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中国的开放和世界全球化,现代艺术也逐渐进入中国,其中行为艺术作为新兴的表现形式进入了公众视野,当代行为艺术在展现美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丑陋,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和法律底线。艺术追求自由不受约束的本性,与维持社会常态的法律秩序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宪法赋予行为艺术创作自由的同时,也划定了法律的底线。
论文关键词 行为艺术 分类 法治价值 法律限度
行为艺术(Performance Art)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于欧洲的现代艺术形态之一,于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在当下这个多元文化的时代,行为艺术作为艺术的一种形式,理所当然地进入了我们的生活,但当它们越来越频繁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时,却仍是那么出乎忽意料,甚至远远超越了我们对常态生活的理解,猛烈地撞击着我们的感官和精神的承受极限。他们用艺术的方式对我们的生活进行追问:我们是谁?我们在干什么?我们要往何处去?
一、行为艺术概述
所谓行为艺术,是采取很夸张的表现手法,用行为来表达人对世界的感觉与看法。这些行为有些是美的,有些是丑的,但不是人在正常状态下有的,对行为艺术的概念要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即使在其发源地的西方,也因其流派、观点的不同而具有多样性,关于行为艺术的争议,至今也没有停止过。有人认为它是在以艺术家自己的身体为基本材料的行为表演过程中,通过艺术家的自身身体的体验来达到一种人与物、与环境的交流,同时经由这种交流传达出一些非视觉审美性的内涵。
当今国内行为艺术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千奇百怪,褒贬不一,然而行为艺术在我国艺术领域和法律领域分别处于非主流化和半合法化状态,还无法像京剧、芭蕾舞或诗词、交响乐、国画、书法那样成为经典艺术形态,而法律对它的态度也处于比较模糊的状态,对此行为也只能从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限的规范来寻找法律适用的标准。对于行为艺术的规范问题艺术家与法学家态度不一,多数法学家认为当前行为艺术急需立法规范,而艺术家大多则认为行为艺术的灵魂在于自由,法律不该界入。毫无疑问,艺术追求自由不受约束的本性,与维持社会常态的法律秩序之间存在巨大的张力。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当代行为艺术的分类
改革开放后中国全方位接轨世界后在经济政治包括文化艺术方面受到全面的启蒙后,行为艺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当然由于国内行为艺术发展时间还较短,研究和规范也不成熟,艺术人士与社会大众在审美意识上还有较大区别,公权力与私权利还存在较大冲突等因素,籍于国内对此分类还未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根据行为艺术在审美观,主体和表达思想等方面的不同,笔者将行为艺术分为“美”的行为艺术与“丑”的行为艺术,艺术家的行为艺术与大众的行为艺术,个人行为艺术与公共行为艺术。
“美”的行为艺术指通过创作者的灵感和创新能给受众带来审美上的愉悦的艺术表达方式,它是符合当下社会一般公众的审美观的,比如西湖边的行为艺术:“丑”的行为艺术即那些并未给社会公众带来一般的美感的行为(甚至可能包含一定程度和范围的暴露,裸体和暴力等,由于社会大众与艺术人士的审美观存在区别,因此有些“看上去不美”的艺术形式同样有着特别的价值,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涵,属于合法范围),比如艺术学院裸体艺术事件②。随着社会的多元化,美与丑的界限也日益模糊,过去人们认为丑的可能逐渐认为美,有的人认为丑的可能有的人认为美。
艺术家的行为艺术是指主要由艺术专业人士进行的表达思想深度超越普通公众的艺术创作,例如著名的拯救地球行为艺术③。而大众的行为艺术是指由普通社会公众参与或进行的表达行为,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和公民精神生活的不断丰富以及面对社会压力逐渐增加,公众逐渐通过善意的幽默讽刺来表达无奈或宣泄情感,比如近年来在上海广州北京等城市地铁中出现的鹿头人、蝙蝠侠、木乃伊到高达人、公鸡兄弟等个人行为艺术。这些普通民众制造的行为艺术轻松恢谐,让平时枯燥单调的生活也增添了些趣味,释放了人们日益增加的生活和精神压力。而另一些基于特定的事件而作出的特定表达主观也许无意,但客观上可能形成了特定的行为艺术形式,当下也可称为草根行为艺术,比如很多公民维权行为,最具特色的如“锦旗哥”事件。
个人行为艺术与公共行为艺术主要是从所表达的思想有无涉及公共权利与利益来区分,只表达个体心理和精神而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般可称为个人行为艺术;而表达行为同时关注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关系范围的行为可称为公共行为艺术。许多更纯粹于艺术的艺术家的创作主要是个人行为艺术,它们的艺术性和小众性更强,比如“暴力感”;由于当前国家民主法治发展还存在诸多不足,侵犯公民私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行为屡屡发生,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在法律等正式渠道解决不畅时,许多公民有意无意的通过行为来表达着自己的诉求,“锦旗哥”事件和“最牛钉子户”事件引起的社会关注更多集中在维护权利上面,然而当事人自身无意的行为却产生了艺术化的效果。
三、行为艺术的法治价值
从主观上来说,艺术的创作需要自由的空间。艺术家在创作时不仅要表现自我对自由的向往,也要形象地表现自由的精神。人作为人本身,可以像萨特所说的“人是自由的,自由就是人”。黑格尔也指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由于人有思想”。“思想和行为是人类专有的特征,所有的人都具有这两个特征”。人们对艺术的审美有自己的个性,没有谁能左右谁,指挥谁。歌德说伟大的艺术是在限制中表达自由。对于自由的渴望是艺术、文学和戏剧作品表现的一个普遍的主题,自由是人的完美性和高贵性的另一个代名词,为人类呈现了探索人的神秘世界的另一扇奇妙之窗。
从客观上讲,社会要有民主自由的空气,这也是我们的社会所应该加以营造的艺术氛围,一个没有民主自由气氛的国度是不可能产生具有创造力的艺术大师的。文革时所谓的“主题先行”、“两结合,三突出”等艺术思想的泛滥,正是违背了艺术创作的规律。统一的思想,强大的政治压力和不自由的环境消解了艺术家们的自由视角,当一种强力意识形态以“革命的名义”剥夺了艺术家的独立人格与创作个性时,使一种艺术风格以国家意识的形式而大行其道,那么它的影响力是难以估量的。这一点,著名思想家密尔通过“社会暴虐”的论述,作了最清楚的交待,在它看来,自由的根本就是个性自由的实现,个性展示了人的独特性,也代表着人的创造力,这才是社会进步与社会发展所唯一可以凭借的力量。
行为艺术体现的自由如此重要,社会对自由的态度更加重要,那就是宽容,社会宽容包括了“确信地肯定他人——而且在真理的问题上——把他人当作是一个相同价值的人类……”豘.对于多元社会里的人际关系……只要一个人的自由不妨碍其他人的享有同样的自由,他的思想言行就应该得到尊重。换言之,社会对于标新立异,不同于主流价值的种种奇特言行应当加以宽容,除非这些言行对他人造成伤害,否则社会不能以多数的压力禁止之或谴责之。豙在这方面,法律仍然是以“反面界定(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方式来保证人的自由的。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根本大法——宪法更明确规定了艺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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