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销售的法律分析

时间:2024-04-26 09:39:15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有奖销售是商家经常采取的营销方式,无论奖品价值大或者小,都有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事故引起法律上的纠纷。此时,对该奖品法律性质的认定,在判断消费者与商家的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为相关法律纠纷中的责任认定提供了支持。

  关键词:赠与行为 有奖销售 射幸行为

  市场竞争中,有奖销售被商家广泛应用。奖品的价值可能比正品低,也有可能比正品价格高。更有甚者,奖品的价值比正品高出很多倍。比如,100元买一桶食用油,获得抽奖机会,结果抽中一台价值上千元的高级微波炉。如果在以后的使用中,微波炉出现问题,引发事故,那么消费者能否依照有关法律找商家索赔?此时,对于微波炉这个奖品的性质认定问题的关键。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有奖销售

  从单纯的法律概念的推演很难给有将销售行为进行定性,笔者对有奖销售的特点入手,并且根据有奖销售在经济学上的运作模式,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望斧正。

  (一)有奖销售只是商家销售商品的辅助方式

  其成本核算在整体的经营成本中,甚至包括开展有奖销售租用的场地,另外支付的劳务费等费用都算在了成本中,并且商家在进行有奖销售的时候主观上具有概括盈利的目的。所以仔细分析之后我们可以明显的发现有奖销售并非是一种商家对消费者的赠与行为。

  (二)赠与行为的特点在于有偿性,并且赠与对象的特定性

  而有奖销售并不具备这样的特点。商人具有与生俱来的逐利性,这种逐利性决定了商人不可能在自己的买卖经营活动中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而牺牲自己的哪怕是一丁点的利益。透过有奖销售的表面形式,我们可以作如下分析:

  1.赠与式有奖销售中,奖品并非商家所言,是无偿赠给消费者的。其价值已经算在了消费者买的商品中,这点消费者也不难理解,羊毛出在羊身上。所以商家的所谓赠给消费者的物品其实是商品,不具有无偿性,所以不可以认定为赠与合同

  2.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由于奖品的价值远远超过中将消费者所购商品,所以很多学者将其认定为赠与合同。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经营者在作出抽奖式销售决定的同时,是将整个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看成是一个整体来计算经营成本的,至于是哪一个消费者将得到奖品,经营者既不关心,也不知道,这不符合赠与合同的赠与前赠与人的意思针对对象的特定性,并且商家并非是无偿的,这点在下面责任的分析中有详尽的介绍。抽奖式有奖销售中,经营者其实是反向利用的统计学上的概率的原理,商家至于要在整个经营活动中获利,至于个别交易行为中是否获利,可以在所不问。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对于奖品引发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奖品引发事故的法律责任的平衡性分析

  笔者以上对有奖销售的分析会遭到很多人的反驳,因为很多学者认为法律主要是解决个案,没有必要用经济学等其他原理来对有奖销售的性质从法律上进行界定进行界定。笔者认为,正是因为个案,实务的需要,才应当对有奖销售的性质做出如此界定。首先,在个别消费者中大奖的行为中,不会引起需要界定有奖销售性质的界定问题。一旦作为赠品的奖品在使用中出现问题或者有瑕疵的时候,才会出现需要界定有奖销售性质的法律问题。其次,我们知道,法律的目的是公平,正义,作用在于平衡权利义务。而在销售活动中,商家在商品信息,财力,社会活动力等各方面占有远远大于个别消费者的优势,当两者发证纠纷,法律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用法律的手段增加商家的义务,才能使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据以上理论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赠品多引起的责任,应由商家承担产品瑕疵责任或者产品责任。

  (二)对有奖销售的两种方式中奖品引发事故责任的分析

  下面对有奖销售中的两种形式分别进行分析:

  1.在附赠式销售中,由于赠与其他商品只是促销的一种手段,事实上消费者支付了商品和赠品的对价,(就象另外一种销售方式,把商品标价提高后在以打折的方式出售)所以,在这种销售中商家对于其“赠品”,应当承担与消费者所买商品一样的责任。

  2.在抽奖式销售中,问题会有些复杂。首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获得的是一个抽奖券,然后进行抽奖这么一种射幸行为,可能抽到奖品,也可能抽不到奖品。我们可以注意到,一般情况下,抽奖的奖品要远比附赠式中的赠品价值高,分析一下不难发现,其实这是附赠式销售的中变形。区别在于抽奖式销售中是把附赠式销售中的每个消费者都可以获得的奖品聚集起来,然后变成极少量的个别价值较大的物品,然后再利用公众的赌博心理来增加整体的销售额。

  将上述过程抽象一下,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商家在整体销售中,所售商品加上奖品仍然都配计算在成本中,并且在此基础上来计算利润,所不同的是,个别的获奖的消费者的奖品将由全体消费者来买单(并且在抽奖前,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有可能成为奖品的获得者),所以,根据民法经典的连带关系中的特殊连带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购买商品后的消费者对于商家来说,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连带债权人,所以任何一个获奖的人在因奖品出现问题时,都有权基于这种特殊的连带债权来取得整个赠品的产品责任权利或者产品瑕疵责任权利。虽然个别获奖的消费者没有支付赠品的对价。

  三、有奖销售中奖品事故责任追究的法律障碍及改进意见

  在国外许多国家,奖品事故责任并没有处于向在国内这样尴尬的境地。在日本、德国,此类纠纷和和产品责任纠纷没有区别。纵观日、德两国立法产品责任立法对于产品的定义,是以交付、流通等客观事实来进行界定。因而即使是奖品,或者是赠品,商家均要负所销售产品一样的责任。而我国《产品质量法》将产品的性质界定为“用于销售”。这样一来,才有了奖品事故法律关系无法得到明确调整的尴尬局面。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出台司法解释对《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概念做扩大性或补充性解释,已解决目前这类纠纷无法可依的局面。

  参考文献:

  [1]方益权。购物赠品的若干法律问题。政治与法律。2005(5)。

  [2]崔建远。消费者合同的解释。浙江社会科学。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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