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检察委员会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委员会工作对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及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如何发挥检察委员会特别是基层检察委员会议事能力和水平,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一直备受关注。
论文关键词 检委会 加强改进 科学发展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从2006年至今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和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标准(试行)》、《关于列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地将检察委员会建设放在突出重要位置。作为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承担着大量的检察业务工作,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来服务检察工作的发展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现阶段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建设。
一、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检委会对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就检察委员会议事的十个范围和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将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分为指导、议案议事、监督三大方面,其中业务决策指导占了六个方面,比例为60%.但目前在检察委员会实际工作中,议案的比重较高。以笔者所在院为例,2011年检委会审议的47件议题报告中,议案的达32件。总的来看,基层检委会普遍存在审议案件较多、审议重大事项较少的问题,有的基层院很少研究案件以外的重大检察业务事项,导致检察委员会的宏观指导作用发挥不充分。这不利于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发挥检察委员会在宏观业务决策指导作用,使检察委员会及时全面掌握检察工作动态,促进检察委员会全面科学发展,使检察委员会工作全方位、全视角,延伸覆盖整个检察工作,就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实施方案。
(一)将重大业务事项或重大专项活动纳入检察委员会审议范围
包括全国检察机关部署的各种重大业务活动,如近期开展的侵害民生的反渎职侵权专项活动、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等;检察机关为地区经济建设服务的专项活动和方案,如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加快转型升级工作、“三打两建”工作等;检察机关自身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量刑建议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社区矫正制度”等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的相关制度,按照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的要求,纳入检察委员会审议范围。
(二)建立案件质量评估研判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案件、容易产生违法违纪滋生腐败的案件、不捕不诉案件进行评估研判,为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及时发现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原因,督处整改提供必要的决策。
(三)建立案例业务指导制度
结合高检院开展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和通知,对典型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复杂疑难的、有争议的案件、评查案件以及检察业务的指导意见,通过《检察委员会通报》定期地进行发布,为检察机关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提供帮助。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二、加强组织建设,切实提高检委会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抓好检察委员会独立办事机构的建设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该规定为设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了依据。但目前各基层检察院仍有未参照内设机构设置的独立职能部门,有些办事机构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有些甚至由相关部门承担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有些办事机构虽独立设置,但工作仍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这些显然不适应检察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检察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检察委员会的中枢部门,长期以来被单纯视为会务性的服务机构,忽视了其参谋助手、管理协调、总结指导和督办落实等重要职能。组织条例第17条对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作出的规定,既要承担提交检察委员会的案件或事项作实体性、程序性审查,提出法律意见,也要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记录、归档、以及督办等统揽检察业务全局工作,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检察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效能。因此,基层检察院对设立独立检察委员会办公室配置专门人员工作刻不容缓。
(二)理顺对办事机构的领导管理
检察委员会工作开展得扎不扎实,制度执行到不到位,关键在于检察长对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重视程度②,同时也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好坏息息相关,因此建立健全相应领导机制很必要。鉴于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特殊性质和作用,为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及时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同时《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检委会决定召开以及形成的会议纪要的审批事项由检察长行使。为此建议由检察长直接分管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检委会工作民主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
民主科学决策的能力水平高低,关键取决于检委会委员素质,因此委员的选任显得十分重要。为此各地检察机关在检委会委员的选任问题上都在不断地探索,有的提出建立检委会委员选拔任期制,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职位竞争制;有的则提出鉴于目前检委会委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及机制原因,提出从业务部门中严格选拔业务骨干成立“小检委会”等等主张。其目的毋庸置疑是为了提高检委会决策能力和水平。
笔者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检委会委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组成。各级检察院都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员额上选任委员,有必要设定一定的选任条件,要把政治素质好,司法实践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检察官充实到检委会中。特别应考虑检委会议事的范围和特点,主要从刑检、自侦、民行、控申、办公室、纪检监察的内设机构负责人优选选任委员。当委员轮岗不从事上述专业工作时,一般要提请免去,配备新委员。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较多学者对检委会委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委员选任制度的存在弊端,可能影响检委会整体决策水平的质疑,为加强检委会决策水平,高检院最近下发了《关于列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会议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基层检察院应据此重视抓好检委会列席制度的完善工作。要根据检委会讨论的不同议题提出列席人员的名单。作为检委会民主决策的有益补充,列席制较合理解决非委员列席检委会并发表意见供检委会参考决策的问题。
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素质的高低,则取决于学习培训的力度。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阶段,政策法律规定不断修改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进一步加快,检察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因此加强检委会委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时不我待。
基层检察院要建立检委会委员学习培训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委员的学习培训的时间、经费落到实处。要避免目前存在在学习培训中重刑事,轻民事,重实体,轻程序的状况。采用集体学习、自学、专家授课、脱产学习、集中轮训、组织专项调研、订阅书刊杂志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学习,不断提升委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重点要加强与检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重大检察业务问题的学习,提高委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从引导委员不断拓展视野,提升综合素质,提高对业务等知识理解角度出发,建议对各业务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特别是基层检委会委员普遍欠缺的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学习和培训,检委会委员都应当参加,这对及时了解各业务部门的工作动态,掌握必要业务知识很有裨益。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检委会工作全程科学管理水平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高效能的现代化基础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支撑、推动和引领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核心战斗力。正因为如此,高检院在《“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纲要》、《“十二五”时期科技强奸规划纲要》对基层检察院加强推进信息化建设规划应用管理提出要求,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
加强检委会工作信息化化管理,即可提高检委会的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加强检委会委员履职情况考核评议、强化和拓宽检委办的服务职能、服务途径,同时也节省办公成本。基层检察院应切实重视并以此为契机,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商,进一步加大投入,积极探索将检委会工作全程纳入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检委会议事决策独立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检委会工作信息化应包括检察委员会会议全程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及视频系统完成,议事的内容通过多媒体演示系统完成,会议纪要、决定事项层批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完成,信息通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的通过信息发布系统完成,学习培训通过视频网络系统实现等等。值得一提的是,从有利于上级院对下级院检委会工作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的角度出发,基层检察院应还要按照高检院“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尽可能与上级院的应用管理系统对接,实现计算机共享管理平台,真正实现检委会工作管理系统同轨并行。
刑法学近3年论文/d/file/p/2024/0425/fontbr />综上所述,致力于提升基层检察院检委会整体工作水平,以检委会业务建设为中心,以检委会队伍建设为根本,以运用符合司法规律和检委会工作特点的管理为模式,以加强科技技术装备为保障,是推进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向“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与高检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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