34}[25],厥子乃弗肯堂,矧肯构?厥父蓄,厥子乃弗肯播,矧肯获?……”(《尚书·大诰》)

孔颖达《正义》对此句“法”无解释,刘起釪释厎作定,法指造房屋的构图尺寸规定,“厎法”即“定法”{36}。此句中的法明显带有规范、尺度和标准等范畴的含义。正契合了《尔雅·释诂》的说法,但与许慎对“法”字意义的解释相差甚远。

(2)越天裴忱,尔时罔敢易法,矧今天降戾于周邦?(《尚书·大诰》)

伪孔传曰:“于天辅诚,汝天下是知无敢易天法,况今天下罪于周,使四国叛乎?”孔颖达《正义》曰:“于我天辅诚信之故,汝天下是知无敢变易天法者,若易法无信,则上天不辅,故无敢易法也。”从上述二解来看,此处所言之“法”,与刑罚、审判等义的关系甚远,但与“厎法”之义相近。刘起釪以“易法”作“易定”,其注释曰:因“法”字古文作“*”,与“定”的古文相似,因而误写。汉时流传本为王莽所见仍作“定”,下文“天命不易”,“不易”亦即“定”,可足相印证,今据改。“易”,变易,改变。“定”,谓“天的定命”{36}1280。孙星衍亦主此说,并引《汉书》作“粤天辅诚,尔不得易定”和“况今降定于汉国”二句为据{37}。

误写的情况应该不仅仅是单向的。定字已见于甲骨文,据《甲骨文编》卷七·一八,字形作***{38};《金文编》中未收录,《精编金石大字典》中收录金文字形包括:**伯定盉*燔夔彝*穆公鼎,确与许慎所谓“古文”之法非常相似,差异仅仅在于上半部分从“宀”还是从“人”。考《啸堂集古录》,王俅并未给出此字的释文{39},且*字前后均有阙文,很难通过上下文加以推测。相应的,《诗经·邶风·日月》篇值得再思考。其文曰:

日居月诸,照临下土。乃如之人兮,逝不古处?胡能有定?宁不我顾。日居月诸,下土是冒。乃如之人兮,逝不相好。胡能有定?宁不我报。日居月诸,出自东方。乃如之人兮,德音无良,胡能有定?俾也可忘。日居月诸,东方自出。父兮母兮,畜我不卒。胡能有定?报我不述。

拙见以为,此处之“定”即为“法”之误写。其诗所欲表达的,乃是对当时人域秩序紊乱,缺乏根本规范与准则规制政治造成“德音无良”的局面的不满,《论语·子罕》中子曰:“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可与之呼应。[26]谭维四亦指出,《汉书·翟方进传》有“尔不得易定”,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解释为“盖古文法(法)字误作定”。在另一处朱氏直接说:“法即法字。”{34}43《逸周书·酆保解》有“旦拜首稽首曰:商为无道,弃德刑范,欺侮群臣,辛苦百姓,忍辱诸侯,莫大之纲,福其亡,亡人惟庸。”按朱右曾曰“刑、范皆法也”。此“范”或即上文“法”字之讹写。

马王堆帛书《伊尹·九主》中“唯天不失*,四纶口则。古今四纶,道数不代(忒)。圣王是法(*),法则明分”[27]一句,为进一步理解法的含义提供了依据。李学勤指出:篇中多次提到“天企”,“企”当非从“人”从“止”的“企”。“企”训举踵,训立,“天企”难通。此字应为“法”字古文。《说文》“法”古文作“法”,《汗简》引石经古文同,当系战国古文的一种异体。“法”字这个写法在古书中有个别遗留,《管子·轻重戊》载:“虑戏作造六法,以迎阴阳”,“周人之王,循六,合阴阳,而天下化之”,闻一多曾指出“六”即《易》纬《通卦验》郑注的“六法”。(原注:郭沫若等《管子集校》,第1288-1289页。)“法”、“法”均与《九主》的“企”相近。可能由于传抄者不能辨识这个古文,也可能是为了特别突出“天企(法)”这个词的意义,把这个古文字体保留下来了,和《轻重戊》在“六”这个词上保留了同一写法,刚好是一样的{40}25。

将“天法”之“法”与圣王是法中作效法意义的“法”区分书写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即在当时的语境中,“法”与“法”在含义上是有明确区分的。此篇中的“天法”,与前引《尚书·大诰》中“越天棐忱,尔时罔敢易法”之“法”含义非常相似,伪孔传甚至直接将其解作“天法”。而“圣王是法”之“法”当是做动词“效法”用。

“天定”见于《鹖冠子·道端》“天者万物所以得立也,地者万物所以得安也。故天定之,地处之,时受之,圣人象之。”此处“天定”之定当作动词。《史记·伍子胥列传》有“吾闻之,人众者胜天,天定亦能破人”的记载,其“天定”很可能就是“天法”。结合上文对“定”的分析,甚至可以认为,传世文献中有一部分的“定”字实际上是“法”在传写中的讹误。

从上述讨论来看,西周时代对法的概念的使用,与“标准”之义有密切联系,与后世所谓的刑法或法典含义相隔较远,而与许进雄指出的“法”字源上铸器“型范”与“模”套好的原始含义有关联,通过这种基本义向规范、标准的含义抽象和推广是可以理解的。我认为西周时代文献中所称的法,在其原始文本中应当是写作“法”的。但是这个“法”在西周时代的含义尽管处于一种抽象化和扩大化的转变趋势之中,但是并没有成为可以指代国家典章刑律的名词。

五、法义剧变:南方文化中的法和法观念

前文已论证在今存的西周出土文献中,法均作废使用,并没有作为规范、典制或效法使用的情况。同时有源自铸器之范型的“法”字存在,意指标准,亦引申为“合标准”,然绝无效法、遵从之义。从传世先秦文献中可以发现与之相呼应的现象,即在春秋中期以前,法这一概念的使用非常之少,内涵也很有限。被公认为是近于早期文献的《周易》经、《诗经》及《春秋》经并没有用到“法”字。很有可能在西周时代的周人话语系统中,并没有出现一个用于表述后人所谓法度、规则或效法之义的“法”的词语,因此自然也不会有相应的字与之对应。亦有可能已有了一个写作“法”的词语,但其意义比较狭隘。但是这种情况自春秋中后期至战国时代开始发生重大转变,“法”在知识人的话语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出现了多重含义。在这场剧变中,不仅法的概念内涵极大拓展,而且其字形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原来作“废”义的“法”被用来表示法的含义,而具有规范标准意义的“法”逐渐被淘汰和遗忘。固守“法”和“法”在字形上和语义上的演变显然不足以解释这一系列问题。我认为,“法”的含义的拓展及其在整个思想和话语体系中地位的提升,是一场大的思想变局的一端。而在这一历史时期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文化现象无疑是南方的楚、吴、越对中原形成的挑战与冲击。从道家之老学到以帛书《黄帝四经》为代表的黄老学,均是楚文化的代表。类似的思想系统在当时应远非只上述两派。在郭店本《老子》甲本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和“法勿兹章”[28]中对“法”的使用,表现出了非常不同于宗周文化的风格。首先是作为动词“效法”,这种用法在老子时代之前的文献中未曾见到。《黄帝四经·经法》首篇《道法》之首句言“道生法”,可见在黄、老之学中,法的乃是一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一至关重要的状态。这种意义上的“法”在之前时代的宗周话语系统中不曾出现,但是到了战国中后期则广泛应用于诸子思想之中。值得注意的是,其影响力的扩展与道家和黄老学影响力的拓展存在一定程度的吻合。[29]因此楚文化,或者在更为广泛地范围上说,宗周文化之外的文化,是否存在着一个与中原所不同的法的观念的问题,对于解释战国文化中迥异于西周文化的“法”的概念就显得尤为重要。

陈启天最早注意到,法字的古文有三个,即是法、法、*{41}。张永和引用这一论述,但由于在古文献中无法找到任何与相关的材料,故放弃了对这一线索的追问{5}27。商承祚指出:**……玺文作*,……盖法法二字一属周初,一属晚周,汉时亦通用之。法下“今文省”之“今”当为古字写误,因许书无言“今文省”之例。韵会引作古文是也。小徐未收此字。第二文从正。《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之意{42}。其结论虽未可尽信,然其注意到解这一字形为探讨提供了重要帮助。*,按中国台湾教育部《异体字字典》的收录,其异体还包括有**、*、*、*、*、*、*等形{43}。惜未标明其来源,但从字形上看或与陈启天之所见有亲缘关系。

在南方文化中,存在一个与周人并不相同但是又有相似性的法的概念。传世文献中最早的证据来自于《尚书·吕刑》中“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的记载。法史研究者往往引此证明周人的“法”即指刑而言。但结合《吕刑》的成文背景来看,这种解读是有问题的。先秦文献所引《吕刑》(或称《甫刑》)无一涉及周穆王,加之其内容无一涉及周制。刘起釪考证本篇是吕命王在西周“吕、申方强”时,为了藩摒周室,对抗南方苗民而作,与周穆王没有任何关系{36}2083-2092。藉此可知,《吕刑》乃是针对南方非宗周文化系统的“苗民”所作,而文中所记录的发表训诰的吕命王是长期处于华夷边界上的姜姓诸侯。[29]因此,在讨论《吕刑》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时,有两个前提需要明确,其一是其所本是姜姓传统[30],其二是受到南方文化的影响。我们甚至可以认为,此文是老子为代表的南方思想进入中原之前,直接记录南方文化的早期文献。

《吕刑》中出现了两个“法”,其一,“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乃是吕命王在描述苗民的“暴政”。上博一《缁衣》第14简引《吕刑》“佳作五*(虐)之型(刑)曰*”,字形作*,恰好证明了上节中关于“法”词义源于范型之义。[31]其二是“上下比罪,无僭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此句“法”当作效法之义。在“法”这一概念的使用上,基于不同于宗周文化背景和受众的《吕刑》,有着与《尚书·周书》其他篇章非常不同的状态。

大量楚简的出土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了可能性。[32]现有楚简大多数是战国时期抄写的,其地域大致在战国时期楚国的境内,内容比较复杂,既有代表楚系文化的篇章,也有抄写其他地域思想家作品的篇章,但是从笔体上所表现出的一致性看,其抄撰者大抵属于楚人。

信阳楚简[33]一·○七:闻之于先王之法也。字形作*,刘雨隶定为“法”{44},学界无异议。然从字形上看,既不合“法”,也不合“法”,似乎是从水、从去、从三。文中称“先王之法”,可以推测其有先王之典制宪常之义。“先王之法”的说法,又见于上博五《竞建内之》第3简“命行先王之法”,字形作*,第4简“修先王之法”,字形作*{45}。钟明之《文字编》将此字隶定为*{46}。字形非常特殊,既不同于见于西周铜器铭文的“法”,也不同于“法”。将之隶定为“法”,从文义上说无误。从字形上看与信阳简*字形相似。上述三个法字,很明显地与西周金文中从水从去从廌的法字不同。前文业已论证,在金文中,法”的写法,有作省“去”而作*者,也有省却“水”而作*者,却无省去“廌”作“法”者,可见廌在此字意义表达上有重要的作用。而此处的恰好将廌的部分写作“夫”或“三”,使得我们不得不对其字与“法”是否是一个字发生怀疑。陈佩芬根据《易小传》“上顺天时,下顺先王之法”和《易·比卦》“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指出此处先王之法当理解为“先圣王的纲纪法度”{45}169《文子·道原》有“故先王之法非所作也,所因也”,又《自然》“先王之法,非所作也”,《上仁》“先王之法,不掩群而取镺,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上礼》“先王之法度,有变易者也”。《韩非子》亦数次出现此语,如《有度》“先王之法曰……”。《国语·周语中》录单襄公告周定王词中有“是弃先王之法制也”。由此可知“先王之法”在春秋中期以后大抵成为一成语,意指先王之典制。从语义上看,这个法的使用与《黄帝四经》之中“道生法”之法意义相类似。

楚简中这个从水、从夫、从去的从未见于之前宗周文化的文字记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楚系文化中有一个有别于“法”的法观念系统。这很有可能就是陈启天所谈到的*的早期渊源。

从现有的楚简来看,战国时期法的字形处于一个使用上比较混乱的时期,大抵可以分出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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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上文所论,*继续被使用,其所包含的南方文化系统的概念广为接受。

第二,宗周文化系统中原本的“法”的字形和概念依旧保留在早期文献中,仍旧在特定情况下被使用,但是其内涵已经与*的概念相通。例如郭店本《缁衣》在引《吕刑》“佳作五虐之刑曰法”时写作“法”,而上博一本则写作“法”。而“法”的使用日益减少,以至于存在被误读为“定”或“全”的情况。

第三,过去作为废的本字的“法”,被借来当作使用,具备了典章制度、规范、效法等多重含义。上博五所收简文中,同时存在“去、廌、水”三部分构成的“法”字,分别见于《季康子问于孔子》第15简“孔子曰:‘言则美矣。然恶勿变,先人之所法勿*(起),肰(然)则民*不善,迷父兄子弟而称赇’”,字形作*。《三德》第19简“法人勿兴”,字形作*。《鬼神之明》第1简“天下法之”,字形作*。曹锦炎释文中指出《墨子·天志下》“立为天子以法也”和“若昔者三代圣王,足以为法矣”与“天下法之”之“法”义同{45}169。又上博六《慎子曰恭俭》第1简李锐释文“精法以巽(顺)*(势)”,字形作*。{47}《用曰》第14简“制法节刑(耕),恒民遹败(月)”字形作*。《天子建州甲本》第4简“故亡礼大法,亡义大诮”,字形作*废义。《天子建州乙本》第3简释文同,字形作*。{48}郭店《六德》第2简“作礼乐,折(制)刑法,教此民尔(黎)”,字形作*。第44简“凡君子所以立身大法参(三)”,字形作*。郭店楚简《老子(甲本)》第23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法字字形分别作***,第31简“法勿兹章”字形作*。可见,此时“法”已经成为可以与*替换使用的字了。至于为什么会选择用“法”假借,字形上的相似是其中的原因之一,读音上是否也存在关联,现在还无法确证,但是学界倾向于肯定的答案。[34]

第四,法仍作废义使用,但凡作废义时,其字形明确地写作“法”,而无写作*的情况。现有文献包括:(1)上博二《昔者君老》第三简陈佩芬释文“誉(举)善法亚(恶)”字形作*。法即废{49}。(2)上博三《恒先》李零释文第11简“两者不法”,字形作*{50}。第13简“举天下之名无又(有)法者”,字形作*。第5简“明明天行,佳复以不法”,字形作*,上述三字均作废义。(3)郭店《六德》第40简“君子于此一编(偏)者无所法”,字形作*。(4)包山楚简中出现了三个法字,分别是第16简“颈事将法”,字形作*。第18简“蔡遗受铸剑之官宋弘,宋弘法其官事,命受正以出之中***内(人)之”,字形作*。第145简“夕录旦法之,无以口之*。”字形作。根据释文,第18简之法作废解{51}。

战国中期以后,“”已经被当作后世的法来使用了,这一点可以肯定。中山王厝壶[35]中有“可法可尚”之文,法字作*。张政烺以为“此改从*,盖以去、法音不同,改以*为声符。……此言可法可尚,盖王厝欲以法节制饮酒”{52}。[36]

总的来说,楚简的法字,学者对其字形有不同的隶定,大抵上作****四种字形{53}。从上文的讨论来看[37],很可能是《老子》所言“道法自然”之法的本字,宗周文化系统中并无此字,因其在字形甚至发音上与“法”非常类似,故传写中以“法”替“*”,表达具备价值上具有倾向性的标准、规范,并引申为可作为动词效法使用。这一概念与西周“法”的概念相比,法含义狭隘,可以完全被吸纳,因此逐渐不为所用。值得注意,《竞建内之》第3简“废”字已经不写作“法”。在战国后期,法已经不再作为废使用,我想是与法这一概念本身的强势有关的。

由此可窥见,“法”义在春秋中晚期至战国前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背后所反映出的是楚系文化对原有的处于正统地位的宗周文化的冲击。发生上述变化的时间恰好契合了周文化的衰落,周人政治、社会控制力的衰退以及楚的崛起的时代背景。这一巨大的文化碰撞导致宗周文化在很多方面被改造,一系列新的概念、思想甚至理论体系开始生长并壮大。宗周话语中含义狭隘且单一的法在此时期为楚系文化中更为抽象的法的概念所吸纳并取代,只是冰山一角。相类似的情况还发生于诸如“道”、“德”、“无”等等一大批概念中。然而,对于楚系文化为何迅速确立了对宗周文化的优势,以及这一过程中的具体细节,仍有待日后进一步探讨。

六、“法”之“刑”义考论

法律史研究者一直在为“法”中所包含的“刑罚”之义寻求解释。以《说文》为前提的论述往往从“法”字的三个部分所包含的与审判、惩戒和刑的意义中寻求解释。程树德《中国法制史》开篇中列举了一系列相关文献{54},后世的相关研究基本上无出这些材料的范围。从上文中对“廌”、“法”和“法”的研究可知,以“法”字的字源为基础寻求其中所包含的“司法”、“刑法”含义和价值取向的作法,是难以成立的。其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许慎混淆了“廌”与“豸”。前文已论,许慎有关法中所包含的神判义,源于楚人对獬豸的崇拜,与作为祭祀品之一的食草善兽廌并无关系。

战国以前的传世文献中,最早将“法”与“刑”建立直接联系的是《尚书·吕刑》中“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又据前引上博一《缁衣》第14简引《吕刑》“隹作五*(虐)之型(刑)曰*”,字形作*,隶定为从全从止。由此可见,《吕刑》中与刑相关的“法”一词,与业已讨论的“法”而非“法”有关。根据上文,“法”在周人的话语系统中被当作具有规范、规则意义的词使用,而西周文献中的“法”,大抵应是“法”转写而来。

既然“法”与“刑”的关系,并非从作为“废”义使用的“法”引申而来,而简本《吕刑》又有“法”与“刑”关联的直接记录,有理由推测,“法”一词所包含的“刑”、“罚”等义,有可能是从被周人当作规范义使用的“法”中引申出来的。

“獬豸”崇拜提供了另一条线索。据前文的论述,南方文化中一直有獬豸的神话存在。獬豸的形象所代表的乃是“震慑”与“惩罚”。影响到政治权力层面,出现了“法冠”。据研究,“獬豸冠”其实是羌人图腾文化的标识{28}。而西周的吕国,恰好是地处周楚边界附近的姜姓诸侯国,在《吕刑》中又出现了西周时代唯一的“法”与“刑”的关联的记录。据上述两点存在的交集,可作出如下的推论:战国时代具有刑法、司法等含义的“法”的词源,并非源自宗周文化系统的“法”,更与在西周时代仅作废义使用的“法”无关,而与羌人原有的文化传统或是楚系文化传统有关。

但是,由于文献缺乏,今日尚无法对是楚系文化中的法观念原本即具备刑罚、司法的含义,并影响到临近的姜姓诸国,还是反过来姜姓诸国影响了楚人的观念作出准确的判断。不过楚系文化中原有的“法”概念很可能先于宗周文化系统中的“法”概念具有了刑罚、审判的含义,这种观念通过春秋晚期以后楚系文化对宗周文化的强势影响而被接受。不过,上述的说法仍有待更多的出土文献,特别是春秋时代的文献加以佐证。

结论

根据前文的论证,在西周时代的宗周文化系统中,“法”字仅作“废”义使用,与在战国以后表示效法、规则乃至刑法的“法”一词本无关系。在当时的宗周文化系统的话语中,还存在一个“法”字,表达着与后来的效法、规范和刑法相类似但是并不完全契合的涵义。与此同时,在非宗周文化系统的南方文化中,存在着一个与“法”形近的字,可能就是信阳楚简中的*。这个字所包含的涵义一方面是作为动词的效法,另一方面也有与规律、规则等相近的含义。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老子》第二十三章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和第五十七章“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这样具有广泛含义的“法”在春秋早期以前的宗周文化中是没有的。大约始于春秋中期,以道家思潮为代表的南方文化开始对宗周文化造成越来越显著和直接的影响以后,南方文化中这个特殊的“法”的概念,才逐步传入了中原,并对原有的话语系统造成了影响。由于在形、音上与作为废义的“法”字相近似,故宗周文化圈内的知识人借用了“法”来作为南方文化中*的规范书写。也就是说,“法”作为效法、规范等意义被加以使用,不会早于春秋中期。从春秋中期到战国时代,“法”字仍旧在与使用,不过由于其在含义上较“法”更为狭隘,逐渐被人们所抛弃。直到秦统一文字以后,这个“法”被彻底抛弃,以至于后来到许慎的时代已经无法对之加以解释了。在这个意义上说,许慎认为“法”是古文,应该是正确的。由于“法”被借来表达规范、效法之义,原来表达“废”的含义的功能逐渐丧失,以至于又另造了一个废字。

按照上述理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许慎对“法”分“水、廌、去”三部分,为汉人眼中的法的观念寻找渊源的做法显然有望文生义和以今度古的嫌疑。“法”字原义与汉人、乃至今人所言的法毫无关系,其意义实际上就是“废”。2.属于另外一个系统的“法”在西周及以前的含义和演变还有待更多考古文献的获得以及对传世文献的进一步分析,但可以肯定,它即便与春秋中期以后使用到的“法”的观念有关,也不足以涵盖其意义,故被更具有包容性的概念“消化”了。3.今天在诸子文献中常见的“法”,无论是写作“法”,“法”,均是南方文化所传入的法观念系统的表达,只不过其中有一些经过了宗周文化的吸纳、改造与整合。

注释:

[1]文史学的相关研究,并可参见《古文字诂林》第八册中的相关引述作为索引。行文过程中将根据需要分别论述。

[2]由于文章篇幅上的限制,对以往学界的众多研究成果不再一一征引。行文过程中将根据需要分别对有关的研究加以援引和评述。

[3]当然,其前提、分析和结论均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这一点将在本论行文过程中逐一指出。

[4]许慎说廌为一神兽,当是汉世所流传的关于“獬豸”传说的误用。汉代关于獬豸的传说,大抵段注引《神异经》“东北荒中有兽,名獬豸,一角,性忠,见人斗则触其不直者,闻人论则咋不正者。”对此问题下文还将进一步论述。

[5]马叙伦认为“似山牛”以下文字为后人所增补,可参见:古文字诂林编纂委员会.古文字诂林(第八册)[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413-429.

[6]也有学者辩说“廌”字甲文非像兽而像人,以林义光《文源》卷八为代表。其论说亦有可取处,但在学界并未获得认同。

[7]甚至到春秋晚期侯马盟书有作人名的廌,字形为*(一九四:六)与甲骨文相比较变化不大,可为其证。

[8]商氏所言甲文中“获廌”之文,至今未能检得原件。

[9]又金文中有*(邵王簋),字形清晰。

[10]可参见徐中舒《甲古文字典》卷十中的相关考论。

[11]《甲骨文字典》、《古文字诂林》均未收录此字,令人费解。

[12]前引于省吾文对荐有直藉向“荐进”的意义演化作了阐释,在此不复赘述。

[13]亦有刘心源、强运开等学者认为此即荐字,可备一说。(参见:容庚.金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5:506-607)

[14]不过,武树臣在论述这一推论时,使用到的论据多战国、两汉的传世文献,其证明力是有限的。还不足以形成确证性的结论。

[15]孙诒让认为此处有脱误,其说甚确。而此处的脱漏对于今人理解这场盟诅性的“神明裁判”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16]本论中《墨子》引文,以文献[6]为底本。(参见:Ames,Roger. The Art of Rulership. A Study in Ancient Chinese Political Thought[M].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83.)

[17]《易·大壮》九三“抵羊触藩,赢其角”,九四“藩决不羸,壮于大舆之车”,上六“羝羊触藩,不能退,不能遂,无攸利,艰则吉”。武树臣认为这是“神羊裁判的痕迹”的早期记载。进而又据《履》卦辞“履虎尾,不咥人。亨。”及相关爻辞指出“筮辞还记载神虎裁判的材料”。其说尽管富有创意,然与基本文义有所出入,且论述时未举出旁证,故仅可备一说,难以尽信。

[18]文中对于西王母“戴胜”的解释似乎不足以与獬豸建立直接联系,然其对文化背景,尤其是齐楚的文化渊源的思考是很值得重视的。

[19]按,《初学记》卷二九《兽部》引作“解豸”。杨雄《太玄》中亦有“次九:角觟褫,终以直,其有犯。测曰:角觟褫,终以直之也?”

[20]在以往讨论金文中出现的“法”字时,往往仅取其相关句段,而忽视了铭文的话语背景。这样的研究尽管简明,却忽视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因之得出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以偏概全的问题。这一点在下文中还会讨论。

[21]文中引字来自容庚《金文编》中的摹写,在参考文献{30}公布的铭文拓片后确认其无误。释文亦取自参考文献{30}。尽管学界对盂鼎铭文释文仍有争论,但对此句的意见基本一致。(参见:上海博物馆.盂鼎克鼎[M].上海:上海博物馆,1959.)

[22]据郭沫若先生考订,大克鼎称其祖为师华父,官职为师。此师克亦称师,表明世袭,可知克系同一人。

[23]金文材料所载之“法”多以“勿法朕命”的成语出现,显然是由于文献本身的限制。不过这并不影响我们对此字作“废”义使用的判断。在《诗经·大雅·韩奕》中有“韩侯受命,王亲命之;缵戎祖考,无废朕命。”即是此成语的保留,但是其废字在传抄中已被改动。

[24]按伯鼎收录于吴大澄《恪斋集古录》第五册(涵芬楼影印本),杨树达进行了考证。

[25]《足利本》作“既致法”,备考。

[26]按,所谓“法语”之“法”,类“天法”之义。详见下段文所论。

[27]《伊尹·九主》据李学勤《试论马王堆汉墓帛书〈伊尹·九主〉》中释文为底本。

[27]简本“法勿兹章”,王弼传本写作“法令滋彰”,河上公本、帛书乙本作“法物”。今作阐释者基本因仍传本“法令”来解释“法勿”。河上公《注》曰:“法物,好物也。珍好之物滋生彰者,则农事废,饥寒并至,故盗贼多有也。”可见“法令”乃后人所改。然“法勿(物)”之法何以训作好,并无其他旁证可得解释。

[28]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还将撰写专文进行论述,在此作为讨论的引子先行提出。

[29]通说认为其为周穆王命吕侯所作,实本汉代经学之论。考先秦文献所引《吕刑》(或称《甫刑》)无一涉及周穆王。加之其内容无一涉及周制,故其文首“惟吕命王享国百年”一语当理解为吕国之“命王”,本文乃此吕命王之述作。关于这一问题,刘起釪在《尚书校释译论》中详细讨论了现存的三种主要意见。并认同以傅斯年、屈万里、杨向奎等氏为代表的意见,以为《吕刑》非周穆王命吕侯之作,乃是吕国某王的述作。更征引金文史料对此观点加以佐证。从现有的史料和论着的情况来看,这一观点的可信度最高。本文对《吕刑》思想的讨论同样在此基础上展开。

[30]按,姜姓诸侯与姬姓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无论是在文化传统还是政治举措上均是如此,仅对比齐鲁政治、文化差异即可见一般。此问题甚大,研究亦很丰富,在此不复赘述。

[31]孔颖达《正义》曰:“惟作五虐之刑,乃言曰此得法也。”按所谓“得法”之法与“刑”的概念相去甚远,可释之为“得当”。此亦可备一说。

[32]现有的楚简很多,本文所参考的包括迄今为止所出土并隶定释文的所有楚简。考虑到学力之限,或有遗漏,望诸位方家见谅。

[33]对信阳长台楚简的时代学界虽有不同意见,但基本认定其下葬时间在春秋晚期至战国早期之间。由于其简文断缺严重,难以合成篇义,故在思想史研究界没有造成太大的反响。简文内容的学派归属和思想渊源难以判断。

[34]现在文献上有一段缺环,即没有任何春秋中期至战国前中期的出土文献直接证明“法”字使用的情况和变化,而对比之前和之后的文献来看,恰是在这段时期内,法在使用上,乃至于社会上关于“法”的观念发生了非常重大的转变。为了弄清这个问题,需要使用文献学和文字学以外的方法展开论证。由于当下材料和技术上的困难,有待于日后展开更进一步的讨论。

[35]对中山王厝的年代,学界还有争论。从中山国的历史来看,在公元前414至前296年之间,即战国中后期是无疑问的。

[36]按,对“可法可尚”一句的释文,未见学界有相左的意见。

[37]尽管仅有钟明一人据上博五简文作出对*的隶定,但从字形上看,当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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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现代法学》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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