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重视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

时间:2024-04-26 09:38:28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一直偏低,各方面发展状况不尽人意。经过几次意义深远的社会革命或变革,女性的地位与发展状况得到一定改善,但在诸多方面仍无实质改变,存在较为明显的女性地位偏低的问题。然而,女性社会地位提升与女性人才的全面发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殊意义。本文分析了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状况,对我国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低下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阐明我国法律应当积极地保护水族女性的应有法律权利,呼吁社会更加关注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

  论文关键词 水族女性 法律地位 社会革命

  一、水族女性法律地位的概述

  (一)水族女性在解放前的法律地位

  在人类社会繁衍生息过程中,女人和男人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但在整个封建社会的历程中,水族女性的社会地位是十分低下的。她们无法拥有自己的生活要求,从小就要做很多农活,没有机会进学堂读书,婚嫁时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后她们是丈夫生活中的附属品,是传宗接代的生育工具。她们的任务就是侍奉公婆、服侍丈夫、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等。可见,旧社会男尊女卑的现象相当严重,水族女子的命运尤为悲惨。

  口耳相传,在解放前的榕江一带,有一个水族女孩,名叫阿芬,她从小就要做很多农活,如上山砍柴、插秧、垦地、放牛、喂猪、烧水煮饭、包罗一切家务活。后来阿芬到了出嫁的年龄,其父亲便强行把阿芬许配给拜把子兄弟的儿子,阿芬不从,便将阿芬埋在土坑里,只露出一个头,直到阿芬的身体被蚯蚓到处爬行,疼痛难忍的阿芬只好答应出嫁,其父这才罢休。显然,在那个年代水族女性的生命是不受重视的。

  在日常生活中,水族妇女的行为也处处受到限制。女子不能和男子同桌用餐,等客人吃好离开后才可以出来吃剩下的饭菜。女子的衣裤不能晾在正面屋檐下或让外人看见的地方。女人分娩的只能在地上或者楼下的猪圈、牛圈边去生小孩,以免弄脏了床铺;给女人垫的不是床单而是稻草,寒冬腊月亦如此。可见,在整个封建社会里,水族女性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婚姻自主等都被男人所掌握,自身没有人格尊严,也算不上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只是有生命无思想的“机器”。

  (二)新中国成立后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

  新中国成立以后,男女平等思想看似深入人心。但是在落后的水族聚居区里,对水族女性而言,男女平等则是天方夜谭。在贵州省榕江县一带的弃婴调查中,被弃的婴儿百分之九十五是女婴。尤为可恶的是妇女拼命生出孩子后,发现是个女儿的话,丈夫会大发雷霆,甚至的亲手杀死自己的孩子然后找个地方把尸体埋了完事,之后继续生育,直至生出男孩为止。可见女孩的生命在这里是一文不值的,女儿死了就像死只猫死狗一样没有人怜惜,也没有人会去反省这样做是否违反了人道和法律。

  这是2011年发生的一件事情,有一户水族家庭生了两个女儿,父亲于2011年去世,在办理办丧事的时候,两女儿要给自己的父母下葬却遭到了其叔叔的反对,其理由是水族族规规定女子不能给父母下葬;女儿给父亲下葬那是天经地义,为什么不可以呢?水族的古老族规规定:水族的女儿也是没有地位的。女儿只能拿一份自己的嫁妆,没有权利跟家里兄弟分家产,经常回家都会被自家兄弟厌烦。家中没有儿子的,财产应该由死者的兄弟或者侄子继承,女儿没有这个权利也没有这个机会。但是,现在已经不是以前的封建社会了,两个女儿都没有读过书,也不知道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是水族女性的悲剧。根据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规定: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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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http://www.jiancetianshi.com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1949-1990年这半个世纪中,国家鼓励送子女入学,但是在大多数水族家庭了,有这个资格的只有少数家庭中男子,女子是没有这个资格也没有这个意识的。1997年的某一个村寨,女孩读书是不要钱的,男孩读书需要交学费三十块钱;然而全村有机会读书的女孩只有4个人,而男生的人数却是女生的五六倍。其他的女孩都在家里帮忙做农活,每天天不亮就起床去割草、上山砍柴,还要喂猪、喂牛,每天都重复着这样的生活。到1999年,国家开始发动“两基”政策,宣传鼓励女子上学,开始执行免部分女子学费的制度;但是能够读书的女孩仍然为数不多。

  直到2002年的时候,国家教育部下达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少年文盲”的政策,强制要求家长送子女入学,特别是送女子入学;否则就要罚款坐牢。当这个政策逐步实施之后,很多家长被迫无奈的送女儿们上学,也有家长不同意于是跟学校起冲突。尽管道路艰难,还是起来很大的作用,到2005年的时候大多数的女孩都能上学了,虽然中途由于家庭贫困辍学的现象仍然存在,但是至少她们已经脱掉文盲的帽子了。

  在教育制度上我们看到了进步的影子,但是在很多现实生活中,那些没有接受文化教育的女性们,她们依然过着与解放前一样的没有地位、没有尊严的生活。“小时从父,长大从夫,夫死从子”这句话就是那一代没有接触文化的女性们的写照。由此可见,目前在很多落后的水族地区法律普及问题仍然亟待解决;唤醒水族女性的法律意识依然任重道远。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水族女性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

  水族女性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历史原因与中国女性地位低下的原因多有相同之处,但又有着水族自身传统习俗的特殊原因。

  古代水族族长的继承制度剥夺了女子的政治权和独立的经济地位,是造成中国古代水族妇女地位低下的社会根源。水族族长的继承者必须从男士中挑选,为族长者必须精通水族书籍、文字、天文、地理,了解水族历史等,水书传男不传女,传内不传外。水族礼教严重束缚和禁锢着水族女性的思想和行为,是导致水族女性地位低下的思想根源。传统水族文化强调将妻子置于丈夫的绝对控制之下,而为了有效地控制妻子,暴力行为和惩罚被视为正常而又必要。水族传统恶习渗透到了水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严重摧残了水族女性的身心,禁锢了水族女性的思想,约束着水族女性的行为。

  总之,在水族传统社会里,水族女性的地位之所以特别低下,是由于水族女性的地位得不到族里的承认,再加上“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在水族人民的脑子里根深蒂固。水族女性在封建伦理道德和水族族规的压迫下,使得迫害水族女性权利的行为从封建时代延伸到现代社会。

  (二)法律原因

  新中国成立以后,不断的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并开展实施,特别是关注女性法律地位的法律越来越健全,女性地位逐渐提高。但是在偏远的水族农村却感受不到这阵法律之风,女性的法律地位依然没有得到改善,还是和解放前一样受着封建思想的影响,还是男人的附属品,过着没有人格没有地位的生活。

  水族农村女性的法律地位得不到保障,与水族女性自身的法律意识模糊、不懂得保护自己的权益有关。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财产继承难和责任田、宅基田得不到落实问题。“许多水族女性认同”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认为女子出嫁后对父母遗产不应有继承权,结果出嫁的女性在财产继承问题上一直没有发言权。从落实女性平等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完善法律体系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进行全社会的法制教育普及、文化重建和社会的心灵净化。

  (三)水族女性自身原因

  1.依赖思想严重。水族女性认为嫁了男人就成为了男人的附属品,就一味的从夫,盲目的服从夫君所安排的一切;从而不追求自身进步,不加强学习,杜绝与外界的联系。

  2.“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水族妇女的心里仍然坚不可摧,“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残留思想在现阶段仍然充斥着水族的女人的头脑。水族女性也把自己定义为生产劳动和生育后代的工具,对于男人的打骂和世俗的观念缺乏正确认识和反抗精神。

  3.缺乏自我价值的正确认识,没有真正意识到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自身权益。

  三、如何提高水族女性法律地位

  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不仅受水族习俗影响,也受文化素质的影响。因此,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提高水族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政治经济方面

  需要政治民主、加强教育,增加水族女性的文化素养,鼓励女性参与外界活动,提高自主能力。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物质水平;把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在市场经济指导下进行商品生产。政府必须进一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沿海地区的女性先进思想来帮助她们摆脱自身的盲目守旧思想的限制,引导水族女性逐步树立自我主体的法律观念。使女性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利用本地区的自然优势,因地制宜地多渠道发展各种小经济,使妇女们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彻底打破依附男权的局面。

  (二)法律文化传播与普及

  水族总人口仅有五十余万,按此推算,在水族地区宣传法律知识的难度应该不是很大,但是从传统观念上看,水族女性受过了很多封建思想和水族传统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水族历来的“男尊女卑”观念深入人心,想要改变是十分困难的,法律知识的普及还是很具有难度的。要想改变贫穷落后的水族地区的水族女性的传统观念,需要党和国家的支持和关心,需要立法机构不断的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打破以往的水族女性封闭的思想观念,不断的注入新的思想内容,新的文化知识。使法律意识深入水族女性心中,使其不断接受法律的熏陶,最终改变以往的旧思想,旧观念,从新打造一个新的自我。

  (三)水族女性自身方面

  首先,加强学习文化知识。就现在而言,水族妇女文化程度非常低,基本上是一支没有文化的“娘子军”,而这样的队伍是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的。因此,水族女性应该自主的去尝试学习文化知识,迅速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要积极的参与关于科学文化的活动,脱掉文盲的帽子,加强自身的文化修养和自主能力。

  其次,更新观念。受封建旧思想、旧观念的影响,歧视女性的封建意识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因此,水族妇女要增强自我意识,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不能屈从于压制女性的旧势力、旧影响,更不要参与封建作祟,自己瞧不起自己。女性们要团结起来,与“男尊女卑”的封建势力展开抗争,克服依附男权的思想,弄清自己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给自己一个合适的定位。

  再次,坚定自信心。水族女性承受着世俗偏见和祖宗残余观念的压迫,缺乏自信心,自卑感较重。水族女性若想真正的“站”起来,不再沦为世俗偏见和祖宗旧观念的牺牲品,就得加强自身思想修养,坚定自信心。自信是一种心理素质。自信,才敢于抗争世俗的偏见,才能摆脱甘居弱者的自卑心理。自信,才会有远大的思想,排除困难去提高能力增长才干。自信,才能看到自己的力量和优势所在。

  四、结语

  本文从各个方面讲诉和分析了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水族女性的法律地位低下的问题所在是水族社会沉重的封建思想渊源,导致了千百年来水族男女不平等的事实,阻碍了水族女性争取自身权利的进程。在改变这一历史背景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考虑,如何立足于当地的水族文化环境,通过实施教育、文化、经济发展相结合的综合发展战略来重新构建水族女性的新形象和新地位,从而找到摆脱水族女性不懂法律、不用法律的困境。成功的实施法律发展策略需要社会全方位的共同配合,需要政府大力的在水族农村地区宣传法律常识,而法律宣传成功与否的评价标准也应该在于其是否融入到水族农村新文化的全面建设和发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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