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的稳定性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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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 法作为利益最可靠的保障,天生就与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利益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亦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其对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尤其是对于法的稳定性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作为利益的保障其稳定性对于利益而言也是至关重要。

  论文关键词 法 稳定性 利益

  法,作为一种规范,是通过国家而得以制定和实施的,因而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带有政治色彩,但对政治的体现并非法的本质,其根本作用乃是对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调整,国家仅是法对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调整的中介。法以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为存在基础,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然而法在更深层次上是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体现。

  一、法的稳定性及利益内涵

  (一)法的稳定性内涵及保持法的稳定性意义

  法的稳定性,准确的讲应该是相对稳定性,是指法的内容和体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在社会系统中切实发挥作用,处于稳定的控制地位。法的稳定性由高到低大体上包括四个层次:整个法的体系存在的稳定、法的体系中的单个法的存在的稳定、整个法的体系的内容的整体稳定、法的体系中单个法的内容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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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保持法的稳定性有助于保障公民信赖保护利益,信赖保护是基于法定或合法理由而产生的信赖,这种信赖所引导的利益在得不到实现时应得到补偿;第二,保持法的稳定性是社会主体对一般安全之预期的心理需求,法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它的稳定性正是由社会主体对于过往的因循,和对任意的排斥所决定的;第三,保持法的稳定性是降低立法支出的有效途径;第四,保持法的稳定性是法的权威性的有力保证;第五,保持法的稳定性使社会秩序得以构建和保障。

  (二)利益的内涵及社会利益体系

  利益概念本身是经济思想文化时代的产物,不同时代,不同学者对于利益的含义都有不同的理解和论释,本文认为利益是指能够使利益主体的生存和生活需要获得某种满足的资源,而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利益主体对于利益需求的满足程度受客观规律、自然环境和社会生产力水平制约。从利益主体看,利益可分为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从利益的内容上看,利益可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从获得利益的途径和利益对主体的影响分,利益可分为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

  所谓社会利益体系,就是“社会成员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与社会之间以一定模式所构建的利益关系的综合”,是人们在经济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各方面、各部分利益的总体,是社会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利益主体关系的有机组合。概而言之,社会利益体系就是由纵向上的个体利益,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和横向上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交叉编织而成。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法的稳定性于利益的意义

  (一)法的稳定性对社会利益体系构建及调整的影响

  法按照统治阶级的意愿和利益需要构建社会利益体系,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社会利益主体的需求而完成对社会利益体系的构建。法通过建立利益横向和纵向上的分配制度,使社会利益体系得以构建,而法所构建的社会利益体系向某个阶级倾斜则并不影响其对社会利益体系的构建,实际上法所构建的社会利益体系必然是统治阶级利益最大化与被统治阶级容忍底线的结合。

  法是社会利益体系调整的先导,法的具体内容的改变引起社会利益体系的调整,也可说法为社会利益体系的调整设定目标,尔后社会利益体系按照法所设定的目标进行调整。社会利益体系调整至法所设定的状态过程有其客观的步骤,并非当即就可以实现,社会利益体系调整因其所调整的具体内容的不同,其过程也就不同,所需要的时间也不尽相同,此时法的稳定与否就会对社会利益体系的调整产生重要影响,在法的稳定性程度不同时社会利益体系的调整呈现不同的态势。法如果在社会利益体系调整的过程中保持稳定,社会利益体系的调整则可顺利完成。

  (二)法的稳定性与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未来可期待实现的利益,是通过一定途径成就相应条件在未来可实现的利益。社会利益主体的预期无所不包,但对利益的预期是最为根本的。保持法的稳定性,可以使社会利益主体对利益产生合理预期,即社会利益主体基于对外部环境的了解和认识以及基于其内心信念特点而形成的对未来利益的估计与期望。只保持法的稳定性,才能给予社会利益主体切实而稳定的利益预期,才能满足社会利益主体对利益诉求的保障需求。

  三、利益对法的稳定性的影响

  (一)影响法的稳定性的力量

  利益是凝聚社会利益主体的磁石,社会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追求形成不同的力量,在社会利益主体追逐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具有相同方向性的力量之间相互合作,反之则相互制约和冲突。这些因社会利益主体的利益所产生的力量,最终对于法的稳定性起着正、反两方面作用。

  社会利益主体对法的变革能否给自身带来利益的考量,是影响社会利益主体产生对法的稳定性的正反力量的根源所在。如果社会利益体系稳定,利益主体对现行利益分配满足,就没有兴趣和激情去改变现有的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维持法的稳定性的正力量来源于对既有利益丧失的恐惧,和未来利益的不确定的担忧。当法所构建和调整的社会利益体系违背利益主体的利益时,法必然会遭到利益主体的各种形式的抵抗,从而产生影响法的稳定性的反力量。

  (二)影响法的稳定性的途径

  不论是对法的稳定性发挥作用的正力量还是反力量,其最终是通过社会利益主体的行为而实现,按社会利益主体对法的稳定性作用的行为性质,利益影响法的稳定性的方式总体上可分为暴力与非暴力两种,其中暴力方式包括内部革命和外来征服,非暴力的方式也包括影响立法机关和影响政府。

  内部革命结果的一般表现为政权的更迭,而其实质则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斗争,政权更迭之后是社会利益体系以及构建社会利益体系的法的更迭。外来征服即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力量形成对本国家或地区的统治,外来力量征服后往往会按照其自己的利益需要或自己的社会利益体系模式建立被征服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利益体系,而实现其目标的工具是反映其需要或自身社会利益体系的法。

  立法机关是进行法的制定,修改于废止的法的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的影响可以有效影响法的内容以及法的稳定性。政府则拥有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的权利,以美国为例,由于美国垄断资产阶级通过赞助代理人参加议会、总统选举,进而扩大自身的政治势力,通过影响政府的国防、海外、和能源政策,对于自身有利的政策极力维护,对于自身不利的政策积极促使其废止,从而影响法的稳定性。

  四、结语

  唯有法律才能满足社会既稳定又进化的要求,在安全与灵活的价值之间求得平衡。也唯有法律才能追随社会的需要不断演进,这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研究法的稳定性与利益的关系我们不难发现,法是与利益紧密相关的,讨论法时必虚考虑到利益的因素,只有这样制定出来的法才能得到拥护,保持稳定,同时降低立法成本。而保持法的稳定性不仅是降低立法成本的需要,更是社会利益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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