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统计方法及指标的研究

时间:2024-04-26 09:38:10 5A范文网 浏览: 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尤其是审判工作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数据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社会现象方面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保存和提供利用等工作的活动过程。它是人民法院掌握审判工作情况、评估审判运行态势、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重要依据,也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

  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把握工作全局、推进法院工作、促进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对本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调查研究,结合自身工作,就司法统计方法及指标淡一点粗浅认识。

  一、目前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笔者所在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实践,司法统计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不稳定,业务素质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必须配备专职司法统计人员,各审判业务庭和人民法庭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司法统计工作。由于司法统计工作涉及国家机密,司法统计人员应当按照保密岗位人员的要求配备,并且熟悉审判、统计和计算机业务,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法院基本没有配备专职司法统计工作人员,司法统计工作人员往往身兼数职,工作繁忙。特别是在业务庭,由于案多人少等原因,其他岗位人员兼做司法统计工作,临时聘用人员担任司法统计员时有发生,并且司法统计人员更换频繁。这些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工作方法大都源于上一位司法统计人员的工作经验,工作上经常思路禁锢、分析角度单一、相同错误累现不止。多年来,业务庭的各类报表都存在不同程序的迟报、漏报、误报等情形。

  (二)统计报表数据不尽真实、准确

  司法统计数据报表是法院审判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对其准确性的要求极高,但是从目前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情况来看,多方面的因素导致了目前报表数据准确性不高的情况。

  一是收、结案中的不确定因素。如一民事案件经立案庭立案后先送到民事庭进行审理,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民事庭认为应由商事庭审理,则案件又流转到商事庭。从司法统计的角度而言,如果庭室之间的统计沟通障碍则可能导致案件重复统计。由于司法统计工作已经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规定,业务庭在发生错误时难免避重就轻、扬长避短,通过编造数据或是隐瞒数据来维持自身庭室的权益,如此统计部门采集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便存在瑕疵。

  二是手工填报、更改报表现象仍在存在。目前司法统计报表是《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系统自动生成。统计员按要求填报案件立案信息及结案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一个期间的司法统计数据。在具体操作中,基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是大都由主审法官将案件的立案、结案信息告诉各业务庭负责司法统计的工作人员,由统计人员将案件的立案、结案信息输入软件系统,每月17日利用统计软件自动生成统计数据,并制作相应的报表。但在这些信息软件中有些重要信息,如果主审法官没有及时告诉统计人员输入,比如:结案信息登记时,主审法官没有将结案信息及时告诉统计人员,可能会导致本月应结案未结的等情况。出现这样的情况时,统计人员或者手工将本月结案数据填报至报表中,或者直接将本月应结而未结案件统计至下月,这种情况下,严重的可能会出现超出审限范围内结案的情况,而在统计中,统计人员发现出现这样的情况时,便手工更改报表的信息。这些无疑使司法统计数据严重失真。

  三是案由分类不统一。实际工作中,各业务庭在案件归类上的做法不一致。同一案件有的庭室将其归为这类,有的庭室将其归为另一类。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这一类案件,在司法统计系统中没有此案由,统计人员在统计时有的将其归到“财产权属纠纷”,有的将其归到“自然资源使用权”,有的或者直接将其归类到“其他”一项等。因为归类的不统一,导致统计数据不准确。

  (三)司法统计信息软件不完善

  我们现在使用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实现了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成,与手工填报报表相比,工作变得简单清晰了很多,司法统计已然进入了信息现代化。但统计软件在使用过程中,仍会出现一些问题,有待完善。

  司法统计系统中,如法综16表中,当立案案由为健康权纠纷,结案案由改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统计表就出现错误,统计人员,唯有将结案案由再改为健康权纠纷,报表才能显示正确。法综5表中,在录入信息表时,参加诉讼辩护人与指定辩护人的情况都有相应情况录入,但在报表生成中,其生成的数据与之前录入信息表的数据不一致,导致统计员要将信息表与判决书核对后手工更正。再如法综31表与法综38表中人民陪审员一项,信息表中已经录入相关信息,但在生成报表时,有时能够生成相关信息,有时却不能生成。这样的差误在报表生成时屡见不鲜,而在实际工作中,唯一能够解决的办法就只能是靠统计员细心且耐心的反复核查,才能确保报表的准确。

  (四)统计项目及指标的设置不尽合理

  设置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既是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也是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司法统计数据要能够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审判质量和效率。因此,统计指标的设立必须具有明显的规范审判工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法院和法官向独立、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方向健康发展。长期以来,法院在向人大报告工作及内部总结、目标考核时,对审判质量与效率的评估,大都采用年结案率、发回改判率、上诉率、调撤率等几项简单的指标。司法实践证明,这几个指标已不能全面反映日益复杂的审判工作。比如,上诉改判率,上诉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再公正的判决结果也不能保证当事人放弃上诉。为了单纯追求低上诉率在法律规定之外做当事人的“工作”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年终结案率本是为提高诉讼效率,督促审判人员尽快结案的一项指标,但是法院为了处理积存的案件,力求达到效考评要求的年终结案率,往往12月初便不予立案。要么拒收当事人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申请;要么延期立案;要么采取变通措施,今年立的案已是来年的案号。调解率,调解结案确实具有其无可比拟的优点,如化解矛盾、降低了执行难度等,但是对调解率的过分追捧又会出现一些审判人员当判不判,压着调解的情况,反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如,离婚案件,有些夫妻可能是一是冲动跑来法院离婚,如果主审法官一味求快,不深入了解两人矛盾根源,要促成两人调解离婚可能并不难,但这样势必使本来和睦的家庭四分五裂。如果暂缓案件的审理过程,给当事人一个冷静的时间和空间,此类案件或许会是柳暗花明的另一天地。

  (五)重统计,轻分析

  数据是反映实际工作的最基础和最直接的方式,其中隐藏了与工作相关的大量信息,因此,司法统计工作的目的不仅仅为了上报数据,更重要的是要探索如何合理利用数据,发掘其中隐藏的信息,以此来指导审判工作实际,为领导决策提供价值依据。而长期以来,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或多或少都存在重统计轻分析的现象。笔者认为出现这类现象最主要原因是,司法统计人员业务素质不够,专业化不强。目前法院从事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多数是没有审判经验的书记员,同时,学历水平也不是很高,法学理论功底、文字功底比较薄弱,不能够很好的通过司法统计数据发现问题,分析问题。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如何改变目前司法统计工作的现状,充分发挥司法统计资源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笔者认为,司法统计工作应立足于本院工作实际,从优化硬件设备、完善软件、指标调整和迅速提升统计人员素质等方面入手,为法院的决策层提供卓有成效的决策依据。

  (一)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统计分析工作。

  领导重视不够是造成统计队伍不稳定的另一主要原因。在一些领导的观念里,认为统计报表就是一些数据,作用不大。然而司法统计工作在法院工作全局中虽不处于显要地位,但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其功用,对于领导及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了解审判工作质量,研究审判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故领导应该加强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让全院干警尤其是参与统计工作的人员端正态度,提高对司法统计工作意义的认识。在每月工作会议上,公布当月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结果,让院领导能够及时掌握本院审判工作的总体形势。在优化硬件设备、完善软件方面,增加对司法统计部门的投入,设立专门的统计室,以实现司法统计的数字化、网络化。

  (二)加强队伍建设,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审判工作毋庸置疑是法院的工作重心,人员配备上自不待言,但是鉴于司法统计工作的价值,统计部门的人员配备也不容忽视。法院及各业务庭应配备专职统计人员,长期从事司法统计工作。培养其对统计数据的良好嗅觉及分析能力,既能收集法院内部信息,编制各种报表,又能运用统计方法、统计手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分析、决策分析等。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法制统计理念,坚持原则,依法统计。 统计人员应克服司法统计软件自身存在的缺点,严格按照软件要求输入特定信息,自动生成正确的报表。认真负责的核对实际数据与生成报表的各项数据,确保上报准确的报表。

  上级部门、各级领导还应给统计人员创造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在司法统计绩效考评中,实现奖惩交替。机构调整时,一定要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特别是综合统计人员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这是完成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的关键。

  (三)深化统计内容和对象,建立一套更加完善的统计指标体系。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案件多样化,统计内容也应该呈现多元化,现有的统计指标不能满足决策的需要,显得尤为突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根据法院自身工作实际,结合上级部门的统计制度要求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态势,围绕审判工作具体事项,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统计指标体系,使统计分析能更直接、真实、准确地反映审判工作。

  

相关文章:

清末变法的法律经济学解释04-26

我国社会信用法律体系结构缺陷及演进路径04-26

法律实践技艺的定位、标准与养成04-26

法学的本相04-26

宪法教义学初阶04-26

表达自由的理念与限度04-26

反垄断行政解释的反思与完善04-26

深化改革要求合理解说基本经济制度04-26

我国违宪审查的制度现状及改革路径04-26

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加强04-26

热搜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