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所反映的春秋诉讼及其对后世的启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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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左传,春秋,诉讼制度,纠纷解决

内容提要: 在《左传》记载的诉讼事例中“诉”和“讼”是分开表述的,二者所表达的含义、案件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诉,表达的是一种请求和被诉求方对请求的满足;讼,则是通过双方一种争辩进而解决纠纷的过程;“争”与“讼”所表达的含义基本相同。春秋时期司法机构的名称有司寇、司败和理,诉讼程序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公平、公正、理性地处理诉讼纠纷是《左传》体现的主流意思,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具有平等性。诉讼代理制度在一定阶层的诉讼中普遍存在,同时也存在一些非理性的表现。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军事讨伐等,体现出多样性特征。

2.郑伯与许男讼案。[9]《左传·成公四年》曰:“冬,十一月,郑公孙申帅师疆许田,许人败诸展陂。郑伯伐许,取锄任、泠敦之田。晋栾书将中军,荀首佐之,士燮佐上军,以救许伐郑,取泛、祭。楚子反救郑,郑伯与许男讼焉。皇戌摄郑伯之辞,子反不能决也,曰:‘君若辱在寡君,寡君与其二三臣共听两君之所欲,成其可知也。不然,侧不足以知二国之成。”’《左传·成公五年》曰:“许灵公诉郑伯于楚。六月,郑悼公如楚讼,不胜。楚人执皇戌及子国。”这是一起郑国与许国关于土地纠纷的争讼。鲁成公四年(公元前587年)冬十一月,郑国国君帅领军队强行划分与许国的田界,并在展陂地打败了许国。随后郑国又强占了许国的锄.任、泠敦之田。晋国栾书、荀首、士燮帅军救许伐郑,攻取了郑国的泛、祭之地。楚国子反帅军救郑,郑国国君与许国国君将他们之间的争讼提交于楚将子反,请子反评断。皇戌代理郑国国君出庭。子反不能作出判定,并且说:“你们若将争讼提交楚国国君,国君将与几个大臣一起共同听取两国的争讼;如双方能达成和解,我可将和解的内容报告国君;否则,我对你们之间的争讼解决也不能报告什么。”鲁成公五年,即公元前586年,许灵公到楚国正式起诉郑国国君郑悼公。六月,郑悼公到楚国应诉,不胜。楚国扣押了郑国的诉讼代理人皇戌和郑穆公的儿子子国。这是一起国与国之间的土地纠纷案件,案件的受理国为楚国。楚国为郑国的盟国,但仍根据案件的事实判决郑国败诉,并羁押郑国的诉讼代理人皇戌和郑穆公的儿子子国。从该案的诉讼结果来看,判决是公正的,体现了正义原则,但同时又有非理性的成份。这一方面体现了春秋时期的大国坚持正义的风范,说明正义是大国成其为大国支撑之一;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春秋时期的等级制度,两国因土地问题发生争讼,败诉后受到惩罚的不是君主,而是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这是春秋时期诉讼代理制度非理性的体现。

3.卫侯与元咺讼案。《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春,晋侯将伐曹,假道于卫,卫人弗许。还,自南河济,侵曹伐卫。正月戊申取五鹿。……卫侯请盟,晋人弗许,卫侯欲与楚,国人不欲,故出其君以说于晋。卫侯出居于襄牛。……卫侯闻楚师败,惧,出奔楚遂适陈。使元咺奉叔武以受盟。……或诉元咺于卫侯曰:‘立叔武矣。’其子角从公,公使杀之。咺不废命,奉夷叔以人守。六月,晋人复卫侯。……卫侯先期入。宁子先,长牂守门以为使也,与之乘而入。公子歂犬、华仲前驱,叔武将沐,闻公至,喜,捉发走出,前驱射而杀之。公知其无罪也,枕之股而哭之。歂犬走出,使杀之。元咺出奔晋。……卫侯与元咺讼,宁武子为辅,针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10]卫侯不胜。杀士荣,咺针庄子,谓宁俞忠而免之。执卫侯,归之于京师,置诸深室。宁子职纳橐饘焉。元咺归于卫,立公子瑕。”这是发生在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的事情,晋文公继位后为报复流亡时曹侯对己的无礼之举,发兵讨曹,借道卫国,卫侯不许,惹怒了强大的晋国。晋国惩罚了曹国之后,卫侯欲与晋国结盟,晋人未许,欲投靠楚国,楚国也未接纳。卫侯为挽救不利的“国际”局势,取悦晋国,离开卫都暂居襄牛之地。这年晋楚大战爆发,楚国失败,卫侯害怕晋国进一步加害于己,便出奔楚、陈,并授命元咺扶持叔武摄君事,主持卫国朝政。在元咺扶持叔武主持卫国朝政期间,有人向卫侯报告说:“元咺已立叔武为卫国国君了。”卫侯信以为真,随即将跟随卫侯的元咺之子子角杀死。但元咺仍然秉持职责,扶持叔武主持卫国朝政。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六月,因叔武代表卫国与晋国缔结了友好盟约,卫侯回国复位。卫侯未按事先约定的回国期日而提前回国。卫侯与宁子、长牂一起乘车进入朝城,公子歂犬、华仲为前驱。叔武正准备沐浴,听说卫侯回国,十分欣喜,手握住湿漉漉的头发走出,前驱歂犬却将叔武杀死。卫侯自知叔武无罪,伏尸恸哭。歂犬畏罪潜逃,被卫侯派人射杀。元咺认为卫侯擅杀叔武,属无理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便到晋国起诉卫侯。卫侯派针庄子、宁子、士荣为代理人到晋国应诉。对此,孔颖达注解曰:“元咺不宜与君对坐,故使针庄子代卫侯为坐狱之主,宁子为辅,辅庄子也。以宁子位高,故先言之。士荣亦辅庄子,举其官名,以其主狱事,故亦使辅之,与晋之狱官对理质正元咺也。”即按当时的诉讼惯例,作为臣子的元咺不应与卫国国君对庭,所以卫国国君派针庄子为代理人,宁子、士荣辅佐针庄子诉讼。庭审争辩的情况,《左传》未作详述。案件审理结果是卫侯败诉,对卫侯的代理人之一士荣施行死刑,对针庄子施行别刑,因宁子对卫侯忠心而免受刑罚。将卫侯押送晋国都城,置诸深室,宁子负责照顾卫侯饮食。诉讼结束后,元咺回到卫国,拥立公子瑕为卫国国君。

这起诉讼以元咺胜诉、卫侯败诉而告终。但是,该案的结果有些非理性的因素,令人不解。其一,卫侯败诉后,卫侯本人受到了监禁处罚可以理解,但是作为卫侯的诉讼代理人士荣、针庄子分别受到死刑、刖刑处罚,令人不解。其二,同作为诸侯国的晋国却拥有对具有平等地位的卫国君主、臣民的处置权,与现代的诉讼平等理念相悖,令人不解。

对于这起争讼,《国语》也有相应的记载。《国语·周语中》记载:“温之会,晋人执卫成公归之于周。晋侯请杀之,王曰:不可!夫政自上下者也,上作政而下行之不逆,故上下无怨。今叔父作政而不行,无乃不可乎?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而叔父听之,[11]一逆矣。又为臣杀其君,其安庸刑?布刑而不庸,再逆矣。一合诸侯而有再逆政,余惧其无后也。不然余何私于卫侯?晋人乃归卫侯。”公元前631年,即周襄王二十年,鲁僖公二十九年,诸侯在温地会盟,作为盟主的晋文公于会盟期间逮捕了卫成公,将他送到周王城,请求周襄王杀了他。周襄王对晋文公受理的这起元咺诉卫侯案提出了批评。周襄王认为,君臣之间不存在诉讼,即“君臣无狱”,元咺虽然有充足的诉讼理由,晋国也不应该受理元咺的诉讼请求。如果君臣之间可以提起诉讼,那么父子之间也就可以对簿公堂了,这样岂不是没有上下尊卑的伦理了吗?晋国受理了元咺起诉其君王的诉讼,这是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次违背礼法。晋国现在又要为臣杀君,是第二次违背礼法。一次诸侯会盟就出现两次违背礼法的事,我担心晋国以后很难再用礼仪会盟诸侯。看来,周襄王对晋国受理元咺诉卫侯案非常恼火,竟然说出“惧其无后”的话。这也说明春秋时期的周朝王室与各诸侯国之间关于礼法和社会秩序的看法以及维护方面是存在差异的。周王不杀卫成侯,晋文公仍不甘心,便派医生衍用鸠酒暗中谋害卫成公。卫大夫宁俞查知此事,便贿赂医生衍,请他减轻毒药的剂量,卫成公未被毒死。[12]“使医鸩之,不死,医亦不诛。”[13]后卫成侯在鲁国的请求下被释放回国。

4.公子黄诉二庆于楚案。《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曰:“陈侯如楚。公子黄诉二庆于楚,楚人召之。使庆乐往,杀之。庆氏以陈叛。夏,屈建从陈侯围陈。……遂杀庆虎、庆寅。楚人纳公子黄。君子谓:庆氏不义,不可肆也。故《书》曰:惟命不于常。”这是楚国审理的一件陈国人内部纠纷的案件。襄公二十年(公元前553年),公子黄因遭受庆虎、庆寅的谗言,被迫离开陈国到楚国,以求自保。襄公二十三年(公元前550年),陈侯到楚国后,公子黄被馋事件的真相得以澄清,公子黄因而也得到了楚国的信任。于是,公子黄便于楚国起诉庆虎、庆寅,希望楚国为其伸张正义。楚国要求庆虎、庆寅到楚国与公子黄对讼。庆虎、庆寅不敢前往,便派庆乐代理应诉。楚国杀死了庆氏的代理人庆乐。后庆氏发动叛乱,陈侯在楚国的帮助下平息了庆氏的叛乱,杀死了庆虎、庆寅,公子黄遂定居在楚国。该案也以正义得以伸张而结束。左丘明对该案评论说,正如君子所谓:“庆氏不义,不肯饶恕。”所以,《尚书·康诰》亦曰:“惟命不于常”,有义则存,无义则亡。

从该案中可以看到,小国的正义需要靠大国来实现。春秋时期的诉讼管辖似乎没有严格的界限划分,只要能保证正义实现,且符合人们所认识的普遍的正义标准,这样管辖都能够被接受。

五、纠纷解决形式的多样性

(一)调解

《左传·文公十四年》记载:“十四年,春,顷王崩,周公阅与王孙苏争政,故不赴。·一周公将与王孙苏讼于晋,王叛王孙苏,[14]而使尹氏与冉启讼周公于晋。[15]赵宣子平王室而复之。”周公阅与王孙苏讼于晋案是一起争政案。限于文献资料,其中的有些问题还不很清楚。案件的大体情况是:鲁文公十四年(公元前613年)春,周顷王崩,周匡王立。周公阅与王孙苏二者忙于争权,未奔丧。周公阅准备到晋国起诉王孙苏。这时周匡王背弃了原来许助王孙苏的诺言,转而袒护周公。周卿士尹氏、周大夫冉启代理周公到晋国诉冤求理。晋国赵宣子受理此案后,考虑到王室的安宁,调停其间,双方和解,各复其位,和平解决了双方的纠纷。

(二)用对等方法羁押对方当事人以平复纠纷

《左传·昭公二十三年》记载了一起邾人诉鲁于晋案。昭公二十三年(公元前519年)春,邾国修筑翼邑的城墙,返回时须经鲁国的武城到邾国的离姑。邾国大夫公孙锄认为:“鲁将御我”,提议依山南绕道行走,不经过鲁国的武城。邾国大夫徐锄、丘弱、茅地认为:“道下遇雨,将不出,是不归也。”即现在正值雨季,如不及时返回,道路被阻断,将回不去了。邾国筑城队伍便决定途径鲁国武城到达离姑。当邾国筑城队伍途径鲁国武城隘道时遭到了鲁国人的前后拦截,鲁国人俘获了邾国的筑城部队,同时扣押了邾国大夫徐锄、丘弱和茅地。邾国人认为鲁国人这种“蹊田夺牛”的做法有点过分,便向晋国提出了诉求,鲁国派遣鲁国大夫叔孙婼到晋应诉。叔孙婼到晋后即被晋国扣押。晋国韩宣子令叔孙婼与邾国大夫庭辩曲直。叔孙婼则曰:“列国之卿当小国之君,固周制也。[16]邾又夷也,寡君之命介子服回在,请使当之,不敢废周制故也。”叔孙婼决意不与邾国大夫对庭。韩宣子欲把叔孙婼交由邾国扣押,以求得纠纷解决的对等性(因先前鲁国扣押了邾国的大臣)。叔孙婼听说后只身赴晋廷,以表明作为鲁国使者誓死不辱使命的决心。晋国司寇士景伯权衡利弊,为不使事情变得更糟,则谏言韩宣子曰:“子弗良图,而以叔孙与其雠,叔孙必死之。鲁亡叔孙,必亡邾。邾君亡国,将焉归?子虽悔之何及?所谓盟主,讨违命也。若皆相执,焉用盟主?”韩宣子采纳了士景伯的谏言,没有将叔孙婼交给邾国人,但将叔孙婼和其副手子服回分别安排在不同的馆舍软禁。士景伯分别听取各自的辩辞,叔孙婼和子服回“坚辞不屈”。士景伯将听取的辩辞转告韩宣子后,韩宣子决定将叔孙婼等人仍“羁押”不放。士景伯引领叔孙及其从者四人到“羁押”馆舍时,“过邾馆以如吏”[17],以示羞辱鲁国使者。随后,晋国放回了邾国国君,士景伯又以供应柴草困难等原因,将叔孙婼的馆舍迁至箕地,子服回等人的馆舍迁徙他邑。叔孙婼所居馆舍,“虽一日必葺(即整修)其墙屋”,至始至终。昭公二十四年(公元前518年)春,“叔孙受礼而归”,整个案件至此结束。

这是一件十分有意思的案例。邾国人在修筑小城邑后,在返回途中路过鲁国的离姑,遭到了鲁国军队的拦截,并将修筑城邑的人员全部俘获。邾国国君便到晋国控告鲁国,希望晋国主持正义。鲁国在晋国的要求下派遣叔孙婼到晋国处理与邾国的争议,但是叔孙婼坚持不与邾国大夫对庭诉讼,认为作为侯国鲁国的卿大夫应与作为子国的邾国国君对庭,不应与邾国的大夫对庭,这是周朝制定的制度。韩宣子欲将叔孙婼等人交由邾国扣押以解邾国之怨,因鲁国扣押了邾国人,但又担心此举会激怒叔孙婼,把事情弄糟。于是,晋国理官士景伯采取一种妥协办法处理此案,将鲁国的使者叔孙婼和其副手子服回分别安排在不同的馆舍,士景伯再分别到叔孙婼和其副手子服回各自居住的馆舍听取他们的讼辞。叔孙婼和子服回都坚称鲁国有理。晋国受理的这起“邾人诉鲁案”通过调解方式已无法解决,因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妥协。晋国从受理邾人起诉时就认为鲁国这种“蹊田夺牛”的做法有点过,作为盟主的晋国在主持正义方面应该有所作为,本想通过高压手段迫使鲁国屈服,但是通过与鲁国使者几个回合的较量,感到高压手段对该问题的解决不起任何作用。晋国辅政大臣韩宣子在听取士景伯关于案件审理情况的报告后,便决定对鲁国的使臣实施软禁。在引领鲁国使臣前往羁押地时,特意路过邾国人居住的馆舍,欲使邾人见叔孙婼之辱;同时对叔孙婼居住的箕地馆舍整修,每天如此,自始至终,以达到骚扰、羞辱叔孙的目的。叔孙被羁押一年后才被允许回国。关于此案的处理,孔颖达疏曰:“鲁人实取邾师,二子辞不屈者,盖以朝聘征伐过他国,必假道乃行,邾人不假鲁道,是邾亦合责。不假道,小过也;取其师,大罪也。蹊田夺牛,为报已甚。故士伯诉而执之,久囚其,足以谢邾,故晋以明年释之。”孔认为,该案中的邾国和鲁国均有过错,但从过错的程度来看,邾国的过错小,鲁国的过错较大;晋国羁押鲁国使者达一年之久已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通过该案的审理,我们看到正义的实现方式具有多样性。正义不仅可以通过判决和对判决的执行来实现,而且可以通过使一方当事人获得尊严,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特定形式的屈辱来实现。

(三)和解

《国语·晋语》记录了一起范宣子与和大夫争田案。这是一起典型的和解案例。作为晋国的正卿、重臣的范宣子与晋邑大夫和关于田地的疆界发生争议,久而不决。范宣子欲用武力解决纠纷,但又无把握,于是就分别征询了伯华、孙林父、张老、祁奚、藉偃、叔鱼等晋臣的意见,这些人并未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叔向得知范宣子与和争田事件后,向范宣子建议征询訾拓等人的意见。司马侯、祁午、訾拓三人均认为,作为晋国正卿的范宣子应以国家大事为重,应使晋国“朝无奸行,国无邪民,外无四方之患,内无外内之忧”,而不应在个人土地问题上纠缠不休,耗费个人为国效力的精力,损害个人在晋国的威信。范宣子听了三人的意见后,认为很有道理,于是便主动让出了有争议的土地,与和大夫达成和解协议。

(四)以军事讨伐的方式解决纠纷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了一起“孙氏诉卫于晋案”:“宁喜弑其君剽。……孙林父以戚如晋。卫人侵戚东鄙。孙氏诉于晋,晋戍茅氏。殖绰伐茅氏,杀晋戍三百人。蒯追之,弗敢击。文子曰:‘厉之不如。’遂从卫师,败之圉。雍锄获殖绰。复诉于晋。晋人为孙氏故,召诸侯,将以讨卫也。六月,公会晋赵武、宋向戌、郑良霄、曹人于澶渊以讨卫,疆戚田。取卫西鄙懿氏六十以与孙氏。于是卫侯会之。晋人执宁喜、北宫遗,使女齐以先归。卫侯如晋,晋人执而囚之于士弱氏。秋,七月,齐侯、郑伯为卫侯故如晋。晋侯兼享之。国子使晏平仲私于叔向日:‘晋君宣其明德于诸侯,恤其患而补其阙,正其违而治其烦,所以为盟主也。今为臣执君,若之何?’叔向告赵文子,文子以告晋侯。晋侯言卫侯之罪,使叔向告二君。晋侯乃许归卫侯。”这是一起因君王更迭,导致臣子的利益变化,进而引起的一起争讼案。襄公二十六年(公元前547年)春,卫宁喜杀死了在位的卫国国君剽后,衔再次继任卫国国君。卫孙林父侍于卫国国君剽,担心卫侯衔复位后对己不利,甚至危害自己的生命,于是便回到自己封邑地戚,宣布其所属封邑地戚脱离卫国自专,并投靠晋国。卫国派兵占领孙林父的属地戚邑东鄙。孙氏向晋国提起了针对卫国的诉求,晋国亦出兵占领东鄙。卫人殖绰带兵攻打东鄙,杀死晋国戍卒三百人。孙蒯在其父孙文子的鼓励下于圉地击败了卫师,并俘获了卫国殖绰。后孙氏再次向晋国提起诉求。晋侯为孙氏故,召集了宋、郑、曹等诸侯会于澶渊共同讨卫,晋、宋、郑、曹联军强行划分戚邑田界,并将卫国西鄙懿氏六十井田划归孙氏。晋国还扣押了卫臣宁喜和北宫遗两人。卫侯到达晋国时也被扣押囚禁,并送交晋国的主狱大夫士弱氏羁押审问。襄公二十六年(公元前547年)秋,齐景公、郑简公为卫侯被晋国扣押事件到达晋国,调和卫侯被扣押一事。晋平公盛情款待了齐、郑两位国君。齐相晏平仲对晋国执政大臣叔向说:“晋国应播德于诸侯,体恤忧患,弥补遗阙,纠正违礼,治理有序,这样才能称得上盟主,而今晋为卫臣执卫君,不知将如何处置?”叔向将此意转告了晋臣赵文子,赵文子转告了晋侯。晋侯辩解说羁押卫侯是因卫侯派兵杀死了戌守东鄙的三百名晋国士卒,要求叔向转告齐、郑二位国君。后晋侯释放了卫侯,卫侯回国。

这是一起案件的受理国与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利益攸关的争讼案,一方当事人是可能成为自己的同盟者或臣民。该案从受理开始就决定了其不公正的存在。不过,该案件的受理国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案件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一方当事人不能成为案件的法官,这是一条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基本法则。晋国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及其盟国的身份,羁押另一国国君,晋国这种违礼的做法招致齐国国相晏子的严厉批评。

(五)大国态度决定纠纷的解决

1.曹人诉于晋案。《左传·襄公十七年》曰:“卫孙蒯田于曹隧,饮马于重邱,毁其瓶,重邱人闭门而诃之曰:‘亲逐尔君,尔父为厉,是之不忧,而何以田为?’夏,卫石买、孙蒯伐曹,取重邱。曹人诉于晋。”“十八年,夏,晋人执卫行人石买于长子,执孙蒯于纯留,为曹故也。”该案是一起两诸侯国之间有关田地纠纷。襄公十七年(公元前556年),卫国孙蒯越界到曹国遂地田猎,到重邱牧马,并毁坏重邱的汲水器。重邱人辱骂孙蒯说:“驱逐国君,你父首恶,此事不忧,怎有心到曹国田猎?”孙蒯不堪辱骂,便带兵攻打曹国,攻占了重邱。曹国向晋国提出了诉求,希望晋国主持正义。襄公十八年(公元前555年)夏,晋国分别于长子县、纯留县扣押了石买、孙蒯,以惩罚二人攻占曹国重邱的行为。

2.蔡侯朱诉于楚案。《左传·昭公二十一年》记载了一起“蔡侯朱诉于楚案”:“费无极取货于东国,而谓蔡人曰:‘朱不用命于楚,君王将立东国。若不先从王欲,楚必围蔡。’蔡人惧,出朱而立东国。朱诉于楚,楚子将讨蔡。无极曰:‘平侯与楚有盟,故封。其子有二心,故废之。灵王杀隐大子,其子与君同恶,德君必甚,又使立之,不亦可乎?且废置在君,蔡无他矣!”’该案是一起因小国君王王位争夺而发生的纠纷案。费无极收取了东国的贿赂后,意欲让东国登上蔡国君王之位,而对蔡国人说:“蔡国国君朱不听命于楚国,楚王有意立东国为蔡国国君,如蔡国不从,楚将发兵围蔡。”蔡国人担心被围,于是驱逐了蔡国国君朱,另立东国为国君。蔡侯朱向楚国提出诉求,要求楚国伸张正义。楚王欲出兵讨蔡。费无极反对说:“蔡平侯与楚国有盟约,所以立东国为蔡国国君。朱怀有二心,故被废。东国的父亲隐太子无辜被蔡灵王所杀,隐太子的儿子与君王有共同僧恶的人,隐太子的儿子一定很感激君王,现在又立他为君,不是很可以吗?况且废立蔡侯的权力在君王,蔡国人只能选择服从。”费无极的一席话让楚国的出兵计划取消,蔡侯朱的诉求也不了了之。这说明在春秋时期,小国依附大国,大国态度和利益决定着小国命运。小国内部纠纷的处理也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大国态度和利益决定。

六、结语

在《左传》记载的事例中“诉”和“讼”是分开表述的,二者所表达的含义、案件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诉,表达的是一种请求和被诉求方对请求的满足,如“公子黄诉二庆于楚案”、“邾人诉鲁于晋案”、“孙氏诉卫于晋案”、“曹人诉于晋案”和“蔡侯朱诉于楚案”。讼,则是通过双方一种争辩进而解决纠纷的过程,如“郑伯与许男讼案”和“卫侯与元咺讼案”。在《左传》中“争”与“讼”所表达的含义基本相同,处理的方式也相同,如文中的“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案”、“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案”和“周甘人与晋阎嘉争阎田案”。

春秋时期,大国具有纠纷解决的主导权,尤其是对涉及两国之间的纠纷,以及小国内部臣子与君主之间的纠纷,甚至周王朝内部臣子之间的纠纷大国仍具有纠纷解决权;如“王叔陈生与伯舆争政案”是由晋国主持解决的。“所谓盟主,讨违命也。”[18]在《左传》记录的13个诉讼纠纷案件中,其中8个是由晋国主持审理,3个是由楚国主持审理的,另外两个是一国内部的土地纠纷,属一般民事案件,则是由纠纷当事国审理的。纠纷的解决、正义的实现需要通过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法律规范、公平正义的理念寻得共同认同的解决方案,但同时还需要通过强力保证解决方案的落实。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周王朝无力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实力强大的诸侯国则打着主持公道、维持周朝原有秩序的旗号,对外征讨,处理相关纠纷事件。这使得无序社会中又存在着有序,即对公平正义的尊崇,对有序社会的追求。今天欧美大国在国际社会秩序、国际关系中,经常借口人道主义干涉别国内政、甚至推翻一国政府的做法,与春秋时期的大国在当时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有相似之处。

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春秋》据乱而作,进于升平,更进于大平。”[19]即使是在春秋时期,诸侯争霸、社会动荡,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仍是公平正义,这是一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价值皈依。雍子的“昏”、叔鱼的“墨”、邢侯的“贼”则均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叔向的“直”至今被颂扬。理性和目的性是人们处理问题的两个基本点。机构的设置、程序的设计、纠纷的解决无不遵循这一基本思路。纠纷的解决,正义的实现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只要能平息纠纷,又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解决纠纷的方式就可被接受。

注释:

[9]《礼记·王制》曰:“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郑氏注曰:“二五象五行,刚柔十日。禄,所受食。爵,秩,次也。上大夫曰卿。”[10]《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杜预注曰:“大士,治狱官也。《周礼》:‘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元咺又不宜与其君对坐,故使针庄子为主,又使卫之忠臣及其狱官质正元咺。”孔颖达[正义]曰:“元咺不宜与君对坐,故使针庄子代卫侯为坐狱之主,宁子为辅,辅庄子也。以宁子位高,故先言之。士荣亦辅庄子,举其官名,以其主狱事,故亦使辅之,与晋之狱官对理质正元咺也。”

[11]叔父,指晋文公。参见来可泓撰:《国语直解》,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12]同前注[11],来可泓撰书,第211页。

[13]《国语·鲁语上》。

[14]《左传·文公十四年》杜预注曰:“王,匡王。叛,不与。”杨伯峻注:“叛,背其诺言也。盖匡王初许助王孙苏,既而改助周公。”参见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04页。

[15]《左传·文公十四年》杜预注曰:“讼,理之。尹氏,周卿士,冉启,周大夫。”杨伯峻注:“讼周公,为周公诉冤求理也。”同上注。

[16]《左传·昭公二十三年》杜预注曰:“在礼,卿得会伯、子、男,故曰当小国之君。”孔颖达[正义]曰:“僖公十九年传曰:‘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于礼,得与相会故当小国之君。”《史记·鲁周公世家》曰:“封周公旦于少昊之虚曲阜,是为鲁公。”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爵位分为五等:公、侯、伯、子、男。鲁国为侯爵国;邾国为子爵国。

[17]《左传·昭公二十三年》杜预注曰:“欲使邾人见叔孙之屈辱。”孔颖达[正义]曰:“御,谓进、引也,引叔孙诣于狱也。叔孙从者唯有四人,先过于邾君之馆,然后以之如吏,故杜云欲使邾人见叔孙之屈辱。”

[18]《左传·昭公二十三年》。

[19]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443页。

出处:《法学》201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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