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对循环型社会法律制度的探析

时间:2024-04-26 09:38:24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论文摘要 为了建设循环型社会,国家做了大量的工作以保证其顺利的发展,循环经济的建设是其中最为严重的一个环节,经济是社会发展的一个决定因素,经济决定上层建筑的构建。对于循环经济在我国如何实行,我国进行了理论探讨和实践试点,并对其遇到的困难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论文关键词 循环型社会 循环经济 可持续发展

  一、循环型社会及循环型社会法

  (一)循环型社会

  所谓“社会”,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是在物质生产和生活中人们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产物。从我国古代以及西方各国的词源上来看,社会一词都具有人与人相互联系、相互活动的含义。尽管对于社会一词有不同的定义,但是,在社会的组成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即:认为它由自然环境、人和文化三个基本要素构成,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或破坏都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故循环型社会应当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符合“循环型”理念的社会,包括经济、文化、管理体制等。

  循环型社会是指一种以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原则,其经济发展模式以及政治、经济、文化都与循环利用资源的理念保持一致,以实现人类发展与自然和谐统一为目标的社会。循环型社会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以循环经济为经济发展模式是循环型社会的首要特征。循环经济在生产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自然的承载力,合理获取能量和原材料,优化高效地利用,并通过再循环尽可能将生产加工过程中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重新投入生产和消费。同时循环经济还要求对污染进行全程控制,在工业生产中实行清洁生产,倡导生态工业以及提高全社会的资源利用效率等。这些特点符合可持续发展、和谐性和持久性的要求,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符合循环型社会的核心理念。故此,循环型社会以循环经济为其经济发展模式,并为其发展提供政策、法律、文化和伦理等方面的支持。

  (二)循环型社会法

  循环型社会法是指为了可持续发展,促进循环经济和循环型社会形成,明确国家(政府)、公众(社会)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从事经济活动时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循环型法律制度规范不同于传统法律制度强调的权利本位观,它是一种由全社会来承担义务的制度规范体系,即有政府、团体、企业和公民个人为共享社会、环境权益而分担义务,公平承担相关费用。这种权利义务模式将会改变传统的财产权制度和契约制度的形态。在涉及环境的问题上,所有的人都需要公平地承担相应的义务。”循环型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含环境容量)从事经济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主要调整的对象是政府、企业与个人。循环型社会的构建需要国家、社会(公众)和企业多方的努力,其中国家(政府)应起主导作用,由于循环经济的科技研发和前期投入很多,很多经营都是微利甚至不盈利的,因此必须强调政府的扶持作用。企业(生产者)是重要的点源污染源,企业内的清洁生产和企业间的物质循环都依赖企业自觉自愿的自律行为,他们是建设循环型社会的主体,公众(社会团体)起到的是监督和参与的作用,同时因为公众是消费主体,是废弃物的最直接的生产者,同时也是面源污染的制造者,尤其是作为消费的废弃物的收集过程中无消费者的协助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也应该在政府的主导下,尽相应的义务。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

  国内有学者将国外发展循环经济和循环型社会的实践总结为一句话:“其思想源于美国,行动始于德国而兴于日本。”2000年12月6日日本政府制定的《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是日本建立循环型社会的主要法律。对此法进行研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循环型社会法律体系的了解。《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的立法体例分为三章和附则,共33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

  依据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就循环型社会的形成规定基本原则;明确政府、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义务的同时,制定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和有关政策;循环型社会推进的同时,确保现在和将来国民的健康和文化生活。

  (二)对重要概念的法律界定

  “循环型社会”。该法中的循环型社会是指对产品的废弃物进行抑制;当产品作为循环资源利用时规定适当的循环利用方法以资促进;若不能作为循环资源利用时的适当处理方法,以合理利用资源和减轻对社会的环境负荷的社会。“循环资源”和“废弃物”。循环资源是指废物等中可利用的部分。依据该法规定废弃物是指以下内容:废物;使用过的物品,没有使用过的废料(目前正在使用的除外),或在产品的生产、加工、维修和销售过程中,在能源供应、民用工程和建筑业、农业和畜牧业产品的生产和其他人类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

  (三)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依靠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等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因此,该法对它们规定了应该承担的责任

  国家的责任:负有制定和实施有关对策的义务,循环型社会的法律制度规范是由政府引导的具有宏观协调功能的规范。政府主导的内涵,是指政府以市场化的、财政的手段以及非市场的行政力量,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推动、调控和引导循环经济市场化。“地方政府除根据基本原则采取确保实现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废弃物处理的对策外,根据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自然和社会条件,考虑到在建设循环型社会方面与国家职能的分工来制定和实施这些政策。对于企业的责任,该法主要规定了排放者责任原则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

  三、我国走循环型社会之路的必要性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

  自然资源的利用方式是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的资源禀赋较差,人均占有量少,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存在着越来越大的资源、能源以及环境容量不足的危机。同时,污染的产生与资源使用水平密切相关,我国的资源能源利用效率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然较低,已经成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障碍。巨大的资源浪费伴随着严重的环境污染。目前,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的末端治理方式以从根本上缓解环境压力。发展循环经济强调清洁生产、产业生态化发展、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良性循环,这将会有效地解决资源耗竭、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破坏的问题,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和竞争力,保障可持续发展。

  (二)是可持续发展的协调性原则的有力保证

  循环经济是以生态学原则为指导,实现自然资源最优利用,生产全过程生态化、清洁化,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干扰,在废弃物最少量排放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产生社会经济效益的具体步骤。另外,在保护生态系统稳定、平衡的同时,把生态建设作为发展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和消费模式,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协调性原则的有力保证。

  (三)是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循环经济倡导以生态系统为大系统,反对局部割裂地看待和分析问题,提倡根据自然环境、经济、社会状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其发展战略和政策,在不同产业、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之间实现优势互补,建立生态型的物质循环和能量传递关系,打通资源再利用和多次循环利用的通道,大大降低了由于资源储备状况、分布的差异带来的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能够实现区域间的扬长避短、优势互补以及合理的经济交流、合作,有利于消除地区差别,实现各子系统的协调发展。

  四、我国在构建循环型社会进程中所遇到的障碍

  (1)思想障碍。人们在“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思想的引领下,为了不断满足自身的物质欲求,大肆挥霍自然资源、随心所欲地向自然界排放废物;(2)体制障碍。行政管理机构“条块矛盾”始终在我国的管理设置中有所体现,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方面,更是呈现多家共管、重叠管理的问题;(3)机制障碍。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机制,比如,废旧轮胎的处理可以解决旧轮胎的污染问题,但废旧轮胎处理企业在现行价格机制下不但不盈利还要赔钱,这就挫伤了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积极性;(4)技术和成本障碍。资源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反复使用、报废后产品的再生利用资源化,都需要技术的支撑、需要技术突破后的低成本。但是,由于我国科技领域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存在很大的技术和成本障碍。

  五、法制建设与循环型社会

  在循环经济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被称为循环型社会。循环型社会的实质就是把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实现污染的低排放甚至零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最佳结合。构建循环型社会,就是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以法治来达到经济增长和社会生活和谐的目标,将保护和节约资源作为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基本价值取向。法制建设是构建循环型社会的基础,没有法治的完善,社会生活的某些方面就缺乏基本的法律保障,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基石就缺乏稳固性,甚至连根本的人权都无法实现。故依法治国,建设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构建循环型社会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光照和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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