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与民法的论争

时间:2024-04-26 09:39:13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摘要 经济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的论争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初,现在两法之争也已经尘埃落定。笔者虽然无缘见证当时的学术争辩,却对这场争论早有耳闻。本文目的在于通过对这次论争的研究,总结其现实意义。

  关键词 经济法 民法 计划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体制

  一、经济法与民法论争的历史背景

  (一)经济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经济发展还没有走出明确的方向,计划经济体制根深叶大,而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明。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之下,社会经济的发展急需配套的法律制度来支撑其制度框架。于是,在当时是制订一部民法还是经济法就引发了全国范围内长达7年之久的大论战。

  (二)政治背景

  经历了十年文革,中国人民深深体会到了人治的缺陷所在,意识到法制建设的必要性。邓小平同志曾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国家高层领导对人治与法治的深刻体会,促使了法治建设的开展,而法制的发展必然会带来法学的回归与繁荣。经济法与民法的论争恰恰就是法学蓬勃发展的一个侧面。

  (三)经济法与民法论争的学术背景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后,国民政府时期的大批法学家跟随国民党的步伐移居台湾;而国内废弃六法全书,构建新的法律体系。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起步不久的现代法学受到了一定的打击。其后,新中国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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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宪法纷纷出台,法学开始有了新的发展。然而好景不长,国家领导人开始摒弃法律,加上文化大革命时期学术的万马齐喑,中国法学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因此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法学的整体水平是低下的。加上当时国内的经济法观点基本照搬了苏联的经济法学说,再加上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都是国家管制的经济,学者们提出经济关系都由经济法调整的言论,必然要侵犯到民法的调整范围,由此引起的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的论战就是意料中之事了。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改革开放初经济法与民法的论争

  1979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了一场名为《民法与经济法问题》的学术座谈会,在这次会议上形成了所谓“大经济法”和“大民法”观点的对立。由此揭开了民法学与经济法学大论战的序幕。

  (一)经济法学派的观点

  1.“全经济法”观

  1981年王河提出:“我国当前各种经济成分的财产关系,基本上有四种情况……只有公民个人的财产关系,才归民法去调整”。“应该抛弃民法的旧名称和形式,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不依附于任何其他的法律部门,另外制定‘人民权利法’(或仍叫民法),规定公民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非财产权利”。

  1983年唐国栋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5年高程德提出:“经济法是国家为调整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这些观点产生于中国经济法兴起之初,完全忽视了民法的作用,夸大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基本没受到普遍的重视。经济法学的知识空白是这种种观点产生的学术原因,而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不明,这种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的观点会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2.“大经济法”观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经济法学界提出的经济法观点最为流行的是一些被统称为“大经济法”的观点。

  1979年芮木主张:“经济法调整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民法调整个人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其财产所得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1981年刘隆亨提出: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982年江平等人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直接或间接由计划而产生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领域的商品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之间或公民与社会主义组织之间,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为基础的,消费领域的直接或间接的商品关系及某些人身关系”。

  1983年陶和谦等主编的《经济法学》提出:“我国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大经济法”观认识到经济法与民法各有其独立的调整范围,这些观点在理清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论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它们所主张的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过于宽泛,把一些本应该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纳入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里。

  (二)民法学派的观点

  八十年代初经济法的盛行,使得民法学界的学者们深感压力。民法学者们纷纷站出来与经济法学界展开论战。按照梁慧星的说法是“当年的论战确乎关系重大,民法和民法学,生死存亡系于一役。民法学派这一边迅速调整了战略策略,不能等着人家杀过来,我们也应主动地杀过去”。这种说法形象地让我们看到了民法学者在面对经济法盛行局面的焦急与迫不及待的反击。

  1982年佟柔提出:“我根本不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规只不过是各种基本法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混合体’而已”。

  王家福教授提出: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就是“综合经济法论”。

  梁慧星、王利明、崔勤之等人提出了“经济行政法论”,认为“经济行政法在采用传统的行政法调整方法及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时,还广泛运用其他调整方法,特别是着重发挥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

  经济法学者提出的大经济法观点与民法学者提出的大民法观点针锋相对,硝烟味浓厚。大经济法观忽视了民法的作用,而民法学者们也一心要否定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在论战中,这样的观点都带着不理性的学科保卫意识。但是,真理是越辩越明的,就是在这场论战中慢慢地辨明了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

  三、1986年《民法通则》出台后经济法观点的调整

  1986年《民法通则》出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的出台沉重打击了大经济法幻想。一批经济法学者放弃了经济法转向了研究民商法;另一些学者也纷纷修改了原来的学说。

  新的经济法观点主要有:

  一是“经济协调关系说”。杨紫煊、徐杰主编的《经济法学》提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是“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并且,这种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关系及经济组织内部的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四大部分。

  三是“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该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四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在八十年代初,漆多俊教授就提出了,“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市场干预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三大板块。但是,该学说在八十年代在全国没有形成大的影响。在90年代后,特别是1992年后,该学说由于体系科学完善、符合社会实际情况,开始受到学术界的广泛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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